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论文发表(2)
失业保险论文发表篇2
浅谈失业保险影响失业者再就业
摘要:介绍失业保险的定义,分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分别论述中西方学者关于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期的研究,根据我国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各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但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结合还不够紧密,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发挥并不充分。最后提出改革思路,以期为消除潜在的社会风险和动荡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影响;探究
一、失业保险的定义
所谓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正是由于失业保险的这两大功能,人们又将其称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目前,失业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失业保险来解决失业问题。
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现状与不足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开始于1986年,并先后制定了三部有关法规:一是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二是1993年4月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原有《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三是1999年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也就是目前仍在执行的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失业保险建立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支持了企业改革。时至今日,失业保险更应扮演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角色。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在很多方面显露出不足,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在价值层面上,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和有违公平原则两大不足。
在立法技术上,缺乏一个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的综合性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且立法层次偏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资格条件审核不严,欠缺资格审核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的规定比较含糊或根本未做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失业保险待遇偏低,计发办法不合理,且与其他制度缺乏相互衔接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几乎空白。在失业保险的管理上,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多支少,开支不合理;失业救济金发放失控等。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西方学者关于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期的研究
对于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研究,西方学者早就开始了。西方学者对于失业保险影响失业者再就业行为这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理论和经验研究,其研究的切入点主要有劳动力供给行为、失业持续期、劳动力流动与转换等,其中,关于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期的研究占绝大多数。失业持续期即失业者从发生失业到重新就业之间的时间间隔,失业持续期的长短是体现再就业水平和效率高低的主要方面。关于失业持续期研究的观点主要有:一是主流观点认为,高额度和长时期的失业保险水平,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期,使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二是认为失业保险金具有正面的激励作用,能够使失业者的搜寻工作能力得到增强,反而会更快地实现再就业。
认为失业保险水平与失业持续期存在正相关关系的观点。近几年的经验研究结果与早期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对美国的研究中,失业持续期对于失业保险给付额的弹性系数要高于0.5(Meyerl990),对于保险给付期限的弹性则要大大小于0.5;Hunt(1995)对德国的经验研究也发现了两者间的明显相关关系;在对瑞典(Carling et al1996)的研究中,这种影响效应则要小得多;Ham and Rea(1987)研究得出加拿大的失业持续期明显受到保险给付期限的影响,但不受保险给付额的影响;Abbring,van den Berg,and van Ours(2000)等发现荷兰失业保险给付水平的下降能够明显缩短失业持续期,但在其分析中很难将失业保险给付的减少与其它政策因素分开进行比较,只能分析其联合效应。总之。虽然各国之间对于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期的分析结果有所差异,但失业保险与失业持续期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是存在并经过检验的。
关于失业保险水平对失业者的再就业行为影响的经验研究方面,Mortensen(1977)、Burdett(1979)、Meyer(1990)、Katz and Meyer(1990)等人通过大量的经验研究,证实了再就业率随着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临近而不断上升。他们也考察了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对再就业行为的影响,再就业服务等针对长期失业者的劳动力市场项目的作用。Edin and Holmlund(1991)、Carling et al(1996)等人以欧洲福利国家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接近保险给付终点时,参与劳动力市场项目的失业者明显增多,再就业率的变化则不明显,充分证明了失业保险水平的提高对于失业者的再就业有着明显的负激励效应。
在研究方法方面,多数研究中均建立了计量经济模型(如持续时间模型(duration model)、横截面数据模型(cross section)等),采用各种数量和统计方法对失业保险的激励效应进行了估计。在不涉及外生政策变量的研究中,典型的方法是对失业持续期与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给付水平或替代率、工资或收入水平以及其他人口统计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在对失业保险影响失业持续期的研究方面,Tatsiramos等使用参数化存活分析(survival)等计量方法,建立了关于失业的参数化持续时间模型(durationmodel),将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变化作为外生变量分析其对失业持续期的影响。一些学者还研究了失业保险对于不同收入和性别的失业者、失业保险体系外的失业者的再就业行为的影响效应。通过长期研究逐步形成了基于不同研究方法和角度的理论体系与模型,探索出了失业保险影响失业者再就业行为、失业持续期以及再就业率的基本规律。
四、我国对于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方面的研究
我国对于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方面的研究成果多数只是对失业保险对于失业者再就业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定性描述。
在实证研究方面,仅有的实证分析的文献是对失业持续时 间的研究,聂爱霞做了失业保险对失业持续时间影响研究综述,认为我国关于失业保险和失业持续时间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归纳起来有两类,一类是从失业保险给付额度的存在或变化的角度进行探讨;另一类是从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变化的角度进行研究。如杜凤莲等利用调查数据分析了失业持续时间对中国城镇人口再就业后工资的影响,发现失业持续时间每延长10%,再就业后工资就下降0.46%-0.55%;再有,王元月等根据工作搜寻理论和青岛市失业者登记数据对享受不同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差异进行了实证研究。结论发现:享受失业保险者的失业持续时间明显长于不享受失业保险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在失业保险给付额度相同的条件下,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与失业持续时间成变动关系。在使用的方法和工具方面主要有存活分析方法;持续时间模型(马驰骋,王元月;2006)证明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同样对失业者的再就业行为具有负激励效应,延长了失业持续时间。
五、结束语
从以前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关系方面大多只是仅限于文字性的描述,并没有确切说明两者关系的实证研究。本文没有继续从失业持续期的角度人手,而是从宏观上对失业保险与再就业之间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各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但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的结合还不够紧密,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发挥并不充分。
第一,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与再就业和国企再就业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尽管各自的增长是非平稳的,但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
第二,虽然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失业保险金、再就业培训费与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与再就业有较强的相关性。失业保险对再就业有很强的影响,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并不是再就业的原因。这说明,目前失业保险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主要停留在生活保障层面,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助长了一部分人的懒惰情绪。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功能的同时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
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失业保险对于再就业的负激励效应。对此,我国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合理的功能定位与制度设计。基于就业优先的考虑,我国的失业保险不能只充当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而应当发展就业型的失业保险体制。具体来说,失业保险制度要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设计适度的保险给付水平,并提高再就业服务水平,以增强失业者的自我保障能力和再就业能力,帮助失业者重返劳动力市场,消除过度保护所导致的失业者寻找工作动机下降的负面后果。
第三,失业保险金中用于再就业的培训费对再就业的促进作用不明显,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不存在因果关系。这说明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结合还不够紧密,再就业补贴使用效率不高。鉴于此,我们应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促进就业的比例,适当加大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投入。同时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调剂上下功夫,加强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