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军事理论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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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军事理论论文精选篇一
《铸牢军魂需夯实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思想根基》
摘 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建军的根本原则,是我国的基本军事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革命历史发展和现实政治的必然选择,是我们党立军、强军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具有不可撼动的政治基础和法理基础,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
关键词: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军魂;忠诚于党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063-02
忠诚于党,是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我军官兵最重要的政治品格。忠诚于党,首要的就是要自觉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因此,铸就忠诚于党的政治品格,需要我们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法理与法律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必然性,夯实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思想根基,铸牢永远不变的军魂。
一、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革命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创建和发展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的根本保证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之所以能在我国形成发展起来,根本原因是中国革命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实践中艰辛探索的伟大创新。
在我们党创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制度之前,中国的军权主要掌握在个人手里,这是辛亥革命后军阀操控政党及政府、割据混战,国家和人民深陷灾难的重要原因。为了铲除军权私有的军事领导制度,建立一套防止个人掌握兵权、政党真正领导军队的制度,辛亥革命后,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曾试验过各种军事领导制度,既有对西方的照搬,又有大革命时期对苏俄军制成规的学习,但前者因袁世凯篡权复辟及其死后的北洋军阀割据混战而失败,后者则因1927年蒋介石背叛革命,国民革命军的性质迅速变为新军阀蒋介石实现个人独裁的工具而夭折。历史表明,西方资本主义军事领导制度与其政治制度一样,在中国行不通。而1927年大革命的失败则进一步表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使他在政治上不能掌握反帝反封的中国民主革命的领导权,在军事上没有也不可能建立自己政党完全掌握的军事力量,军队的领导权一次又一次地落入军阀个人手里。因而,历史的选择必然是与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向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转变相适应,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建立无产阶级政党自己的武装力量,并且实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建立一支新型的人民军队,历史地成为中国近代以来军事领导制度发展的必然归宿。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共识。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抓住枪杆子、用好枪杆子。实际上就是“建设什么样的军队、怎样建设军队”。这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亟待解决的关乎中国革命前途命运的重大历史性课题。而核心和关键是确立什么样的军事领导制度。对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吸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基本经验,在革命实践中进行了艰辛探索和伟大创新。其成果就是经由“三湾改编”大致形成,再到“古田会议”而确立的,以后,又随着实践不断巩固和丰富完善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新型军事领导制度。1927年9月,毛泽东主持的三湾改编,在部队各级建立了党的组织,为确定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创造性地实行支部建在连上,解决了对基层部队直接掌握的问题。1929年12月,毛泽东主持做出的古田会议决议,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一系列基本制度,特别是确立了以党委制为核心的党领导军队的体制,标志着我军新型军事领导制度的确立。长征途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战胜了与党争夺兵权的张国焘的军阀主义、分裂主义,进一步确立了党指挥枪,而绝不允许枪指挥党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又解决了在统一战线中,党独立自主地领导八路军和新四军的问题。解放战争中,又粉碎了国民党以“军队国家化”为借口,要求我党交出军队的图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在实践中日益走向成熟和完善。
实践证明,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的创立,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必然要求,解决了党和军队的关系这一我军建设的首要和根本问题,是创建和发展新型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我们党对武装力量的直接掌控,从军权性质上根本改变了中国历史上军权私有的军事制度,铲除了军阀政治生长的土壤;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军成为完成党的政治任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型的人民军队,从军事体制上实现了党掌控军队并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根本职能; 中央军委手里,从内部制度和机制上有效防止了政治野心家篡夺军权的图谋;从根本上保证了军队各级党组织成为坚强的政治领导核心,从政治保证和精神动力上确保了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保持强大的战斗力。
二、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政党执政体制的本质要求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在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后继续得到坚持、巩固和完善发展。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受到了西方敌对势力鼓吹的“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的挑战。因此,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铸牢军魂意识,我们不但要从历史发展上把握其必然性,而且还要从政治基础和法理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必然性。这是因为,一支军队的组织领导制度采取何种方式,一个国家选择何种党军关系模式,不仅取决于这支军队产生发展的历史及其传统,还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和政治体制及其法理基础。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符合我国国体政体要求的基本军事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军队归谁领导,听谁指挥。基本军事制度具有深刻的政党和政治属性。军队必须接受政党领导是由政党与军队的本质关系客观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军队和政党都从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的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组建的政治组织和武装组织。政党是阶级的领导力量,军队是执行政党的政治任务、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暴力工具。政党的最高使命是执掌和领导国家政权,而国家政权的柱石是军队。因此,政党与军队的本质关系决定了军队必须接受政党领导,而不可能“非党化”。不仅理论上如此,作为现代政治普遍形式的现代政党政治的实践表明,执政党领导军队是一个普遍规律,执政必须“执军”是政党政治的必然要求。
我们实行的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正是中国特色政党执政体制的本质要求,具有坚实的政治根基。政党政治是通过政党来掌握国家政权、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种政治统治形式。政党政治模式决定着党军关系模式。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当今世界的政党政治有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和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等多种类型。这也决定了党军关系模式,即政党对军队的领导掌握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间接和直接领导两种。政党对军队的间接领导方式,主要是在普遍实行两党制和多党制轮流执政体制的西方各国。表面上看,由于轮流执政,军队并不属于哪一个政党。但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哪一个政党执政,就由该政党的领导人出任总统或首相、并兼任军队的最高领导者,统帅军队,而直接控制军权的上层官僚绝大多数也是执政党的政治家。这种军事领导体制,就在事实上赋予了执政党对军队的控制权。实质上仍然是执政党统帅军队,仍然反映了执政必须“执军”这一普遍规律。而不论各政党如何轮流执政,军队都始终是在资产阶级执政党的领导之下,为资产阶级整体利益服务。这就是为什么毛泽东同志说:“资产阶级政党不需要各自直接管领一部分军队”[1]的实质所在。政党对军队的直接领导方式,主要是在实行一党制或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的国家。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即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有的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有一个最根本的政治前提,这就是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是全面的,并且是唯一的。与这一制度相联系,我国的军事领导体制在政治上必然服从党的领导。党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和直接指挥。因而,党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是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军事领域里的必然体现,是中国特色政党执政体制和国家领导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政治上拥有坚实的基础。
三、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根本体现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拥有充分而坚实的法理基础,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作为我国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对我国国家性质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的“工人阶级领导”是通过它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的。这就通过根本大法,在法理上赋予了党对作为国家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军队的绝对领导权。根据宪法精神,由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确立了党领导军队的基本制度。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体现了党领导军队与国家领导军队的高度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既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军事机关,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融为一体,其组成人员、领导机构和领导职能都是相同的,在党的领导机构内和国家领导机构内同时具有领导地位,从而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直接领导,又实现了国家对军队的领导。这就通过《宪法》既确认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和直接指挥权,同时又实现了党领导军队与国家领导军队的统一,使党中央对军事工作的决策、指示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国家意志,也真正体现了我军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2]的性质。因此,在中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具有充分而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明确的法律授权,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根本体现。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46.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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