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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科学论文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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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科学论文篇二

  走向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与法治行政

  提 要:本文从 环境因素、一般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和部门论等六个方面,系统和有重点地对 中国 行政法在21世纪的 发展 趋势和可能前景作了前瞻性探讨,指出行政 科学 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这三个互系互动的进程对于中国行政法的未来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和 影响 ,对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 问题 提出了若干因应对策,期能为实现我国行政法 文化革新,推动行政法制度建设和 理论 发展在21世纪获得更大进步提供一点 参考 。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21世纪发展,发展趋势 分析

  人类 社会 刚刚跨入21世纪。世纪之初,在回顾与 总结 的基础上,以科学 研究 的态度对我国行政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出因应对策,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指导意义。因此,本文采用综合研究与重点分析相结合、系统性与框架性相结合的方式,从环境因素、一般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和部门论等六个方面对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试作分析探讨,旨在为人们前瞻性地思考和解决与此有关问题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为着文字表述上的便宜,本文未采用中国行政法(学)的提法,行文中所称中国行政法,如果未作说明或另作表述,则既包括中国行政法制又包括中国行政法学这样多重含义。

  一、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环境因素之发展及其影响

  行政法生存发展于社会环境之中,与社会环境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要探讨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首先需要认识其环境因素即 经济 、 政治 、社会和思想文化等要素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影响。这里所谓环境因素,从空间范围来看,不仅包括国内因素,也包括国外因素或者说全球因素这样更大系统的因素。

  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和调整,这是将长期延续下去的发展变化进程,对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制建设将带来广泛、深刻和持久的影响。从世界范围看,已经出现并继续演进且将长期存在和发生影响的重大发展变化包括:新技术革命的广泛深入发展特别是信息 网络 化和虚拟世界的形成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模式多样化,建立资源环境保护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不断努力,知识经济 时代 的来临,人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重视和逐步得到改善并逐步发展与接受新的人权理念[1],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利(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及其矛盾冲突之平衡协调机制的相应发展,国际冲突频发及其经济因素成分加重趋势和有关协调机制的探索(如确立WTO的原则和规则等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全球努力),全球范围民主化潮流的出现和深入发展,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调整和转变,建立突发灾难( 自然 灾害、全球重大经济危机、核战争等)防御机制的不断努力,建立传统和新类型重大社会问题(贫困、粮食、毒品、癌症、爱滋病、民族矛盾、宗教冲突、人口老龄化、 教育 终身化、 现代 科技 对传统伦理的挑战、婚姻家庭观念的新旧冲突和多样化宽容化等)解决机制的各国各界共同努力,政治意识形态矛盾冲突的变形及其矛盾冲突重心逐渐转向经济利益矛盾冲突的进程,文化的交流、作用、冲突和协调的范围和力度加强,传统文艺形式的扬弃与新型教化和娱乐形式的出现并存发展等等。这些发展变化对于法制建设包括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为广泛和深刻的。

  例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从古到今大致经历了以劳力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以资本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以技术投入为主的经济时代,现在正走入以知识、技术和信息综合投入为主的知识经济(knowledge economy)时代, 目前 技术创新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60—80%,技术创新已被公认为20世纪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2]随着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的进程,高新技术 企业 和产业越来越多,并出现了许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带;这些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和区域往往是新的经济增长空间(增长点、增长带和增长区),且其相互联系和影响非同以往(例如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因此知识产权的形成、归属、收益、转让和保护等方面问题和矛盾相对而言也比较集中和突出。这就特别要求依法加强专门保护,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当然还需要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相互配合发挥作用)。

