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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教育改造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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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罪犯改造中,罪犯的教育工作是我国监狱工作中对罪犯进行惩罚与改造的基本手段之一。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罪犯教育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罪犯教育的论文篇一:《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摘要:罪犯教育主要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应该对罪犯教育的强制性原则、罪犯教育的内容、罪犯教育的实施方法进行中外比较研究,找到不足和差距,进而吸收借鉴,修改完善我国罪犯教育法律规定:一是尽快修订《监狱法》;二是完善罪犯教育的基本原则;三是修改刑罚执行、罪犯教育具体原则;四是规范罪犯教育内容。

  关键词:罪犯教育;法律问题;基本原则

  刑罚的潜在价值追求是矫正和教育,而教育的本质则是对罪犯区别应用各种手段以达到改过迁善,不致再犯的目的。尽管各个国家和一个国家的各个历史时期对罪犯教育的内容多有不同,但罪犯教育主要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因此,就罪犯教育法律问题进行中外比较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找到不足和差距,进而扬长避短、吸收借鉴,构建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罪犯教育法律体系。

  一、罪犯教育的义务性和权利性规定

  我国《监狱法》第7条明确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这是罪犯教育强制性的法理依据。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罪犯接受教育带有被强制性,具有义务性。也就意味着,“三课”教育中,不管是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罪犯必须在自身的行刑过程中接受这一国家和法律配置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为消极对抗改造。同时,罪犯教育的强制性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程度的自愿性。《监狱法》第65条规定:“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证书。”这主要指的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罪犯,可以选择一些适合自己的函授、自学考试等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课程或监狱定期举办的狱内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的这种自愿学习,监狱都采取一些鼓励措施。按照监狱的奖惩考核标准,自愿参加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的罪犯都会受到监狱的计分或单项奖励。而许多发达国家对罪犯教育更多地强调个人自愿,是一种权利性规定,一般只是采取鼓励的态度,比如规定参加学习者可减少或免除劳动,或享有一定的经济优待。在意大利,对于参加高中阶段学习的罪犯,学习期间可免除劳动;对于自学者,可以根据罪犯个人需要免除劳动,对于参加大学课程的学习者,根据他的要求以及表现出的勤奋与进步程度予以免除劳动;参加高中学习的罪犯还可以领取日津贴,学习优良者发给奖学金。瑞典则规定,参加学习的罪犯和参加劳动的罪犯一样,仍按小时支付工资,如犯人不愿参加学习,则必须全日劳动。在芬兰,参加学习的犯人亦有现金补贴。但发达国家罪犯教育也不是完全自愿的,特殊情况下也有强制性的一面,强调其义务性,如美国马里兰州对于经测验阅读水平在八年级以下,并且要服刑18个月以上的罪犯,要求必须参加90天的学习。日本对于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或缺乏学习能力的罪犯,规定必须接受初级文化教育。由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监狱对罪犯的教育采取以自愿性为主(权利性),强制性(义务性)为辅的矫正制度。

  罪犯教育是主张强制还是自愿,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监狱法》对罪犯教育改造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工具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行刑机关对罪犯实施的教育,同劳动改造手段和狱政管理手段一样,都是作为刑罚的必要手段,属于监狱权的范畴。原因是罪犯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需要对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目标是改变罪犯背离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同时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绝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所占比例较大,而且这些人本身缺乏参加学习的自觉性,有抗拒接受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和权力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强制中接受“三课”教育。而发达国家之所以强调自愿,主要是因为它们的矫正理念和我国不同,他们更多地强调尊重所谓个性,尊重个人权利,同时罪犯普遍文化程度较高,所以教育罪犯以自愿为主。而且他们的监狱物质条件较好,劳动压力也不大,罪犯求知欲很低,多数罪犯在吃饭、睡觉之余,主要是聊天、听音乐、看电视,能够自愿参加学习的罪犯只是少数人。相比而言,我国监狱教育的不足之处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灌输,但是一味地灌输达不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罪犯教育的主要内容

