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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经济功能的认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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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宪法经济功能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宪法的经济作用,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开始阶段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需要有强大的行政手段去直接干预经济的运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比较全面地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包括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和基本经济政策等。
  (一)宪法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确认国家的经济基础方面表现出公开性的特点,其宪法规范明确表示国家经济基础的核心是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二)宪法确认国家的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经济体制,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样以市场来配置资源,但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之上,对国民经济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产业仍控制在国家手中,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的。
  (三)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政策,为国家管理经济提供宪法依据
  宪法规定为政府制定管理经济的法律提供依据,从而确立以宪法为中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和国家管理经济的原则,是经济管理法规的制定依据。
  五、宪法经济功能的应然定位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用最高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一切社会活动按其规范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宪法具有重要的经济性质和巨大的经济发展导向功能。比尔德在谈论美国宪法时指出:把宪法视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没有反映派别的利益,没有承认经济的矛盾,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它是~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在某种意义上,宪法本身就是一个经济文件,离开经济,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一)明确财产权的归属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之所以要争取利益,是因为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对人们来说是稀缺的,人们追求利益的最终目的是想对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合法有效地占有。所以,对财产的所有愿望驱动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必须对财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导人们去依法追求财产,鼓励人们在追求财产的过程中创造财富。这样,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增加,社会经济就会向前发展。
  (二)对财产权的保护
  公有财产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因此,保护公有财产就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是私人利益的转化,拥有财产权是人们从事经济行为的动力。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都很重要,都应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公有财产只存在受侵犯一个问题,所以宪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只需规定”公有财产不受侵犯”即可。而私有财产权存在”被侵犯、受公共利益限制和被征用”三个问题,所以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包含”不受侵犯、受限制、征用补偿”三项内容。
  (三)确立市场经济体制
  宪政宪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产生的,宪政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市场经济的推动。因此,宪政宪法理应确认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充满活力的经济,活力的源泉在于自由竞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可较自由地进行经济行为,看不见的手推动着供给和需求,竞争的压力无时不在,充分的自由竞争会给经济带来生机和活力。在市场经济下,明白了自身利益的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从事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在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作用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在化的同时,能发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四)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适度宏观调控有助于克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控制经济发展速度和抑制通货膨胀,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合法、合理、适度、有序、负责,这需要宪法对宏观调控做出明确的规定。
  六、我国宪法经济功能实然定位及其完善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快速增长,这与1982年《宪法》对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分不开的它在制定时就把“经济建设”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职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1982年《宪法》又适应形势需要对经济政策作了3次修正,主要是调整所有制形式和经济体制,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赋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法律地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上述对经济制度的安排,体现了~个特点,即过分侧重经济政策,有意回避财产权制度。经济政策的功能应该重视,但财产权制度的功能更应重视,因为财产权制度是经济政策的落脚点。~个国家要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离不开财产权制度。1982年《宪法》鼓励公民发财致富,却未赋予公民对发财致富获得的财产享有产权,更未对私有财产提供宪法保护。拥有财产权是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1982年《宪法》对经济制度安排上的这一缺陷已经成为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标志着我国宪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现如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非洲各国的宪法,内容丰富,体系庞大,除了政治内容外,大都涉及经济问题,有些专家提出”经济立宪”的概念。因为21世纪是个大发展,大变化的时代,经济实力才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发展中国家在过去的历史教训中得出一个真理:落后就要挨打。振兴民族的关键是经济。正因为如此,他们进一步补充修改自己的宪法,做出调整管理保障经济的内容,否则很难参与到国际市场,更难保障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这一方面,宪法的经济功能确实应该有效的实施,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吸取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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