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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范文怎么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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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范文怎么写论文

  对于学习法律的我们,法律案例分析是必不可少的,那它的论文是怎么样的呢?小编整理了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范文,欢迎阅读!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范文篇一:《政策性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

  摘 要:政策性离婚是现在我国社会上讨论比较热烈的一个社会现象。本文对政策性离婚的构成要件和其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均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意见。

  关键词:政策性离婚;法律分析;解决办法

  政策性离婚是新国五条出台后出现的新名词,具体是指已婚夫妻为了享有买房优惠政策而实行的假离婚,这一行为不仅给政策的实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政策性离婚是一个社会性的话题,今天我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政策性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够以小见大,从而对这一现象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一、案例概况

  李强与杜梅是一对恩爱夫妻,杜梅在一家公司任要职,年薪颇丰,但丈夫李强的收入却很低。二人原本共同购买了一套98平米的商品房,产权证的产权人为杜梅,夫妇俩的儿子李中树已经恋爱三年,马上面临结婚。夫妇二人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于是二人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首先,李强与杜梅于2012年12月2日协议离婚,98平米的商品房归杜梅所有。然后,李强与住在农村的杜梅母亲陈菊登记结婚。之后李强与陈菊以夫妻名义申购了一套6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购得经济适用房后,李强与陈菊协议离婚,并与杜梅复婚。经鉴定,李强、杜梅通过此手段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二、政策性离婚的概念

  政策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等非常规方式来规避政策,以达到避税、获取优惠房贷利率等目的。

  三、政策性离婚出现的背景

  由于中小城市快速上涨的房价引起了新一轮的炒房热。一线城市因限购而剩余的投机资本进入人均收入更低、购房支付能力更弱的二三线以及中小型城市,此举必将导致更大的社会与经济风险。因此,新一轮的限购措施不可避免。为了避免二三线城市的炒房热以及降低因为炒房而导致的社会与经济风险,国务院于2013年2月20日提出了新的限购措施(称为“新国五条”),“新国五条”出台后,各地民政局门前办理离婚手续的人一时之间排起了长龙。据媒体报道,仅贵州省10天内就有超过两千多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按照这一比例推算,“新国五条”实行期间至少有76500多对夫妻因为购房而进行政策性离婚。

  四、政策性离婚的法律分析

  (一)、政策性离婚的构成要件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政策性离婚的构成要件,政策性离婚的客体是购房优惠政策;主体是已婚夫妻;客观方面是已婚夫妻为了享有购房优惠而实行的诸如假离婚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已婚夫妻通过假离婚等的行为而达到获得优惠政策的目的。在该案例中,客体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主体是李强、杜梅夫妇二人,客观方面是李杜二人进行了结婚,离婚再结婚的手段,主观方面是李杜二人为了获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二)、案例的法律分析

  很多人看到案例后第一反应是李强、杜梅夫妇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原因如下:

  1、从定罪来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李强与杜梅隐瞒了购房真相。所谓隐瞒真相就是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在这个案例中,李强,杜梅家庭收入颇丰,还有商品房一套,本不具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为了获得此资格,李强、杜梅采取假离婚,假结婚的手段,向政府审批人员隐瞒了李强、杜梅才是真正的购房者、用房人的真相。

  3、李强、杜梅的行为使市政府审批人员陷入认识错误,使其获准购房,进而实现对经济适用房的非法占有。李强,杜梅也因此获得了本不应由其获得的66万差价。

  4、李强、杜梅的行为使国家财产遭受到了巨额损失。经济适用房的目的是为了照顾低收入家庭。李强、杜梅的行为使国家政策的目的落空,造成国家财产66万的损失。

  然而,经过了仔细分析之后,我认为李强、杜梅的行为仅构成民事侵权,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李强、杜梅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李、杜二人的离婚自由、结婚自愿,其行为均遵循法律规定,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看,在民法中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中也不应被加以否定。况且李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材料是完全合法的,根据《刑法》第266条①对诈骗罪的规定,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当是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隐瞒不符合条件的真相,如制作假的婚姻材料或者收入证明,但是在该案例中所涉及的婚姻关系皆为真实有效,因此并不符合诈骗行为的规定。

