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发展论文
有关公司发展论文
公司发展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企业在经济扩张时期发展很快,盈利较好,在需求不足时期,盈利下降,发展缓慢。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公司发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公司发展论文篇1
我国金融公司发展探索
摘要:金融公司起源自早期的开展金融服务的企业组织,其中制造业最为典型。首次提出“汽车金融”概念的通用汽车金融总裁比利杜兰特是金融公司发展的鼻祖。自此以后,金融公司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进入21世纪之后,国内的金融公司也开始发展起来。这篇论文以国内外汽车金融公司服务实践为例,对于中国金融公司的发展道路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金融公司 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 发展探索
金融公司兴起于二十世纪初的西方国家,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在初期,较为典型的有美国的通用电气(GE)、通用汽车(GM)和法国菲亚特汽车(FIAT)。后来,超市、百货公司以及邮政业也涉足其中,如英国的Sains-bury、美国的Wal-Mart、英国的哈罗德百货店和美国的Federal Express等。汽车金融公司是最为典型的金融公司,指的是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全球主要的汽车企业基本都组建了汽车金融公司,其服务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等,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有经销商库存融资、汽车消费贷款、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保险等。
一、发展状况之中外比较
自汽车金融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之际,中国国内市场的汽车金融公司也有所发展。但是,二者发展并非齐头并进。
(一)国外金融公司发展势头强劲,渐趋成熟
就全球性汽车金融公司而言,2006年,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向Cerberus资本管理公司转让了GMAC51%的股份,成为全球第一家独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并将业务圈定在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汽车保险业务。而后,其业务不断扩展,从单一的融资租赁发展到了住房抵押贷款、商业融资等资产业务和智慧票据、即期票据等负债业务。
大众金融服务公司也较为出众。1938年,大众汽车公司为促进公司“甲壳虫”牌汽车的销售而向社会推出的“汽车储蓄计划”拉开了汽车金融服务向社会融资的帷幕。近年来,其迅速发展的融资业务主要由大众银行承担。其中,它在2011年向消费者提供的融资支持占大众金融服务公司的76%,向经销商提供的融资支持占72%。
由上述两大巨头的例子可知,国外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历史较久,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展,服务的对象日益多元化,公司机构也不断完善,其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服务的实践也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
(二)中国金融公司起步晚、发展滞后
相比之下,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目前,在我国新车购置中汽车贷款的比例约占10%,金融服务的总渗透率大概是15%左右,而主要发达国家平均在70%以上。由于存在融资管道的狭窄、监管过严、融资业务受限以及消费者的接受度较低等原因,汽车金融总体特别是零售金融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受到政策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当有限、服务模式也相当单一,仍以传统的分期付款零售模式为主,票据发放、保险业务等发展仍处于试验阶段。目前,可以为汽车销售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仍是商业银行,占比约为70%,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仅占不到30%份额,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服务的实践仍然困难重重。
因此,通过中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进程相比较,我们可知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仍需要不断改进和向纵深发展。
二、存在问题剖析
尽管国内外的金融公司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它们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阻碍着它们向纵深发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性不强,服务形式单一
由于金融公司都是在汽车公司、商品零售公司、百货公司和邮政公司等不同门类的总部下设的分公司,其本质上仍为非金融企业,因此其职能仅以提供融资服务为主。换言之,金融服务并非公司重点发展的部分,投入不足造成了金融公司本身的专业性不强。
而且,尽管在近年来,通用和大众金融服务公司等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业务有所扩展,但是每种业务的形式仍然以传统的融资项目为主,所提供的服务形式单一、金融产品的种类稀少且深度不足。因此,专业性不强、服务形式单一成为制约当前世界金融公司发展的瓶颈,使之与金融企业在竞争上处于劣势。消费者投资理财,即使是针对于特定商品的投资理财,都会更偏爱金融企业而非金融公司。
(二)监管的灰色地带仍然存在,风险控制不足
就目前来看,由于金融公司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因此它本身并未暴露严重的问题。但是,对金融公司的监管或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欠缺,对其行为约束的制度规范仍然不够完善。
随着金融公司的不断向纵深发展,业务不断多元化,规模不断膨胀,资金流动频率的不断加快,金融公司内部自身的不稳定性也会加剧,尤其是金融公司自身内部结构较为单一,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抵御风险的技术水平也较为有限,因此可能在不稳定经济周期会面临因偿还能力较弱而破产倒闭的风险。同时,监管的灰色地带较多,监管的范围和力度较为有限,不能对金融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容易使得金融公司的虚拟资本的膨胀与母公司的实体资本之间的不匹配程度越来越大,也有可能对实体公司的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投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较少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有四种融资管道:银行吸存、银行间拆借、资产抵押和发行债券。但是,相比较之下,由于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日常业务资金也被限制。例如,在2008年以前,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单位三个月以上存款和银行间拆借。尽管在此之后,资金来源的渠道被不断放宽,但是,金融公司的借款还是来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本身之间就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因此融资能否顺畅进行也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融资的难度仍然较大。
三、政策建议
(一)服务范围的纵深化发展和业务模式的创新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服务形式单一是制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的瓶颈。因此,推进金融公司服务范围向纵深发展是其服务改进的重点。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例,其业务模式应该由单一的汽车消费信贷延伸到融资租赁、金融保险证券以及更多的依托于汽车工业的衍生品交易等多元化模式。全能银行的成立也是服务范围纵深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它基本覆盖银行的所有业务范围,而且这种多元化模式也有利于创造出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及风险的分散和控制。同时,服务以及业务的创新也对管理的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金融公司应该培养出色的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销售人才和有专项才能的骨干员工和中高级管理人才。这些基本都属于横跨金融和汽车两个专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二)加强风险管理和征信制度的建立
