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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养老保险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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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老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养老保险相关论文范文一:试析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及对策

  论文摘要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呈现出规模庞大且老龄化速度较快的特点,并且地区间的老龄化比例也有所差异,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们通过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够提高我国的养老保险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

  论文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险 影响 对策

  一、 引言

  国际上认为,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数的10%或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数的7%,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如果以这种标准来判断人口老龄化的话,我国于2000年就已经开始步入人口老龄化,在随后的十几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剧,规模不断扩张,且地区间差异更加明显,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数量急速上升,使得我国面临较为严峻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然后经历了“”的破坏与恢复,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后的改革和完善,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意味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全面和完善。随着儒家思想、三纲五常日益淡化以及独生子女的增多,年轻人可能无法为老人提供较为周全的赡养,而养老保险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得老年人的生活可以预期,使得自己老有所养,免除了后顾之忧,也增加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强化了家庭关系中感情的交流。但是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也给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比如存在养老金筹集更加困难,养老金资金缺口变大,平均寿命的延长使得养老金的支付周期变长,地区间差异造成养老金制度难以实施等问题。我们接下来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消除或减轻人口老龄化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 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造成的影响

  (一) 养老基金筹集更加困难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基金的筹集方式也应当不断的进行改变,然而我国现有的养老基金筹集方式给养老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困难。一是养老基金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在社会统筹部分如果工资替代率保持不变的话,则赡养率越高则养老基金的缴费率越高,而赡养率是与人口老龄化程度呈正比的,这就使得人口老龄化极大的提高了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而企业或个人对于养老保险费的上缴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如果保费的上缴不能按预期收回,将严重影响养老基金的筹集;二是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筹集较为困难,大部分乡镇企业的发展极其不稳定,且最近几年经济更加不景气,面临严重的生存困境,而且大多数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于养老保险不够重视,所以可能不会为企业的员工购买养老保险,使得养老基金的筹集不够全面;三是农村居民对于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观念仍然停留在养儿防老的层面,且对于国家的养老基金缺乏基本的信任,导致农村养老基金的筹集较为困难。以上几点均导致养老金的筹集过程面临较大的困境,养老基金的补给严重不足。

  (二)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不断增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开始领取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数量越来越多,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面临巨大的压力,不过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革,养老基金将面临巨大的赤字;第二,由于退休制度不够健全,一些机关单位的员工可能出现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的情况,且机关单位员工的养老保险领取数额较大,给养老基金的支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第三,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人类的不断进化,老年人的平均寿命得到了很大提升,这就使得养老保险的支付周期变长,大多数人领取的养老保险均会超过其缴纳的数额,导致养老基金支付面临较大困境;第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退休前累积缴纳的基金已不足以支付当前经济条件下的养老金金额,所以国家多次提升养老金水平,这就使得需要支付的离退休费用越来越高,对养老基金的支付能力提出挑战。

  (三)养老金保值增值能力差,存在潜在风险

  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一种长期的金融投资,其涉及的范围较广,涉及的数额巨大,但是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保证增值能力较差,无法利用养老基金巨大的数额带来更多的收益,且养老基金的保管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国家对于养老基金的管理缺乏统筹的安排和全面的评估,无法为养老基金提供良好的投资方式,使得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部分养老基金出现了贬值,对养老基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次,国家对于有些养老基金的投资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比如据说将有400亿资金将进入股市,但是相关部门在利用养老基金进行投资之前,缺乏对于该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也无法确定该投资的风险收益值,使得养老基金保值增值能力较弱;最后,缺乏对于养老基金的监督控制体系,对于养老基金的入账和出账,尚未建立完善的监督控制体系对养老基金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防止养老基金贪腐、浪费现象的发生,以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为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 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并不统一,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给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首先,据数据显示,我国于2014年进入高度老龄化的省份有19个,然而新疆、西藏、宁夏、青海等地区的老龄化程度不够严重,甚至没有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人口结构较为年轻,如果对养老保险进行统一的管理,则会造成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和社会矛盾不断凸显,比如对于养老金的筹集数额及筹集年限应根据地域不同有所差异,各个地域的退休年龄也应有所差异,如果仅仅按现在这样统一安排,则缺乏针对性,将会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甚至对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其次,养老保险的城乡发展不平衡,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农村的老年人数量也在不断加深,但是由于一些农村的思想观念仍然停留在养儿防老的阶段,或者是农村一些人缺乏购买养老保险的能力,使得农村大量的老年人没有购买养老保险,不利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不断完善,并且给社会的稳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三、 人口老龄化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进措施