  2、李强、杜梅并未从中取得不正当财务。从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来看,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李、杜所实施的行为不过是获得一纸买房资格,买房资格并不等同于财物,因此资格不是诈骗罪的对象,不管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有明确的财产属性。而本案中的资格作为行政许可,不可能是诈骗罪的对象,按照经济适用房申领程序,在具备经适房申领资格后,还要由政府公开摇号,确定是否具备最终购买的权利,因此即便李强通过欺骗行为取得了申领资格,也不代表他必然最终可以购买房子,对于不确定的财产利益的预期,显然不符合诈骗罪的对象,否则就是对罪刑法定的践踏。

  3、李强、杜梅主观上不具备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的故意。从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来看,诈骗罪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目的,李强、杜梅的目的是能够为儿子购买住房节省开支,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4、强调李、杜二人有罪的是基于两人获得了66万非法利益的情况,的确,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差价,但是根据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购房者不能出租出售房屋,如果要出售的话,购房者首先要补齐差价才能出售,这就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李、杜二人都不可能取得66万的额外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例讨论的关键在于“受骗者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本案中,经适房资格审批部门实际上赋予李强的是申领资格,而能否抽签取得购买资格,并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是申领后必然结果。因此,申领部门并没有处分财产,有关部门赋予李强申领资格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必然导致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直接转移。因此,我的观点是政策性离婚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仅构成民事侵权。

  五、解决办法

  政策性离婚因其隐蔽性是很难查明的,本案例是由于其荒.唐的婚姻才被查出,还有许许多多的政策性离婚未被查明。所以我们要从源头上查清,从而杜绝其发生。政策性离婚的出现是“新国五条”的实施,正是有了政策的实施,才出现了人们钻空子的行为,所以国家需要更加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归根结底,房价的过快上涨使投机分子有利可图才会使房价的更加快速增长,才会最终导致政策性离婚的不断出现,这就需要国家的政策来解决了,比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给,加快保障性安居房的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同时对于已查明的政策性离婚的行为者应责令其退换房子或补全差价。

  总之,政策性离婚的出现有其必然的原因,房子是每个中国人心中的结,钻政策的空子去实现它固然不合法理,但若以诈骗罪来处罚行为当事人却显得不合情理,国家更应该做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其出现的根源,从而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居乐业。(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注释:

  ①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范文篇二:《谈法律课教学中的案例分析》

  [摘 要]:在法律课教学中,许多的法律概念比较难懂,许多法律术语不好区分。此时,只有用案例分析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法律教学,如果缺少案例,枯燥讲解很难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而有效运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则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但加深了他们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活跃了课堂气氛。可以说,案例分析是学生理解、学好法律知识的桥梁和纽带。

  [关键词]:法律教学 案例分析 法律概念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课的目的,在于对学生进行知法、懂法、守法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如果单纯讲解一些法律概念,显然枯燥难懂,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而在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分析,则可以大大增强教学效果。下面,根据笔者的教学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在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是把法律知识化难为易、化繁为简的好方法

  在法律课教学中,许多的法律概念比较难懂,许多法律术语不好区分。此时,只有用案例分析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例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个法律概念都属于犯罪的范畴,但其本质不同,如果仅从字面理解,毕竟是肤浅的。在教学中,我运用了这样几个案例加以分析。

  被告人王某正在街上行走,突然看到刘某驾驶东风车从对面开过来,他想开玩笑,把手中正在抽的半截香烟朝驾驶室一扔,正好扔到刘某脸上,刘某方向一偏,汽车撞向路边,把行人张某压成伤残。例子举出来,先找几个学生分析,大家各抒己见,但没能说清事物的本质,针对这个例子,教学中,我紧紧抓住刘某当时的主观思想加以分析,王某本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由于玩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在这里,疏忽、本应预见而没能预见成为过失犯罪的前提。案例一分析,大多数同学对过失犯罪有了深刻的印象。对于故意犯罪,针对故意二字,多举出几个例子。如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李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天晚上,李某在王某下班的路上用猎枪将王某打死。然后,分析,李某明知用猎枪打王某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但还是开枪射击,显然属于故意犯罪。经过几个案例分析,原来模糊的概念清晰了,原来不懂的术语也理解了。在教学其它内容时,也是如此。可以说,案例分析是学生理解、学好法律知识的桥梁和纽带。

