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的论文(2)
农业保险的论文篇2
浅谈河南农业保险发展
摘要:长期以来,作为政策性业务的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河南省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促进河南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客观要求。综观国内外规避和防范农业风险的各种方法之成功经验,农业保险无疑是其中最有效、最直接、最稳定的主要方法之一。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河南农业保险在制度安排、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目标定位、发展模式等多个角度,提出了建立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构想。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一、引言
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者而言,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有效工具;对国家而言,它是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手段,是经济分配的“调节器”、农民生活的“保障线”、国家社会的“稳定器”。
2004年,借当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东风,农业保险试点正式启动。但真正形成星火燎原之势,却是2007年,我国开始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中央财政首次决定先拿出10亿元,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和湖南六个省区进行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试点,初期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等5个品种,当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1.94亿元,同比增长了6倍多。
2008年,中央财政的补贴规模扩大到60.5亿元,范围也扩大到1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了中国全部的粮食主产区,并增加了花生、油菜达到7个品种。当年农险保费收人达到110.7亿元人民币,同比翻番。根据保监会的统计,2008年,全国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保险业已支付农业保险赔款70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46亿元,养殖业保险赔款24亿元。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5.1亿亩,参保农户达6700万户;能繁母猪保险共承保4300万头,参保农户达1200万户次,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赔款累计达42.2亿元,受益农户覆盖1032万户次。上述数据均比2007年翻了一番。河南是农业大省,探索建立适应河南省省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对于预防和分散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动物疫病与外来物种入侵;对于河南农业运用“绿箱政策”参与国际竞争;对于分散政府救灾负担,建立市场救灾机制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河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河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
河南省利用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起始于1951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始经营。1984年,重新开办农业保险,全省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得以全面恢复。以后险种不断增加,业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业务收入增长很快。就养殖业保险来说,除原有的牲畜保险外,还开办了生猪、奶牛、养鸡、养鱼、养貂、养兔、养鹿等各项保险业务;种植业除棉花、烟叶两个险种外,还开办了小麦收获保险及林木火灾、果木、花生、水稻、塑料大棚等险种。尤其是1991年河南省所创造的农村互助统筹保险曾经在国内很多省市推广,走在了国内农业保险的前列。
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属于农民互助互济性质的保险组织,其思想主要体现在,使用农民自身的经济能力解决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以盈利为目的,所筹集资金的结余及增值作为全体会员的风险准备金。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办县以下的农村各种财产险、责任险、种养险等保险业务;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为富裕后的农民试办人身、计划生育等保险业务;结合防灾、科研开展农作物防雹、增雨、防治病虫害、植物保护、家畜家禽检疫、防疫,优良品种及农业新技术推广等项保险业务。互助会设立县领导委员会,其中包括各职能部门及农民代表。互助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县支公司内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农村互助保险中既是设计者,同时也是农村互助保险的组织、推广和具体经办者。其与农村互助保险的关系主要是组织与代理的关系、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关系,同时承担30%的分保和后盾工作。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农村互助保险彻底摆脱了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单独经营、商业性的局面,把农村保险转变为农民群众之间互助互济的非盈利、非经营性的保险体制。
二是由于其是互助基金,属于农民互助性质的组织,不具备盈利性。在遇到灾害时,互助会可以使用互助基金进行灾害补偿,不但可以动用互助会利息而且可以动用本金,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原来风险基金在使用上的种种限制。由于其非盈利性,也争取到了政府对于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免于纳税的优惠政策,为基金的积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是以县为单位核算,结余留存当地,归全体会员所有,真正建立起了“相互联系多层次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由于农村互助统筹保险范围已经超出了农业保险的范围,以农村为范围核算,以财产险的盈余补贴农业险的亏损,在区域范围内实现了“以工补农”、“以险补险”。