  我国与其他国家对罪犯教育内容的安排与设置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均设有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出入监教育课程等,这是由罪犯的文化程度、出监后就业和生活需要所决定的。但在一些具体内容的安排设置上,因基于不同的罪犯教育理念,而存在明显的差别。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我国,思想教育是罪犯教育的核心和基础。我国罪犯思想教育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中特别注重改造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罪犯教育中,思想教育包括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品质和人生观教育、形势和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等,具有很强的社会意识形态。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是我国罪犯教育的首要任务。我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一贯主张攻心为上,治本为主,始终把思想教育放在核心地位。而发达国家一般未设思想教育课,他们的监狱法典规定的教育主要内容为“文化普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生活指导”和“社会教育”,尤其是普遍设置了宗教教育课程。虽然大多数发达国家监狱没有专门的道德教育课程,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在行刑过程中不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事实上这些国家也对罪犯进行道德教育,只是把对罪犯的道德教育融入文化教育之中,这同中国的专门道德教育模式有所不同。

  对这两种教育模式,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只能辩证分析、取长补短。开设专门的课程,进行专门的教育,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的思想,有助于罪犯矫正。非专门道德教育模式将道德教育模式融于罪犯的文化或其它教育之中,既贴近生活实际,又有“润物细无声”功效,其作用也不应忽视。我国监狱可以在坚持专门道德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吸收非专门道德教育模式的做法,在对罪犯的文化教育中融入对罪犯的道德教化。

  第二,发达国家设置的生活指导课程是我国所没有的,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吸收其合理的成分。生活指导也称社会指导,是一种与文化、道德教育紧密相关的教育,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监狱通过生活指导,目的在于发展罪犯健全的心理和生理,培养其自主意识和对法律的尊重,掌握必要的知识和社会技能,以便罪犯出狱后能过一种健全和守法的社会生活。例如,美国的芝加哥监狱就专门为服刑人员开设了“圆满生活指导课”,讲授致富的想法和做法,如何依靠自信取得成功等内容。加拿大监狱生活指导的内容包括犯人与家庭的

  关系和责任,以及如何找到职业、把握职业,如何为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用品、如何利用闲杂时间等释放后必须面临的问题,内容比较具体、实际,而且是犯人十分需要和关心的,因此容易被犯人接受。我国监狱尽管对犯人也讲授此方面的一些内容,但是内容比较零散,且多是通过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没有使之系统化、生活化、普及化。因此,我国监狱教育内容应在坚持“三课”教育为主体的基础上,学习发达国家科学合理的做法,逐步加强对罪犯的生活、生产方面的技能性、应用性等实用知识的教育,从而以完善的教育内容,促进罪犯全面发展,增强罪犯再社会化的适应能力。

  三、罪犯教育的实施方法

  罪犯教育的实施方法是贯彻教育内容,达到教育目的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中外监狱都十分重视对罪犯进行教育方法与措施的选择和使用,不仅都采用了普通教育中的一些科学的教育方法,如课堂讲授法、个人谈话法、评比考核法,还针对罪犯这种特殊的教育对象,使用了许多各具特色的教学方法和措施。通过比较,也能发现其中有很多不同:

  第一,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这一条规定了监狱教育的原则和方法。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罪犯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一般采取集体的课堂教育形式。为罪犯分班设置课题,而且这种课堂教学的组织实施情况,被作为考察监狱工作的一项指标,也被纳入对罪犯的奖惩考核指标的内容。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罪犯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的情况是考核罪犯思想改造情况的依据。个别教育是监狱人民警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对具体单个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对罪犯的转化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监狱也很重视将罪犯职业技能教育与监狱生产相结合。一方面重视利用监狱的生产技术培训罪犯技能,另一方面重视利用罪犯所学技术服务于监狱生产。这种做法不仅降低了培训罪犯职业技术的成本,而且可以利用罪犯所学技术服务于监狱生产,经过60多年的实践证明,取得了比较好的改造效果和社会效益。

