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分析方面论文
在我国金融业逐步对外全面开放以后,金融业的竞争必然将越来越激烈。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分析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分析方面论文篇1
浅析金融市场投资行为分析
摘要:金融市场中的投资活动是个体或群体以有限理性为前提并在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下产生满意决策并时常伴随非理性行为的投资行为。本文首先阐述了投资活动中的有限理性及非理性因素,最后重点分析了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现象即羊群行为。以期为投资者行为决策提供借鉴。
关键词:有限理性 非理性因素 羊群行为
一、投资行为有限理性
(一)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
经济人即理性经济人或实利人是由西方经济学者出于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对个体经济行为的本质进行抽象以避免陷入人性争论从而分析其决策行为的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是指以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为基本动机的个体行为。
现代金融学基于经济人假设认为理性投资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是建立在理性预期、风险回避、效用最大化及相机抉择基础之上。这也就意味着经济人假设得以成立的相关条件包括金融市场供给不受限制、市场信息对称、市场机制完善有效、投资者投资能力足够需得到满足。在此情况下投资者通过所有可以得到的市场信息缜密权衡将来出现的所有可能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并作出最优的、前瞻性的决策。而实际中经济人假设赖以存在的相关条件并不存在。所以现代金融学的相关投资理论及模型存在严重缺陷。
(二)投资行为有限理性
投资者基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并按照价值判断在先事实判断在后的次序进行考量而后从事相关投资行为。对投资活动的价值判断解决的是投资活动本身对投资者的价值意义即是否值得投资,对投资活动的事实判断解决的自身是否有能力从事此项投资。而进行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基础前提即投资者的有限理性。有限理性是介于完全理性和非完全理性之间的一定程度下的理性。
一方面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多变、不确定的世界,投资者只能获得关于市场的一部分信息而不可能获得所有市场信息,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对信息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限,对可获得的部分信息无法完全有效的加以利用。所以基于有限理性制定的投资决策无法实现效用最大化而只能符合有限理性标准或满意标准。
虽然投资者追求理性并希望最大限度的追求理性,但结果只能达到有限理性并只能符合满意标准。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并非一成不变,同时价值判断是多元而非一元,而基于事实判断也无法将所有投资备选方案列出。作为投资者的个体,其有限理性限制其作出完全理性的决策,只能在能力范围内达到有限理性。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制定最基本的投资目标并考量现有可供选择的投资方案,如果其中有方案能够满足最基本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就实现了满意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基于有限理性作出的满意决策同时是在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实现的。非理性因素同时影响着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二、非理性因素
(一)非理性因素及作用
非理性因素是指人的情感、意志包括动机、欲望、信念、信仰、习惯、本能及以非逻辑形式出现的幻想、想象、直觉、灵感。
非理性因素对投资者的认知、情绪、行为活动的发挥和抑制具有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
动力作用。投资决策的产生及付诸实施是在一定的情感、意志的影响下进行的认知与实践活动。积极的情绪情感和坚定的意志将为投资者的认知与实践产生推动与支撑,而消极的情绪情感和脆弱的意志将不利于投资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诱导作用。以非逻辑形式出现的幻想、想象、直觉、灵感等非理性因素可以弥补逻辑思维不足,激发创造人,是一种重要的认知能力。
投资者个体心理特征
投资者在不确定条件下会受到各种信念的影响而出现系统性偏差。
自信情结。个体往往高估自己的判断出现过度自信的倾向。投资者倾向于认为他人的投资决策是有偏差的,而自己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回避损失。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的本能,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对趋利与避害的选择首先是考虑如何避免损失,其次才是获取收益。投资者对避害因素赋予的权重要远大于赋予对趋利因素的权重。
避免后悔。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害怕后悔情绪体验而倾向于尽力避免后悔的发生,从而有可能导致非理性行为。
启发性偏差。投资者在认知过程中会运用启发性的认知捷径进行决策。
第一:代表性启发法。投资者在市场不确定的条件下会关注与当时情境相似的过往情境,并根据与过往情境的相似性作出判断。但当投资者过分强调过往情境时往往会忽略当时即将出现的信息或潜在可能性,毕竟情境不在完全以同样的形式并以同样的结果出现。所以此时投资者容易产生代表性偏差。
第二:可得性启发法。投资者倾向于根据面对的投资活动在记忆中的可得性程度来评估其出现的概率。以较快回忆起的投资事件作为参考进行判断,从而出现可得性偏差。
(二)投资者群体心理特征
由个体投资者结合形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投资者通过一系列相互影响的投资决策及行为对金融市场整体产生较大影响,并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左右市场走向。由此可以推论研究群体投资者的心理特征的意义远比研究个体投资者的心理特征的意义大的多。虽然研究个体投资者心理特征可能有助于更好理解群体投资者心理特征,但群体投资者与个体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与行为中的表现是存在差异的。