尽管目前为止,金融服务公司内部未爆发严重的危机,但是,潜在的风险会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不断增长。因此,必须要对汽车信贷行为和信贷规模进行测度和控制,加强信贷管理,加强对于不同业务的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同时,征信制度的建立对于风险控制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建立金融公司的征信系统,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增加信贷的安全度,促进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改革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机制
在美国,自1996年开始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推行美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准则以来,美国对于金融服务市场的准入考核都是非常严格的。美国的立法实践体现了很强的行政主导性,且更多地给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准入的权利,尤其是非金融机构。这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中国也应该尽快改变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实践上的超国民待遇,更多考虑国内非金融企业进入金融服务行业的需求。与此同时,应该对于其准入进行严格的考核,尤其是资本充足率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以保证进入金融服务市场的非金融企业的行为的合法性。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金融公司的发展历史和服务实践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金融公司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中可能遇到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专业性不强、服务形式单一等问题。另外,监管不完善和政策缺失可能导致其风险控制存在漏洞。因此,在全面借鉴了国内外成功案例和进行创新后,我们可以从服务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促进金融公司的发展。两个模式的创新主要是从业务模式、准入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展开。我们相信,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我国的金融公司健康发展的综合平台很快就会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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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紫峰,石耀东.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发展概况及启示,2013
有关公司发展论文篇2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浅析
【摘要】为解决微小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问题,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引入,在弥补我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迅猛发展的同时,遇到了法律定位不明确、资金缺乏、利率受限、税收负担等发展困境。本文围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问题 建议
一、引言
小额贷款是一种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次确定了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地位。
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已经从2008年年底不足500家,增加到2011年年底的超过4000家,4年时间内增加了7倍多。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实收资本3318.66亿元,贷款余额3914.74亿元。相比2010年,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数额增加49.7%,贷款余额增长98%。无论从业务规模或扩张速度看,同比去年均快速发展。
然而,在小额贷款公司高速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和争议涌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突破发展障碍,成为当前众多业内人士最关注的话题。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规定虽然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但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只贷不存”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不用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只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受《公司法》的规范。但作为经营贷款这类特殊商品的公司,在《公司法》中却无章可循。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这类处于交叉地点的特殊企业又没有规定。法律法规环境的缺失无疑会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后续资金缺乏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只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净资产5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能同业拆借、不能接受贷款委托,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在运作,这使得日益扩大的资金需求与有限的资金供给之间已经有了较深的矛盾。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不足已成通病,这影响到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由于放贷太快,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个季度或半年,就已经处于可用放贷资金较少或无贷可放的“等米下锅”经营状况。据相关学者调查显示,8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把融资限制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障碍。云南昆明呈贡县斗南小额贷款公司于2009年8月末成立,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该县的广大花农、花商、花卉生产经营者,成立不到半年时间,公司1600万元的贷款额度便已用完。缺乏资金已经使该公司难以满足个体贷款者和涉农企业的贷款需求。
