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有关农村养老保险论文
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生活的城市化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之一,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农村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一:浅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摘要: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成绩,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诸多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优先衔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9月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5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提出要以城乡统筹为基础来确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一、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尽管老农保制度对于我国传统农民保险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有以下问题:
(一)保障水平低
老农保参保费用层次多而低,一方面符合了阶段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使养老金保障作用减弱。随着时间的推移,所领养老金会有所增多,但仍距保障其“基本生活”甚远。考虑利率变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实际领取的标准还要更低。而按最低标准,显而易见,难以满足养老的需求。
(二)未体现社会保障的性质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自然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显然,这里所说的公民也包括农民在内,农民也应该像城市居民一样,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农业大国来讲,意义尤其重大。从另一个角度看,老农保以县为统筹单位,全国各地条块分割相当严重,难以实现社会保险应具有的共济性,管理费用又都出自微薄统筹费用,因此农保社会化进程重重受阻。
从缴费模式看,传统农保明确规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实际情况却是“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政府并没有投入资金”,“实行完全的个人积累制”,集体补助主要来自乡镇企业的利润和集体积累,政府方面则是通过对乡镇企业和集体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补助,没有直接的财力支持,而在实施过程中各项补贴又很难按承诺到位,多方面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参保农民的保金,都基本是或完全是由农民自己交纳的,这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特征。
实质上农民的养老金几乎完全来自个人,属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个人责任过大,中国的这种完全由农民自己缴费的保险已经不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不能体现“社会”,它已经就是商业保险了,没有社会统筹的作用,所以农民更倾向于家庭养老或者个人储蓄养老。老农保同时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年过60的老年人因为超过投保年龄,无法得到养老保险,所以传统农保制度无法保障已过60岁的老年人,这部分人成为“制度真空人群”。
中国台湾省拟议中的《农民年金保险条例草案》就规定,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负担50%,政府补助50%。德国联邦政府的补贴占农民年金保险总支出的80%。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世界有数据可查的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表明,至少有129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基本来源均是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性特征。本文认为,《基本方案》确定的农村养老计划具有某些社会保险特征,但它的确存在缺陷。
(三)缺乏法律保障
不论是老农保,还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农村社会保险之所以举步维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法律依托,面对一个缺少法律强制力的新制度和一个根深蒂固的老传统,农民的选择必然倾向传统。尤其经历了传统农保政策的急转,农民对于政府推出的社会保险政策产生了疑问,一方面向往它给自己带来真正的实惠,另一方面又怕政策变动伤了自己利益。有些地方在农民养老金的运营和管理中,没有注意到农民养老金的重要性,管理不规范,随意克扣挪用。农民则是更加关注眼前利益,他们在原本就对社会养老信心不足的情况下又发现社会养老并未给人们带来多大的利益,而且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许多不平等,增强了农民参保的逆反心理。
(四)养老金保值、增值难
《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通过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据调查,各县级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均是通过存人国家专业银行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的。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县级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水平有限,而且由于当时国家银行利率低,增值难以实现。随着银行利率的下调,基金分段计息的利率由年复利6.8%调整为年复利5%,一再降低,1999年7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为2.5%,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就受到了很大的挫伤。近10年之内,个人账户的计息利率发生如此大的调整,这严重损害参保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一个几乎完全由个人缴费的养老制度,不仅支付了3%的管理费,而且还要自行承担增值风险,它还能有什么吸引力?农民对参保失去信心。
(五)保障享受待遇不平等
这主要体现在对待村干部和村民的差距上。老农保中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实际操作中是:集体对参保对象进行补助的时候多数是只补助干部,不补村民;或干部补助多余村民,村干部一年可以得到少则几百,多则上千上万元的补助,而农民一年只有几块钱,忽略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意义,加剧了农民对老农保的不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思路
(一)各地加快建立起多层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9月份相关指导意见正式颁布,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新农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好“有弹性”的指导原则,因地制宜,尽快研究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这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根据国家预定标准,要适当调整新农保的待遇水平,缴费层次,贯彻落实地方政府的30元出口补助责任,贫困地区在“保基本”原则指导下,进
一步调整补贴比例,调动集体力量,协调好和上一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关系。另外,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础保障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政府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扶持。
