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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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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论文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及到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养老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养老保险的论文篇一:《试谈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摘要: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在当前中国老龄化现象突出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基于此,选取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一角度作为切入点,在分析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衔接;基本社会制度;老龄化现象;养老问题

  1概述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保障我国民生的重要内容,在解决养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均有着重要意义。但受我国历史、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的社会保障领域的影响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导致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因此,了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分析其主要原因的基础上采取合适的对策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必经之路。

  2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早在汉朝,我国国家官员正常退休之后被称为“致仕”,辞官后仍能领取一定津贴,这一制度又在唐宋时期得到了完善,形成了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949~1977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初期阶段、1978~1999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的探索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探索阶段。虽然自面向未参加职保的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以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参保人数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见表1),但受我国特殊国情和政策的制约,城乡养老制度在衔接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造成了社会问题的出现,具体将在下文中进行阐述。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成熟性虽然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与探索,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成熟性仍然是当前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困难的最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1.1“碎片化”特征较为明显,包括养老保险金的最终发放单位存在差异性,导致分工缺乏明确,机构运转效率低;统筹区相互之间存在独立性,养老保险管理过程中无法实现统一管理。例如新农保基金的管理过程多是基于县市级地区所实现的,但县市级地区数量繁多,使得基金管理的风险程度大大上升。

  3.1.2缺失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的失地农民数量已经越来越多,《2014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已经达到4500万以上,但中国现在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是不包括失地农民的,这就使得农村的稳定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更是无从谈起。

  3.1.3各类保险制度在强制性的执行力上不能达成统一,例如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只要能够确定劳动关系,就能够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福利,但一些农村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民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却因为企业不与自身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强制延长城市流动工人的用工试用期等现象而导致被“自愿”的挡在了养老保险大门之外。如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加强劳动者的参保维权意识,同样是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3.2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

  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期,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的身份属性较重,因此职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待遇标准、统筹办法、支付渠道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成熟,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忽视保障属性的缺陷开始愈发明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养老保险资源分配开始缺乏公平性。以养老金替代率这一标准为例,工龄在为10~2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替代率即可达到40%,且会随着工龄的上升显著增长,最高可达到88%。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连续15年缴纳后其养老金替代率最高也只能达到60%。再加上养老金计算时的调整幅度是依据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所进行的,不同人群的养老金之间的差距将会进一步加大。2009年,国家出台“新农保”,但按照当时2元最低的缴费水准计算,农村居民补贴基础养老金每个月也仅有55元,2015年,国家首次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到70元,但与近几年我国CPI和GDP的上涨相比,这一提升所能达到的作用显然是杯水车薪。

  4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

  4.1提高农村人口参保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大数定律,参保人数的增长会显著降低保险制度对应的风险,因此,提高农村人口参保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必经之路,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4.1.1加强维护农民工参保权益,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应当具备与之贡献相匹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缴费方式与缴费年限进行弹性优化,包括延期补缴、继续补缴等,避免农民工因工作流动导致缴费中断而导致自身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使得愿意参保的农民工可以以延续缴费年限的方式得到养老保障。同时,按年缴纳、按季度缴纳,按月缴纳等多种缴纳方式共存的参保方式,无疑也会对农民工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从而有效提升农村人口的参保率。

  4.1.2吸收失地农民参保,虽然某些地方政府针对失地农民数量日益增大的现象采用一次性补偿款的方式来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但就长远角度而言,这是对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无益处的。结合实际情况,可考虑将失地农民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中,并且在此基础上,土地承包方应当就其责任为失地农民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4.2凸显政府作用职能,提高统筹层次和财政投入社保保障能力的大小与社会保险资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呈正相关,针对现阶段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特征明显的情况,可考虑提高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当社保资金由县级统筹转化为省级统筹直至达成资金的全国统筹,当前社保资金的支付压力和风险程度将会得到明显减轻,社会统筹资金相互帮助的能力及范围则会得到较大提升。此外,政府作为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持有者,应当进一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过程中凸显自身的作用职能。可考虑结合现有情况合理制定国家与地方间社会保险基金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涵盖了我国大部分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加大财政投入,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解决过去因农村帮扶城市给农村养老保险造成的诸多弊端;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强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达成,进而达到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目标。

  4.3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升居民参保积极性对于城市的企业职工而言,了解基础养老保险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地方政府应当督促企业按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而针对农民工等工作流动性较大的群体,地方政府则应当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可考虑将职保转迁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新政策进行重点讲解,使得农民工了解到职保转迁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资金也能够同步转移,且职保缴满15年退休后将享有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避免因农民工群体对保险制度缺乏了解进而产生“退保潮”。而在农村地区,同样应当对新制度筹资模式中的“政府补贴”用通俗的语言进行重点宣传,重点培养农村地区居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观念,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保的制度进行解释,培养农村地区居民的维权意识。

  5结语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国劳动力的流动也愈演愈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模块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的现状已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出台,这些问题也正在不断被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也终将在未来实现完美的衔接。

  参考文献

  [1]刘琨.公平视角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城乡衔接研究[J].博论社区,2014,7(20).

  [2]陈世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研究[J].河南管理学院院报,2009,1(11).

  [3]乔金龙.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研究[J].企业管理文教资料,2008,7(29).