(三)利率受限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单一的小额放贷,还不能经营如票据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等一些低风险业务,其经营区域受限、规模小,风险高。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然而,目前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贷款年利率一般在20%以下,这种低利率政策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税收负担过重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虽是金融业务,但却按一般的工商企业待遇缴税。不仅需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而且很少享受金融业的优惠政策。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它必须按照一般服务业的标准照章纳税,包括向税务部门全额上交5.6%的营业税,按新企业所得税25%的企业所得税和从“股息、红利所得”中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其税负率最终高达40%以上,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税负。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缺少政府财政补贴的支持。目前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3年内可以享受其贷款余额的2%的财政补助,但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非金融企业,不在享受补助之列,这就制约了它支持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业务的拓展。
(五)经营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三农,面向农村低收入阶层和以家庭为基础的微型企业。农业产业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小额信贷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劣势群体自身抗风险能力脆弱,资产不稳定,缺乏风险抵押和标准财务资料,传统的贷款分析技术起不到良好的效果,评估困难,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过程中与借款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确定贷款对象的成本高,难度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必然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
(六)监管主体不明
《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虽然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必须要有一个主管部门,但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业务监管过程中常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的现象。现实中,常常是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而监管职责又不清晰,因此在具体业务监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甚至存在监管“真空”现象。
三、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市场定位
建议通过立法等形式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范畴,更准确的身份是“新型农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应烙上“金融机构”的印记,但又存在“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性,主要使命是服务于“三农”经济和微小企业。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地位,有利于落实监管机构并按金融机构标准实施监管,但由于它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监管程度可适当放低、监管手段可适当变通。有了金融机构的“外衣”,有利于其融资,如同业拆解、从央行获取再贷款等,以解决后续资金匮乏的问题。
(二)提高融资比例,开辟有效融资渠道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或1:2。2011年,四川省内5家小额贷款公司率先成为直接融资试点单位,将原来只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本净额50%批发贷款的比例突破至100%,这是继江苏、浙江、内蒙等省区突破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比例的又一省份。另外,可以利用来自国际组织或是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也可以尝试建立小额贷款信贷基金,负责批发资金给小额贷款公司,满足其规模扩张需求。
(三)给予优惠利率,放松利率管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从银行获得相对的优惠利率,如可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同时,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限制,使其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各国实践经验表明,带有补贴性质的低利率常常伴随着高违约率,而高利率下信贷资产质量较高,因此小额贷款有必要实现市场化利率。小额贷款具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只有较高的利率才能弥补操作成本,而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或者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用小额信贷的利率。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高利贷的合法化,较高的足以覆盖经营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利率水平,是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四)给予税收优惠
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了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已成为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国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其发展。例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收可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营业税3%征收,所得税三年内减半征收。
(五)完善征信系统,降低经营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有效的控制风险,决定了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在发放贷款时,对贷款者的信用、其抵押品和担保人的了解程度,影响着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贷款形式和审查力度,这就要有专门的贷款评估人员和技术。此外,还需要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受区域、规模的限制,其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不健全,导致其抗风险的能力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利,因此,加入社会征信体系刻不容缓。不仅如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自身的信用评估体系,更加科学合理的对贷款者的信用做出评估,有效地防止发放贷款后所面临的风险,以提高其盈利能力,从公司内部增长方面解决部分资金需求。
(六)明确监管机构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认为应当确立银监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银监会是我国目前唯一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关;二是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任意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非审慎性的监管;三是银监会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被誉为“小额信贷之父”的尤努斯教授曾经说过“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了解我们工作的人”,所以应当由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的监管人员的银监会对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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