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参考文姓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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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的论文范文
大学“讲理”问题初探
摘 要: 大学与社会其他机构的区别,就在于其是一个“讲理”的教育及学术机构,“以理服人”、“以理育人”为其基本的教育宗旨。大学之所以要秉持“以理服人”原则,是因为只有“讲理”,才能显示知识、文化、科学的魅力,才能以知识、文化、科学、德性来感染人,熏陶人,亦即有效地“育人”。而大学中所讲的“理”,无疑都是文明之理、公正之理、科学之理、智慧之理。大学中讲理的机制或平台,是“教授会”、“评议会”等教师的专业性组织。讲理的方式是民主协商及“自己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促使大学内部建立起自治性的学术规则,形成稳定的学术自治文化,遵循教育规律办事,是大学制度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 大学制度建设;学术规则;教授会;评议会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13)06-0007-08
诉诸人类社会的文明历史及社会心理形态,人们肯定会自然地认为大学是“求知”和“学生修养高尚品格”的地方。因为大学的核心工作是培养能够引领社会文明进步的高级人才,这些人才可以有各种各样的专业差别,但他们在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理性、公正的价值方向上应该是一致的。其人格样本应该是清末民初的“教育救国”、“科学救国”、“实业救国”等仁人志士们的形象。换句话说,就是他们无论所学的专业是什么,但在“救国”这一点上,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问题上,大家都是一样的。与此相一致,大学在对学生的培养中,应该是在培养学生高尚道德的同时也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而不是在培养学生工作即社会能力的同时培养其道德品质。二者的顺序是品德第一,能力第二,不能是相反。而要体现这样的教育性质,大学就需要以知识引导人,以道理说服人,以文化熏陶人,以“讲理”的原则和方式教育和熏陶学生,使其成为通情达理的人,明辨是非的人,智慧通达的人,亦即“以理育人”。为此,在现实性的意义上,对大学的制度设计及思想要求,就不能像军队那样,将“以力服人”的逻辑作为制度的思想基础;也不能像企业那样,将“以利服人”的宗旨作为经营活动的基本方针;更不能像行政机关那样,将“以权服人”的原则作为各种制度的主旨,使“官本位”的风气在大学中大行其道,让教师和学生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而是在对学生方面,要通过“讲理”(知识及求知的方法),让学生懂得“理”,接受和认同“理”,实践和弘扬“理”,使其成为“通情达理”的人,从而达到以知识熏陶学生、以人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在对教师方面,要通过传播既成的“理”(真理、原理、理论等),激励其发现或创造更新的“理”,以“理”来奠定社会文化和思想的基础,引领社会以理性的思维、和平的方式处理社会事务,引导社会形成文明的精神和风气,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大学迄今为止的历史和实践都证明,“讲理”既是大学的信念和生命,也是大学活动的基本内容,更是大学存在、延续的根本原因。大学如果不进行传播真理、发现真理、探索真理、维护真理的活动,不引导社会形成文明的观念和风气,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理由。而大学中的基本活动方式、内容、原则,可以说就是“讲理”。那么,该如何理解大学中的“讲理”呢?文章拟对此进行初步分析。
一、 大学中“讲理”的形态
关于大学中的“讲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学教育活动中的“讲理”,亦即教师及学校各方面管理人员在对学生教学、管理活动中的讲理;二是大学决策和管理活动中的“讲理”,亦即教师与学校领导之间的讲理。在前者,是指教师在对学生的知识传授和思维训练中,要讲清楚知识变化的道理,使学生对知识体系有透彻的理解,并提高对知识的鉴别和分析能力。同时,在对学生人格和品德的培养中,要遵循人的心理活动规律,通过思想启蒙、意志训练、情感培养等方式,引导学生理解、认同、向往、践行人类社会中积累的文明思想和精神,使学生做到通情达理,洞明社会,修养出良好的品德、情感、意志、责任心,实现教育“使人成人”的目的。教师作为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的成员以及教育活动的主体,要有权力参与学校中的决策和管理活动,在关涉学校生存、发展的问题上有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由于无权力则无责任,或权力小也责任小,所以教师在大学中权力的大小决定了他们责任心的强弱。而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世界大学才发展出保证教师参与大学决策和管理权利的“教授治校”制度,以保证大学功能的正常发挥。
