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论文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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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论文优秀范文篇1
试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制度改革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服务业一直作为营业税的税收范围。目前的金融服务业税收制度存在营业税税负不公、税负加重的现象,这对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本文在介绍我国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制度的基础上,阐明该税制的缺陷,并提出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的困难之处和制度设计要点。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 营业税 增值税
1984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确立了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双税制结构。此时,我国的营业税主要适用于商品的流通环节及各种服务行业,增值税则适用于生产和进口环节;显然,金融服务业是作为营业税的税收范围的。虽然我国在1993年底进行过一次全面的税制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没有改变金融服务业作为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现状。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的根本特点是重复征税。我国对金融服务征收营业税的作法,严重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本国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无论从优化我国税收制度的角度,还是从改善金融服务业税收环境的角度,金融服务业的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制度
对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制度,我们拟从纳税主体、纳税范围和纳税方式做一简要介绍,以廓清该制度的基本脉络。
1.纳税主体:(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2.征税范围: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应税劳务包括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其中,金融业务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活动融通的业务,具体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务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总体来看,几乎所有种类的金融服务都被归为营业税应税项目。
3.征税方式: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对于营业额的确定,我国存在一般性规定和特殊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对营业额的计算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即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目前,在金融服务业中,贷款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大部分保险业务以及其他种类的金融服务基本都适用一般性规定。对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额的计算,我国有特别的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股票、债券的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不得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的计算也采用特殊规定,即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应当依据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营业额。此外,我国还存在大量散见于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其他特别规定。
二.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征收制度的缺陷
按照目前的金融服务业的税制,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存在税负不公和税负过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服务业外部税负不公
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等行业3%的营业税税率。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金融服务业税负偏重,特别是由于重复征税不仅导致金融服务业名义税率较高,而且实际税率远高于名义税率。高税负必然制约金融服务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在我国金融服务业现行的的营业税制下,不仅金融服务业投入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含有的营业税额无法得以扣除,而且金融服务业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以扣除。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不可延续,导致全社会的纳税成本有所增加。这也将迫使一些行业、企业之间出于税收目的而合并重组,从而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二)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对不同金融业务及从事同类金融业务活动不同经济主体间税负的差别,直接导致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严重不公的问题。如前所述,我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都有关于不同金融业务实行特殊税收的规定,这直接导致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以及金融活动的部门之间营业税负的不公。同时,不同的金融服务企业由于筹资成本和经营能力不同,其获利能力不同。而目前,金融业是按应计贷款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保险业按实际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必然导致不同的金融保险企业税收负担率不一样,产生税负不公。
(三)金融服务业税负加重
相对而言,现行的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制还加重了金融服务业的税负。一方面,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非按照净额或增值额征税,因此金融业实际上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营业税税基中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而这些价外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另外,银行不良贷款较多,滞收利息比率较高,在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并且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也过严,因此,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
