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三个中苏条约形成经过之回顾与比较论文
中苏条约即《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该条约名存实亡。期满后没有再延长。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世纪三个中苏条约形成经过之回顾与比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世纪三个中苏条约形成经过之回顾与比较全文如下:
20世纪,中苏两国政府间曾经就涉及两国根本关系的问题,缔结过三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这就是1924年5月31日签订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好同盟条约》,以及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这三个条约的签订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即签订条约的联政府始终如一,而中国政府却几经更迭。也正是由于苏联建国①后,中国的中央政府曾经三易其手,即由北京政府到国民党政府,再由国民党政府到共产党政府,因此也就有了这三个根本性条约的形成。比较这三个条约的形成经过与内容,当不难看出在中苏国家关系当中,国家利益、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以及强弱对比等因素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情况。
(一)
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是在一个相当特殊的条件下缔结的。一方面,当时的中国不仅积贫积弱,而且处在军阀割据的条件下,孙中山国民党便在广州另立中央,因此,北京政府的管辖范围及其代表性十分有限。但它在对苏问题上,却得到了列强各国政府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苏联政府虽一举战胜十四国武装干涉,成功地统一了广袤的国土,甚至将其军队伸入到外蒙古地区,直接威胁到中国的主权,然而其反资本主义的性质,及其革命的特性,却使它在国际上十分孤立,因此对于中国这种同样受到列强欺凌的周边国家,它无论基于意识形态的目标,还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都必须表现出最大的善意,以设法取得同情。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中苏两国实力强弱明显,苏联政府却早早就向北京政府表明了善意。而权力有限的北京政府却在列强的支持下,面对苏联政府要求外交承认,一度采取了相对矜持和冷漠的态度。
1919年7月第一次对华宣言时,苏俄势力仅及于乌拉尔,因此,它对沙皇在中国攫取的权益甚少,因而很痛快地向中国表示:"苏维埃政府已放弃了沙皇政府从中国攫取的满洲和其他地区。""苏维埃政府愿将由沙皇政府、克伦斯基政府及霍尔瓦特、谢米诺夫、高尔查克匪帮、俄国前军官、商人与资本家掠夺所得的中东铁路及其所有租让的矿山、森林、金矿与他种产业,无偿归还中国人民。"②但即使如此,这一宣言在其国内公开发时,仍然不能不考虑到国内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将上述文字删掉了。到一年之后,即1920年9月它再度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时,一方面红军已顺利挺进西伯利亚,另一方面为避免直接与日本打仗,它在远东地区成立了一个远东共和国,而这个共和国则公开宣布俄国远东地区,包括位于中国东北的中东铁路路区,均为该国领土。③基于这种情况,苏俄政府放弃沙皇攫取的在华权益的态度明显地有所变化。在这一新的宣言当中,它已明确表示,对中东铁路问题,中国应当同苏俄及远东共和国另订使用办法。 不过,意识形态的目标和现实的国家利益通常是存在矛盾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简单提到苏联一方从1919年7月《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对中国人民及中国南北两政府的宣言》,到1920年9月《苏俄政府第二次对华宣言》,再到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谈判内容,就足以了解意识形态的影响在政府行为中的极大局限性。
1921年,随着苏俄取得了对十四国武装干涉的胜利,其争取周边国家同情的和平心态已经逐渐让位于以强力捍卫自身安全的战略意图。红军出兵外蒙古,就典型地反映了苏俄领导人心态上的这种重大变化。尽管惧于国际上以及外交上的压力,苏俄这时尚不能公开否认中国这时对外蒙古享有主权,但在苏俄领导层内部,外蒙古特殊的地理位置既然可能被敌对势力用来造成对苏俄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那么用强力造成外蒙古与中国事实上的分离,在那里扶植政府,并与之签署条约与协议,从而把它纳入到自己的安全体系之内,就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外交选择。
中东铁路和外蒙古的问题,从此成为中苏两国交涉中两个长期纠缠不清的难题。这里面中东铁路问题实际上是确保苏俄既得利益的问题;而外蒙古问题则是出于其自身的战略安全考虑。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安全考虑,在这时的苏俄领导人看来,显然都属于国家利益。问题是,随着自身实力的变化,而把国家利益放大到可能损害邻国领土和主权的程度,在意识形态和道德上都可能发生问题。包括苏俄自己的外交人员,最初对此也难以适应。1922年苏俄政府的全权代表越飞来华后,就深信应当援引1919年和1920年苏俄政府对华宣言中的承诺,展开与中国人的谈判,因为这是真正可以使苏俄区别帝国主义,从而赢得中国和世界人民同的政策。为此,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不得不明确指示越飞说:"在同中国谈判时,从1919年到1920年的总宣言中得出直接指示是不能允许的,当时中国对这个宣言并未作出相应的反应。"对中东铁路,必须使俄方享有特殊权益,要坚持共管;对外蒙古,应设法通过协议来解决"它的国家法律地位问题和从蒙古撤军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时,不允许把受到红军支持的蒙古独立政府的意志排除在外⑤。