需要注意的是,大学教育活动中的“讲理”和大学决策和管理活动中的“讲理”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其中,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效应。亦即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弱,其效力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后者对前者的影响却是直接且重要的。而对上述两方面内容进行分析,还会发现这样的问题:大学中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过程中的“讲理”,是大学中最基本的教育活动,也是大学中最主要的教育内容,其作为大学中的固有传统和核心工作,是谁也不敢轻易否定或改变的。但由于在教师向学生教学亦即“讲理”内容中,包含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部分内容,因而他们的“讲理”活动,是非常复杂的。而在这种复杂性内容中,又包含了上述的第二个问题,亦即大学与教师的“讲理”问题。因此,上述的两方面“讲理”内容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第一,在教师向学生传授自然科学知识方面,由于其所传授的知识主要是世界范围内的既成知识,且这种知识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因而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思想性要求不高,只需要准确地理解这些知识、注意教学方法、及时更新知识就行了。这其中对教师的较高要求是如何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独立思考习惯;如何在纯理论的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这应是该“讲理”活动的关键。当然,这个“关键”并不是容易实现的。它要求教师不仅要博学多才,而且要有正确的教育观念,亦即德国教育家洪堡主张的“以研带教”[1]。否则,教学便成了简单的知识搬运,也会自然地产生“钱学森之问”。
第二,在教师向学生传授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了。由于社会科学知识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历史性、社会性、意识形态性,加之许多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既存在对知识真伪的鉴别问题,也存在教师的价值取向对学生思想的引导问题,还存在教师的思维方法及文化趣味对学生情感、意志、品格、理想形成的影响问题,因而对教师的价值取向、文化素养、人生信念、人格境界要求都比较高,这可以说是大学“讲理”中较难的问题。而与此相关的要求是教师需要有“道”可传,有“说”可立,有能力“解惑”,以引导学生树立文明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大学生的思维能力成长要求。教师对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不仅要通过知识的传授进行,更要通过思维的训练,亦即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形成来进行。而教师要训练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既需要对学生“讲理”,又需要与学生“讲理”。在前者,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中的“讲理”,其形态是“上施下效”,教师是居于主动地位的。而后者,是教师和学生交流、讨论、研究中的“讲理”,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其形态是一种对话和相互学习。而教师无论要与学生进行怎样的“讲理”,都需要对“讲理”的内涵有充分的认识,亦即首先要认同“讲理”的观念,有“讲理”的意识。其次是要有“讲理”的实践,亦即曾经享受过“讲理”的快乐,尤其是在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享受过“讲理”的愉悦,因而有向学生“讲理”的热情和自觉性。试想一下,如果一名教师在学校中经常被“不讲理”,那他何以有心情和意愿去与学生“讲理”呢?即使有,也会是言不由衷,敷衍了事。所以,学校与教师的“讲理”,是教师向学生“讲理”的前提。具体到大学中,相对于教师向学生“讲理”而言,学校领导与教师们之间的“讲理”是更重要的。因为教师是学校教育活动的直接进行者,没有学校领导与教师们的“讲理”,就难以有教师向学生们的“讲理”,因为让一个对“讲理”陌生的人去“讲理”,无异于天方夜谭。
