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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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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老龄化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目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正在或即将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养老保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商业养老保险毕业论文范文一:国外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比较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比较部分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同时分析归纳国外养老保险改革及其税制研究趋势,旨在对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税制改革及促进发展商业保险有所启示,对上海率先实施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相关政策措施有所借鉴。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国外税制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8-0061-04

  一、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商业养老保险

  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上个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所建立的一种老年保障经济制度,由于它较好地处理了政府和私人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和功能分工问题,受到了世界银行的赞许,并在1994年10月《为了避免老龄化危机》(Avetting the Old Age Crisis)的发展报告中推荐了这种多支柱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支柱是公共支柱。仅仅限于缓和老年人的贫困,回避各种风险。应具有保险和再分配的功能。这一支柱建议采用强制性的、公共管理的、非基金制的形式,筹资模式应采用现收现付制。第二支柱是一个强制性的但属于私人性质的基金的支柱。这一支柱应该具有储蓄和保险的功能。

应采用完全积累的形式。而且养老保险应与缴纳金额相结合。可以选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第三支柱是一个补充性的、自愿的、私有的基金制支柱,该支柱也应具有保险和储蓄的功能,应采用完全积累制的方式。当代国际养老保险大多以三支柱的形式,既有政府供给的公共养老保险,也有市场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后者又可归为补充养老保险,即世界银行提出的后两个支柱。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以企业或个人为发起人建立的养老保险计划,其中相当部分由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如企业年金),实属于广义的商业养老保险(含政策性保险)。只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保险及社会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各国养老保险发展和改革重心不同。导致养老保险的分类命名有所不同。

  经济合作组织(OECD)对其成员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的调查(Peter Hicks,200l;John P.Martin等,2005-2008)显示,养老保险市场化供给的程度在不断扩大。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OECD各个国家对社会保险支出的责任更多地由政府向雇主和个人倾斜,OECD(2001)对9个成员国的研究表明,个人的退休收入来源正朝着一个多样化的趋势发展,提前退休导致工作收入的重要性日益下降。而私人保险计划和资本积累的增加使得资本所得在个人退休收入中的比重日益增加。

在荷兰、瑞士、爱尔兰、澳大利亚、英国和瑞典等国家都已经使补充养老保险成为它们退休收入政策的外在组成要素,要么通过职业养老保险计划,要么使用个人养老计划或者是二者的混合使用,结果使补充养老保险在这些国家的覆盖率已经很高。在所有的发达国家中,收入最低的40%的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几乎都源于政府,而收入高的60%的退休人员,其养老待遇来源还包括雇主提供的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储蓄。

  二、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

  欧洲是全世界国家养老、社会养老待遇最优的地区,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日益增长的财政负担和养老金不足使得它们纷纷进行养老保险改革。在解决养老金不足问题时。特别是近十年推行旨在通过税收等手段鼓励发展个人养老金基金的一些改革值得关注(王时芬,2004),它们避免单纯采取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冻结第一支柱养老金金额、提高社保基金费率等最直接的手段(这些措施虽然简单实用,但损害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

如在德国,2002年开始,每个工人被允许将其每年毛收入的百分之一存起来以补充养老金,这笔钱可以免税。每隔两年这笔钱占毛收入的百分比增加一个百分点,到2008年达到4%;在英国,政府在2001年4月发起一项新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即持股者养老金),从财政上鼓励低收入者或失业者为他们将来的养老金进行储蓄。职工可以在1700多家相互竞争的投资基金中进行选择。

国家的作用是规范市场,并要求各基金具备公开性和必要的偿付能力以及限制如期权、期货等的过度风险投资。同时,多数发达国家对缴纳给私人养老金基金的款项也实行免税。另外,一部分养老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给予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优惠。许多国家以相关法律予以保证,如瑞典就专门制定法律。对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资金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日本地处亚洲,人口老化状况与我国多有相似之处。其于1984年就建立了生命保险费和年金保险费的扣除制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5),非累积型的保险费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日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人寿保险费支出,国家税免税最高额为5万日元,地方税免税额最高为3,5万日元。可享受减税额保单包括提供死亡收益,或生存收益,或两者兼有的保单。同时还有规定:一个家庭参加两全保险,领取死亡保险金,每人可以扣除500万日元不征税,领取满期保险金、解约退保金可扣除50万日元不纳税,领取全残保险金、住院给付金和手术诊治金可以不纳税。