  第二,外国采用对罪犯进行宗教教诲,即由牧师主持狱内日常宗教活动,指导罪犯进行宗教学习与研究,进行专门的劝导工作等。一是为了满足宗教信仰者的愿望,另一方面可以使罪犯心情安定,促使他忏悔自新。发达国家信仰宗教的人数众多,宗教教诲对罪犯有某种程度的道德教育和精神劝导、抚慰作用,客观上对于传授道德规范,疏通罪犯情感危机,协调罪犯与监狱之间关系,稳定监管秩序等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我国目前服刑人员中信教的人群呈增长趋势,因此监狱如何做到既能矫正其犯罪恶习,又能保护其信教的权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中外都注重利用心理矫治的方法对罪犯进行教育。发达国家监狱矫正人员分工非常专业化,既有日常管理监狱秩序的警察,又有专门的精神专家、心理专家和病理专家参加罪犯矫治工作。相比而言,心理治疗在我国监狱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初,山东、上海等省市先尝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教育,利用心理学原理分析、诊断罪犯心理状况,运用各种有针对性的技术治疗罪犯的心理健康。1994年年底,司法部把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列入现代化文明监狱考核验收的内容,从而大大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实施和推广。到上世纪末,全国93%以上的监狱开展了心理矫治工作。20年来的实践,已使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取得了初步成果。因此,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深化罪犯心理矫治研究,推进心理矫治技术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中外国家都强调监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罪犯教育社会化。其形式多种多样,美国地方教育部门帮助监狱制定文化教育计划,英国地方教育部门派教师在监狱内授课,意大利地方中学在监狱组织办学。另外还有学习释放制度,就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白天到监狱外学习,晚上回监狱休息,这种制度在美国比较普及,日本、瑞士等国家近年来也纷纷效仿。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有利于保证监狱教育与社会文化教育的同步发展,有利于罪犯接受广泛的社会信息,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由于社会教师对罪犯而言更可亲可近,所以罪犯更容易接受社会教师的教诲,从而更利于吸收、学习新知识。我国罪犯教育正在走向社会化,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文化教育应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计划。但是,由于我国这方面工作刚刚起步,还没多少经验,因此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罪犯教育社会化的发展是有益的。

  四、监狱教员的配置

  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集执法者与教育者于一身。但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任何人都能做好的,目前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警察大多数是半路出家,真正拥有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教育改造人员比例还不高。随着押犯数量的增多,结构的日趋复杂,教育改造难度越来越大,对监狱警察的专业化水平、文化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一职多能”型管理人员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行刑工作。发达国家的监狱管理人员和辅导人员是截然分开、各负其责的。监狱警察负责日常的罪犯行为管理,各种教育工作由监狱的专业人员或从社会上聘请的专职教师、医务人员、心理医生来进行。这种方式的长处在于专业化水平较高,能针对某个具体人设置详细的矫治或教育方案;不足在于,由于双方人员缺乏沟通,信息交流不够,所以对罪犯的思想、情绪、心理、行为等情况不易做到深层次、全方位的了解,使矫t-r作存在盲区,影响了教育效果。最佳结合点是能够将两者结合起来,互通有无、扬长避短、信息共享,全方位深层次地分析罪犯的思想、行为,以便对症下药,因人施教。

  五、对今后修改罪犯教育法律规定的若干启示

  (一)尽快修订完善《监狱法》

  《监狱法》是规范和指导罪犯教育工作的主干性部门法。《监狱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定颁布比较仓促,造成作为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主干的监狱法内容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监狱法》规定罪犯教育工作的条文共有13条,而如法国刑法典有关罪犯精神活动、道德资助、教育帮助、学制安排、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就有30余条。比较而言,我国《监狱法》条文太少,使我国的罪犯教育工作在很多方面缺少立法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监狱立法相对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和监狱从实际出发,“建章立制”,其中有些内容明显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只以实用为主,形成传统上的“制度治监”,它最大弊端在于造成了全国各地监狱工作不规范、不统一,各自为政。所以,把罪犯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是当前监狱工作的重大课题。

  (二)修改罪犯教育基本原则

  《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笔者认为,原则是指导整个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事物发展的全过程,罪犯教育原则应是指导罪犯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始终的。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其问题,如以理服人是在思想教育中要坚持用的教育方法,而分类教育也主要是指教育的分类,不可能去指导整个罪犯教育活动。所以因人施教、分类教育及以理服人和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一样,都属于教育方法的层面。结合上面中外法律比较,笔者认为可以用“科学、文明、社会化”来作为罪犯教育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罪犯教育具体原则