第四,大学教师需要具备“讲理”的能力。教师不但要愿意与学生“讲理”,而且要既能够以渊博的学识让学生心服口服,又能够承受与学生“讲理”中的压力,尤其是教师在“讲理”中被学生为难或面对学生的批评性意见时,要能够以诚恳、虚心的态度接受学生的质疑或否定。总之,要使教师向学生的“讲理”有成效,就需要教师既具备广博的基础知识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以“活”的方法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这也就是蔡元培先生说的“教师应该热心积学”[2]和蒋梦麟先生说的“教师的知识必须专深,若知识不专深,就得不到学生的尊重,也达不到教育人的目的”[3]的原因。这也是大学实践中的一个核心及困难的问题,即如何能选拔到好教师的问题。
这样,在大学“讲理”的问题上,就有两层相互影响的原因。其一,从表面上看,大学中“讲理”的关键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然而,真正实质或关键性的问题,还是教师的素养问题,亦即教师有没有真才实学的问题。这个问题正如梅贻琦所言:“一所大学之所以为大学,全在于有没有好教授。”[4]352其二,由于教师的素养和心态主要来自于学校的制度,因而大学中的制度水平是大学价值和意义实现的关键。之所以这么说,一是因为教师的素养来自于大学的选拔或聘任制度:有什么样的教师聘任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教师素养;二是教师的教育心态,亦即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态度来自大学中的管理制度及文化环境。因为在文明的环境及制度中,教师的行为就会文明,态度就会宁静,否则相反。由于教师与学校领导在学校管理中的“讲理”水平是大学制度中的关键内容,因而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的“讲理”,是大学之为大学的前提条件。
二、 大学“讲理”的条件
当然,大学中的“讲理”是需要条件的。其基本内容:一是由于“讲理”是在“理”的基础上平等、和平地进行交流或对话,因而讲理的各方对“理”要有共识,亦即讲理各方都要承认社会公理和基本的道德标准,要遵守人类社会已经形成的文明规则和思想原则。否则,你秉持这种理论,他崇奉那种思想,双方交流如同“鸡同鸭讲”,没有共同的谈话基础,“讲理”就无法进行。二是对“讲理”的必要性要有共识,亦即双方都有讲理的意愿,并且愿意通过讲理来解决问题。若一方愿意讲理,另一方不愿意讲理,那讲理就无法进行。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大学管理者不能随心所欲、胆大妄为,不能通过不讲理的方式进行管理,也就是大学管理者们必须接受“讲理”的规则,否则,将可能被弹劾或罢免。三是大学中要有讲理的平台和规则,亦即要有能够保证讲理顺利进行的制度、规则和条件。比如:讲理的各方在人格上应该是平等的,讲理的方式必须是和平的(有会议、交流、研讨等各种方式),讲理的语言是文明的、温和的、符合逻辑的,讲理的结果要通过相应的裁决或表决制度进行确定,以保证讲理的效果和作用。四是要有一定的制度和规则,使讲理的结果要能够变成现实制度或产生实际的效应,亦即讲理要有用。比如:如果学生就“选课”问题在与学校领导的“讲理”中“获胜”,学校就应该在“选课”问题上改进以往的对学生权利限制太多的制度,而实行新的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的制度,否则,他们之间的“讲理”就失去了意义。当然,上述4个条件在理论上是并列的,在实践中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先后之分。
需要说明的是,大学中的“讲理”并不否定大学机构中必要的组织性和秩序性,而是要使其更顺理成章,自然而然。大学中无疑是需要管理或约束教师行为的规则的,也是需要保证大学秩序正常运行及健康发展的制度的。只是这些规则或制度,不能由基本身份为教育行政官员的大学校长及其管理者们来主导制定,也不能由大学之外的、本质上为大学异己的政府来主导制定(大学的精神主旨是发展文化、科学育人的精神,政府的主旨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发展,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大学对政府的干预和指导一直是心怀戒备的),而是应该由大学内部的教师组织来主导制定。因为他们是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中的主体,也是大学中最稳定的群体,而且是由历史经验显示的、具有逻辑性基础的、社会或民众的“代理人”(大学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大学教师才能代表民众管理好大学)。大学的生死存亡,大学的兴衰枯荣,不仅与他们的事业、家庭、生活、理想息息相关,而且也与他们对社会的委托和责任有关。所以,哈佛大学校长福斯特就认为,大学教师就是大学中的主人。