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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发展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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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发展论文发表

  公司发展是对企业的未来经营方向和目标的纲领性的规划和设计。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发展论文发表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公司发展论文发表篇1

  初探保险专属销售公司发展

  【摘要】近几年来,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一直是个热门问题,我国的保险专属销售公司在近几年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其结果有不尽如人意的,但却也给我们今后的发展总结了很多的经验教训。文章的核心在于对保险专属销售公司的优势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且对今后保险专属销售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保险专属销售公司 员工制 产销分离

  保险专属销售公司是指将保险公司的销售部分分离出去,单独建立一个专属的销售公司,在财务、人力、信息等方面实行独立管理,在学术上称为专属保险代理公司,该制度在国外已经存在多年,但在我国还属于起步探索阶段。2010年10月21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此拉开了中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帷幕。

  2012年2月29日,保监局批准了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五星保险销售公司的申请,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专属保险销售公司已达五家,其中三家为寿险公司,两家为财险公司。

  在过去这些年里,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营销员队伍已经增加到300多万人,这支已达300万之众的庞大队伍在行业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问题,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现存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关系的制度建设问题。目前,我国的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所谓的委托-代理管理,也就是代理制而不是员工制。在代理制下,保险营销员他们没有固定底薪,靠业务收入提取佣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双层税务,公司不负责购买社保,但要接受员工制一样的考核。在这样的制度下,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关系不协调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了保险公司及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寻找更适合的制度协调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间的关系。

  一、建立保险专属销售公司的优势

  (一)有利于人员素质与保险业的发展相匹配

  中国现代保险业发展虽然仅有20多年,但是保险行业却是中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一直被视为朝阳产业。20多年来,保险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逐渐健全,新的保险公司陆续进入市场,增加了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为保险产业注入新的活力。与之相比,保险营销人员素质的发展却显得逊色许多。

  第一个原因是代理制无法满足营销员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

  首先从物质层面说,营销员没有基本工资,靠业务提成生活。大多数的营销员在初入保险市场时都是首打亲情牌,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推销,这时的收入也许可以维持不错的生活。但一段时间过后这些关系都用完,很多人再难以完成既定的业绩,无法向陌生人继续推销保险,那么他们就失去了维系生活的工资来源,持续几个月后,很多人都难以坚持下去而最终选择离开保险市场。再者,保险营销员除了缴纳所得税外,还要缴纳营业税。一般的员工,只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由于营销员的工资是销售保险的佣金,因此还需额外的缴纳营业税,这无疑减少了营销员的即得收入。还有很重要的一项——社保。

  保险公司一般不为营销员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为小部分业绩好的营销员购买。社保是现代员工非常重视的一项隐形工资。从精神层面说,据大多数的保险营销员反映,在保险公司做营销员得不到归宿感。即使那些营销员每天如同员工一样考勤、参加晨会夕会、接受各种考核,但在他们的心里仍然缺乏归宿感。这其实也是由一定的物质基础决定的。营销员觉得公司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保,况且工资也是完全靠自己的努力得来的,保险公司在经济上没有为他们付出过,所以感到无法心系公司。一直以来,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对自己的营销员强调要爱司如家,可见归属感对公司和营销员的重要性,可以说这是维系他们之间关系的精神桥梁。

  第二个原因是营销人员队伍的准入门槛太低。

  比如人身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直到2005年3月我国才开始进行第一次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此之前,营销员无需经过任何专业考核便可进入这个行业。即使现已设立了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也过于简单。再者,由于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不足以对营销员造成约束,很多找不到工作的人都只是把营销员的工作当作失业时的跳板,一旦有机会便会跳到别的行业。

  (二)产销分离的经营模式有利于新险种的创新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各种生产力的最大改善,起源于分工。施行产销分离,可以实现保险行业的专业化分工,转变原有的发展方式,走上集约型发展道路,锻造出不同的产业链。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央就提出了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要从粗放型和外向型转向集约型和内涵型。施行保险产业的产销分离,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结构升级和效率提高。产销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作为现代产业的保险业也不例外。就世界保险市场来看,成熟的保险市场产销分离的水平都很高。比如台湾地区,早在2010年的数据统计就可以看出,台湾寿险业的产销分离已达到很高的水平,甚至要高出欧洲平均水平的20%以上。

  保险险种创新能力低,已是我国保险业不可回避的事实,各家保险公司难以拿出有“特点”的产品推向市场。险种创新能力低导致我国销售的险种单一,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单一,抑制了保险公司的发展空间和多元化发展。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中国保险行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目前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发展方式必须改变,因而创新能力必须加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产销分离的模式使原保险公司可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用于开发新险种上。

  (三)为应对国内外压力提供新思路

  为符合WTO的成员国的要求,我国正逐渐放宽并解除外资保险公司在地域上的限制,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对于尚不发达的中国保险市场来说,这是个挑战。届时,保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虽然民族保险产业具有地域上的优势,但是国外完善的经营模式和具有创新特点的产品仍然会对我们形成巨大的冲击。正如前面所言,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发展方式是粗放型和外向型,这意味着高成本、高投入、高消耗和低效益,这样的发展方式很难应对外来的挑战。

  近年,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接踵而来,西方经济需求不振,纷纷收缩财政,作为新兴市场的中国受全球市场的影响面临经济的下行风险。再加上我国通货膨胀处于高位不下、经济增速的压力增大,资本市场收益率走低。国外的数据统计表明,只有保险基金投资回报率达7%,保险公司才能进入良性经营,而中国从2005年至今,只有2007和2010年达到这个要求。2011年上半年,保险行业的投资回报率仅达2.1%,是过去五年的最低水平。为了稳定经营,中国保险业应该创新经营方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在巨大的压力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关于公司发展论文发表篇2