  一是明确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为主。《监狱法》把教育和劳动的结合确立为监狱执行刑罚的原则。但在监狱行刑实践中,教育改造活动不仅难以与劳动改造活动相结合,而且经常发生以劳动活动代替教育活动的现象,这里有观念上的认识偏差。即在思想观念上历来都重视劳动在改造中的作用,以至于我国在很长一个时期曾经用“劳动改造”来命名监狱、监狱工作、监狱法规等。这种观念直接影响到教育与劳动二者之间的结合,即使是二者相结合,也是以劳动为主。《监狱法》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这表明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要贯彻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但是以教育改造为主。从实践来看,未成年犯管教所较少出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组织劳动发生冲突的现象。笔者认为,《监狱法》这条规定,完全可以适用于监狱对成年罪犯的改造活动。即对罪犯的改造都要贯彻“教育和劳动相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但在劳动上,成年罪犯以生产性劳动为主,未成年犯以习艺性劳动为主。二是确定罪犯教育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相比外国,我国监狱教育的不足之处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灌输,由于学习是能动地接受和吸收知识的过程,一味地灌输也达不到教育效果。所以,对罪犯教育必须调动罪犯的积极性,使学习成为自愿的过程,这样教育改造的效果才能提高。因此,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教育原则应是今后我国罪犯教育的方向。

  罪犯教育的论文篇二:《试谈罪犯教育》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普遍实行罪犯计分、以分减刑的改造手段,对一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失去意义,对限制减刑部分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成为监狱管理一个急需解决新问题。为深刻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的方针,落实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

  教育是我们人类一种神圣的社会现象,因而教育也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我国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我们也清楚地知道,监狱的是为了更好地去改造罪犯,使其在出狱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监狱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狱通过“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来履行好刑罚的执行的功能,完成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本性的任务。

  一、罪犯教育的概念

  罪犯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维护监狱长治久安,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罪犯教育指的是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实施的为转变罪犯其思想、行为恶习,通过教授其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当这种教育力充分显露的时候,一方面使罪犯受到感染和触动,进而在思想和灵魂深处产生斗争和选择,并对原有的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构成威胁和瓦解的态势,且这种态势将不断持续和蔓延,随着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改造的深入和强化,罪犯才能接受监狱人民警察积极的教育内容并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

  二、监狱罪犯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教育思想观念落后,重监管轻教育

  由于重视监管,在思想和实际工作中都轻视教育,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罪犯改造要依据罪犯内在变化。罪犯教育必须强调内因,监管重视的是规范行为,是外在,这种表面化仅仅是使得服刑人员在行为上看上去守法了,而现实真正改造情况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的情况中,监狱包括监狱警察对罪犯在监狱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心理变态、心理障碍等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强调监狱监管稳定的重要性,而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去解决这些迫切存在的罪犯内在问题,面对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应该关注罪犯的教育,监管的稳定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存在的实际的内在问题。

  (二)罪犯教育缺乏系统性

  罪犯教育是一项庞杂而细致的工作,对于罪犯的教育我们需要将其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对于整个罪犯教育,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性的认识,只是从某些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来谈罪犯教育,这就缺乏系统性使得罪犯教育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只是单独地强调各环节重要性,反而适得其反。例如,现在普遍采用的监狱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这些改造罪犯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这三种方式应当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监狱往往是更加关注罪犯的劳动改造,为完成一定经济指标,把劳动指标看做是考核服刑人员最重要的指标,忽视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监狱应该是按照系统科学的理论,全面综合去安排监狱各项及各环节工作,使其不是脱节的,这是我们对于罪犯进行改造,最大限度去预防和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罪犯教育缺乏全方位、个性化

  监狱教育内容、方式缺乏全方位以及个性化,不同的罪犯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由于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每个罪犯之间本身就存在差异性,无论是知识水平、家庭环境及自身学习能力等等各方面,所以采取不用的教育方式和内容,发挥罪犯自觉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目前实际情况,一般都是简单地将所有服刑人员集合在一起,宣讲统一而单调的内容,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来说,对服刑人员的教育仅仅局限在监狱期间的教育改造,不注重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效果到底如何。从思想上认为服刑人员步入了社会,在我们看来罪犯就已经完全脱离了监狱,而实际上罪犯教育的实际效果是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出狱后的回访调查,在现实中缺乏这样的认识,认识罪犯出狱就与监狱不存在关系了,缺乏全面的跟踪调查的思想,所以整个罪犯教育的系统并不完善。

  (四)罪犯教育缺乏信息化

  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不能否认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每天的生活离开网络信息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然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却是我们忽略的群体,罪犯的教育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网络信息化教育,罪犯出狱后就与现实社会脱节。尤其在边远不发达地区,监狱自身的信息化设备就缺乏,罪犯的信息化教育就更是难上加难。在现实情况中看,监狱想要建立监狱信息化的网站,现实的工作中缺乏计算机专业方面人员的管理,监狱网站内容陈旧未能及时地更新管理,所以收效甚微。另外一方面,监狱的服刑人员在文化程度上就有很大的差距,有些罪犯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罪犯的信息化监狱难度较大。