1922年8月31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上述指示,确定了此后苏联政府对华政策的两项基本诉求。只不过,这个时候的苏联政府还不够强大,其意识形态的宗旨和外交政策的需要,都或多或少地制约着它维护既得利益和扩大防卫范围的外交行为。因此,其在1924年谈判《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过程中,仍不得不向坚持对外蒙古和中东铁路享有主权的北京政府作出相当的妥协。按照这一协定,苏联政府公开声明放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放弃一切租界,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承认外蒙古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并且同意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在此之前,与该路有关之所有关系中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概由中国政府办理。苏联代表所能坚持者仅为二项,其一,苏联驻外蒙军队须待两国政府另行会议商定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法后,始得尽数撤退。其二,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决定,不许第三者干涉。在其前途未定之前,两国共同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和铁路局以管理之⑥。
如果我们不了解苏联政府这时的真实意图,相信我们很容易得出该协定"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平等条约"这样一种结论。⑦问题是,历史的真相并不完全表现在字面上。《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谈判及其签订,实际上是在特定条件下中苏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北京政府没有能够迫使苏联政府依据第一次对华宣言的承诺,无偿交还中东铁路路权,它甚至没有办法迫使苏联立即从外蒙撤军;而苏联方面也没有能够将中东铁路路区永远划入自己的版图,更没有能够实现促成外蒙古独立建国的预想。不仅如此,苏联政府还不得不承诺准备将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由中国方面赎回,不得不承认外蒙古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分,苏联将撤退其军队。但是,对于两个实力相差悬殊的国家来说,当势力强大的一方相信必须放大其国家利益才能确保自身安全和为民族赢得荣誉时,它侵害弱小一方的利益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二)
相对于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而言,1945年苏联政府与南京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无疑是苏联在中苏关系问题上持续扩大其国家利益的一种必然结果。《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之最大不同,就在于苏联政府成功地实现了20年前它在与北京政府谈判时没有能够实现的外交目标。先是外蒙古问题。中方被迫宣告:"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其次是中东铁路问题。中方亦被迫承认:"日本军队驱出东三省以后,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及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民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在1924年已经被苏联政府公开宣言放弃,且在与北京政府谈判中完全不曾提及的前沙皇俄国在中国东北一度攫取的大连、旅顺出海口租借权一事,竟重新成为苏联政府的要求之一。中方被迫宣布:大连为一自由港,但该自由港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之半,及指定码头与仓库,无偿租与苏方,租期定为三十年;苏联有权在除大连市以外的旅顺港区域内驻扎陆海空军,并以其为海军根据地,期限定为三十年。⑧
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这个《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最典型地反映了大国政治交易之下弱国可能的遭遇。很明显,同样作为战胜国,中国再度遭遇了当年在巴黎和会被出卖的悲惨境遇。1945年2月召开的雅尔塔会议,美、英两大国同样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应苏联的要求,背着中国政府,将外蒙古和旅顺港送给了苏联。所不同的是,巴黎和会还有中国代表列席,而雅尔塔会议却完全是大国之间的秘密交易。等到欧洲战争结束,对日战争开始,美国才出面督促中国接受这一交易的结果。
十分明显,1945年中苏谈判时,苏联所处的地位与1924年时已有极大不同。其一,它这时不仅与美、英两大国有着秘密交易,其主要要求都得到后者的承诺和支持,而且还掌握着出兵中国东北的主动,并足以威胁国民党政府接收东北权利的巨大优势。无论国民党政府接受其要求与否,它都可以轻易地造成既成事实,置国民党政府于更大的被动之中。其二,由于红军的介入,外蒙古早就成为苏联的势力范围,1924年《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只是在字面上肯定了中国的利益,事后苏联政府几乎从未将外蒙古视为中国的一部分。事实上外蒙古已经有20多年完全脱离了中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不论国民党承认与否,外蒙古的独立已是既成事实,难以改变。其三,战后国共纷争有急起之势,中共在北方地区占据着大量敌后根据地,具有迅速接收政权的极大便利,国民党要想将其远在西南的军队运抵北方接收各地政权,特别是进入工业重地东北地区,非取得苏联的同情,并借助于苏联的帮助不可。鉴于上述种种情况,1945年的中苏谈判尚未开始就已成一边倒的形势。在此形势下进行谈判,苏方态度之无所顾忌,和中方态度之委曲求全,实不难想象。
要肯定的是,即使在如此不利的条件下,国民党政府的代表宋子文亦曾根据蒋介石的意见,努力地进行过争辩。比如他曾表示不同意将雅尔塔协定中"维持外蒙古的现状"一语,解释为中国政府应承认外蒙古独立;他曾争辩说中长铁路的所有权应归中国,但由中苏两国共管;他强调对旅顺港不能使"租借",必须在协定中显示该港可由两国共同使用,以免引起国内民众的不安;他亦曾坚持苏联在东北的特殊权益不能妨碍各国自由使用大连港和铁路运输设施,以及在东北境内发展商业的企图。他甚至做好了"万一史(斯大林)坚持外蒙必须由我国承认其独立,则只可中止交涉"的准备⑨。但是,苏军出兵已是箭在弦上,中国东北及新疆的统一更全在苏联的威胁之下,蒋介石最终还是出于内政的需要,决定"牺牲".
