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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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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论文

  浅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论文篇二

  《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研究》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量农民工从农村走向城市,中国特色的城镇化之路逐步铺开。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教育规划纲要》中还特别指出了:“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为我国现存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指明了解决的方向,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演变及进化

  (一)空白时期(1978年―1991年)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983年),由于社会环境存在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国家政策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流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单身打工”为主。到了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1984年―1991年),结合了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限制稍有松动,并在政策上给予了支持,但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仍然是以个体为主,农民工子女还上被排斥在义务教育范畴之外。然而这一时期内随父母进城的儿童人数非常有限,所以此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还没有被社会所关注,国家的政策和措施上很会少涉及到农民工子女上学方面的内容。因此,这一时期基本上可以称作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空白时期”

  (二)起始时期(1992年―1998年)

  l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农民工进城务工由“单身打工”向“举家迁徙”转变,子女随父母进城人数急剧增加,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教育政策的支持,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并引起了我国教育部门的关注。教育部于1995年把研究如何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列入当年的议事日程。于l996年4月,国家教委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1998年3月,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流动儿童就学暂行办法》,规定了流动人员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可以在流入地入学,从此打破了以户籍所在地为主的就学壁垒,但也同时规定对农民工子需女要收取借读费,从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接纳农民工子女,但也正是因为这种合法收取借读费的制度,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遇到了极大阻碍。

  (三)重视调整阶段(1999年至2005年)

  2001年,中央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了“要重视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在《决定》中明确了流入地政府负责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到了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通过明确具体目标,全面部署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工作,建立了“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全面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制度和机制”,更从经费保障、政策保障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深入强化,使得有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四)强化明确阶段(2006年至今)

  2006年1月,在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已规定:“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将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中,并给予相应教育经费预算,同时明确强调了,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前来就读的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教育部在2010年l2月24日公布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决定删除《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的原有内容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等相关条例。这标志着农民工子女能与当地儿童一样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而且这也是一项有法律保障和政策指导的政府行为。

  二、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特点

  (一)初步打破了以户籍制度为主的义务教育入学体制。

  在国家教育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中,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工流入地的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方面应该承担的教育责任和管理职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户籍所在地为主的就学壁垒,意味着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依然可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逐步确立“两为主”政策,彰显教育公平的新理念

  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了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途径,并在“两为主”的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相关文件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正,明确规定了流入地政府在如何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应承担的教育投入和管理责任,凸显国家在处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念,彰显了教育公平的新理念。

  (三)政策权威性和深入性不断加强

  我国于200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标志着我国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重视,从原来行政规定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而在新时期“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中更是着力关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应如何解决高中教育的问题,这些决策都非常有利于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也有利于缩短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提升我国教育教学质量。

  (四)政策执行实效性存在不足

  随着我国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重视,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相关政策越来越具体、明确和完善,但不能否认的是,现有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需要面对许多问题及阻碍,包括了各类入学凭证办理手续繁琐、进入公立学校的差别性的隐性收费和高门槛等。根据相关文献调查资料显示,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重点中小学校存在极大障碍。从而得出虽然流入地政府支持“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这一决策,但实际上各地重点学校仍然把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排除在接纳的范围之外。

  三、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发展的预测

  (一)如何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政策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流动务工人员在经济发展承担着重要作用,政府对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政策支持、完善对农民工子女相关教育政策的配套要求,包括如何建立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完善农民工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的政策等都是迫切需要的。

  (二)强化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积极性

  制定政策是深入探讨和分析问题的过程,出台了政策并不意味着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执行难是在处理当前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政策上难以有效贯彻的突出问题之一。流入地政府必须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纳入到全市教育发展规划中,协调各个教育政策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制定出有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强的保障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美国社会学家罗斯认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取决于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我国于1958年颁布了《户籍管理登记条例》,从此逐步确立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体制。这种带有浓重身份色彩的户籍制度,就是造成现今农民工子女入学难、教育不公平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要解决我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从根本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农民工子女在教育问题上得到公平的机会和政策的保障。

  (四)改革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作为关系着民族文化传承和精神素质提高的教育活动,本就应当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全公民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无论其种族、性别及家庭状况如何,都应平等地享有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教育资源的不平衡,以及过于分散的教育管理体制,造成大量适龄儿童被人为剥夺上学的权利,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因此,进一步从政策层面规范现有农民工子女学校,并将其列入到当地城市的教育管理体系之中,使其得到规范有序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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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杜越.城市流动人,子女的基础教育―政策与革新[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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