四是在进行统保时,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签单,由于存在同一个地区其个体的产量与总产量不一定完全正相关,必然会出现按全乡平均亩产量不该赔款,而个别村、户实际受灾严重时需要赔付的问题。统筹办法规定,凡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乡(镇),保险期终止时,可按当年该乡(镇)实收保费的15%-20%作为无赔款优待返还到乡(镇),用以解决全乡(镇)范围内达到承保产量而部分村、组受灾达不到承保产量的实际问题(俗称“打补丁”),这种问题也与国外进行县级统保中出现的问题相类似,而农村统筹互助会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国家对于分保、免税、补贴三种形式的互助会给予扶植和支持,河南省对农村互助保险免征全部税、费。同时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实现“统保”等问题上给予大力的支持是使农村互助统筹保险得以成功的关键因素。
然而,1998年后,和全国其他地区农业保险的萎缩一样,河南省农业保险也急剧萎缩。2003年至2005年,中国人保在周口、新乡、南阳和商丘等市开展棉花、小麦和其他农作物种植保险,3年累计取得了363万元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316万元,赔付率达到87%,超过70%这个分界点(据统计,一个保险产品的赔付率超过70%,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做赔本买卖)。正是这种高赔付率的存在,使得河南投身于“三农”市场的保险机构独木难支,严重影响了其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积极性。目前在河南省,真正意义上的“农业险”并不存在,原来有的部分业务也逐渐消失了。同时作为我国农业保险重要模式之一的互助统筹保险也随之失败。
(二)河南省农业保险互助统筹模式失败原因分析
从内部原因分析,在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改制以后,其以效益最大化的盈利性企业的特点更加突出,而对于农业保险30%的分保其风险也相当大,并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分保部分并没有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因此,其从事风险复杂、赔付率较高的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有所降低。不久河南省取消了农业保险处,从而使这一组织形式失去了依靠。
从外部原因分析,由于市场经济的力量不断增大,政府在生产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弱化,同时其对于农业保险所需要的统保的支持力度大大降低。统保是在目前技术等条件下,尤其对于大宗农作物,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逆向选择以及解决农业风险巨大、承保面必须宽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由于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较重,加之,将农业保险的收费和乱收费项目混为一谈,导致统筹无法进行,从而导致了这种保险形式的“流产”。而由于当地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性质认识不清,将农业保险业作为乱收费项目对待。这也导致了农村互助统筹保险所依据的条件发生了动摇,既没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进行统保更加困难,而按户进行承保,又使得保险的成本急剧增高,从而使这种以成本保险为依托的低保障形式难以实现。
三、河南省农业保险发展策略的探讨
(一)关于河南省农业保险模式种类的选择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模式有很多种,但并不是每种模式都放之四海而皆准。各种保险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陷,没有一种模式可以作为普遍适用的教条。河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显然必须根据自己的特点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根据河南的经济和保险发展水平,以及农业风险状况,河南农业保险不能单纯采取保监会推荐的某一种模式,而只能综合使用几种模式。比如采取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模式,财政支持不足,将使农业保险处于“不保不亏,多保多亏”的状态;采取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者设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则需要财政提供强大的支持,这是河南财政难以承受的;而单纯依靠农民互助保险,在河南这样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农民收入又不高,一旦遇到普遍性的严重自然灾害,这种合作制所提供的保障将会杯水车薪,意义不大。因此,河南农业保险应由商业保险公司以统保方式经办,以减少行政开支;依靠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降低费率;实行“大农业险”,以险养险,以弥补亏损;实行共保和免赔额(率)方式,以降低损失率和赔付率;逐步发展,以缓解财政压力;发行债券,以应对巨灾风险等保险模式综合使用。
(二)河南农业保险模式的实施策略
要发挥农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其发展策略是实现政府、保险人和农民的良性互动。
1 政府“补足”农民利益,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
(1)实行一部分法定保险,创造基本农业保险需求。
要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在农业保险需求方面,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期应积极拓宽渠道帮助农民参保。实行一部分法定保险,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且也可以避免防灾等方面的“搭便车”行为,减少对非投保者的外部效应,并增加和壮大保险基金规模。当然,河南农业保险的标的和险种确定,主要取决于河南农业的实际状况和风险状况。具体的险种可包括小麦险、玉米险(如产量险、火灾险、制种险等)、养殖险、经济作物种植险等。这些作物遭受的风险有很多种,其中主要是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应当把主要自然灾害作为可保风险,否则,农民投保农业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2)给投保农民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是一种国家财政高度补贴型的保险制度。由于农民保险利益的正的外部性,完全由农民来负担保险费不合理,政府必须对外部成本进行一部分补贴。在实践中,政府可以将粮食风险基金、农业生产性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等一部分直接补贴作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可有效放大补贴功效。
