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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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有诸多特征,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与范畴也不甚明了。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谈计算机网络犯罪论文篇一
《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范畴》
摘要: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有诸多特征,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与范畴也不甚明了。在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之前,界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范畴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犯罪学与刑法学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视角入手,探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和范畴。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 犯罪学 涉网案件
随着全球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正在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21世纪是信息经济时代,加快推进信息化是新世纪的战略任务。与此同时,诸多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也迎来了高发期。人类在享受计算机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付出一定的代价。与传统犯罪形式不同,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高智能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跨区域犯罪、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征。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因素,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的热点问题。如何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对利用计算机计算机犯罪案件进行有效侦控是的侦查部门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这里所称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确切的说,应该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子类。但是否有必要将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的概念完全分离加以辨析呢?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事实上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犯罪都是涉网的网络犯罪。在不否认单机计算机犯罪的前提下,本文所指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在计算机犯罪中占绝大多数的涉及网络的网络犯罪,即涉网案件。
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共识。我国刑法第285、286、287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87条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和手段实施的传统犯罪。以刑法规定来界定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显然不能囊括日益翻新的网络犯罪。
美国司法部对计算机犯罪下的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计算机犯罪所下的定义:“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1认为凡是与计算机相关的的犯罪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我国学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2这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犯罪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
之所以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出现争议,其原因是看待计算机犯罪的学科视角不同,同类事物的概念之所以可以相异,是“因为任何科学都是用那种科学所特有的观点来研究相应的自然或社会客体,这种观点利于解决这种科学所提出的理论和实践任务。”3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有两种学科视角一种是刑法学的视角,一种是犯罪学的视角。“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它要以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展开研究,而犯罪学是一门事实学,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依据的,不管这种事实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4从刑法学上看,我国刑法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显然属于计算机犯罪,这一点并无争议。而第287条规定的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手段的传统犯罪,则被刑法归类到各相应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之中。那么这种常见多发的网络侵财,网络诈骗,网络人身攻击到底算不算计算机犯罪呢?笔者认为,通过犯罪学的视角可以得出答案。犯罪学与刑法学同属于刑事法学门类,但其研究视角不同。刑法学认为,一个行为成为犯罪,必须符合刑法中关于某犯罪构成的规定,同时需要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而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只需要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这种惩罚不限于刑罚,包括道德的、经济的、政治上的惩罚),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在其关注的范围之内。
根据刑法学与犯罪学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不同,便可理解为什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不尚存在争议。相比刑法学在我国的发展,犯罪学还处于创始阶段,难以为社会正确认识犯罪理论支持的。现阶段学界对犯罪的概念,很多时候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关于犯罪的观念,也主要是刑法性观念。甚至用刑法学观点取而代之。因此笔者认为,以犯罪学的视角来审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考虑到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起源、本质和特征,犯罪存在的性质,犯罪与刑法等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互动关系等,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分为两类: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手段和工具,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犯罪行为,另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以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最终目的的犯罪行为。这种以犯罪学视角界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为侦查实务中的案件归类服务的,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种概念界定也不会对刑法上罪名的确定造成障碍。例如利用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中,根据犯罪学的特点归类,这类案件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必然也要采取与传统盗窃案件不同的侦查方法。而在移送司法机关时,涉嫌的罪名则要从刑法学的角度加以确定,依然是盗窃罪。
注释:
[1]李卫红.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2]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出版
[3][苏]B·H·库德里亚夫采夫主编.犯罪的动机[M].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4]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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