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教育改革论文(2)
浅谈法学教育改革论文
浅谈法学教育改革论文篇二
《法学教育中的教与学》
摘 要:法学教育中的教与学问题一直是该领域研究探讨的热点。本文从法学本科生的学习现状出发,分析法学效果不理想的问题特点,找出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法学教学的特点,提出正确把握教与学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学;专业意识;思维训练
法学是我国大学本科教育的一门专业,最近几年,随着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学法的热情也不断高涨,以至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大高校纷纷兴起。笔者是一名从法学专业校门毕业不久又继续从事法学教学的年青教师,在工作几年后,又重新回到校门继续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从学到教再到学的过程中,体会出法学教育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以资求教。
1 法学本科生学习现状分析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既是一本专业技术、又是一门社会科学。对于刚入校门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来说,往往抱着除暴安良,力罔狂澜的梦想,希望手持法律武器,伸张社会正义。但是他们当中大部分人,并不知道法学到底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更加不知道需要什么样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模式,也不知道每个阶段应当完成的学习任务和学习目标,更加没有想过如何将学习与将来的求职与就业联系在一起,仅仅停留在高中学习的惯性阶段,没有主动的思考意识,更加没有问题意识和思维训练。往往一个学年过去了,学会的东西就是书本上那几个概念、特点、性质和意义,在老师要求其作一篇专业评论时,学生们往往苦恼于无从下手。笔者曾经指导过学生做这方面的训练,而绝大多数的学生拿出来的评论,更像是充满正义感的新闻报道或者通讯,毫无专业味道。很多学生到了毕业阶段,还不知道如何去做一篇基本的法学专业论文。基于这样的学习效果,笔者从实证的角度,对本科生的学习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对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如下归纳和总结:
1.1 缺乏法学专业阶段性认识
阶段性体现在每个学科的学习过程中,大学学习体现为四个阶段:不知道自己不会,知道自己不会,不知道自己已经学会,知道自己已经学会。这四个阶段能很好的诠释出大学教育在不同阶段的教学效果,法学教学也一样。学生们起初并不知道法律是什么,而是一种纯粹感性的认识,当学习了一些基本法律知识之后,渐渐感悟到法学专业真正的知识所在,于是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研究问题,渐渐发觉可学习的知识越来越多,于是更加深入的去继续学习,当知识积累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能够领悟出该学科的精髓所在,这便有了“专业意识”。现阶段的法学本科生更多的关注于知识性的积累,缺乏深入学习的能力,往往在起初阶段就断言自己是否适合法学的学习,缺乏对法学学习的阶段性认识,导致其无法持之以恒的坚持专业学习,也会导致其无法深入专研,阻碍其领会专业精神,从而影响教学与学习效果。
1.2 缺少对专业的理性认识
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以调整社会关系为己任,因此,其内容涉及到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学生们初学各个部门法,往往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来决定学习的侧重点,而这个阶段,学生们所产生的兴趣往往是由感性、直观的认识所决定的,没有深入了解该部分法的根本属性和特点,因此缺乏理性思考的前提下,过早的给自己分专业,划重点,导致其学科基础欠缺完整性、从而带来整个专业的学习效果都不理想。
1.3 缺乏对部门法性质的正确认识
法学体系由法律体系的科学构成,往往包括了各个部门法的学习,每个部分法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内容特点也会大相径庭。例如,经济法律规范侧重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刑法的内容是犯罪和刑罚,国家在惩罚犯罪的公权力是其强制性所在,所以法律规范公权意味十足;三大实体法主要从实体角度规定权利义务规范,分配法的价值和利益,而三大诉讼法则从程序角度规定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和保护,因此两个类型的法律性质相差迥异。学生们往分不清各个部门法学的各自特点,认为诉讼法就是背诵法条、而实体法就是研究法律特征,导致无法真正领悟学科真谛,影响学习效果。
1.4 缺少有效合理的学习方法
法学强调专业性,有严格的思维训练模式,其独特的学习方法也决定了法学学习的效果。学生们往往不注意掌握每一门学科的学习方法,误认为学习法律就是背诵法条、做做案例分析,而忽略了法学专业最重要的思维训练,因此导致学习效果大打折扣。
1.5 缺乏法学专业研究能力
法学学科博大精深,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每一条法律规定,都不是无中生有,都是来自于对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规律的把握,体现了国家的管理和调整职能,体现了法的精神和价值。学生们在初学阶段往往看不到法律的真正本质所在,所以缺少对待法律问题的研究精神,主要精力仍然专注于对法律知识的记忆阶段,没有进行专业的思维训练和问题研究,学习效果只体现在对基础知识的被动接受,而缺乏主动发现问题进行逻辑论证的研究思维。