  再如,在讨论中国的改革和发展问题时,近年来许多国外学者提出中国已进入第二代改革。他们认为:第一代改革是从20多年前开始的,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鼓励竞争,依靠政策调动人们争取先富起来的积极性;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第二代改革难度更大,其主要 内容 是健全法制,依法保护产权并强调正当竞争,为此需要重新思考政府和国家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3] 现代市场经济史已充分说明,经济发展完全由政府包办或政府严重缺失都会导致失败,必须重新思考和调整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正如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D·沃尔芬森所指出的:经济发展不仅仅是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投入,它还与基本的制度环境(即决定如何使用那些投入的规则和习惯)有关;而有效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制定、确认并维护这些规则和习惯;故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4] 而所谓有效政府,现在较新的认识和正在进行的实践就是要使政府行为方式进一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5];同时,应在自由市场的“小政府”与激进主义(集权主义)的“大政府”之间建立某种形式的妥协,也就是建立规模适中的政府即“中政府”,而这些都需要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制加以规范和保障。[6]可见,在转型发展中的我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调整和转变,这一因素对于健全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包括行政法制,增强政府依法行政和宏观调控的能力,最终实现行政法治目标,显然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济和法制是对行政法的发展具有广泛深刻影响的两个特别重要的环境因素(这里所说的法制是指包括各个 法律 部门在内的整个法制系统,它也构成行政法的周围环境,而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要素)。而中国的经济与法制在21世纪的发展,可大致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2010年前后(可简称21世纪前期)。这是新世纪中国经济与法制发展最关键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将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2010年远景目标将得到实现;同时立法工作将取得全面突破性成就,较完整地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然,如果受到一些现在尚难预料到的重大因素影响,这个阶段也有可能延续至2020年前后,即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2021年)之际。

  第二阶段:2011(或2021)—2050年前后(可简称21世纪中期)。到新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2049年)的时候,我国将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总量上将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但从人均水平来衡量也许还不能算是第一流经济强国);同时,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在内的法律的实施将大大改善,公务员队伍及整个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在法文化革新的基础上开始推出一些重大的法制变革举措(如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探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收到一系列重大实效。[7]

  第三阶段:21世纪后半(可简称21世纪后期)。在这一阶段,注重加大质量效益型发展力度并获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为高科技支持下的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人均水平进入世界前列,形成在高水平上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完成一系列重大的法制变革,在深入进行法文化革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比较完善和富有成效的法制监督体系,大致形成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新型法文化,初步实现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理想,基本建成现代法治国家。

  二、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一般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有学者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与社会结构变化、法治模式转换、思维方式从理性到实证、法 哲学 从机械到现实、议会从神圣到世俗等过程同步,行政法文化在20世纪发生了并将在21世纪继续发生深刻变革,即从理念原则到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持久的改革和发展,包括行政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的一系列观念变革与制度创新,以适应其环境因素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等要素的发展变化所提出的客观要求。这是多元民主、行为科学、公共选择、专家行政、政治分层、利益集团等理论的某种自然延伸。[8]

  还有学者对世纪之交的行政法发展走向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指出,受20世纪后期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 市场化和民主化等世界潮流的影响,各国行政法发生了并将在21世纪继续深入发生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曰行政疆域的变迁,即从全能政府(所谓行政国家)变为有限政府;二曰行政权行使主体变迁,即从责任政府发展到参与民主;三曰行政法原则的变迁,即从形式法治演进到实质法治;四曰行政目标和手段的变迁,即从管理、指挥、强制发展到服务、指导、合作;五曰行政控权机制的变迁,即从偏重司法审查变为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并重。[9]

  笔者认为,从世界主要的法治国家的情况看,21世纪行政法发展的总趋势是:因政府将承担更多的职能,故依法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职权、职责特别是行政指导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世界性民主化潮流的深刻持续的影响,而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主动参与行政过程的选择机会;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 方法 (特别是多渠道监督和程序约束)增强对行政的监督效果和追究责任效果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效果和信赖保护效果,逐步建立起民主法治政府,具体表现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包括相应的行政法治理念和制度),即体现出科学精神、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治系统,从而实现广义的行政法文化革新。

  关于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有学者研究后认为,新中国50多年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二是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核心。[10]

  还有学者撰文指出:回顾改革开放20多年的历程并展望21世纪初期的发展趋势,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法治理念的确立,信息化、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以及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简言之,在政治、 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并呈现出八大发展趋势:一曰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二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三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四曰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五曰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六曰行政法机制日趋完善;七曰权利救济方式趋于多样与实效性;八曰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只有把握好上述发展趋势,才能更加自觉地推动我国行政法在21世纪健康发展。[11]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行政法而言,行政法文化革新的主要内涵就是上述科学精神、民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实现,这三种精神追求的具体表现,也就是21世纪中国行政法发展中的如下三个相互联系和影响的进程:

  1.行政法的科学化进程。例如,在行政法制实践中更加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行政管理理念与方法创新,特别是 电子 政务的全面推行和电子政府的稳步建立,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成本与效益的协调和平衡,行政法制模式更符合我国实际。

  2.行政法的民主化进程。例如,行政主体和行政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发展,行政相对人更广泛和主动地参与行政过程,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更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其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将受到更多关注,更加注重依法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公开、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的采用等各项行政民主制度的逐步扩大与有效实施。

  3.行政法的法治化进程。例如,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具有更强的预期性,具有“双刃剑”特性的行政权力将更严格地纳入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下运作,人权保障更加受到关注和依法推进,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更加充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也将更有效地受到行政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

  因此,已进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应当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知识经济和新技术革命(网络化)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WTO)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调整变化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行政、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权力社会化等行政民主化进程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管理虚拟世界(网络社会)与建设电子政府等公共行政理念和方法技术创新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紧紧抓住机遇,勇敢迎接挑战,中国行政法才有美好的前景。

  在21世纪前期,我国如下重要行政法律和相关法律将陆续制定或修订出台:行政编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信息)公开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计划法,行政合同法,行政指导法,统一行政程序法,监督法,人大监督委员会法,等等。

  在21世纪中期或后期,由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立法技术发展的推动,以及出于对统一法典的功用与价值追求及其他主客观条件渐趋成熟,不仅世界上将会有个别国家尝试制定实体性或实体为主或兼顾实体与程序的统一行政法典,而且我国也将会有个别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尝试制定统一法典式地方行政法规或规章总编,也不排除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尝试制定我国统一行政法典的可能。

  一国多法域(内地、港、澳、台)所带来的行政法制运作中的矛盾冲突及其协调的问题,从21世纪前期开始将日渐显露出来,及早研究和妥善解决好这方面问题,与解决好一国多法域带来的宪政课题相配合,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研究在21世纪前、中期将继续受到关注,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形成更多的共识。但总的来看,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各种学说观点(例如平衡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等等)将长期并存发展,共同推动行政法的发展,不大可能形成大一统的局面。

  交流对话口径不一是许多人文社会科学门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常见病”,应予重视解决。中国行政法长期存在的用语不够规范统一(如“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等)和使用者对某些重要概念(如“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等等)缺乏共识甚至缺乏认同的问题在21世纪前期会形成更多共识,到21世纪中期将基本得到解决,这将大大有利于行政法领域的法律规范适用和学术交流对话。

  从法律部门和学科体系的角度来看,除本文后面将要提出来进行分别讨论的以外,21世纪中国行政法将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行政法制实践中的方法手段日趋多样化的同时,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在21世纪将有越来越多的重要改进,此系中国行政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定量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交叉研究、边缘研究、社会调查、试点方法、网络技术等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将受到更多关注和配合采用,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程度将显著提高。例如,行政法政治分析、行政法经济分析、行政法社会学、行政法文化学、行政法心 理学 等边缘交叉研究将有较大发展。

  同时,与判例在行政法实务中的作用逐渐加大相适应,典型案例将更多地进入教科书基本内容中去,案例研讨成为最重要的教学内容和方式之一,而不仅仅是一种点缀和“佐餐”。同时,在行政法教学领域中,更加实用化的诊所法律教育(或称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方式也将结合国情地获得令人瞩目的发展。

  总体而言,从基本理念、指导原则、基本内容、方法技术、教学研究方式等各方面来分析,我国行政法学在21世纪将进一步从机械法学向能动法学、从静态法学向动态法学、从单一工具法学向综合功能法学演进,这一变迁过程将对整个法制建设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带来重大和深刻的影响。

  三、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主体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在行政法的一般论、行为论和救济论继续深入发展的同时,主体论在行政法学体系框架中的分量和地位并不会“日趋缩减和边缘化次要化”,行政法的主体问题研究在21世纪将受到更多重视,主体理论将重新获得较快较大的发展。其中,行政组织法和人员法在21世纪前期和中期将有很大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划分等方面将获得较大的进步,并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限争议(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对行政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行政编制法将受到高度重视并获得长足发展,其权威性将在逐渐严格的编制执法过程和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得到增强,以利于克服行政机关职能混乱、职责不清的现实弊端。行政法的主体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行政法的行为法律制度和监督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协调,这是增强我国行政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努力之一。