  三、关于改善罪犯教育的相关建议

  (一)确立正确罪犯教育改造的观念

  对于罪犯的教育理念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从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报应主义只是片面强调对罪犯惩罚作用,忽略对罪犯的教育矫正。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进步,现代刑罚学认为国家对罪犯不应只是惩罚,还应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弃恶从善,真正地回归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不明显。对于监狱和监狱警察来说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从监狱而言,必须要确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为促进社会的长足稳定发展,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充分保障罪犯基本人权,树立人道主义的思想;从监狱警察来讲,作为引导者监狱警察必须要正确发挥其帮助和引导的作用,从罪犯教育改造出发,帮助罪犯真正回归社会,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

  监狱需要构建针对罪犯的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这需要整合狱内及社会资源,将罪犯的教育改造置于社会大发展的格局中,对于罪犯的改造挽救工作定位于真正回归社会的背景下。完善的罪犯教育包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效果评价的体系,这才是监狱罪犯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首先,监狱及监狱警察需要了解和研究罪犯的犯罪具体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对罪犯进行合理、科学的教育改造。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需要应用不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同时犯罪在监狱内的不同时间段及出狱后也需转换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通过不同罪犯及不同时间段罪犯教育个性及共性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罪犯教育存在的基本规律。当然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在吸取西方有益经验基础之上,光光依靠监狱是不够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依据服刑人员的主观及客观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定的帮教活动,建立一种监狱和社会有效结合的教育转化机制。

  (三)实现罪犯教育社会化、个性化

  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监狱与社会中的力量结合,依据新的形式及任务需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与采用多种方式,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采用社会化的教育方法和内容,使得罪犯能够最大限度去适应社会。监狱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监狱行刑的必然发展趋势,监狱的目标是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以监狱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关注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目前监狱的罪犯教育社会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得到各国的关注,罪犯教育社会化需要整合各种有用资源,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及法律教育都纳入到社会教育的大体系,使监狱教育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打破监狱教育工作封闭性,克服监狱教育资源不足,将监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罪犯教育社会化,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的神秘感,让全社会关注和接纳监狱罪犯,使得罪犯教育社会化成为一项全社会、长期性的事业。“所说的罪犯教育个性化,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罪犯教育的改革与调整,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占比例较大,这部分人本身缺乏学习的自觉性,有一定程度抗拒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一定程度强制中接受教育。同时我们应该强调尊重个性,也要尊重罪犯个人权利,我国监狱罪犯教育不足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在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性的灌输教育。罪犯教育的个性化需要监狱及监狱警察在全面透彻分析罪犯个别性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对于每个罪犯都应该制定一个适合其的教育改造方案,包括入监到出监的全过程,做到所谓的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

  (四)利用监狱信息化建设促进罪犯教育创新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罪犯教育必须落实监狱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融入罪犯教育的工作中,采用一系列的信息化手段来促进监狱罪犯的改造工作。利用监狱管理改造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罪犯在监狱执行过程中,从日常考核、生活卫生及狱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信息化的全程管理和应用。通过网络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及视频会见等,不断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同时培养一批监狱警察,让其成为监狱信息化方面的人才,能够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将网络信息化运用到罪犯教育改造的实践中将罪犯的犯罪情况还有监狱内的改造情况通过监狱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警察,利用在狱内建立的每个罪犯的心理档案,使得监狱警察开展心理疏导及个别教育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开展教育专题和贴近罪犯生活的活动,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切实因地、因时、因人施教原则创造必要的条件,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同时利用监狱信息平台可以促进罪犯心理咨询矫治,然而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监狱及监狱民警以及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

  总而言之,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也在进一步得到深化,监狱机关要始终围绕 “改造”的治本功能,以一种求实的态度,对于罪犯教育这一项具体的工作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要有所突破,同时着眼于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逐渐实现罪犯教育改造方式、过程及力量的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监狱工作的长足发展,继而实现社会秩序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周雨臣.新时期罪犯教育的本质与地位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 贾洛川.论罪犯教育个性化[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罪犯教育的论文篇三:《试谈对当前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思考》