  (一) 拓宽养老基金筹集渠道,建立养老基金补偿机制

  不断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完善基金筹集方式,并建立养老基金补偿机制,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给养老基金筹集带来的压力。第一,在对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计算时,应当充分结合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个人的支付能力,并对赡养率、预期养老基金缴费率、工资替代率进行科学的计算和准确的评估,以确定最佳的筹资方式,避免个人或企业不愿意进行养老基金的缴纳,增加养老基金的筹资数额;第二,增强乡镇企业管理者的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意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乡镇企业养老基金的缴纳,比如对于乡镇企业盈利能力较弱,生存较为困难的情况,为其量身制定一款适合其为企业员工购买的养老保险方式,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当乡镇企业倒闭时,对于企业的职工转换养老基金筹集方式,继续养老基金的筹集,并且对于给员工购买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给与资金奖励和政府支持,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第三,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力度,通过加大宣传增加农村老年人购买养老保险的力度,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提供广大的市场;第四,建立养老基金补偿机制,对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基金临时亏空或财政赤字,应当由政府建立补偿机制,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与临时支持,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 采取相应措施缓解支付压力

  针对老年人不断增多、老年人平均寿命变长、提前退休、经济不断发展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可以利用以下方法给与一定程度的缓解。首先,分地域对我国的老年人口以及已经购买保险的老年人口进行准确的统计,并利用运筹学、统计学、数学等方法对我国收入的和可能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分析,以确定最优化的养老基金筹集方式和支付方式,缓解支付压力;其次,针对不同地域,对不同地区的老年人数量及平均寿命进行统计、分析,对于不同地域制定不同的保费以及养老保险支付方式,使得养老保险的支付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以缓解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再次,延迟退休年龄,由于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可利用劳动力的减少以及养老基金的赤字,所以可以通过延迟退休增加就业人口,并且减少养老保险支付年限,有效缓解支付压力,而我国也已经着手开始采取这一措施来缓解养老基金的财政赤字;最后,准确判断经济形势及其变化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养老保险的实效性和可调节性。

  (三)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额庞大,如果能够采取恰当的措施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将为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提供一些帮助,我们可以通过如下一些方式来促进养老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的提升:一是对养老基金的性质和筹集方式、支付时间进行统筹安排,对于不同地域、不同筹集方式、不同支付方式的养老基金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以确保资金投资的最优化,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建立完善的养老基金风险评估系统,在养老基金进行风险投资之前,应当对运用各种风险评估软件对该笔投资的风险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建立对应的风险防控机制,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的同时实现保值增值;三是建立养老基金的日常监督控制体系,通过计算机对养老基金的日常变化进行实时的监测、审核、评估,及时发现其中存在问题或者是可能造成资金风险的指标,并及时的加以控制,并对养老基金投资的每一个步骤进行监督控制,以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 统筹区域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城乡差距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统筹区域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城乡差距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对于各个省、市的人口老龄化现状和人口老龄化趋势进行全面的统计、了解,并且结合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分门别类的、细致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省、市的养老保险制度均有所区别,但是与自身的地域特点和发展情况相适应,从而促进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整合,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更具针对性,以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其次,通过宣传教育和颁布适合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农村老年人购买养老保险的力度,比如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村老人意识到城乡一体化给他们带来的冲击,可能以后无法利用土地来维持生活,并且让其意识到子女进城后可能面临巨大的压力无法很好的赡养他们,让其主动购买养老保险,对于没有能力购买养老保险的,国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扶持。另外,就是应当退出适合农村老人购买的养老保险,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已经做到了这一点。通过以上方法,实现全国各个省、市、县、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养老保险相关论文范文二:浅析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主导

  论文摘要:政府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体现政府基本职能,缩小城乡二元差距,维护农民基本权益,弥补传统养老模式不足的需要。国外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合理定位提供了有益启示。我国应采取立法先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用适度集权的监管模式取代分散监管模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就开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虽然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框架己经基本形成,但广大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工作却大大滞后,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基本陷入停顿状态。其根本原因是政府这一责任主体的缺位。因此,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农民生存权的尊重,而且是解决”三农问题”和新农村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政府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资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其实施运行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需要政府进行介入。

  (一)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品的性质上讲,是政府基本职能的体现

  公共性是政府的基本属性,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的存在是政府的根本前提。对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基本社会职能。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理应由政府提供。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以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不能顺利进行,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缺位。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二)从公平的角度讲,有利于缩小城乡二元差距

  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农民自身的分散性和长期以来,我国“以农养工”、“以城养乡”,抽取农业剩余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安排,等原因。导致了我国城乡二元发展模式的产生,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城乡贫富差距突出反映了农民生活贫困、抵御风险能力差的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实现收入再分配,同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国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城乡差距上迈出重要一步。

  (三)从法律角度讲,是维护农民基本权益的需求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里讲的公民既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可见,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全体农民的一种宪定权益,而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则是国家应承担的一种宪定义务。