另外,相对于大学教师而言,大学校长们则是一个流动的群体。不仅他们的任职时间是有限定的,而且从理论上讲,他们是由大学聘请来为大学师生服务的(在我国现实的体制下,他们是政府委任,并代表政府来行使管理职责的)。因而他们是一个责任有限、权力也相应有限的群体,照章办事才是他们的行为准则。依照世界大学通例,大学校长们当然应该有自己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空间,但这个权限和空间则无疑是有限的,是被限定在行政领域及执行层次的,亦即他们可以在遵循大学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自主地制订行政活动的方案,以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为师生服务的质量,但不能改变大学传统性的价值方向和思想方针。总之,他们的活动领域是在大学的行政服务层次的,而不能超越自己的界限,比如干预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在大学中培育出一个行政集团,膨胀行政化的风气等。与此相同,大学中的职员也是为大学师生的教学活动服务的,他们在本质上是大学师生的附属,不应该拥有主导大学活动的权力。因此,在大学中,只有教师和学生们才有权力来制定大学章程之类的规章制度,而他们制定大学规则的前提是自己要为此承担责任,权、责一致是这项原则的理论基础(我国大学中目前“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教师和学生都是一群既没有实质性权力,又没有实质性责任的“执行者”,因而大家都对学术腐败、权力腐败现象置若罔闻,甚至积极地参与各种学术造假、政绩造假活动)。同时,大学师生们制定规则的方式应该是坚持民主的原则,通过充分地交流、辩论、研讨等方式,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完成教师“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的活动,进而形成大学中“讲理”的风气和传统。 从世界大学的历史来看,这个制度的基本方式,是类似于“教授会”、“教师大会”、“评议会”等学术及行政决策性组织。这种组织存在的逻辑原因是大学教授作为大学共同体的主要成员,其基本身份是大学中的主人(之一),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拉比教授所言:“教授就是大学”[5]。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大学中的教授群体,作为大学学术水平和大学精神的象征,凝聚和体现了大学的品格、理想和原则。在大学内外所有人群中,如同艺术家才真正理解艺术的真谛,科学家才懂得科学的逻辑一样,只有教师们才最理解大学的本质,才最积极、坚定地维护大学的精神和品格,懂得大学应该怎样办。所以,在大学中,只有他们才有资格主导制定大学中的各种规则。而大学传统中的“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制度,实际上就是在历史的长河中,经过社会大浪淘沙似的荡涤和洗礼,才得以保留下来的、最体现大学性质和品格的一种制度。这个制度的本质就是按照大学的活动规律来治理学校。而大学教授们主人翁心态的产生源泉是:在大学中,他们有权力与大学管理者们平等地讨论大学中的各种重大问题;对大学中的各种决策和管理能够自由地发表意见;能够通过协商、表决等方式,参与大学中各种“大政方针”的决定。他们在参与大学决策和管理的过程中,与管理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与其协商的方式是以理服人的。双方都充分地讲述自己的理由,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进行交流和沟通。当然,这里的大学教授不是指某个具体的教授个人,而是指教授群体以及代表大部分教师意志的教师或教授组织。而这样的教师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方法,就是大学教师与大学领导者之间的“讲理”。
显而易见,作者在这里陈述的只是一种大学教育观念,或者说是一种大学活动原则。事实上,在大学的发展历史上,大学规则的制定过程是极其复杂的。除了上述的方式之外,还有这样一些方式:一是有些大学外部的投资者,由于向大学提供了捐款,因而也参与了部分大学规则的制定(有些大学董事会成员中有校友代表),他们的意愿也构成了大学理念、大学传统的内容。当然,这也表明大学的观念和规则本身就是开放性的,是融汇了社会的聪明智慧和理想愿望的。二是某些大学校长在掌校期间,曾经代表师生为大学制定了规则,丰富了大学的理念和传统。比如:蔡元培校长在北京大学设立教授会、评议会、行政会议等机构,梅贻琦校长在清华大学、西南联大推行“教授治校”制度等。另外,国外许多著名大学的理念和传统也都是在校长们主导下形成的。这种现象在有些国家的大学史上,甚至是一种常态,其产生原因是由于这些国家缺乏先进的大学理念,大学制度建设亦不健全,因而只好由教育家们在现实的大学中进行创造。而以多样化的思路来看待这种现象,其实也很正常。一是当大学校长不是作为行政官员,而是作为学问家执掌大学时,他(她)本身就是教授或者教师的代表,他们表达和弘扬的完全是教师的意志、教育的逻辑,因而他们在此时充当的角色,不是作为教师异己的行政官员,而是教育的先行者或为教育进步呕心沥血的教育家。这也表明大学理念和精神的形成是无数教育家的心血结晶和智慧凝聚。二是从世界大学史上看,这种以教育家一己之力来开创教育局面的事迹,往往只是一种个别现象,而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普遍的现象还是大学内部师生的集体努力,也包括社会力量的支持,使大学完成“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的活动。而中外教育史上的许多推动大学制度进步的教育家,实际上就是其时大学师生们的杰出代表。