  摘 要:加强和重视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对国际化行刑趋势的一种顺应,也是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是稳定监狱改造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中存在定位不清、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把握好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关键和重点对服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进行有效的操作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操作构想

  本文所指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广义上的,包括监狱对罪犯实施的所有属于心理学范畴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心理矫治,是指通过知识传授、行为训练和实践指导等途径,促进罪犯心理健康的活动。加强和重视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对国际化行刑趋势的一种顺应,也是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是稳定监狱改造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并使罪犯出狱后能较好地重新适应社会需要。

  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定位不清

  罪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就是社会适应不良,是心理不健康的一种表现。罪犯在监狱里服刑,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和行为的背后,或多或少都会暴露出罪犯的负性心理。但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有些人过分夸大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功能,认为只要心理健康了就“一好百好”,忽视了带来这种负性心理的现实问题,如生活不适、劳动困难等。当一些基本的或与改造息息相关的需求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时候,只看重心理问题,而忽视诱发心理问题的现实问题,实际上是陷入“心理健康教育万能论”,歪曲了对心理健康教育和整个教育的科学认识。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劳动改造等息息相关,但又代替不了思想教育、劳动改造等诸多教育内容。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基本要素,必须贯穿于罪犯教育改造的始终,以健全人格培养为核心,帮助罪犯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罪犯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为己任。这样的过程,更多作用的发挥在于罪犯的吸收内化,而不是外在的直接干预教育。

  (二)专业性不强

  监狱心理咨询师的产生存在着两种断裂,这两种断裂导致了监狱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性不强。一是与罪犯心理的断裂。监狱心理咨询师工作和服务的对象基本上是罪犯,但其所学的、采用的理论和方法却几乎全是西方的或者西方式的,与监狱工作实际相关的犯罪心理学、罪犯心理矫治等理论和方法远远非通过咨询师考试就能达到一定水准。相反,相关内容的培训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忽略不计。监狱咨询师变成了西方人的简单模仿者,很难从符合罪犯心理的角度客观分析罪犯的心理现实和行为表现。二是发展连续性的断裂。监狱心理咨询师的培养制度、工作评估机制、激励措施等都没有任何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和利用,监狱咨询师队伍效用的发挥还处于无序甚至停顿的状态,咨询师本身往往容易陷入一种“混沌迷茫”的状态,感觉到后劲不足却又无力提高。

  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关键和重点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紧紧抓住监狱服刑情境这一关键。罪犯在监狱中服刑,无论是面对监狱环境还是在整个监狱化的过程中,都是容易让人产生负性心理的。这一点无关监狱是否公正文明执法,而直接来源于罪犯的限制自由。因为限制自由,罪犯的被剥离感上升,情感需求更强,耐挫力更弱,单纯从人的角度来理解,结果具有伤害性、痛苦性,罪犯会从入监开始的不适应,在监狱环境的不变性条件下,逐渐缓慢地和渐进地减轻,变成了“行为的深度冷藏”。很明显,罪犯这样的心理和行为服刑情境下的特定的产物,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关键,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重点一:培养罪犯的健康情绪和积极心态。罪犯由于被剥夺自由、严格管制、强迫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及法律地位的变化,社会支持程度极度降低,原有的社会地位丧失,生活环境的急剧变化,个人的许多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心理落差很大,较难适应监狱生活,容易产生失落、恐惧、悲观、怨恨、焦虑、抵触等多种消极情绪,甚至感到自己“一辈子完了”,产生绝望心理乃至轻生念头。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对罪犯的这些消极情绪和心理加以疏导和教育,培养罪犯的健康情绪和积极的心态,以平静而乐观的心态渡过服刑生活。

  重点二:加强对罪犯认知方面的教育。罪犯中很多人都存在着明显的认知障碍,甚至犯罪本身也可以归结为不良认知的结果,如:认知的绝对化、片面化、极端化;反社会意识,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对立,极端个人主义;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自我评价的幼稚性、歪曲性、盲目性等。这些严重危害到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的过程。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加强对罪犯认知方面的教育,引导罪犯逐步改变对人生的不合理信念,加深对人生意义的正面理解;引导他们学会正确评价社会、接纳现实,减少对现实的不合理要求,确立一种实际的、合理的人生信念,以饱满的情绪面对社会、自己和他人,帮助他们学会正确认识自己、认识社会、认识人生。