他的指示是:"若我国内(包括东北与新疆)真能确实统一,所有领土、主权及行政真能完整无缺时,则外蒙独立或可考虑".关键之点,在于苏方能够切实保证:尊重中国东北三省领土、主权及行政之完整,和今后不再支持中共与新疆之匪乱。"此乃为我方要求之交换条件也。"B10对此,斯大林均一一允诺。结果,中方交出了外蒙主权和东北中长铁路、大连港、旅顺港等项权益,而苏方在条约的照会中则承诺:苏联政府予中国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1945年中苏两国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毫无疑问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列强各国均已公开宣布放弃在华特权,废弃不平等条约,而苏联作为一个公开自诩为民族解放运动大本营的社会主义国家,却坚持要在战争中赢回沙皇时代的殖民主义荣耀感,并不惜为此损害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这再清楚不过地显示出,意识形态目标与当权者的民族主义心态及其对国家利益的理解,未必没有因果的联系。国力的强大,以及当权者对国家利益和民族荣耀的过分迷恋,无论何时何地,都可能使强国与弱国处于严重的不平等状态。
当然,分析1945年中苏条约的不平等性质时,有必要注意到国家关系当中战略利益的一致性问题。因为,造成这次条约谈判中苏方不惜损害中国利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苏联相信它与国民党政府之间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这一点上,意识形态的巨大差异,使苏联领导人不能不把国民党与苏联战后最主要的假想敌美国归为一类,因而保持高度的防范意识。苏联政府必欲把其战争的防波堤构筑到中国的东北乃至北部朝鲜的疆土上来,与此显然不无关系。
(三)
对于中国人来说,20世纪中苏关系当中,真正能够表现出相对平等性质的条约,还是1950年2月14日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对于1945年,1950年时中苏两国的强弱差距仍然相当明显但相对于1945年,1950年时苏谈判的对象则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1945年苏联谈判的对手是亲美的国民党,而1950年苏联谈判的对手则换成了亲苏的共产党。换言之,1945年谈判的双方更多的是相互间的防范意识和戒备心理,而1950年谈判的双方则明显地具有共同的战略利益。这在表面上是双方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所决定的,实质上却是相互之间的利益需要的一种结果。
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不能替代中苏双方对各自国家利益的不同理解的典型例证,是斯大林对外蒙古归属问题的强硬坚持,和最初反对重订或修改1945年条约的态度。作为民族解放事业的代言人,中共中央在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的过程中,不能不考虑到国内民众对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强烈民族要求。外蒙古问题的提出,在中共与联共(布)的交涉中,是一个必然的现象。但是,当1949年1月毛泽东与联共(布)政治局委员米高扬的谈话当中要求让外蒙古重归中国版图时,就明确地遭到了斯大林的拒绝B12。尽管在中共中央领导人看来,实现外蒙古的回归,是新政权展现其争取捍卫国家利益的重要表现之一。在苏联领导人看来,它却可能对苏联的国家利益构成隐患。斯大林并没有像在1945年与宋子文谈判时那样,明白地提到外蒙古的地理位置容易为敌对势力提供威胁苏联安全的极大便利,然而其坚持拒绝显然仍旧主要是基于自身安全的长远考虑,与他同对手之间在意识形态的异同并没有多大的关连。
同样的情况,当毛泽东1949年底访苏时,虽然再三要求与斯大林签订新约,斯大林却坚持保持旧约,理由是1945年的中苏条约是根据雅尔塔协定的约定而缔结的,废除它可能会为美、英两国借机否认雅尔塔协定中的其他承诺制造口实,因为苏联战后取得南库页岛与千岛群岛的法律依据,就是雅尔塔协定。B13在这里,斯大林首先关注的,显然也不是苏中两国盟友关系和意识形态上的道德标准,更不是毛泽东所理解的国家利益,而是苏联自身的国家利益。
民族和国家的存在,决定了不同民族以及不同国家之间必然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需要,因而也就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差异与矛盾。存在差异与矛盾并不奇怪,消除这种差异所带来的矛盾冲突,创造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睦相处和平等关系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找到共同的利益基础。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之所以能够展现出平等的气氛,关键也正在于双方清楚地意识到他们之间当时条件下存在着共同的战略利益,在双方之间消除猜疑与不信任,建立起平等互利的关系,对于双方的安全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是由于认识到这一前提,斯大林很快接受了毛泽东缔结新约的提议,并明确肯定了1945年条约所含有的不平等性质。新的条约谈判顺利地取得了进展,达成了预期的目的。就条约文本的表述内容而言,新条约与旧条约形式没有重大的区别。但就相关的协定而言,除了外蒙古问题由于其独立已成既成事实,未能得到解决以外,苏联通过1945年条约在中国东北地区攫取的特殊权益均已宣告放弃。