  20世纪后期出现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现象,在21世纪将会进一步发展。这一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机关的类型将进一步增多,在越来越多的高技术、高成本和复杂巨系统的新公共管理领域(如科技发展新领域管理、灾害危机管理、虚拟世界监管等等)会增设或强化行政管理机关;[12]二是被授权组织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依法独立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权;三是被委托组织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为了行政的效率化、便宜化和民主化,会有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将某些单项行政事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承担。[13]行政主体多元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行政权力的社会化,即行政权力由过去单一地为行政机关专有行使,逐步扩展为有更多的社会组织选择性参与行使;其根本原因在于二战后以及20世纪后期一再持续出现的世界民主化潮流引起的行政民主化进程对行政权力的分配与行使所带来的持续深刻影响,它使得人们对于行政法治的价值和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更大更多的认同程度、选择余地和参与机会。[14]随着行政民主化的 历史 进程,行政权力社会化这一趋势在21世纪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地方制度为: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陆续出现许多在政策条件乃至立法权限等方面有别于传统体制的各类特殊区域,尤其是城市的变化发展更为显著和深刻,如经济特区、出口保税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较大的市”、市地合并后的市等等;而且我国地方制度今后肯定还会有更加多样和深刻的发展[15].伴随地方制度的多样化和地方自治成分的增加,关于分类型、分层次的有限地方自治制度的探讨和实践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并有较大发展,因此地方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问题也将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故将促进地方行政组织法的有关部分从21世纪中期开始出现令人嘱目的发展。[16]

  关于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公法人、公务法人等被授权组织)的研究将有较大发展,那种混合组成、“官民”结合、地位独立的行政委员会一类的机构(类似美国的独立管制委员会)在21世纪将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在未来行政组织体系中占不可忽视的地位,与此相关的立法和行政立法以及理论研究也将有新的发展。

  在21世纪前、中期,公务员制度在规范化运作方面将有较大进步,公务员队伍的总体法律素质在健全的行政组织法推动下将有更显著的提高,基本形成科学化高效化法治化的我国公务员制度。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特别是监督行政、行政参与、权力救济等问题,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和解决,关于行政相对人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保护在21世纪将会有较大发展,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四、21世纪 中国 行政法的行为论之 发展 趋势 分析

  首先是依法行政的基本 理论 、依法行政的制约因素、宪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行政与行政救济的关系等方面的 问题 将进一步受到重视,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在21世纪前期能够获得更快更大的发展。[17]

  由于我国 社会 发展的总趋势乃是建设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和走向合理的福利国家(所谓合理的界限是福利政策不至于压抑发展的活力),所以给付行政、保育行政和服务行政等方面的行为在21世纪将大量增加,相应的行政作用立法也将有更大发展。

  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纠错机制,切实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重新定位和严格约束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对于21世纪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经过坚持采取完善立法、强化监督的一系列措施(例如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行政收费法、公益捐助法等等),过去长期和普遍存在、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的“三乱”(即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这一严重社会问题,可望在21世纪前期基本纳入法治轨道,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将通过一系列行为 法律 制度创新,为更好地与WTO接轨和推进西部大开发提供更适用配套的行政法律制度。

  现代 行政法在强调依法行政的同时也注重行政的民主性、效率性、灵活性和积极能动性,所以行政机关的非正式行为、非权力行为、非强制行为等等(如指导性行政计划、行政契约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信息行为)在21世纪将进一步受到重视和稳健发展,并基本走上法治轨道,表现为比较适度、规范和可救济。

  行政专门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司法行为在21世纪将呈多样化发展,并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化,其对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 经济 生活的积极调整作用将进一步发挥出来。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相辅相成,具有规制行政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在行政民主化和行政法治化的双重进程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在21世纪前、中期将有较大发展,其中与行政公开制度有关部分的发展将尤为迅速和突出,例如重要行政立法草案公布出来听取民众意见的草案公告制度将更加规范化便民化(公众评论期间必须尽可能延长),行政立法审议会制度将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行政执行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制度的完善化。[18]而且,涵盖面广、包容性强、适应性好的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可望在21世纪前期制定出来,单行法中的行政程序立法也会不断加强和完善以与之配套;但行政程序制度的有效运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尚需更长时期的行政程序法的执法实践来整合。