同时,要处理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现行政策之间的组合关系,对保障政策进行整合,逐渐形成一个以养老保险为主,其余方式为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二)发挥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
造成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出现“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直接管理过度的结果。当前个人账户中的养老基金完全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的,政府既是监管者,同时又是账户的直接管理者。在这种情形下,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基金难以得到有效地运作。新农保强调了政府主导,由中央财政开始,逐级划分职责,因此,应当将政府的管理职能限制在社会统筹这一大块,即现收现付部分;而个人账户中的基金部分,则可考虑借鉴国外管理养老基金的成功经验,成立养老基金会组织来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基金会组织应当是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管理效率,这样的基金会应当是竞争性的,即成立多个基金会组织,职工可自主地选择决定加入哪一个基金会,也可自由地退出。政府间接作用的增强则表现在加强监管职能方面。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定期考核其绩效和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投入机制,推动新农保政策的持久发展。
同时,突出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制度上所承担的主责任。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在乡村设置基层服务站,统一管理,起到稳定、权威、规范的作用,以理顺管理、提高效率、便民服务为目标,加强服务站建设,严格要求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三)做好养老保险金的运营管理,拓宽养老金保值增值渠道
严肃对待新农保收取的养老金,通过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的财政专户对农民的养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出明确收支计划,通过财政部门对农民的养老金进行监督,充分利用个人账户的管理作用,社保部门要严格审查领取者名单和金额,谨防不法分子可能进行的侵害活动,村里需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名单和数额进行同步公示。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现在的执行标准暂定为中央人民银行一年储蓄存款利率。我认为,可加入市场化的因素,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的公开招标方式来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或经营好的企业,负责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分散风险,提高收益,达到现阶段保值增值的目的。另外,我国应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较稳定后,修订并颁布更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来贯彻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不赶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未来农村社会的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造福农民的伟大工程,它的重要性和意义不亚于中国的计划生育,如果说计划生育解决了中国人口众多的问题,那么未来中国人口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将更多地依靠社会保障,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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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1)[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有关农村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二:农村养老保险的现实和未来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今年开始试点,最低发放标准不会低于1800元/年的低保平均水平,而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预期还会不断提高。”2月1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综合研究室主任郭建军在谈到今年中央支农新政时表示。
长期以来,农民养老保险一直是我们养老保障制度中的一个空白――一个农民,无论是在家务农,还是外出打工,一旦年老力衰“干不动”了,往往面临养老无保障的状态――除了传统的“养儿防老”之外,便只能独自面对老无所依的人生困境。
就此而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启动,无疑是一项填补制度空白的重大善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将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据悉,目前全国需要补贴的农村老人约4570万人,如果“最低发放标准不会低于1800元/年”属实,那么总的资金需求将有800多亿。
这样一笔巨额养老保险资金,一旦落实,其填补养老空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欠缺,进而助推“内需”的社会保障功效,无疑可想而知。但同时,也要看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除了填补制度空白的积极作用外,却也有潜在的隐患和副作用,也即专家所称的,将加剧养老保险制度不断“碎片化”的趋势――不同的人群、职业群体,只能享受待遇差别悬殊、壁垒森严的不同养老制度,并且这些制度之间是相互不兼容、不可流通的。如针对城镇职工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行政事业人员的则是政府财政埋单的公费养老,至于农民,又是完全另起炉灶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容易看出,最低发放标准不会低于1800元/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聊胜于无,但相比城镇职工养老和行政人员的公费养老,其保障程度显然又有天壤之别。如,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每月1080元,是上述1800元/年(每月150元)的农民养老保险的7倍;而众所周知,目前公务员养老金水平大约又是企业退休人员的3倍,这也就是说,公务员的养老金标准差不多是农民的21倍以上。
同为国家公民,仅仅因为职业和社会身份的不同,养老待遇便如此“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并且被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来,无疑十分不公。
所以,对于草创、试点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我们便不能不给予这样的期待: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在不远的将来,其养老保险制度能从“碎片”走向“整合”、“统一”。换言之,目前“三驾马车”并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来应逐渐融为一体――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中心,农民养老保险和行政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分别向其靠拢:大幅提高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和水平,使其逐步接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水平,同时,尽快启动公务员养老制度的改革,削减其畸高的养老保障水平,促使其也向企业职工“看齐”。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促进“老有所养”问题上的社会公平,确保社会“终点的公平”,而且从现实操作上看,也有助于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增进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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