另外,大学作为人类历史上延续时间最长的组织之一(基督教第一,大学第二),其活动无疑是一种多样化的形态。而大学师生“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的现象,也无疑不是一种即时的、具体的行为,而是一种历史现象。亦即现行的大学规则,是由历史上的大学传承下来的,也是由大学的先行者们不断地丰富、完善出来的。而人们如今称之为大学传统的东西,正是历史上的大学教师和学生们意志、理想的沉淀和凝聚。对此,后来的大学可以继承、弘扬、发展,域外的大学可以学习、借鉴、模仿、移植,但一些作为大学理念和精神的内容,则不可以背离和扭曲。在这些大学传统中,包含了大学最基本的性质、品格、精神,这是大学之为大学最基本的依据,无此则可以说就没有大学。比如:我国目前的许多冠以大学之名的高校,由于缺少大学的基本内涵,就只配称为文凭制造基地或职业培训中心,若称其为大学,则名不符实,给人以鱼目混珠之感。同时,这些大学传统中的许多内容,比如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等原则,是大学在与各种社会强权(国王、教会、政府等)的博弈中艰难争得的权利,是大学在付出巨大代价后才积聚起来的传统,也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后世的大学是不应该轻视或背叛的。所以,“讲理”既是大学的历史,也是大学的传统;既是大学的信念,也是大学的原则,是大学之为大学的基本标志。若没有“讲理”的制度、意识、能力,大学很可能就不是真正的大学。
三、 大学中“讲理”的内容
大学中“讲理”的内容:其一,“理”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由人类的实践经验凝结的,由科学家们用科学方法(主要是逻辑方法和实证方法)证明的社会及事物活动的普遍性规律及普遍性原则。“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被作为人类的思想和文化精华世代相传,是人类社会精神文明和思想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行为中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正义、公平、文明、合理原则,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真理、公理、道理等。“理”在人类社会的知识层面上,包括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的内容,其表现形式为书面化的原理、意识、理论、观念、思想等。而“讲理”则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更是一种社会活动原则,是一种人生的境界、信念、精神。它要求社会团体与团体、团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要有一种平等的精神,要相互尊重,充分交流,善于协商和妥协。“讲理”原则规定了人与人之间解决问题的原则是说服、协商、理解、忍让等“以理服人”的方法,而不能是强制、命令、威胁、打击等“以力服人”、“以势压人”的方法。
其二,我国社会思想领域中的“理”,主要还是指社会公共性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而“讲理”就是论证或评述人们的某种行为或社会上的某件事情是否合乎社会的公理,是否符合社会的文明性、正义性、公平性、道德性原则。而由于这些“理”来自于思想家、科学家们对自然及社会现象的深刻分析和归纳,体现了人类社会普遍性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原则,因而与那种基于现实政治、经济、文化需要而建立的,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宗教之理、宗派之理、学派之理、圣人之理是不同的,其在社会各个阶层中的认同度很高。事实上,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及我们身在其中的社会实践,可见社会中各个阶层的人,几乎都会认同“讲理”、“讲道德”的价值观念和人生态度。因此可以说,“讲理”是社会各个阶层之间、人类历史大部分时期的“最基本共识”。而社会中通行的“讲理”、“以理服人”、“公平合理”、“有理走遍天下”等说法,则既是在说人们的行为或活动应该符合社会的文明性、公平性、正义性、道德性原则;又是在实质性地要求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应该遵循“讲理”的法则,以“讲理”的方式来处理社会问题和人际关系。