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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论文精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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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论文精选

  学生保险论文精选篇2

  浅析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失业现象已逐步演变成了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文章首先对大学生失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次论述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意义,最后对如何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失业保险;制度完善

  一、我国大学生失业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从1997年开始,我国实行大学生就业双向选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统招统分”政策彻底废除,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而且自1999年以来连续扩大招生规模,中国的高等教育开始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换,使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急剧膨胀,因此毕业人数也迅速增加,如全国高校在2000年的毕业生为107万,到2011年时则高达660万,①考虑到以往毕业还未就业的学生累计达150万,因此将有810万的学生面临就业问题,而在2011年市场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也只有1221万,②其中还有很大部分都属于劳动密集型岗位,这部分岗位并不十分适合大学生,这意味着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极大的竞争。

  (二)大学生择业心理过高

  很多大学生毕业的职业选择预期心理过高,将自己的择业范围锁定在第一劳动力市场,期望就业稳定、工资较高、劳动条件好、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更多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有更好的职业前景,而且倾向于在东部沿海地区及其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因此该市场的竞争力很大,导致了一部分人力资源的闲置,但是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岗位却出现了空缺现象,这样便造成一部分人的失业。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失业不仅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将会呈现递增的现象。当一个社会群体的失业率突破一定界限时,社会的稳定性将会受到冲击,这是不可避免的。从目前状况来看,大学毕业生失业现象非常普遍,对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例如,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已经有了读书无用的消极思想。因此,大学毕业生作为高知人群,其失业不仅会引起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产生宣示效应,挫伤社会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而且,大学生长期失业的状况使得毕业生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则可能会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一旦形成过激行为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毕业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给大学毕业生一定的缓冲机会,平抑他们的挫折情绪。大学毕业生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机会去过渡、进入社会的角色,这不仅可以直接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没有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国务院在1999年1月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但是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在校期间并没有履行缴费的义务,所以他们并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因此,如果给应届毕业生发放失业保险金,就违背了失业保险中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在1988通过的《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对象为: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得不到适当工作,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③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应当是《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规定的这类群体,而且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制度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因此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有助于拓宽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完善必定有助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三)促进大学生再就业的需要

  建立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十二五期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如广大的西部地区实行“三支一扶”、“进村进社”政策,让大学毕业生回到农村地区比较薄弱的医疗,教育,以及乡镇和街道办的社保或基层的旅游事业单位工作。这些政策与措施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了国家引导与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而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初衷。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失业保险的立法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将大学生失业纳入该保障范围之内。目前我国各大省市为解决大学生失业的问题而制定了相关的措施。例如2007年河北省出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于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生当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人失业保险范围, 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湖北省在2010年8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将大学生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其中规定“对大学生实行见习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按照规定发放其基本的生活补助,同时政府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⑤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中规定“建立大学生就业实习制度,其中规定了学生实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以及实习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报当地劳动委员会备案,还规定了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

  广东省江门市2009年制定的《江门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办法》中规定了“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大学生可以从江门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临时生活补助”。针对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国务院可以先制定《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其不仅要对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险项目、保险标准、保险期限的具体实施和操作作出细化的明确规定,而且还要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

  由于大学生在校期间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其保险费用的缴纳主体应做出详细的规定,由国家、学校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缴费的义务,国家和学校承担80%,学生个人承担20%。只有通过立法程序将大学生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失业保险的各项具体措施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落实到位,也只有这样大学生失业保险机制才能够真正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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