三.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制改革方案探索
金融服务业的不公平税负直接影响到金融服务业的资本积累与稳健发展,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为此,我国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制改革被提上了日程。目前,我国正在抓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立法工作,此次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到增值税体系内。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制改革仍然会存在诸多困难。
(一)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制改革的困难
我国金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仅因其缺陷而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还因对金融服务业免征增值税而违背了税收效率原则。但是,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制改革的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增值税的课税基础准确计量的困难。金融服务业税费收取的价格不仅包含本身的增值额,还会受到如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以银行贷款业务为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银行自身所创造的增加值,但银行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中却不仅包含了银行自身所创造的增加值,还包括贷款的资金成本、对违约风险和通货膨胀的补偿等,由于这些补偿性的收入计算比较困难,故准确衡量银行自身增加值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就变得困难。同时,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多种多样,支付形式多种多样,这也加大了界定和计量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困难。
二是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确定的困难。金融服务业行业众多,对其采取统一的征收方式并不现实,适合某一行业的征收方式可能对另一行业并不适用。如对收取佣金的直接资金交易活动而言,实行完全的发票抵扣制较为适宜;但对按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定比例收费的非资金性金融活动课税,则因不能实行发票抵扣制而存在一定困难。
(二)金融服务业税制改革的政策和立法要点
金融服务业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增值税制的推行应当与全社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相辅相成、统筹安排;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如下几点作为突破重点。
一是建立金融服务业购销双方的税负公平待遇。总体而言,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应当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
二是建立不同金融服务项目差待遇。金融服务业税制改革要针对不同的服务项目采取征税、不征税、免税、零税率的差别待遇,而且这种差别待遇要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行及时跟进,对于“征税名单”应当由金融界协助税收立法部门按时进行修订,以保证税收差别待遇的公平性。
三是建立国际金融服务业税制跟踪机制。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税制改革要密切跟踪国际金融业增值税的通行做法,在国家的税收利益与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之间取得平衡。同时,要顺应国际趋势,借助税制监控的外力,提高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行业自律水平和风险抗御能力。
四是避免“免税”待遇可能造成的违背“税收中性”的后果。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会对金融业提供比其它行业更多的“免税”待遇,对此税制改革这种“免税”待遇可能造成的违背“税收中性”的后果予以特别关注。在实践中可以采用“免税”待遇的变异形式。例如,虽然本环节免征了销项税额,但照样抵扣或退还前一环节的进项税额,政策效果类似于零税率。目的是让享受“免税”待遇的金融业纳税人,不会产生与前一环节供应商进行纵向合并的动机。
参考文献:
1.马恩涛:《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思考》,载于《税务研究》2010.9总第304期。
2.杨默如:《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意义、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建议》,载于《财贸经济》,2010年第8期。
3.施正文:《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分析与立法完善》,载于《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4.杨默如、李平:《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立法研究》,载于《税务研究》2010年第11期,总第306期。
金融服务业论文优秀范文篇2
浅议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现状
摘 要 当前,金融服务业已成为先进服务行业中独特的一个版块,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资源优化配置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我国的金融服务业还存在着许多根本性的问题,如金融服务业总体水平不高、国内金融服务业相关人才资源、劳动力资源缺失、金融服务业监管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滞后、金融机构对外合作能力低下等。针对如是问题,当前我国应该采取保持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坚持稳定的金融政策,健全经济法制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大力培养金融人才,使我国金融服务业不断走向成熟。
关键词 金融服务 发展 金融现状
一、发展金融服务业的原因
金融服务业包括保险、再保险、证券、外汇、资产管理、期货期权以及有关的辅助性金融服务,是先进服务行业中独立和独特的一块,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部门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为各市场主体分散和管理风险提供市场环境和条件,同时,也是各种社会资源的货币形式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领域。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扩散并严重危及世界经济增长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也受到了重创,其中,我国金融服务业不发达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本质性的原因所在,大力发展中国金融服务业、提高或内资源配置效率才能使金融乃至整个经济圈活起来。
二、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特征及竞争力分析