而基于“理”是“法”的思想基础的事实,因而“讲理”在社会活动中就部分地演变成了“法治”。而“法治”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讲理”另一种形态的社会实践。 其三,在现代教育中,“理”既表现为知识、学问、理论,又表现为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因而大学中的“讲理”,既包含有知识(文化和科学)教育的内容,又包含有人格、境界、信仰、品德、修养教育的内容。现代大学作为人类文化和精神发展的中心或基地,所从事的工作就是传播“理”,发现(新的)“理”,创造(新的)“理”(思想、理论)的活动。大学教育中要向学生传授的“为人之道、为学之道、处世之道”等知识和信念,实际上就是这些“理”的知识化、社会化、人格化。又由于大学“讲理”中依据的“理”,大部分都是由社会之“理”转化而来的,还有一些是在大学的历史中沉淀和保存下来的,因而大学中所讲的“理”,在思想和文化的意义上,是大学思想和社会文化的“聚合物”。其中既有体现社会思想和文化精华的自由、平等、科学、理性、公正等内容,也有体现大学本质和特点的大学理念和经验,亦即“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等内容。而我们期望的大学管理中的“讲理”,实际上就是希望能够讲“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的“理”。这样的想法不仅在理论逻辑上是顺畅的,而且也是符合大学的历史和传统的,是吻合人们对大学的基本认识和印象的。
其四,在理想的意义上,人们显然希望“理”之中既包含西方哲学中“理性”的内容,也包含我国传统文化中“道”的内容。而作为流传很广的教师“传道、授业、解惑”中的“道”,也是希望能与西方哲学中的“理”相通的。只是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主流的思想和文化活动都没有将解决人的终极价值、意义、权利、尊严等理论问题作为社会思想和文化建设的直接或明确目标,因而也没有将自由、平等、理性、科学、文明等理念作为社会的基本思想进行普及、弘扬和保护,甚至对带有封建主义意识的等级制观念、特权观念、人身依附观念、权力至上观念等,还表现出了特别的偏好和喜爱,致使社会虽然对人类社会中所有文明思想和精神的期待是真诚的、迫切的,但对这些问题的实际认识却是浅显的、片面的,甚至秉持一种“为我所用”的功利主义、机会主义态度。而这种现象的社会效应是,我国可以说一直没有从等级制的社会中走出来(至今还通行着实际上的等级制,其中最显著的表现是,至今还存在着城乡两个最大的权利不平等的社会群体:农民的权利明显小于市民。当然,还有“公家人”的权利又明显大于“非公家人”),没有在关于人的价值和意义最关键的自由、平等、权利、尊严等问题上,实现思想、观念、理论、话语的突破,其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人的思维还是停留在等级制的水平上,导致社会及大学都缺乏“讲理”的制度和文化。
应该说明的是,文章所说的大学的“讲理”,所讲的都是知识之理、学问之理、文明之理、公正之理、善良之理、美好之理等,是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正理,而不是那种张冠李戴(将行政规则、逻辑、程序、标准应用于大学)式的“权力之理”,或自说自话式的“体制之理”。另外,“讲理”与“不讲理”遵循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教育原则和逻辑,其中“讲理”依据的是平等、尊重、协商的原则,这是教育之为教育、大学之为大学的基本条件。
四、 讨论大学“讲理”问题的意义
之所以要研究大学中的“讲理”问题,是因为大学是社会以优越条件养育,为社会创造文明思想和精神,为社会培养能够引领社会风气、拥有高水平的道德品质和文化知识的高级人才的专业性机构,它应该是社会文明的样板和“加油站”,也应该是社会文明和理性精神的传播者、维护者和捍卫者。在我国现代大学一百多年的历史中,虽然大学的经历曲折坎坷,但一方面,大学在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近现代社会中的许多重大运动中,可以说都有大学的作用。另一方面,大学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一直都是高洁、纯净、神圣、儒雅的,也是社会公平、正义、文明、理性精神的传播者。在长期的社会形态中,公众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心态:社会上可以物欲横流、尔虞我诈、贪赃枉法,但大学不可以蝇营狗苟、奴颜婢膝、曲学阿世,与世俗社会一样地堕落。因为即使社会的各方面都堕落了,但只要有大学在,国家就有希望。其原因在于大学是“社会良心”,是“世俗教会”,是知识的圣地和文化的灯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延续的精神支柱,是社会洗礼良心和灵魂的圣地。