  养老保险的论文篇二:《试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摘要:本文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相关问题,首先概述了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在基本养老关系转移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分析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政策,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保障需要,在我国强制建立并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了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工作离退休后基本生活的后顾之忧,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企业以及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在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发放养老金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费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员工由于企业破产、个人跳槽或者是跨省市调整工作岗位,这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需要对基本养老关系进行转移续接,在这一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员工以及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上的办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或者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进行调整,已经成为社会保障领域内制度改革的焦点问题,这对于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分析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繁琐。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在经济制度改革深化开展滞后,我国劳动力跨地区就业以及职工跳槽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人群数量迅速增加。但是由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企业跨区域转移过程中,不同经办机构对于企业职工材料需求、关系转移操作流程以及方法程序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特别是养老保险转移会涉及到各方不同利益,因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存在着手续特别繁琐的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转出容易、转入困难,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必须经过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同意,耗时费力、关系转移办理效率非常低。

  (二)不同企业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一,企业支付负担有所不同,导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受到制约。由于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企业为职工所提供的养老待遇水平以及支付负担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由养老待遇水平高、缴费标准较低的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时,就有可能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纠纷问题的发生,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困难。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责任划分不清晰。当前我国针对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各地出台的试行办法以及地方政策只适合当地区域,这就造成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管理责任意识不清晰,这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特别是跨省级转移过程中出现各种制约问题的首要原因。(四)部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政策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接中存在着一系列不合理的辅助制度,例如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过程中对于职工年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或者是缴费标准等设置苛刻的附加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困难,同时也侵害了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养老保险转移相关政策分析

  当前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相关政策,主要依据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其他部门拟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中对于“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等政策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跨省转移”主要是为了解决在一些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后跨省转移困难的问题,“一地领取”则是为了让符合相关参保条件能够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金,“权益累计”则是为了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能够将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样待遇”则主要是为了让农民工享受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了当前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存在的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问、农民工退保问题、管理服务方便群众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分别在适用范围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原则、资金转移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等关键问题上,进行了细致的解释,这对于推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十分有利。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措施研究

  (一)首先企业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提供便利条件。对企业职工及时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更是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因此,企业应该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将基本养老保险贯穿于企业的全员,同时积极向员工做好宣传,使其认识到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同时这也是增强员工对于企业归属感的重要方式。

  (二)推动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开展。由于我国就业流动越来越快,劳动力在不同区域以及不同企业之间单位更换日益频繁,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以及管理工作任务量越来越大,但是由于一些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水平低,导致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繁琐,存在严重的续接不畅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企业以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强化信息化体系的建设,通过采取各种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将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费用金额、记录、支付、核算以及查询汇入信息化的系统管理之中,当企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时可以实现跨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并通过信息系统完成关系的转移与续接,借助于规范化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顺利完成。

  (三)进一步的提高我国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的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化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必须依赖于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升来实现。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行提升,主要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调剂使用等几方面。在具体的实施策略上,首先国家主管部门应该逐步实现省级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并逐步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支作为关键核心的全国社会保险统筹体系,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和分配适用范围。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简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同时也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的调剂使用,有利于降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提高基金运转、使用以及管理的整体效率。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不同区域产业不断的升级调整,跨省市跨地区劳动就业人口数量迅速增加,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程度更高,这也是我国城市化不断加快的基本表现。在劳动力大规模频繁流动的环境下,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已经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提高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水平,推动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莹.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基本问题的反思[J].经营管理者,2013(06).

  [2]樊云霞.企业养老保险体制的发展问题分析及创新建设[J].企业导报,2011(11).

  养老保险的论文篇三:《浅析机关事业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必要性》

  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必要性

  1.是构建养老公平机制的内在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原本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凸显出诸多弊端,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和单位负担,自己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严重削弱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远远高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易引发广大企业职工的不满,生成了社会不和谐因素。为此,必须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消除企业职工不平衡心理,缓解社会矛盾激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是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劳动力寻求就业的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劳动力常常会在不同的岗位或是不同的地区间流动,这对于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助推作用。然而,从目前国内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上看,国家颁布实施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对人员的正常流动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以公务员为例,当其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后,除了补贴会有所减少之外,退休待遇也会随之下降。正是因为双轨制存在的弊端,制约了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若是能够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融合,即养老保险并轨,并在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建设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及养老金待遇,便能够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企业员工在两个单位之间自由流动,有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及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3.是缓解财政压力的有效途径

  国家保障制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这部分养老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国家财政负责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需要缴纳任何与养老金有关的费用,当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便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较多,从而导致了养老金的基数较大,进一步加重了财政负担,对服务型政府的建立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增多和退休金比例的增大,给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通过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逐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扩大养老金的缴费人群,能够使养老金的收入多元化,在保证退休人员领到相应养老金的前提下,减轻了财政资金压力,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具有促进作用。

  二、机关事业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原则

  1.统账结合原则

  为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可采取统账结合的模式,具体做法是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及职工共同承担,社会统筹部分则应由职工所在的事业单位负责缴费,由此形成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则由个人负责缴纳相应的费用,进而形成个人账户基金。为使缴纳的基金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及时与足额,其管理方式可实行收支两条线。

  2.同步改革原则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一般都是从政府机关开始,而事业单位则是在有关政策通过之后参照执行,鉴于此,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并轨的过程中,要做到循序渐进,并始终坚持同步推进的改革原则,以此来确保并轨的顺利实现。

  3.统一协调原则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过程中,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是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为此,可将分类改革工作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一进行,从而使两者之间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达到互相促进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使分类改革问题获得有效的解决,而且还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推进。

  4.平稳过渡原则

  在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中,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宜对养老金的待遇水平进行大幅度削减,可建立职业年金,以此来缩小差距,保证待遇水平不变。

  总而言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公平机制的必然选择。然而,在养老保险并轨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阻力,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思想、资金来源、养老待遇标准等方面的障碍,所以必须坚持统账结合、同步改革、平稳过渡等原则稳步推进并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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