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理论论文4000字(2)
军事理论论文4000字篇二
《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根据》
摘要: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对当代革命军人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统一。这一法律要求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学说及法学观,是由人民军队、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党的领导;革命军人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185-02
军委主席胡锦涛关于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中,既包括对当代革命军人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当代革命军人的法律要求,是对当代革命军人价值导向性和法律规范性的统一。
一、当代军人的价值导向性
所谓价值导向性,就是指“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要求,是对当代革命军人道德上的大力提倡和政治上的严格要求,重在确立和强化革命军人的内心的思想信念,以及在内在思想信念基础上的外在的自觉行为。这种要求是对革命军人的自律性要求,对革命军人具有启发性、劝教性和引导性。
二、当代军人的法律规范性
所谓法律规范性,就是指,“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要求,在实质内容方面还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除启发军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还要求革命军人必须做什么、必须如何做、不得做什么。
这种要求是对革命军人的他律性要求,革命军人不得违背这些要求,否则就是违反军人职责,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制裁。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中,革命军人及人民军队必须奉行义务本位,是毋庸置疑的义务主体,而与此相对应的党、人民、国家则是革命军人及人民军队服务和献身的载体,是权利或权力的承担者;就革命军人个体和人民军队的关系而言,革命军人是义务主体,而人民军队也是革命军人服务和献身的载体。革命军人及人民军队义务的内容,就是有效完成党、人民、国家赋予的使命,即献身使命。崇尚荣誉,是对革命军人履行义务、献身使命的精神境界的要求。
三、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的原因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之所以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是因为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容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相互渗透的。
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强制约束力,源自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容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概括、重申和强调。《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现行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对革命军人的义务和人民军队的职责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所涉及的都是革命军人及人民军队和党、人民、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革命军人必须“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
上述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性和法律强制性,自律性要求和他律性要求,是并行不悖的。核心价值观中包含的对革命军人的他律性,是建立在和可以建立在启发革命军人的理性自觉基础之上的他律性。革命军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是自律性要求和他律性要求的统一。
四、革命军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对革命军人的法律强制性要求,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学观基础之上的,是由人民军队、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
按照唯物史观,包括军队成分在内的国家,本质上是个阶级概念,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一种新型的国家,具有全新的阶级内容,即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它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实行统治的剥削阶级国家,而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多数人实行统治的人民国家,实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这种新型的国家,在职能上已主要不再是强化阶级专政,而主要是对内实行社会管理,组织经济建设,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对外组织国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就是这种新型的国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统治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都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而言,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可见,国家军事机关领导国家武装力量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军事机关领导的武装力量,必须为人民服务,必须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服务。《内务条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可见,核心价值观中的“热爱人民,报效国家”,是法律赋予人民军队的神圣职责,是人民军队对人民、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应地,“热爱人民,报效国家”,也是作为军队成员的革命军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五、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
现代国家生活、法律制度和政党活动、政党制度密切相联,我国也是如此。从政党制度的角度来说,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国家的统治,是通过无产阶级及人民的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来实现的,即通过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以及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坚持无产阶级及人民的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宪法》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地位作了明文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党对国家的领导本身就包括了党对国家武装力量――人民军队的领导。《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是绝对的领导。所谓绝对的领导,是一种全方位的、无条件的领导,既是指党对人民军队的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也是指党对人民军队的直接的领导和指挥。
党对人民军队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同党对国家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是一致的。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即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人民军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也适用于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
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也包括党对人民军队的直接领导和指挥,即党的有关机构同国家军事机关一样,有权直接领导和指挥人民军队。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一规定,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在我国,有两个冠以“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机构,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另一个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不是国家机构,表面上似乎无权领导和指挥人民军队,但事实并非如此。党对人民军队直接的领导和指挥,是通过国家机构来实现的。根据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制,“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过执政的共产党和参政的各民主党充分协商后,被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经其决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两个“中央军事委员会”,虽是“两块牌子”,实为“一套班子”。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同时也就意味着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意味着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听党指挥和服从国家、服务人民,是一致的而非矛盾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人民的军队、国家的军队和党的军队的统一,这一性质定位,是符合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的。“军队非党化”、“军队国家化”,是违背我国的法律的。
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核心价值观中的“忠诚于党”的实质。忠诚于党,既是对人民军队的法律要求,也当然是对革命军人的法律要求。
革命军人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的内容和方式,由其职业特点所决定,就是核心价值中的“献身使命”。献身使命,是革命军人对党、对人民、国家所负义务的内容和履行义务的方式。
综上,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对革命军人的法律要求,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法规根据。革命军人践行这一核心价值观,既是遵从党和人民提出的政治要求,也是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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