大学精神、境界、品格高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国家中人们希望的公平、正义、文明、和谐的高度,也是一个国家中人们希望中的品格和思想的标志。然而,一个国家的大学如果堕落了,犬儒了,那么这个国家的希望也就真的破灭了,精神和道德也就会陷入无可救药的地步,道德沦丧、贪污腐化、信用失落就会成为社会的基本景象,食品做假、坑蒙拐骗、拐卖人口、权力腐败一类的社会丑恶,甚至丧尽天良的现象就会防不胜防,层出不穷。所以,在如今的世界上,不仅没有伟大的大学就没有伟大的国家,而且没有真正大学的国家,可以说就没有文明的思想源泉,也没有理性精神的资源,更没有希望和未来,这样的国家甚至可以说就不是一个现代国家。所以,举办以“讲理”为基础的、高水平的、能真正产生大学价值和意义的大学,是所有正常国家的自觉意识和理想境界,也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文明进步的必需条件。没有讲理制度和风气的大学,是难以承担起引导社会进步的责任的。
大学要达到上述水平和实现上述价值,就必须有自己坚定的信念和意志,有能够体现自己本质和规律的理念和制度,以保证大学能够按照自己的逻辑自由自在地活动。而要保证大学按照自己的规律活动,就需要大学在组织上具有“象牙塔”的性质,拥有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使教师有教学的自由,学生有学习的自由。大学需要的这种自由,还应该在具体的制度和规则中体现出来。亦即大学中的自由在理论和实践上应该是一致的,尤其是要让教师和学生在实践中能够切实感受得到。另外,大学自由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大学人可以按照“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的原则,自主地制定大学内部的各种制度,亦即实行“教授治校”制度。一方面,“教授治校”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讲理”的制度,其中的教授并非指教授个人,而是指教师集体,“教授治校”就是教师集体“治校”的代名词。当然,依照“世界大学通例”,“教授治校”是应该有一套严格的组织程序和活动原则的,在此方面,许多世界著名大学的成熟经验,足以供我们学习和借鉴。另一方面,“教授治校”作为被世界大学历史证明为合理的大学制度,不仅是人类聪明智慧的结晶,也是大学进行教书育人的组织保证。大学中有了好的制度,才可以招聘到好的教师;而只有招聘到好的教师,才会有好的学风、教风、校风、传统,才能使大学产生好的效益和意义。而如果没有好的制度,大学中的教师就会良莠不分、鱼目混杂,进而使正气不盛、邪气横行、学术不端、乱象丛生,使大学不像大学,而像市场、官场、名利场,甚至像衙门或“养鸡场”。 众所周知,大学中好制度与坏制度的区别,就是看其是“讲理”,还是“讲力”和“讲利”。“讲理”是人类社会文明的象征,它表示人类社会不仅有了平等的意识,而且有了保证平等的制度。真正的“讲理”是当事人在身份、权利平等基础上的辩论和交流,其解决问题的方式一般都是排除了暴力的和平方式。这相比于那些动辄就以夺取别人生命或健康为特征的暴力方式,无疑是一种文明和进步,是落后的社会应当学习和借鉴的。大学中如果通行“讲理”的规则,就表明大学教师、学生与学校领导者的身份是平等的,其对待对方的态度是尊重的,其行为起点是文明的、理性的,排除了一方强制一方、一方压迫一方的前提。而这一点,可以说是现代大学的基本特征,因为“学术共同体”的灵魂是平等、自由、理解、尊重。另外,“讲理”依据的标准,是“讲理者”能够说服对方的理由以及“中间人”的裁判制度(在社会上是公意,往往用选票来表示),其理由既可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逻辑推理,也可能是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的客观事实,其程序是充分表达,服从裁决。对“讲理”的裁判有时是直接性裁判,如通过投票表决;有时是间接性裁判,比如学者们之间的学术争论以同行之间的评价为标准。当然,学术争论的对错不能以人数多少来决定,这也就是马寅初先生为什么说“批判我,只要有道理,一人就够了,何须200人”(针对当时有关部门声称要组织200人来批判马先生而言),以及“我虽然寡不敌众(批判者200余人),但不会向压服者低头”的原因[4]432。总之,“讲理”的行为是温和的、理性的、文明的,是文明社会中的最基本规则,也是我国大学中应该通行的决策和管理原则。
我国社会目前正面临重大的转折时期,社会上下都期望能够深化改革,以理顺社会各方面的秩序和关系。而作为社会改革关键的突破口,大学制度改革可以说是最理想的选择了。大学制度改革,“进”可以为社会全面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活动样板;“退”可以不影响基本的国计民生及社会稳定,可以在社会上聚集起改革的力量,为其他方面的改革探索经验。通过大学制度改革让大学恢复自己的“讲理”传统,弘扬“讲理”的风气和精神,对于社会的整体性进步和引导全社会“讲理”风气的形成,无疑是功莫大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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