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总体特征是高速发展。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在30年的改革开放中迅速增强。在与其他行业的竞争力比较中,有关资料显示,如果对服务个行业门类的法人单位数、年末实收资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单位实收资本、单位从业人员、单位收入7个指标进行综合排名,金融服务业的规模评分位居第三;对服务业各行业门类的人均营业收入、人均资本、资金周转率和相对劳动生产率4个指标进行综合排名,金融服务业的综合评分列第一。可见,金融服务业在与其他行业的比较中是具有相当竞争力的。但同国外健全的金融服务体系相比,我国金融服务业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三、中国金融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就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具体而言,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我国金融服务业总体水平不高
由于起步较晚,以及外来干涉、国家变革等原因,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其内部行业结构及区域发展不均衡。截至2003年,我国金融服务业所占GDP比重为4.14%,还不及某些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在GDP所占比重的一半,由于投入不够,我国金融服务业在体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与发达国家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持续低速度,使得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乏力。
金融服务业内部,银行业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其他相关行业的比重相对偏低;金融服务业的区域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发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2.国内金融服务业相关人才资源、劳动力资源缺失
在金融服务行业人才管理的问题上,一方面,为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及行业开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员工支付的报酬低于国内许多较高收益行业的水平,在同行业的比较中也大大低于许多发达国家的水平。另一方面,较低的职工薪酬和人力资本投入使得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收益率差别越来越大,导致大量人才资源向外资金融机构流动,加剧金融人才及劳动力资源的缺失。
3.我国金融服务业监管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滞后
我国的法律在金融方面的监管力度还很低下,我国金融立法比较滞后,专业法律层次低,法规操作性较差,实践过程中还常存在不能严格执行的问题。监管方面我国主要依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三会”机制,而在社会监管方面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4.我国金融机构对外合作能力低下
我国的商业银行海外业务开展程度很低,除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海外业务拓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外资银行在综合化的经营模式下,通过大规模的并购和重组已将其分支遍布到全球。国内银行的业务开展主要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而国外银行已将业务重点放在金融衍生工具上,常常通过金融创新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
四、提高我国金融服务业竞争力和解决问题的对策
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服务业应该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发展策略,在充分利用WTO的有利契机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提高国内金融服务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提高金融服务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
1.保持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坚持稳定的金融政策
正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制定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并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危机过后的复苏阶段,应该坚持稳定的金融政策,从而实现其稳定而持续的发展。
2.健全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1995年以来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商业银行体制和保险体制等重要体制,形成了我国金融体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目前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留下了很大的投机空间,不利于金融服务业的稳定发展,必须加快改进步伐。
3.加强金融监管
首先,要求建立有效地外部监管机制和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特别报告制度,建立科学的金融业内竞争规则。其次,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内外部协调,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所在地政府的政策协助,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4.大力培养金融人才
金融服务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应该仅局限在单纯技术和操作层面,更应该注重新一代创新 型、复合型、国际化通用人才的培养,形成以高、中级专业人员为主体的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金融人才的培养途径主要有:大力发展金融教育事业,初步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教育体系,加快培养金融专业人士;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培训,根据世界经济、金融发展新趋势和我国实际需要,建立培训体系,丰富培训内容;积极引进境外金融人才,从归国留学生和境外金融机构中聘请经验丰富、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加强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聘请外国金融专家来华讲学或举办研讨会,选派中高级金融管理和技术人员到境外学习和工作;改革金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努力创造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总之,发展金融服务业对于当前的中国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如今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尚不成熟,对总体水平不高、金融人才缺乏、金融服务机制和管理体制落后、金融机构对外合作能力低下等问题,应该以宏观调控、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大力培养金融人才等策略解决,保护和发展我国金融服务业。
参考文献:
[1]夏慧.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思考.经济沙龙.2005(18).
[2]秦月星.关于中国发展金融服务业的思考.技术经济.2009(2).
[3]姚德文.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探析.金融视点.2008(7).
[4]何德旭,王朝阳.金融服务业若干理论与现实问题分析.上海金融.2003(12).
[5]李静波,孙励.论金融服务业对经济转型的保障作用.湘潮.2009(7).
[6]曾凯.我国金融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分析.海南金融.2009(2).