1.从众行为。从众行为,是指个体在群体的压力下改变个人意见而与多数人取得一致认识的行为倾向,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心理和行为现象。从众行为在金融市场中往往指羊群行为。投资者从众的影响因素:
(1)群体因素:一般地说,投资者所在群体规模越大、凝聚力越强、群体意见较一致性等,都易于使个人产生从众行为。
(2)情境因素:这主要有市场的极度不确定性与权威影响力两方面,其中权威包括权威人士及权威机构如官方或机构投资者。即一个人处在这两种情况下,易于产生从众心理。
(3)个人因素:这主要反映在人格特征、性别差异与文化差异等三个方面。由于缺乏自主性和判断力,在复杂的投资活动中犹豫不定、无所适从,因而,从众便成为投资者最为便捷、安全的选择;女性比男性更易于从众;集体主义文化氛围下比个人主义文化氛围下更易于产生从众。
总之,个体投资者在受到群体投资者精神感染式的暗示时,就会产生与他人行为相类似的模仿行为。与此同时,各个个体之间又会相互刺激、相互作用,形成循环反应,从而使个体行为与大多数人的行为趋向一致。上述暗示-模仿-循环反应的过程,构成了从众行为的心理基础。
2.集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指由遗传保留的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是人格结构最底层的无意识,包括祖先在内的世世代代的活动方式和经验库存在人脑中的遗传痕迹。在金融市场中“集体无意识”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现象无处不在,并一直潜在地、深刻地影响着投资者行为。
投资作为一项典型的人类社会活动,集体无意识伴随其中。进入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具有某些共同的性格特征,市场的收益性、风险性尤其是投机性质的投资行为往往使个体行为陷入集体无意识之中。投资者无法以辽阔的视野和宽广的胸怀进行思考与处理交易。在投资者追求风险收益过程中面对市场的波动、流动将难以规避集体无意识的干扰从而可以导致市场的进一步波动、流动,而这又将反过来强化由集体无意识驱动的投资行为。
个体投资行为寓于群体投资行为之中并在市场环境变化之下通过群体心理解析并形成较鲜明观点后再作用于市场,产生的市场行为结果将进一步通过向群体投资者反馈从而强化群体心理。群体心理的迷茫对应于市场的震荡,而群体心理的趋同将形成明显的市场趋势。而在市场趋势形成开始与即将结束之时往往是集体无意识最具强烈之时。
三、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现象,研究羊群行为有利于更好的理解市场行为。
(一)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指动物(牛、羊等畜类)成群移动、觅食。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倾向于忽略有价值的个人信息而跟从市场中大多数人的决策方式,表现在某个时期大量投资者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或者对于特定的资产产生相同的偏好。投资者往往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其思维与行为受到其他多数投资者的影响,跟从多数人思维与决策,或者过度依赖于舆论包括市场中具有压倒性的观念或权威性观念,而不考虑个人信息。由于羊群行为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性行为,将对市场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二)羊群行为的本质及成因
从本质上讲金融市场中的羊群行为是在投资者有限理性的思维局限下、非理性因素作用下使投资者跟从并对市场造成巨大波动的群体行为。其中有限理性为羊群行为的存在提供了客观前提和基础,从众心理和集体无意识对羊群行为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主观推动作用。
获取准确、及时、有效的信息可以减少不确定性,但受限于有限理性个体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及时、有效的全部信息而只能获得部分信息。需要指出的是这部分信息未必能够保证对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产生价值,而且无论这部分信息是否存在价值个体投资者都需要为此部分信息支付成本,包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当投资者通过权衡投入与产生比时往往得到结论:既然不能保证所获得信息能够带来相应的收益,那么跟从机构投资者进行决策往往成为明智之举。
但是由于机构投资者行为也是基于有限理性所以机构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另外,机构投资者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使用相同或相似的理论模型、信息处理方式和交易策略,产生相同或相似的市场行为。因此个体投资者跟从机构投资者的结果往往导致个体与机构投资者组成的投资群体的集体非理性成为。
四、羊群行为的影响
“羊群行为”影响市场价格走势。由于“羊群行为”者放弃个人信息并采取跟从多数人的策略必将导致市场信息传递链的中断。“羊群行为”由于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使得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的部分方法将在羊群行为明显的市场中变得无效。而市场未来价格将向单一极端方向发展,从而削弱了市场基本面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作用,破坏了市场的稳定运行。
“羊群行为”的脆弱性。“羊群行为”的发生是基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因此,当市场充分吸收、消化此前导致羊群行为的信息,政府发布新的信息,投资者从众心理或集体无意识作用减弱,此时羊群行为将会减弱、停止甚至向相反的方向回归。所以“羊群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同时进一步导致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参考文献:
[1]谢明.政策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叶浩生.西方心理学的历史与体系[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3] 章融,金雪军.现代金融理论与行为金融比较研究[J],财经论丛:2002(11).
[4] 宋军,吴冲锋.从有效市场假设到行为金融理论[J],世界经济:2001(10).
[5] 陆剑清.关于我国投资者从众行为的实证研究[J],心理科学:2007(30).