  如何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这是一个需要长期认真 研究 的重要课题,也是21世纪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在21世纪将会受到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制实务界进一步的关注,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久前有学者提出,在进行现代行政程序制度设计时,应将情报公开、告知、听闻、职能分离、不单方接触、回避、记录和决定、说明理由、时效、救济等十项行政程序制度列为优先考虑的范围,此意见值得重视。[19]

  还应指出,由于行政程序制度一方面具有规制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难免存在一定的刻板性、高成本性等缺点,且在发展成熟并超过一定限度后会进一步凸显出这方面的缺点,所以辩证地长远地看,我国行政程序制度发展的目标应定位于适度发展,而不是程序设置得越多越好;因为一般说来行政程序虽与行政的规范和公正有关,但也存在成本和效率方面的问题,对此应有辩证认识和理性的行政程序立法政策取向。

  五、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救济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环节中许多曾长期争论的 内容 ,以及新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在21世纪将陆续形成共识和得到确立。例如,关于怨情申诉的法律制度将建立健全,新闻舆论对行政的监督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将有更多的行政机关的外部行为(包括行政契约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非正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等)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和 影响 到公民权益的行政内部行为也将逐步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新的复议、诉讼类型将得以确立(如公益性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等等)。[20]简言之,监督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司法化因素将逐步增大(但也不是无限度地增大),直至达到对行政的必要监督力度后与其他监督行政方式的处于动态平衡和协调状态。同时,公开发布的典型行政判例在司法审查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将进一步加大。

  应当指出,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环节中,人大监督的牵头作用在21世纪将会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特别是人大对政府的“人事监督”和“钱包监督”这两大权力将会更强有力地行使(例如审计监督也有可能由全国人大会直接领导或指导)。而且,我国的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可望在21世纪的前、中期正式建立起来。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理由在于:监督专员制度(Ombudsman)是当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监督体制中一个重要和有实际效果的组成部分,其运作经验值得刚走上市场经济轨道的我国借鉴;在探索新监督体制的过程中,作为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特别措施之一,应以大胆改革、积极探索的精神,尽快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以拓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在具体操作上,可先搞若干试点,由全国人大会有选择地向部分行政区域和特殊地区派出监督专员(不是按行政区划逐一派出,而是跨区域派出),由其对相应区域的行政权力(也可包括其他的国家权力)行使过程实行一种比较及时、直接和有超越性、权威性的特别监督制约。因人大监督专员是由全国人大会派出的独立性强、级别高的特别监督机关,拥有强有力的调查公布权以及关于人事处分、权利救济等多方面的建议权及临时处置权,故设立人大监督专员有助于避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说情风”对监督工作的干扰,能较好地满足某些特殊条件下加强执法监督的客观需要。这种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建立,是对常规监督体制的一种必要补充,应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在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获得发展的同时,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也将在21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受案范围将大大扩展和证据制度将更加完善。[21]不久前有学者提出,预测我国行政诉讼法学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其研究重点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二是对行政管理活动中一些新的现象予以诉讼解决的研究;三是对诉讼法学本身的研究;四是对行政救济的研究。[22]此意见对思考21世纪我国行政法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不无 参考 意义。

  同时,“行政三偿”制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追偿)也将在21世纪前、中期获得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便利、充分和可靠,同时对有严重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将更有力、更规范。

  六、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部门论之发展趋势分析

  部门行政法也称分论行政法,或称行政法分论,一般认为其包括维护 政治 秩序、实施经济政策、保障生活条件等三大类部门。尽管以往行政法学界(包括一些国外行政法学者)对于部门行政法没有太大的研究兴趣,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部门行政法应当取消或预言其将会消失,但多数学者认为部门行政法有其特殊的作用,不能否定其存在价值,而且部门行政法的实际发展和在实践中的作用也与上述判断不相符合。从 历史 经验来看,随着现代行政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方式的不断变化,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今后应摆脱单一的总论研究模式,谋求研究对象的多样化,尽可能研究行政领域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运用实证方式揭示和解决各部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行政问题,如改善 金融 行政监管方式和手段等金融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以及公安、工商、土地、税务行政等领域的行政法制改革等等。[23]总的来说,由于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发展的特点,特别是国家职能和政府角色的变化走向,21世纪我国的部门行政法将通过努力获得与总论行政法(常称为行政法总论)大致相应的发展,其中主要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给付性、服务性和保护性领域发展较快。具体而言,预料如下五个方面的部门行政法制和专题研究在21世纪将受到更多重视,获得较快发展:

  1.关于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秩序维护(包括金融秩序监管)、资(能)源利用与保护、环境(生态)改造与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行政法;

  2.关于 教育 、 科技 (含知识产权和新科技领域)、文化、卫生保健、 体育 运动方面的行政法;

  3.关于人权、安全、政治发展、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

  4.关于 网络 领域管理和服务(包括 电子 商务、电子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以及电子政务建设和运行方面的行政法;

  5.关于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涉外因素(国际间、区际间事务)方面的行政法。

  21世纪中国行政法将出现的上述发展变化不会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交叉复合进程,它们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以及其他法治领域都将有强烈深刻持久的交互影响;故须从观念上、体制上、规范上和具体制度及 方法 技术上进行深入思考,把握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选择,积极推进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努力推动中国行政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在21世纪获得更大的发展,从而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和行政法治原则的完整实现。

  参考 文献 :

  [1]中国对促进人权问题给予较多关注,发展较快。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已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乃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表明了我国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真诚意愿和新的进步,惜公众知晓度还不高。故仅仅从人权理论和实践方面来看,也“要求我国的法治必须适应 时代 精神与世界潮流,否则也难以立足于当今及未来的法治世界。”此引语出自郭道晖:《人权理论的困惑与质疑》,载《岳麓法学评论》第二卷。

  [2]参见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0—33页。

  [3]参见陈蓬:《斯蒂格利茨谈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光明日报》1998年8月14日,第6版。

  [4]参见世界银行编写组编著:《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蔡秋生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8月版,前言部分第3页。

  [5]定量研究结果表明 目前 我国在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的发展方面即政企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方面尚有较大空间,换言之,政府行为方式对市场机制的适应程度还不高。参见周冰、文广:《中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测度》,载《天津社会 科学 》1998年第1期,第40页。

  [6]参见[美]托尼·于特:《第三条道路不是通往天堂之路》,载《参考消息》1998年10月12日,第3版;拙文:《中政府:我国城市政府组织法制的理性选择》,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

  [7]参见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4—5页。

  [8] 参见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33页。

  [9] 参见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2001年年会交流论文。

  [10] 参见胡锦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转型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载《法学家》2001年第4期。

  [11] 参见罗豪才:《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2] 有的学者认为,从权力来源看,现在的行政机关已包括两类,即法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增加规定的“被决定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就是受到人们较多关注和争议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它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实践中的突出矛盾,通过立法调整和扩展了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范围,在行政法的主体理论与制度创新方面具有特殊意义。此处所谓“一个行政机关”,可称之为“国务院决定或其授权省级政府决定的执法主体”,或简称“被决定行政机关”,它在权力来源等方面与“法定行政机关”似乎有所不同。因此,从行政处罚制度的角度看,现在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主体实际上有4类,即法定行政机关、被决定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其执法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

  [13] 尽管被委托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其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机关,但直接面对千百万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该公务行为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毕竟是该被委托组织。

  [14] 参见(美)艾伦·S.科恩(Eilen S.Cohn)、苏珊·O.怀特(Susan O.White):《法制社会化对民主化的效应》,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2期。

  [15] 例如未来的三峡库区,也有可能成立类似美国的独立管制委员会那样在特殊地域或领域发挥作用的三峡库区发展管理局,以适应其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上的特殊需要。又例如我国 台湾 地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今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地方自治成分较之港澳地区更大的我国“特别行政省”或“特别自治省”或“特别自治区”。

  [16]关于地方自治问题,学界历来有不同见解。一般认为,现实生活中已很难找到一种完全不带有自治成分的地方制度,我国的地方制度实质上也是一种地方自治制度,但在习惯上不这样提,而统称之为民主集中制。今后我国有限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地方自治成分在现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增大。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244—245页。

  [17] 参见杨寅、冯慧:《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综述》,载《法学》200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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