  美国是发达国家中以市场化机制为主提供保险的代表。它的养老保险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规定雇主要为其雇员建立私营退休金制度,与此同时积极发展和鼓励个人养老储蓄,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成了美国的“三支柱”模式(朱铭来,2008)。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险是联邦政府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来为基础公共养老金进行筹资,为退休人员提供了约30%~4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市场化经营、由雇主资助的私营养老金计划。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30%-40%的替代率;第三支柱是个人购买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及其他储蓄。

在第二、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中,政府给予的税惠政策是关键之举,它调动了雇主和雇员为退休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尤其在企业投保方面。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即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规定: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免税但投资风险自担。如今美国以“401K计划”为代表的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经历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已步入正轨。虽然在近两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企业和员工蒙受投资损失,但整体说来,无论对于员工养老还是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工具创新均是功不可没的。表1为美国对寿险保户(含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对于寿险公司经营低利润或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也多实行税优政策。以

  美国为例,寿险公司需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大多数州征收保费税,计税基础一般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年金业务可以免税。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予以剔除。在日本,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寿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寿险公司除被允许提留普通责任准备金外,还可以把盈余金大部分形成保户分红准备金。转入未付支出变成负债。使大量数额的红利不计入利润,从而使法人税成为零值或负值。

  三、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市场化道路与税收政策

  多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尝试养老保险市场化,较为成功的当首推南美的智利(郑功成,2001)。智利养老保险改革前一直仿效欧洲国家,实行“发放薪金时预扣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尽管职工所缴养老保险费平均占工资的25%,但该体系仍然不断地耗尽国家财政。1981年,智利终止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在该项改革计划中,如果职工把工资中不低于10%的金额缴于免税的私人投资帐户。则可以不参加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原先参加旧国家体系的职工如果参加新的私人体系可以获得政府奖励。同时对新职工而言,只能参加新体系,他们可以参加由国家批准的2l家公司所提供的养老保险。改革为职工带来了实惠。职工在新体系中所缴的总费用比在旧体系中少了40%。而获得的收益却比在旧体系中高了50%。在旧体系中的养老金为退休前收入的40%,而在新体系中为原收入的70%。智利的养老储蓄率高达25%,职工的相对养老收入高于美国职工。

  韩国在亚洲是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变化,保证养老金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1990年代后期开始政府对国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包括改革国民养老金管理体制。提高养老金的管理效率,逐步实现商业公司的私有化运作:提高养老金管理的透明度、稳定性和盈利能力,建立“国民养老金基金管理中心”等。韩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在国民养老金的资金管理方面,由国家管理向商业性的私有化公司管理过渡。一系列举措对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进行了修补和完善。

  四、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税制研究趋势

  1、国际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十分注重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多运用税收政策来引导和调节。多数国家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措施采取的是“EET”方法(刘云龙等,2002),即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免除所得税(E),资金积累阶段的所得也免税(E),但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应缴纳所得税(T)。这种方法体现了政府对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激励。许多发达国家及南美实行养老保险私营化的系列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

  2、商业养老优惠政策多由相关法律确定。如上所述的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参与商业养老,以及经营商业养老保险,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均给予优税及补贴,且多以立法来保证(Torben M.Andersena,2008)。除前述税优待遇立法之外,国家给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补贴亦如此,如2001年开始德国政府全面推行的“里斯特改革”法案(RiesterReform)规定: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并且补助金额每年都在逐渐增加。