(3)巨灾发生时为农民提供大额保险赔付服务。
农业自然灾害是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时间和空间高度相关,往往波及面广,损失额大,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风险。政府要逐步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在巨灾发生时为农民提供大额保险赔付服务,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
(4)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因地制宜激励农民保险需求。
农业保险不是任何一个机构能够独立承担的事业,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某些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有效整合各种支农政策资源。各地政府可根据自己的财力条件来制定保费补贴水平,在政府财力雄厚的地区,可以采取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
2 农民努力争取保险利益。
作为农业保险的一方主体,农民应该承担义务并获取经济利益,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中做出理性选择。
(1)加强保险意识,分摊保险成本,获得保险利益。
农业保险能够给农民带来补偿利益、预期利益,政府正在实施各项政策,补贴农民的外部成本。保险人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将会有效增加保险供给。因此,农民投保农业保险,运用保险机制转移农业风险将是大势所趋。投保农民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应根据农业保险的费率缴纳保费,组成保险基金的基本部分。同时,寻找途径向外部分摊保险成本,从而使保险义务与权利更加匹配。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政府补贴农民一部分保费,另一个则是农民将一部分保险费通过市场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业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农产品价格转移。农民先缴纳全部保费,然后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移出去。
(2)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降低保险成本,维护农民利益。
农业合作社主要分为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以能人为核心,联络若干专业农户,每户投资入股,组成紧密型的股份合作制服务经营组织;第二种是以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大中型企业为龙头,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一个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联合体;第三种是以原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载体,组建为农户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其组织功能作用十分明显。组织专业合作社取代单个的农户投保保险,可增强与保险人谈判的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另外,作为团体保险投保也可降低保险成本。目前上海市农村专业合作社中,农业保险投保率已近40%。
(3)建立保险合作社,降低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节约保险成本。
同目前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相比,保险合作社是保险发展史上更原始的组织形式,是一种非盈利的保险人。保险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被保险人只能是社员。社员对保险合作社的权力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保险关系的建立必须以社员为条件,但社员却不一定必须建立保险关系。保险关系的消灭既不影响社员关系的存在,也不丧失社员身份。
3 多策并举解决保险公司的“双高”问题。
“双高”是指“高赔付率和高成本”,二者共同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解决高费率问题需要多方协作,多管齐下。可供选择的方式主要有:
(1)统保。
要求一个区(县)或一个乡(镇)范围内,所有同类的单位共同参加保险,若投保比例不足,赔偿则按棚应比例计赔。这既能增加农业保险的役盖面积,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有效防止保险的逆选择,又可以减轻农业保险展业的工作量,利于在减灾、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上统一标准,统一手续,以缓解农业保险工作人力与财力上的不足,也便于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统保政策和适当的行政干预手段,是有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
(2)共保。
实行与科技部门联合共保、利益共享、责任共负、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关系,使科技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效地结合,有利于做好承保、理赔和风险防范工作,有效降低损失率和赔付率。
(3)多样化承保。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农业情况、经济条件及经营状况,自行确定法定保险责任外的保险范围和保费标准。
(4)以险养险。
以其他赢利险种来弥补普通农业险种。
(5)设定免赔额和免赔率。
实施有效的灾前预防、灾后及时施救查勘是降低农业生产损失率和保险赔付率的有效手段。但风险防范、灾后施救工作必须要农民积极作为,农民能否积极作为,关键在于其与农民自身利益关系的紧密程度。因此,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和免赔率,把农民的自身利益与风险损失直接联系在一起,将大大提高农民对风险防范和灾后施救工作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