1.6 缺乏职业规划
法学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专业分工的细化。因此,从事不同职业对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要求不同。从事司法实践,应当注重知识的基础性和完整性,以及相关领域的深入;从事法学研究,应当重视知识在某一方面的深度和关联学科的延伸性。所以,抱着法学大师的梦想去学习法律,四年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对未来职业发展的规划应当融入到法学学习中去。眉毛胡子一把抓注定一事无成。
2 法学教学效果不理想的成因分析
从以上的教学效果可以总结出,学生们缺乏足够的专业准备和专业意识,从而影响了其学习效果。而这些正是因为大学教育和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
2.1 法学教育定位在本科阶段导致教学成果缺乏专业领悟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其科学性体现在社会管理职能上。而对社会关系的认识和把握是需要有基础专业的构建和相应的阅历与感受的。高中阶段学习的惯性思维延伸到大学阶段。吸收式的学习方法,以及学生们一张白纸的生活社会阅历,导致其对法律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概念、特征等很抽象的问题记忆上,缺乏提出问题的能力,缺乏对问题的深入理解能力,以及对社会关系的研究能力。所以将法学教学确定在本科阶段,缺乏对该学科专业的本质认识、从而带来教学成果缺乏专业意识也就不足为奇了。
2.2 法学教育缺乏专业意识的培育导致教学成果不理想
法律需要极强的逻辑思维以及运用法律视角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思维习惯,这便是专业意识。法学教学的安排往往缺乏对学生专业意识的灌输,往往学生在大学四年之后,才恍然大悟什么是专业意识,什么是法律的逻辑思维。而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很难在学习中形成深入的理解和深刻的把握。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是否注重专业意识的培养,直接决定了教学效果的好坏。
2.3 课程安排的不合理性导致教学成果不理想
法学教育课程安排的不合理性体现在:课程先后顺序安排上的不合理,以及具体教学科目安排上的不合理。一方面体现为,强制性安排缺乏科学性;另一方面体现为,缺乏科学专业的指导性课程安排。
法学教学往往将法理学安排在学生入门的最先阶段,设计该制度的原本目标是要学生在学习部门法之前能够对法学学科有个总体上的把握;但是这种做法极度的违反认识事物的思维规律。这种思维模式是建立在大量感性认识材料的基础上,在获得了大量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把握的。而对于专业知识一张白纸的大一学生来说,法理学绝对是令他们对法学望而生畏的下马威,一部纯理论,极度抽象、极度概况,充满法学概念的学科,第一时间进入学生们的大脑,对他们来说,还没有学会说法律语言,已经要让他们进行法律思维了,这无疑是违背规律的教学安排。
此外,对于已经有了一定专业基础的学生来说,要进行深入学习,缺乏指导性的课程安排导致其愿望落空。法学的博大精深,注定其对专业划分相当细化,任何一个学科都能分成若干层次的分支学科。学生们在有了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之上,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进行深入研究。而对于分支学科的把握,极度的专业化,学生们只能通过课程名称对课程内容有个粗浅的把握,所以经常是一个学期学下来才知道自己深入学习某学科的想法没有实现。所以当下选课模块缺乏科学的专业指导,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不充分、不理想。
2.4 法学教学缺乏专业的思维训练带来教学效果的不理想
从专业的视角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是法律专业的思维训练。而该思维训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有工具学科的性质。往往我们在教学中缺乏对逻辑思维的传递和训练,导致学生们只会被动的学习,不会主动的思考。在做毕业论文的时候,缺乏对论题的把握和处理能力,带来我们的教学效果与教学目预期目标相差甚远。
3 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中的教与学的关系
教与学的关系,是我们在法学教学中应当格外关注的问题,我们不仅应当从两者之间的一般关系出发,更应当从法学的专业特点出发进行把握。笔者通过自己的学习体会、教学体会、以及再次学习的体会,对法学专业的教与学有了些许的感悟。欲从一个教师的角度谈谈对法学教育教与学的认识。
3.1 注重培养学生对专业的热情和兴趣
真正走进法学殿堂的人,是热爱法学的人;法学的学习会另一个人变得更加理性,更加智慧。起初对于法律的认识仅限于除暴安良伸张正义的朴素主义认识。在学习的过程中,教师通过知识的传递,让学生真正理解、领悟法学的魅力所在。它是一门智慧者的游戏,是一个正义者的信仰、更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武器。爱上法律,爱上法律思维、爱上法律意识,是法学教学的终极目标,通过这种热情和兴趣的培养,打造真正的法律人。如何做到这一点,笔者有几点建议:
首先,通过深入挖掘部门法的特点,在教学中贯穿一条该部门法应有的信仰,例如合同法讲究意思自治,民事诉讼法讲究程序保障等等。通过这种信仰的把握让学生真正信服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注意培养学生正确的对待法律的态度,切忌法律万能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理性的对待法律调整社会的功能和效果。从一个法律人的立场和角度,正确认识法律的不足、发展和完善。
再次,注重培养学生从一个立法者立场制定法律、从一个法律利用者的立场完善法律的思维意识。只有这样真正明白法律之所在。
最后,要注意能够用简单的语言表达出复杂的内容。不要让学生在复杂的专业学习中迷失方向,望而生畏。而应当用深入浅出的案例,鲜明清晰的脉络、感性有趣的图片、生动真实的视频,使学生能流畅的思考,在思维培育的过程中,增强对专业的兴趣和热爱。
3.2 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意识
专业意识的培养是教学的核心和目标,尤其对法学教学更加重要。如何做到培养专业意识,笔者有几点看法:
首先,法律学习不是大量的背诵和记忆,而是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虽然并不排除对基本知识的强化记忆,但是需要知道,没有毫无记忆的学科。法学领域内的记忆具有基础性,而且这种记忆是建立在对立法意图的理解和把握的之上的,所以并不是纯粹的背诵、而是一种理解之后,充满专业逻辑的流畅表达。
其次,专业意识的培养要进行全方位的构建。对待法学教学不能只停留在法条、书本等基础知识的传播上,要更加注意对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全方位构建。可以通过法谚的传播,让学生了解法的智慧所在;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介绍,让学生了解自生自发的司法现实;可以让学生通过具体的法律操作,活学活用,让书本的知识在实践生活中生动起来。从自身的司法实践出发,用自己的感悟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再次,专业意识的培养要注重强制性的课程安排和选择性的专业知道相结合的模式,对于必修课应当科学调整先后的顺序安排,以及难以程度安排,可以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类似专业导论的课程、对法学领域进行全面知识的整体介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法制专题;另外,在选课模块上,充分考虑学生深入学习的愿望,在选课模块下,对专业分支进行细化和捆绑、通过专业科学的引导,帮助和指导学生获得充分自主的深入学习机会。
3.3 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学专业的思维训练
思维训练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从法律运用的视角,分析问题,评判问题,能将周围发生的一切,从权利意识的角度进行逻辑思维的论证。关于法学专业的思维训练,笔者有两点看法:
首先,从法学日常授课教学中挖掘思维训练的可能性。思维训练实际上就是论证问题的逻辑训练,可以说,法律中所有的语言都是逻辑论证的结果。例如,有了大前提,套用小前提,得出结论;有了对传统观点的批判,才有了新观点的生成;有了错综复杂的背景因素,才有了现行的立法价值取向。这些都是能从授课当中体现出来了。教师应当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知识体例方面的逻辑结构,使得法学思维能够在潜移默化中生成。
其次,特别拿出一定的教学时间,进行有针对性的思维训练。作为教师,应当在教学的过程中安排阶段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可以是庭审抗辩的练习、也可以是司法实践的论证分析。在此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忌运用传统八股式的研究模式影响学生。而应当引导学生对司法实践进行问题发现,从先有法律制度中寻找解决对策,对先有法制提出挑战,作出合理的逻辑论证。
3.4 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学专业技能的培训
专业技能包括论证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解决实践的能力。
首先,论证问题的能力包括专业意识的培养和逻辑思维的训练,以及最终形成成果的表达能力。这个过程需要艰辛的积累和练习,需要大量的量变形成质变。笔者通过自己的学习体会得出,专业技能的培训是法学学习的核心所在,关键所在。勤于动笔,多动脑筋,多做交流,互动、启发、在教学相长中实现技能培育。教授学生获取资料的方法和来源、掌握对资料进行科学分析的方法,针对先有资料进行整理提出问题的策略,学会甄别现有理论观点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充分积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作出学术贡献。
其次,通过法律解决实践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法律的特点是解决社会矛盾,所以必须面对社会,面对现实,对现有司法现状进行客观认识、分析和把握,切忌坐在屋子里闭门造车,提出假问题、假设想,进行假论证。可以大力深入发扬实践教学、诊所式教学内容,帮助学生走出学校,送法上门,送法进家,走进法庭,走进民间,从自己的所见所感所悟中把握法律的运用与实践,做到真正的书本理论与实践接轨。
作者简介
李晓丽(1981—),女,汉,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和法学教学工作,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证据法、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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