  (四)政府干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弥补传统农村养老模式的不足

  家庭养老模式即由家庭供养和照顾老人。具有供养老人能力的家庭指社会意义上的大家庭(三代或三代以上),承担生产、分配、储蓄和风险保障全部功能的大家庭。这是我国农民普遍采用的一种养老模式。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家庭观念和家庭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三代同堂的家庭越老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3一4口人组成的单代小家庭,老人独居和空巢现象比较普遍。总之,传统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在下降。上述变化迫切需要政府强化责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国际经验

  (一)推动立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制化运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同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信用度要求高,处理难度大,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要顺利实施几乎是不可能的。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借助法律手段。如德国在1889年首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以后,其他国家也紧接其后,丹麦在1891年颁布了《国家养老保险法》,比利时在1900年,英国和爱尔兰在1908年,法国在1910年纷纷颁布了养老保险法。再比如,在1971年,为了促进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日本政府颁布了《农民养老金法》。可见,要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及时制定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

  (二)提供财政支持,实现农村养老保险财务的可持续性

  从世界范围看财政资金都是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甚至是主要来源渠道,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的责任也主要通过财政供款来体现,它既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具体体现,又是公共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获得充裕的资金供给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首要条件。世界有数据可查的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表明,至少有129个国家的政府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财政支持。比如德国农村社会保险的资金源于参保农民的保险税和政府补贴,其中后者占到2/3:加拿大政府负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1/2,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分担一半。即使是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的智利和新加坡,政府不但为参保对象提供最低养老保证金,同时也承诺了基金最低回报率补贴,可见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是非常必要的。

  (三)履行监管职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

  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是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导者和公共管理者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内在要求,是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只有有效的监管,才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个环节有效衔接,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国际上政府对养老保险监管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类型。一是集中监管模式(如东南亚国家)。养老保险的筹资、运营、发放和监管都由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来执行。政府既是养老保险的参与者,也是养老保险的监管者。二是分散监管模式(如拉丁美洲国家)。养老保险的缴费被交给多个独立的主体来运作,各个机构相互竞争。政府作为一个外部监督者而存在。三是集散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如美国)。将养老保险共性较强的部分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监管,将特殊性较强的部分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监管。

  (四)建立制度框架,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化运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逆向选择、外部不经济、个人短视以及社会风险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来解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设计久远、关乎民生的重要社会制度,并不是个人、集体能负担的。只有对社会公共事务担负管理职能的政府才能成为这一制度的设计者。除此之外,在制度建立实施中涉及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割,只有政府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下达到各方均衡与妥协,并通过规制和税收强制性的再分配手段取得必要资源,将社会养老保险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理论依据、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在把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形成了三种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制度型。直接把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到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中;以德国为代表的专门制度型。不将农民纳入一般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农民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制度型。既把农民纳入一般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又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合理定位

  考虑到我国国情,并从充分汲取世界各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摸着石头过河”,法律远远落后于实践,社会保障领域也是如此。目前,我国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及其缺乏,只有1992年民政部制定并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及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尚无全国性的专门法规出台。在执行过程中也缺乏刚性,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因此,国家应该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来规范和调整国家、个人、养老保障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和关系,以保证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快转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的缴费制度,个人与企业共同缴纳,并且国家每年还通过财政拨款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统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向城镇职工的各种保险拨款额累计达2976.67亿元。以往,国家财政拨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绝大不分用于城镇居民参加的各种保险,对农民参加的各种保险的财政拨款十分有限,使得农村社会保险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而农村的村级单位大多没有独立的资产和固定收入,就连乡镇政府自身都是通过财政资金拨款维持运行的。导致我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补贴的配套缴费,仅仅依靠农民个人缴费。从而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陷入了困境。

  因此,我国应该加大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取代农民个人筹资。三方各自承担的比例问题,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占的比例至少应该在缴费总额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3,最高不能超过2/3;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应该根据各地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确定剩余比例承担份额,总体原则是国家的转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三)用适度集权的监管模式取代分散监管模式

  养老保险的监管体制是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并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主要体制性保障。在实践中,我国的养老保险监管由于采取分散监管,而对制度的良性运行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并直接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切身利益,这中间既有城镇居民,也包括不少农村参保者。监管需问责,问责需赋权,这是任何监管机制都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不例外。集权监督是监督问责的前提,监管体制必须与管理责权分配相一致。

  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规模大的国家,在这样众多人口基础上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其信息量极为巨大,而由一个机构集中管理如此巨大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同时我国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市场主体还不够完善,政府中管理经济的机构自身经验和技术与监管要求之间还有差距。因此,我国应该采取适度集权的监管模式,在现有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权度,对监管机构间的职能进行调整,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

  政府作为改革的主体,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选择中应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我国长期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显著,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上没有共同基础,不具备建立统一型和统分结合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条件。

  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是针对农民的专门制度,而不能与城市养老共同运用一套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还不能建立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成熟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费征缴和养老金给付上不具备实行统一标准的条件。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在尊重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汲取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根据各地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初步达到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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