有关中长铁路问题,苏联政府公开承诺:一俟对日和约缔结,至迟不晚于1952年底,"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有关大连港问题,苏联政府同意:"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B14 有关旅顺港问题,苏联政府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与斯大林最初的态度和条约谈判开始时苏方的草案相比,最后缔结的条约与协定毫无疑问是中苏双方相互交涉、磨合与让步的结果。尽管苏联方面由于担心完全放弃过去在东北构筑的防波堤,可能影响其周边安全,因而力主缔结了一项补充协定,要求双方在各自边界连接地区,如中国东北和苏联远东地区,中国新疆和苏联中亚地区,确保不让第三国势力进入,但显而易见的是,这一补充协定在当时条件下,对于正在向边疆地区挺进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也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好事情,因而得到了毛泽东和周恩来的赞同与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革命的成功、国力的提升等等条件的改变,其实也同样会影响到弱国领导人对国家利益的判断。特别是在中国这样具有特殊意识形态背景和革命特色的国家当中,领导人的革命热情以及民族自豪感的增强,也会促成他们过强的民族自尊心。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毛泽东对斯大林在1950年中苏谈判问题上,以及中苏协定部分内容的批评,就清楚地反映出这种情况。曾经得到毛泽东和周恩来肯定的补充协定,被批评为斯大林在中国要了两块殖民地。原本是中国方面主动提出的,由中苏共同组建帮助中国尽快发展高技术行业生产的合营公司的协定,也被批评为是斯大林不信任中国人的表现。B15到1958年围绕着长波电台以及联合潜艇舰队的争论,事实上已经重新变成了民族平等问题的严重争执,变成了俄国人是否"看不起中国人"的一场涉及民族情感问题的政治冲突。
可以想象,1950年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虽然规定有效期30年,实际不过10年中苏两国关系就出现了裂痕,20年后则完全破裂,甚至差一点就走上了战争的道路,这里面有许多历史的教训值得总结和汲取。但千条万条,最重要,也许是最根本的一条在于,无论中、苏,若不能找到并高度重视两国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点,就难免会随着时空的转换,或强化自身的民族情感,或夸大周边的威胁,进而不自觉地放大自己的国家利益,最终导致相互间的猜疑、戒备和冲突。
注释:
①俄国于1917年十月革命后曾首先在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建立了四个独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其中苏维埃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简称苏俄)。1922年12月30日,始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的决定。
②《告中国人民和南北政府宣言》(1919年7月25日),转引自李嘉谷:《中苏关系(1917-192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③转引自李嘉谷前引书,第59页。
④《告中华民国政府宣言(即苏俄政府第二次对华宣言)》(1920年9月27日),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一九一九——一九三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5页。
⑤参见《俄共(布)中央政治局会议第24号记录》(1922年8月31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1),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⑥《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1924年5月31日);《中俄关于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1)1924年5月31日),前引《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第198-200,206-2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