  二、案例分析是调动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有效方法

  法律教学,如果缺少案例,枯燥讲解很难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而有效运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则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不但加深了他们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活跃了课堂气氛。例如,在讲解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一课时,把年龄段分为:十四周岁以下、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上四个阶段,分别举例,提问:“犯罪人处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假如你是法官,议一议你该怎么判?”学生积极性很高,踊跃发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最后总结:“为什么这么判呢?就因为他们犯罪时的年龄不同。”针对刑事责任能力,分别举出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醉酒人以及残废人犯罪的案例,学生听起来绕有兴趣,又很愿意自己去分析。这样,使课堂气氛变得轻松活跃,激发了学生的积极性,收到了好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分析会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既加深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使学生感受到“法在我身边”

  职校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目的在于知法、懂法,进而做到守法。职校学生远离社会,单纯幼稚、好面子、易冲动,而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青少年犯罪是由于一时冲动引起的,我把它称其为“冲动的惩罚”,其根源在于不知法、不懂法。在校时,如果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走上社会往往会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因此,我在教学中所举案例大多是关于青少年犯罪,并且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着重渲染青少年犯罪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和伤害,从心灵上触动他们,给他们敲响警钟,加深对学生的教育影响。如在讲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时,我例举了暑假期间发生在我区的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参与者六人,最大年龄24岁,最小年龄17岁,他们之间并无大恨,只是由于一时的口角,造成一死五伤的结果。死者24岁,是独生子,同时也是一位父亲,他的儿子刚刚6个月,从此他的父母失去了儿子,他的儿子失去了父亲,这个家庭毁了,毁了的同时,还有另外五个家庭,五个人走上犯罪道路,面对铁窗他们后悔吗?然而,后悔有用吗?“冲动的惩罚”是残酷的,“冲动”之前,我们每个人都要想一想“冲动”后的结果。这样,我们才不会“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样的现实性案例,对学生的触动很大,使学生知道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法就在我们身边,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由此可见,课堂上多用一些案例,有时比法律知识本身更有说服力。

  通过以上几方面,可以说,法律课教学中,离不开案例分析,通过教学实践,我也体会到,运用案例应注意针对性、时效性和深刻性。

  所谓针对性,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社会阅历,适当举些与学生相关的案例来分析问题,这样即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起到警示教育他们的作用。职校学生正值长年龄、长身体,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时期,这一年龄段,比较容易犯错误,授课时注重多举这方面犯罪案例,会收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所谓时效性,指举例时,要多举当今社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加以分析,这样更贴近现实、贴近生活,使学生对犯罪问题有更深刻的了解,感受到法就在我们身边,而不会把案例只当成故事听,从而注意自己的言行,增强其守法的自觉性。

  所谓深刻性,指教学中,每举一个案例,要真正理解案例产生的原因、背景和危害,深刻挖掘它的内在本质,不能信口举例,停留在表面。空泛的案例,缺乏说服力,起不到教育的警示作用。

  基于以上几点,要求法律课老师不仅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多接触社会,多了解生活,注重知识的积累,掌握大量丰富的案例材料。这样,才能在法律教学中,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收到教育教学的最佳效果,使法律教学真正成为丰富、生动的法律教育阵地。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范文篇三:《浅析案例分析在法律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当前社会是法治社会,在中职学校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十分必要,《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方法在中职学校普及法律知识方面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方法有一定局限,运用案例分析法效果明显。

  关键词:案例分析 法律 课堂

  在中职学校中,《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一门非法律专业中开设的必修课,目的是通过学习该门课程,培养中职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然而,《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几乎覆盖了法学的所有主要课程,课时少,内容多,教好这门课程难度很大。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在《法律基础知识》课上合理运用案例分析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教学方法。

  一、法律课堂教学现状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注重培养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的基本技能。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教材为依据,教师主要讲解教材中的理论和概念,学生把理论的理解和概念的记忆作为重点,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实际生活中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解决。

