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论文
工程保险论文
工程保险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产生的特殊财产险,主要以各类工业和民用以及公共事业建设中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工程保险论文范文一:建筑工程保险制度论文
1、加强学科理论探索
建筑行业是一门古老的行业,但可惜的是相应的配套学科知识却很年轻。尤其是当下国际化的环境下,加强建筑行业的学科理论研究,不仅是一件很时尚的事,还是一件具有国际意义的项目。当下中国的很多建筑方面的保险虽说已都建全了,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却还很落后,因此需要建筑学科研究迎头赶上,才能有实力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尤其应该加强保险资金、保险成本、保险的费率、保险所涵盖的范围、保险的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工程风险的保险管理、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的规章制度等。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决定了我国保险行业相关问题的有效执行,而这一切还有赖于建筑工程相关学科研究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
2、制定明确法律法规
上面刚刚提到我国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很有必要。但也不可全盘模仿,因为毕竟还有中国国情之下的现象需要因地制宜地处理。因此我们在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保险法律法规的时候还是可以要参考《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建筑工程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引进国外保险机制的同时,责权分明,划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风险关系,如投保的项目、方式、费用等相关内容都要条款清晰,防发生相关的纠纷。把,参加相关的保险作为颁发相关施工许可证的硬性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准其入市场。
3、健全保险中介组织
同样在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时候,学习国际上的投保人的具体做法:如详细分析和评估保险的风险,确定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确定保险经纪人更有利投保人。因为代理人多数都是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拼命地推销保险的相关产品,保险经纪人却是投保人的娘家人,为投保人服务,比为投保人保险建议、制定优秀的保险方案,替投保人谈判为投保人争取最大利益。办理相应的投保手续甚至是事故之后协调索赔等事宜。一般来说,投保经纪人与投保人一种和谐的良性关系,因为经纪人是投保人的智囊,为其出谋划策,可以业务咨询。相对于保险经纪人的还有一类人是保险中介人,他们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动力,能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为两方保险人员节省时间。因此,我国应加大对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人的专业培养和技术培训,这不仅有利于中国的保险市场有序顺畅进行,还能提高整个市场与国际的竞争力。
4、打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建筑行业的行业协会应该更积极主动,大力宣传,带动建筑人树立保险维权意识,全本行业形成合力,为打造一个合理合法合乎中国国情又合乎国际趋势的建康建筑市场。本行业认识到还不足,还要让保险公司也明白我国当前的保险服务意识与国外相比还有差距,应该提高自身的同时确保国人先占领这个巨大的市场,防止因自身的技术等相关问题落后而给国际保险市场以可乘之机,使得肥水流到外人田里,得不偿失。因此,这就给本国保险公司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如何打造自身的硬件应对国际市场的冲击。我国国内的建筑保险行业除了要在诚信形象等方面下功夫外,还要开发、利用、保护国内现有的保险资源,认真探索建筑工程建设方面的规律,主动拓展建筑工程保险市场,把握建设单位信用评估,在审核保单、确定核赔、给予赔偿等工作方面拿出诚心与诚意,让投保人无后顾之忧。那么对于这样庞大的竞争市场,人才培养单位比如高校也相应地把握机会,加大开设建筑工程保险相关专业的能力,积极发现市场并满足市场需要,为人才有的放矢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还可以本着走出去请进来,把国外这方面的高级人才引进来,为培育我国市场而不惜余力。通过培养、交流甚至合作,确保我国建筑保险市场有条不紊进行。一方面有能力开拓国内建筑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可以向外拓展打开国际建筑保险市场,这将是一声双赢的较量。
工程保险论文范文二:论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推广
在国内,建筑工程保险普及率不及一成,但自90年代以来,我国建筑工程险的普及率却是稳步增长的。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建筑工程险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创造了条件,也为建筑工程保险监督制度也在涉外领域之外的工程项目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数据,2000年工程保险金额,同比增长16%;2001年工程保险金额,同比增长28%;2002年工程保险金额,同比增长21%;根据上文2009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可以知道,2009年工程保险金额同比增长31.6%。由此可见,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作为建筑工程的监督机制,并且以此来使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化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内建筑参与方(施工单位、施工分包单位、设计方、咨询单位)的应用。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推行面临的困难