  重点三:培养罪犯提高对挫折的心理承受力。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困难,如学习中力不从心,劳动中难以承受,因家庭遭遇天灾人祸或婚姻危机而焦虑悲观,这些挫折和困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应对或解决,常常会引发罪犯产生消极心理而影响其正常改造。许多人面对挫折时,耐挫力很差,甚至会采取不合理的手段来满足需要。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着力于引导罪犯全面客观地认识引起挫折的原因,培养罪犯博大的胸怀,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建立宣泄引导中心,让罪犯压抑的情感得到合理宣泄,增强罪犯对挫折的承受力和抵抗力,从容应对挫折和各种困难。

  重点四:帮助罪犯增强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在实践中,人际冲突成为罪犯中最普遍和常见的矛盾。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而又特殊的社会,由于监禁生活的影响,罪犯容易出现一些异常心理,如监狱人格、伪装心理等,这些心理状态极易引发罪犯之间、罪犯与狱警之间的人际关系冲突,导致他们情绪上经常波动、心理问题产生,从而影响改造。他们生活于封闭而狭窄的空间里,迫于无奈地、毫无隐私地结成单调枯燥的单性社会,任何细小的人际关系矛盾都可能因此而成倍扩大,对罪犯不良影响也日益加大。因此,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必须着力于帮助罪犯增强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帮助他们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对服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操作构想

  心理健康教育从开展之初,就存在多种研究取向,班华教授在《心育再议》中曾指出:心育取向“可以有也应该有多种学科的视角,有心理学的,也有教育学的,文化学的视角。”心理健康教育可以说是综合应用了哲学、心理学、教育学、卫生学、行为科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方法与技术,成为一个大科学综合体,但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独特的理论框架,没有建立起自身的教学论、课程论、防范论和评价体系,这导致目前的心理健康教育涵盖面过广、内涵庞杂,在操作过程中既泛化也边缘化,亟待建立自身独特的理论框架和教学体系,着眼于罪犯的成长、发展、自我发展和再社会化,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在这样的定位之下,可从三个方面开展好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

  (一)开设高质量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高质量的心理健康课堂教育有助于形成罪犯良性的心理场,是维护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更为经济的方法,必须在实践中切实做好。在教育内容上,亟须编写出一套全国性的为大家所认可和接受的教材,抓住监狱罪犯的心理特征和罪犯中常见的心理问题,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教育方法上,要讲究实效,必须摒弃过多的讲解生涩、难懂的心理学术语,保证课程的生活化、趣味化,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联系罪犯生活中的典型的事件讲解,尽可能地将情境教育引入到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中来,最大程度上激发罪犯的学习热情,同时切实分类型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发挥团体心理辅导作用的最大化;在教育途径上,监狱内部要予以拓展,有效利用监狱内的各种宣传载体,如广播、板报等,形成一种教育氛围。

  (二)融心理健康教育元素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中

  心理健康教育除了做好群体层面上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之外,也必须做好个体层面上的心理咨询,但是个体咨询是个技术活,在目前监狱心理咨询师专业性不足的条件下,更应该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是一种先进的教育理念,可走“迂回路线”,即在个别教育过程中融入心理健康教育元素,融心理健康教育元素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中。譬如将心理咨询中的尊重、热情、真诚、共情、积极关注等原则贯穿于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中,同时将心理咨询中的参与性技术、影响性技术、阳性强化法等技术贯穿于个别谈话,以渗透的方式存在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充分发挥显性和隐形的作用。

  (三)重视和挖掘社会支持的力量

  社会支持与罪犯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监狱是封闭式管理,罪犯由于与外界相对隔绝,较难取得足够和有效的社会支持,痛苦感加重,情感缺失加重,罪犯更加想念家人和朋友,情感需求变得更为强烈,更渴望得到家人社会的支持和关心。这时候,罪犯亲属的一句问候能抵得过民警和咨询师的关心和引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的正常情感需求的反应。改造罪犯是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是罪犯安心改造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一项重要保证。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重视和挖掘社会支持的力量。监狱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延伸到社会中去,与罪犯家属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提高家属关注罪犯心理健康的意识,提高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突破大墙界限,扩展到社会、家庭,形成“监狱——社会”结合的网络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杨威.谈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构建[J].辽宁警专学报,2010,(3).

  [2]周勇.新时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发展思路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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