[7]庞维红.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对策.金融广角.2008(10).
[8]解睿.我国金融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融管理.2008(8).
[9]马胜杰,姚战琪,夏杰长.以高新技术提升现代金融服务业的政策取向.农村金融研究.2007(2).
[10]侯晓婷.我国金融服务业如何应对新的挑战.青海金融.2008(3).
金融论文优秀范文篇3
浅谈移动金融及其发展历程
一、引言
通信科技的进步及商业模式的更新为移动金融的发展打开了全新的局面,移动金融作为一个新型的融合产业,正吸引着大波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加入到这一个市场,分一瓢羹。移动金融不仅可以利用无线网络的优势,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丰富多彩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能够满足用户个性化的需求,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发展诉求,为整个移动金融产业链创造增值服务。
无线网络的普及,移动终端的更新换代,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为移动金融拉出了纵向整合的帷幕,开始了新一轮以智能化、平台化、服务化去中介化为核心的市场革新。移动金融业态的崛起,必将带领传统金融模式向智能信息化与移动网络化并重的新模式转型。
二、移动金融及其特点
移动金融是指采用移动终端、无线网络及移动通讯技术,结合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网络、社交网络等移动互联应用的运营理念和营销策略,对外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及其他增值业务的金融服务业态。
根据移动金融模式承载的技术和本身产业特色来看,其特征可归纳为:
第一,数字化,大数据、云计算等是移动金融得以运转的技术工具,每一个金融数据都是代表着一笔实在的金融交易。移动金融将线下的金融服务搬上移动网络平台,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节约交易成本。
第二,网络化,移动金融业务依赖于移动网络技术,有着网络经济的一般发展规律,因而产生网络效应与外部性、经济规模性及编辑收益递增等特征。
第三,创新性,移动金融是经济与科技发展、金融数字化信息化的产物,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为中心,提升客户体验为目标,其发展与社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服务智能化、柔性化,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动创新发展。
第四,横向跨越,移动金融涉及多个产业,产业相关性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从电信业或是金融业衍生出来的,而是要将其看做一个新型产业,一个综合多行业的产业链,相比于传统产业,移动金融产业链科技含量更高,产业附加值更大。
三、移动金融在国际的发展历程
(一)移动金融萌芽阶段
移动金融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随着GSM的应用,用户通过银行账户直接在互联网上或者移动互联网上向600家商店支付货款,只是简单的输入用户名、密码还有TAN就可以完成交易了,这是一种基于SSL(加密套接字层协议)的解决方案,就是移动支付的雏形。1984年芬兰用户就开始使用这种付款方式,这也是线上银行首次被引入市场。
(二)移动金融普及阶段
1992年,芬兰Merita银行率先推出移动银行业务,允许客户通过GSM网络支付账单,1997年开始,英国Barclay银行与Cellnet进行了关于移动银行业务的合作。用户在一部特殊的手机上拨“Barclay”键,就会受到一份简短的银行声明,用于检查信用卡额度、余额。随后又开通利用短消息检查账户余额及交易等业务。到1999年,有94%的欧洲银行提供了在线银行业务。
(三)移动金融快速发展阶段
20世纪末,WAP手机的问世,给移动金融带来了新的创新点,移动银行业务开始从短消息向WAP转变。Meritu在结束了与诺基亚合作的8个月试验期后,在1999年10月推出了商用WAP银行业务。IBM与某银行在2000年的第一季度推出基于WAP的移动银行业务。1999年8月,法国电信开始移动网购物的Tti Achat业务,采用带有智能卡识读器的摩托罗拉话机,用户使用这种话机通过Cartes Bancaires(CB)公司付款。用户将自己的CB传输到一家参与业务的银行,银行为用户的移动电话提供一个虚拟的钱包,可支付所有移动商务交易的费用。
(四)移动金融百花齐放阶段
在美国,移动用户越来越将手机视为全方位生活管理的核心,人们对财务管理的灵活性、控制力、可用性和安全性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位于德克萨斯的USAA银行利用手机的摄像头完成对支票的识别和入账,实现了支票的完全电子化。在英国,英国付款委员会决定,到2018年,将逐步结束使用支票付款,同时积极推动电子、手机等其他付款方式。韩国的三星和LG在全球手机制造商中处于领先地位,韩国主要移动运营商SKT、KTF和LGT技术储备雄厚、移动设施先进,运营商与商业银行协作发展手机近场支付。
移动支付大势所趋,未来电子付款将朝着无线付款的方向发展,手机银行模式的发展空间广阔。其他机构也推出各类移动证券、移动保险、移动理财等,出现了不设立物理网店只在线上的移动证券经纪公司和移动保险超市。
四、移动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早在20世纪90年代,移动通信兴起,国内银行摸索式地推出手机银行,并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开展移动支付业务。
纵观我国移动金融的发展情况,大致也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移动金融萌芽阶段
2002年至2004年间,我国移动金融萌芽,该时期主要特点:日本韩国尝试移动支付模式的成功,激发我国也开始探索着发展相关业务。国内通信运营商开始推出一些移动支付业务,如图铃下载等,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但由于技术不成熟加之经验不足,这些业务在国内发展缓慢。
(二)移动金融起步阶段
2005~2007年间,技术进步使得移动支付更安全便捷,移动支付所依赖的物理环境持续改进,用户规模扩大,市场接受程度提升,市场环境越发优越。金融机构开始与移动运营商合作,多角度开展移动金融业务的创新。 该阶段主要特点:1、移动设备和互联网的普及为移动金融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2、网络环境与通信环境有所改善;3、金融机构开始与移动运营商合作。
(三)移动金融发展阶段
2007~2009年间,产业环节和参与主体增多,对移动金融商业模式的探索逐步增加。这一阶段,移动金融模式的主导者一直未出现,参与主体的活动范围和实力较有限,产业合作发展缓慢。客户体验差、交易安全性差、信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突出,但因人们消费需求和商业发展的拉动,移动金融产业规模急速扩大。
该阶段主要特点:1、产业参与主体增多,但定位不清晰,商业模式混乱;2、产业价值链不完善,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市场发展缓慢;3、信用安全保障问题未得解决,服务不够丰富,客户体验差。
(四)移动金融繁荣阶段
2009年至今,移动金融市场呈现繁荣状态,产业链各方的实力都有所提高,各主体间的合作加深,移动终端不断普及,技术标准渐趋统一,监管政策完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为移动金融市场注入了更多精彩和活力。
2015年1月13日,我国中央银行引发《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方向性原则。监管当局把移动金融当做丰富金融服务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模式、促进普惠金融的有效方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移动金融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一连串变革将带领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从系统走向生态,融入居民生活,融入商务贸易。
该阶段主要特点:1、移动终端和通信网络进一步普及,移动金融的覆盖面扩大;2、移动金融的服务与应用更加丰富,用户体验增强;3、监管环境改善,商业模式创新,移动金融进一步稳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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