  3、社会养老与商业养老相融合的趋势。首先,如前所述,很大一部分养老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直接承办。其次,多数国家属于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既带有政策强制性,又含有自愿性选择,即参加的强制性,保险人或保险基金管理或个人保障程度上的一定范围可选择,多配合相应的优税政策。此外,还反映在某些立法和制度规定上的模糊概念。如丹麦政府在社会福利提供方面。政府与私营部门尝试合作。政府出台新的规定,规范地方当局与自愿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并向这些组织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只是在照顾最弱势群体和对私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方面,政府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养老保险改革中引入竞争和选择市场化道路的倾向。引入竞争是多数国家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突出标志。发达国家在传统的国家保险模式中。职工对于投保数目和方向没有发言权,保险费又由国家统一管理,由于缺乏竞争,导致低效率,从而造成财政赤字庞大和养老金收益率低的状况。养老保险私有化之后。职工可以自由地选择投保公司,职工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如英国职工可以在1700多家相互竞争的投资基金中进行选择。国家的作用主要集中在规范市场上。英国要求各基金具备公开性和必要的偿付能力以及限制如期权、期货等的过度风险投资。同时,智利养老保险改革市场化道路的成功,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生了示范效应,更多的国家在向养老保险私有化方向迈进。

  如上所述,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发达国家甚至不少发展中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实行优税已成不争的事实。它们取得了大量成功的经验,并有一套比较成熟的规范。而在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研究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已十分注重税收政策的效应分析、保险税惠模式、税改导向以及优选税制等研究。近年具代表性的相关研究:①最佳税制问题:如:Mikhail Gelosov等(2007),在“Optimal Taxation With Endogenous Insurance Markets”中。研究了最佳税制。

结论指出:私人保险的供应对政策具有内生性,政府提供的保险对私人保险具有基础效应,而且挤出效应非常显著。②税制改革的影响:如Hans Fehr等(2007),在“Who Benefits from the Reform of Pension Taxation in Germany?”分析了德国养老金税制改革对于收入、分配和效率的影响。③制度效应评价:Mark Pearson等(2005)指出,养老保险由私人提供从宏观经济上讲可以降低税收和缴款,减少对个人行为的扭曲。导致更有效率的经济;Clain,Suzanne Heller等分析了在英国雇主为员工提供缴纳保险,人寿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作为附加福利的比例增长迅速。④保险税惠模式:对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投资或养老金支付三个环节的多种模式进行比较。如埃弗里特・T・艾伦在《退休金计划》(2003)一书中全面介绍了美国私人退休金的计划类型、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成本、资金筹集等内容。⑤税收优惠成本与效益。如美国员工福利研究院(EBRI)的统计分析,美国近年来企业年金部分的税式支出‘占总税式支出的比重很大(如表2)。它说明美国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高度重视,不仅大力推行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而且还保持了其政策的稳定性。(EBm)and EBRI estimates by pIan type using the EBRI Tax Estimating and Analysis Model(WEAM)。

  国际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及其税收制度的经验和研究表明,由于保险功能与财税功能的内在一致性,支持性的财税政策总是与养老保险发展相伴而行。通过给予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经过养老保险的市场化制度安排。可以对财政支出产生放大效应,更大程度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福利,减少财政支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

  商业养老保险毕业论文范文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浅析

  【摘 要】老有所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然而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问题加剧,社会养老保险正面临着资金短缺,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严峻的考验。因此探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结合对于缓解社会保险压力,减轻政府负担,提升我国社会总体保障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结合

  1.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1.1日益严重的老龄化带来的新挑战

  根据已公布的中国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不难看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2010-2020十年间平均每年将新增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速达到3.28%,预计到2020年老龄人口总数将达到4.37亿[2]。离退休人口的增加速度高于在岗职工的增加速度,领取退休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超过缴纳养老金人口的增加速度。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势必会造成养老金支付出现缺口,中央财政便会面临着资金压力。

  1.2城市化发展导致农民失地对养老问题提出新要求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农村人口占比明显高于城市人口,因而老龄化问题也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超过60%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地区人口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稳定,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养老主要依靠的是土地。近年来城市化发展迅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大批农民因而失去了土地。虽然土地被征用,但是农民真正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导致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农民失去唯一可以依靠的土地而得不到补偿,养老更是遥不可及。从理论上说农民失去土地不再是农民,应该纳入到社会保障范畴,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特征,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短期内这些失地农民是不会被纳入到保障范畴。因此这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必须得到妥善解决。