  2、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处于决对的主导地位,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在课堂是主宰者,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教师在课堂上不能和学生形成互动,所以,课堂气氛平淡,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不能形成兴趣。在中职学校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知识讲座,不仅仅是要求学生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在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能够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熟记于心,在以后工作生活中能够做到灵活运用。因此,要提高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效果,就必须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中引入案例分析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

  二、运用案例分析的作用

  1、选择的案例要恰当。 在课堂中引入案例分析离不开案例,案例素材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运用在课堂教学中,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上要有所甄别。要广泛的收集案例,搜集案例的渠道很多,可以从互联网、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新闻等等多种渠道进行收集。在收集好足量的案例后,对案例进行选择,选择案例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关联性,选择的案例要与将要讲授的课程有非常紧密的关联,不能与讲授内容风马牛不相及。案例的案情要与所讲授的法律规则存在联系,使学生能够运用讲授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对所选案例进行分析,能够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同时掌握相关的讲授内容。二是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通俗易懂。毕竟在中职学校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其目的不是要让这些学生成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在选择案例是要选择相对容易一些的,能够使学生在分析案例的同时掌握并理解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三是现实性,即案例的选择要贴近现实生活,选择的案例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进而使学生认为法律知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能够用的到,增加学习兴趣,减少学习法律的枯燥乏味感,从而有利于学习知识的掌握。

  2、在自己对选定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可以要求学生做好提前准备,以便在课堂上形成良性互动。在课堂上运用案例分析之前,教师必须对案例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要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相关问题遇到后如何解决,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学生思路,增强学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堂上运用案例分析能够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但如果学生没有事先准备,可能学生会存在跟不上讲课思路,从而造成不能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的情况,因此,学生的课前准备工作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认为可能从两个方面去做好学生的课前准备工作。一是课前布置案例,让学生预习相关法律知识。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课堂上又要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因此不能给学生留出足够的时间思考,这就要求在课前对学生提出预习要求,使学生了解案情,带着问题上课,从而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变成主动思考。二是布置的案例不要存在确定性的答案。在课堂中运用案例分析目的在调动学生的参与性,而案例本身如果答案唯一,则学生的观点一致,不能形成气氛热烈的讨论,进而使课堂不能活跃起来,学生积极性上不来,这就不能实现课堂中运用案例分析的目的。因此,在给学生提供案例材料时,一定要将案例结论部分隐去,允许学生自己充分分析,并允许学生在课堂上讨论、争论,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培养创新型的思维能力。

  3、课堂上运用案例分析一定要组织灵活,可以采用多种组织形式。比如可以采用案例讨论形式,这种形式是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将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有机结合。课堂的前期专门讲授的基本法律理论。中间由教师引出案例,并让学生对案例进行针对性的讨论,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意见,调动学生主动发言,针对具体情况也可以引导学生思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允许不同意见的出现,允许不同意见的各方展开争论,进而调动课堂气氛。第三阶段由教师对案例分析进行归纳,由于学生真正参与了案例分析的整个过程,所以教师可以了解学生对讲授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有助于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可以采用模拟法庭对案例进行分析,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模拟审判某一案件来对案例进行分析。

  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学生有切身感受,有利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还可以采用电教化案例教学方式,多媒体教学已在各大中职学校中兴起,将案例分析制成课件,通过幻灯片、视听影像资料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案例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进而使学生认识到日常生活中时常会遇到法律问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会大有裨益。例如现在很多电视台都开办了法律类的节目,在每一个真实的案例播完后,都会有一些法学专家学者或是律师对案例进行点评,这类节目收视率都很高,在这类节目中选择与讲授内容相关的题材进行播放,在播放后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无疑增加了课堂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最后教师再加以点评,进而使学生对讲授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强化了概念。

  总之,在法律基础课上运用案例分析,一定要坚持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引入案例分析是为调动学生主动的参与教学活动,案例的选择一定要与日常生活存在紧密的联系,在灵活的组织形式下正确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主动认知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案例分析在法律基础课上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梅霞,法学案例教学研究.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6.10

  [2]王颖,浅谈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应用.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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