1.政府法律法规完备性不足。建筑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80多年的历史,然而在我国仅仅是在80年代引进国外工程经验才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一并带入。在众多欧美发达国家已有法律条文规定,建筑工程各参与方如未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职业责任险等险种,则不能参与投标竞标。国家在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中。也仅仅是将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作为强制性的保险,这样的结果导致了国内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推行较难,也致使了国内保险险种单一。所以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的迫切性可见一斑。
2.建筑参与各方建筑保险制度思想意识不足。由于风险事故造成巨额损失,毕竟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为如此,在施工单位参与方的思想中,为一个小概率事件单列一项风险管理费必要性有待考虑,认为风险管理费为“额外支出”,徒劳无用反倒增加工程成本。抱着这种思想在承接工程项目的项目参与方不在少数,建筑保险投保人不去主动寻求风险转移,使投保人与保险人形不成互动,成为了建筑保险制度推行的障碍。
3.保险机构发展缓慢。保险机构在建筑保险制度中作为保险人而存在。保险人不仅仅进行清算赔偿,还应当充当建筑工程项目参与方之一,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指导监督。只有这样,保险机制才是完善的、完备的。现今在国内,保险机构仅有清算赔偿的职能,未能履行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监督职能。这样一来,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不起信任关系。由于缺少工作方面的沟通协调,在发生事故需要进行清算赔偿时,双方不免出现意见分歧,影响相互之间的合作,也因此使双方的信任程度更加降低,对后续工程继续投保建筑保险必然会产生影响。
利于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推行的可行性措施
1.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规范引导。由于建筑工程保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相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投保承保金额一般较大、承保风险众多、保险人主体较为复杂。鉴于上述种种原因,使得保险机构与建筑参与方都不愿意投入更多成本来通过建筑保险来转移风险。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在一定层面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建筑保险制度进行保障。追溯我国引入建筑保险制度的原因是,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中,工程保险才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引进我国。之所以形成国际惯例,则是由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列入了合同条款中。我国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建筑工程保险进行宏观的管控,避免建筑各参与方因为成本问题而抱侥幸心理放弃投保,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们建筑市场险种单一的顽疾。
2.保险机构自身发展有赖于保险人才。在上一节中提到,现今在国内建筑市场中,保险机构仅仅履行风险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后进行鉴定清算赔偿的职能,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大危险性施工方案的制定与投保人沟通交流较少,这样会直接影响保险机构的经济利益,也会间接影响到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关键一点就是保险人才缺乏致使保险机构服务不到位。建筑工程是一项多元化的工程,包含工序、材料、质量、安全等等复杂繁多的元素。涉及到建筑保险,保险人不单要有扎实的保险理论知识,更要有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工程成本造价方面的知识,而这种人才目前在国内非常稀缺,保险机构更是不情愿投入资金来招揽,致使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遇到瓶颈,造成建筑保险板块的空白。时代在发展,我国教育也应该顺应潮流,不妨开辟建筑保险专业的先河,为我国建筑保险业界输送更多的栋梁之才。
3.放宽外资房地产企业进入国内条件。说到外资房地产企业进入内地,便会想到热钱流入、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投资性需求增强、房价上涨、刚性需求群体受到冲击等等一系列问题。外资流入的确会给中国国内经济市场造成很多冲击。然而,外资房地产进入内地,无论是与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或者是独立开发都能对建筑保险制度的推行起到一定的帮助。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建筑保险制度在建筑市场经过80多年的发展,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无论是在本国,还是进入中国,建筑保险制度都已经作为企业惯例存在于工程项目中。国内建筑市场完全可以继世界银行投资项目之后,第二次引进外资企业的先进管理方法,使国内建筑保险制度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结语
我国建筑保险发展近30年以来,在建筑工程中得到的应用一直不温不火。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使我国原本显得混乱无序的建筑市场变得井井有条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与国际融合度的重要指标之一。2002年中国加入WTO之后,一切商业活动、商业贸易都在逐渐与国际标准化看齐,建筑产业作为我国现今的支柱产业之一,如果与国际标准脱节必然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所以无论是政府、保险机构还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都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致力于建筑保险制度的推行普及中来,建筑保险制度的全国性推行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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