  浅析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问题

  【摘要】2010年1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正式批准北京银行、中国银行、成都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此举正式拉开消费金融机构在我国独立发展的序幕。消费金融公司虽然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在我国仍处尝试阶段,其发展仍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要想其真正发挥作用,还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适合自己的生存之路。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创新 消费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金融创新之一,反映了我国在通过金融创新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不断深化,这不仅为我国的金融改革创新带来新的力量,也为经济的转型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消费金融公司概述

  1、消费金融公司的含义

  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涉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营贷款业务风险较高,加之中国尚无实践经验,在试点的过程中,风险控制被作为最重要的考量之一,其主要特点有:准入门槛高;不吸收公众存款;不涉及房贷、车贷;无抵押担保;借款最高不超过月薪的5倍;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2、我国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

  目前,消费已成为中国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以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所在,在金融海啸的灾后重建阶段,中国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举措意义较为重大。

  第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对于提高居民负债率、拉动消费杠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仅为1.29%,而同期美国不包括房贷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是我国的38.7倍,其在银行贷款中的比例则高达26%。如果中国能达到这个比重水平,那么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有9万亿元人民币的发展空间。因为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在消费领域增加信贷投入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健康运转,让城乡居民在货币拥有量不足的情况下,以个人信用与商品进行变换,从而最终使消费需求直接拉动经济增长。通过设计消费金融公司,不仅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而且可以推进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销量的增长,改变GDP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度依赖,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有关经济学家分析指出,居民消费每增长1%,可带动GDP增长5%。

  第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能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金融服务需求。

  消费金融公司是商业银行现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补缺”,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主要针对富裕人群,而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一般是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群体,由于他们目前收入低,又没有合适的担保途径,因而常常被商业银行所忽略。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第三,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较少,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有望填补我国个人消费贷款的空白,同时对于推动金融机构的专业分工、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困境

  尽管消费金融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在我国的设立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初期发展阶段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前途坎坷。

  1、国内消费环境难以支撑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中国居民的家庭理财方式长期以来是以储蓄型为主,传统的消费习惯使得人们不愿意贷款消费,也不愿意去了解个人贷款产品,并认为贷款会增加心理压力。同时,我国在现阶段住房、医保、养老等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以及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了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强了谨慎消费的动机。这些因素无疑使消费金融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

  2、我国信用机制还不够完善

  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竞争优势是快捷和无担保,而要做到这些,前提是必须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良好的信用保证。这在我国征信体系残缺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到的。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商业银行刚开始建立个人资信管理体系,现在可查到的信用情况只有信用卡还款记录、房贷还款记录等通过银行发生的贷款纪录,无法查询个人名下的各种处罚信息、惩奖信息以及司法信息等。所以,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在一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中发展起来,如何形成良好的客户群。

  3、业务与资金上的限制使得贷款风险增加

  其一,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狭窄。

  其业务只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但只有装修这样的大笔支出可以体现,其竞争优势不明显。同时,银监会要求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催还贷款,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存在坏账烂账的可能性很大。

  其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有制度瓶颈。

  消费金融公司吸收存款,只能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其经营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并且在自有资金有限、又面临融资困境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不突出。

  4、与信用卡业务相比不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办理住房和汽车贷款,但同信用卡业务有一定的冲突。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导致其资金运营成本较高,同信用卡相比其贷款条件可能也较高。除了贷款利率不具备竞争优势外,消费金融公司还要对每笔消费进行审核或者指定商家,没有信用卡那样“自由”,更何况信用卡还有消费折扣和积分换礼等附加服务。在信用卡业务已经被现代人广泛接受的前提下,消费金融公司从诞生到被消费者认知、理解并接受,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

  仍处于发展初期和探索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受到社会环境、信用机制、贷款用途、贷款余额等种种原因的限制,要想从竞争中脱颖而出,还需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短期内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因而,需有针对性地健全消费金融公司政策运作机制、有意识地培育信用客户群体,以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运作效率,实现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等目的。

  1、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重点建设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其次,要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征信规章建设,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最后,要强化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制约信用的失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把讲信用放在首位,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

  2、引入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体系

  消费金融公司未来要取得长足发展,可以尝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能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对于促进民间资本发展壮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促进金融业竞争和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之下,防范不透明不规范引发的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

  3、联合零售商和生产企业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借鉴国外消费金融公司营销模式,积极拓展商户,如建立业务合作联盟,按照商业链条与销售商户、售后服务商等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消费金融服务嵌入其中。

  其一,依托着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体,通过此类企业能直接接触终端消费,准确把握市场需求,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客户的消费需求;其二,由于商家对市场动向感应灵敏,可以积极地采取相应的优惠、促销活动,从而有效引导消费结构的改善和升级,使消费者在购买到最优惠产品的同时,享受快捷便利、全方位一体化服务。

  4、建立科学适度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外部监管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同时,其贷款无抵押、无担保,风险系数较高,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必须严加重视。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陷入破产倒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部门放松监管。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应从严格准入条件、设定合理的监管指标、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方面着手。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强化信息披露,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是消费金融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保障,要切实防止消费金融公司非法吸储以及违规放贷,尤其要注意的是切实防范消费金融贷款违规进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虽然目前消费金融业务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一些制度和体系还有待建立和完善,但相信随着消费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不断增强,消费金融的发展环境将不断改善,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将迎来崭新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Z].

  [2] 向志容、颜蕾: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冷思考[J].武汉金融,2009(9).

  [3] 许志峰:聚焦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N].北京:人民日报,2009-06-15.

  [4] 何振亚:中国消费信贷发展回顾与展望[J].上海金融,2009(3).

  [5] 成万牍: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开局[J].产权导刊,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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