  1.3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也就是指养老保险计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然而这种运行模式至少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由于我国一直在经历着各种改革,改革必然会因触及到既得利益获得者而付出高昂的成本,因而由于一些历史问题遗留了一些债务,这些债务没有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政府只是以社会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务。从而造成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支付目前的退休金,个人账户的保费收入就被“透支”了,随着支付压力的日益增加,社会统筹账户透支个人账户日益严重,最终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二是覆盖范围难以扩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城镇只有部分人口被纳入,农村接近于空白,这也是由当前政府财力决定的。对于一些未纳入而有能力购买养老保险的人口商业保险便可以成为一个较好的替代品。

  2.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方面结合的必要性

  2.1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两者相结合

  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基于前述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覆盖范围小等问题,发展商业保险能够增加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在投保和支付方面不受身份的限制,在岗不在岗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保险中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简单化。商业保险也能够集中经济单位的资金,通过集中管理更好地使资金保值增值,进一步强化保障功能。商业保险还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等公共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商业保险能针对投保对象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以尽可能满足消费者各个层面的保障需求。总之商业保险弥补了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2充分体现保险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两者相结合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注重公平原则,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也就是缴纳的保费高的并不一定能拿到高的退休金,这样就可能出现少缴费多收益,多缴费少收益的情况,这主要是出于兼顾公平的考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社会扶助性质,可能对投保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而商业保险不仅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还能够兼顾效率。商业保险的费率杠杆能够克服劫富济贫或劫贫济富,多缴费多收益,少缴费少收益,实现真正的公平。商业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吸引客户投保聚集资金,并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对资金进行最优配置,更好地实现保费资金的增值,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商业保险更能激发人们的投保意愿,从而实现保障范围的大幅提高。另外随着老龄化的加快,国家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商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政府的压力。

  3.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分析

  3.1保障作用和范围的互补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参保退休人员提供最低保障待遇,也就是当地平均工资20%左右。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金额和给付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其根本目的只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碰到患重疾,老年人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除此之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恰能较好满足人们的需求,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商业养老保险中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保额的多少,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依据被保险人的投保额度而定,缴费越高,保额越高,给付越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用更强,范围更广,成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3.2养老金的互补

  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其他各国平均水平的10%[4],从而导致企业倾向于逃避缴纳养老金或者拖交养老金,使得养老保险金无形中减少了。另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的负债需要用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支付,另一方面退休人员急剧增加,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在不断增加,使得社会统筹账户入不敷出,为了能够支付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政府就动用了个人账户的资金,最后导致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运转,无法积累养老金。而商业养老保险是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拥有强大的管理团队,它能够使保户上缴的保费实现最优配置,从而获得较可观的回报,进而积累更多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有效解决因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带来的基本养老金偿付不足的问题。

  3.3实施方式的互补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规定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和非营利性。商业养老保险则是一种自愿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行为,它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投保险种,保额和期限等等。是否投保和投保多少都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这两者的互补既能满足社会稳定需要,又能给社会成员自由选择的空间。

  3.4职能的互补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属于政府职能,主要是对低收入者的扶助,保费资金产生的收益不是最主要的目标,更多考虑的是稳定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投保人的意愿,对缴纳保费高的个体可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在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只能比不可少,但是这种完全依靠政府推动的保险缺乏利益驱动。而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营就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规律驱动,投保人可以为自己购买更多的养老保险从而给自己的晚年提供充足的资金。这两种职能的有机结合既能保证利益驱动的商业养老保险正常运营,又能提高保险的保障程度,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基本的养老保险领域政府职能应该为主,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应该以市场职能为主。

  4.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建议

  总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养老保险正好能够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因而应该促进商业保险在养老方面的发展。首先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商业养老保险利国利民,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又可以提高人们老年生活质量,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如适度地减税等。保监会应该制定和完善保险法,使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推广应用。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宣传,使人们具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增加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使人们从旧的攒钱养老的观念解脱出来,积极购买人寿保险。三是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发出相应的寿险产品,提供不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障,还可以全面设计覆盖住院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等风险保障,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季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浅析[J].当代经理人.2006(6).

  [2]刘静,赵晶.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科技创新导报.2010(5).

  [3]唐金成,陈嘉州.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J].西南金融,2007(7).

  [4]徐静.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J].浙江金融,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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