金融分析方面论文篇2
浅谈网络金融管理分析
【摘要】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金融正蓬勃兴起并且发展壮大,为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余额宝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其相应的管理问题也成为了当下一个热门的话题。文章主要以余额宝为例对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管理特点、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网络金融 管理 余额宝
网络金融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方便快捷、受众广成为其名副其实的标签,尤其是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方式早已深入日常生活,深受人们喜爱。然而网络金融自身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尤其是管理中的一些缺陷容易造成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金融管理进行一个综合性的分析,进而为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管理特点
(一)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金融是金融服务与网络技术紧密结合的产物,前者是根本,后者是实现前者的有效路径和手段,互联网的发展为金融服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在上个世纪的发展中,传统金融行业不断朝着现代化目标进步创新,力求突破,最终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金融服务开始能够通过网络化、电子化的方式来进行提供。而在本世纪初网络金融才真正发展壮大,尤其是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金融形式,比如余额宝等,更是开创了一个新的网络金融时代。对于网络金融发挥的作用,央行在近几年的一些政策报告中也做出了肯定,在今后大的政策环境支持下,网络金融的发展潜力仍是无可限量。余额宝的出现是对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的一个突破。余额宝借助网络的便利,不仅能实现简单快捷的操作,而且门槛低,能吸引更多客户资源,此外还能得到较高的收益,在未来的发展中会更加普及和完善。
(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的管理特点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形式不同,在管理方面也就具有不同的特点。下文中将通过对余额宝运营主体、流程步骤及风险控制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来了解网络金融的管理特点。
余额宝的运营主体主要是指支付宝用户、基金公司以及支付宝公司。其中基金公司通过推出基金产品成为基金的销售者,吸纳用户支付宝中的余额有助于自身基金销售渠道和规模的扩大;支付宝用户将余额转入余额宝的行为实际是在购买基金,而用户自身能借此达到获取收益的目的;此外,进行基金销售和购买的平台是由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宝公司便可借此获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由此,余额宝在经过一系列的资金运转和市场对接之后就能实现三大运营主体的互利共赢。
就余额宝的操作步骤来说,主要通过网络运营实现了资金转入、确认、消费和转出几个重要环节,是一套比较标准明确的流程。比如余额宝资金的转入既可以来自支付宝账户也来自银行卡,但是不同的转入方式在转入的资金额度方面会有所限制;而基金公司在确认已转入的资金后便开始计算收益,并将每日收益反馈到用户的账户中;余额宝也可以用于进行消费支出,这实际就是基金公司对相应基金进行的实时转出和赎回;此外,余额宝内的资金随时可以转出但不会享受当日的收益,并且基金公司会实时进行基金扣减。
余额宝虽然总的来说属于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但风险仍然是有的并且需要严加注意。在对风险进行控制时要从不同方面着手,比如加大客户核准力度来降低市场风险,支付宝公司也需通过相应的技术安排来减少监管的风险,而基金公司面对大量的数据处理是也需要加强技术支持,促使相应数据能得到有效处理,进而较好地管控流动性风险[1]。
二、网络金融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施
(一)网络金融的监管目前还缺乏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金融发展到现在还算是一件比较新鲜的事情,而现行的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这一新生事物,从而造成网络金融管理的漏洞,不能有效约束某些不法行为。比如余额宝自推出以来就少有对其风险进行普及和警示,如若余额宝发生亏损倒闭的情况,众多支付宝用户必然会与其产生诸多法律上的纠纷,而现今的监管层面并没有适用于解决这类问题的法律法规。
因此,完善网络金融管理,确保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有必要,这是国家对网络金融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依据。就目前的情况来讲,还需大力发展相关立法,以国内实际情况为基础,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一套切合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网络金融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难以真正进行有效监管
正是因为目前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不够明确,所以在实际监管方面的仍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同时也使得网络金融难以实现真正的合法化。就拿余额宝来讲,其本身并不具备合规性,虽然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看似对余额宝的发展没有太大影响,但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因而明确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要成功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就必然要熟悉网络金融的运行模式并进一步区分监管的范围、对象及主体,尤其是明确作为监管主体的部门的职责,推动相关部门监管功能的转变。此外,还应注重各监管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和信息公开,避免出现监管不到位以及重复监管的情况。
(三)网络金融管理上还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
与提供传统金融服务不同,网络金融服务的提供是通过网络来实现的,这本身就在安全性上打了一定的折扣,再加上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就会导致更大的风险,影响资金运转的安全性。比如余额宝用户在某一特殊时间段同时进行大量消费,就会造成资金的大量流动,如果基金公司在处理这种情况时资金不到位就很容易导致信用危机产生。
因此,在加强网络金融管理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信用建设。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增强应急处理技能。此外,也要严格打击发布虚假信息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金融的发展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一个重大突破,使得现如今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快捷高效。因而对网络金融进行有效监管有助于降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这也就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从而为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洋,陈静娜.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及对策――以余额宝为例[J].特区经济,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