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国际经济法作为保证国际经济正常运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其运行原则直接影响着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成功与否。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篇1
浅析国际经济法方法论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成。作为国际法学体系下的重要一部分,国际经济法学不仅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在概念,调整对象,方式上存在竞合,而且与经济学,金融学密不可分。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存在着其特殊性。本文将从基本概念入手,探讨与方法论和国际法相关的概念,从而概括出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之后列举并分析几个笔者认为重要的几个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以及这些研究方法在笔者之前学习研究和现在的课题研究中的作用。
【关键词】方法;法学方法论;国际经济法
一、定义“法学方法论”
“方法”一词,自古有之,早在战国时期的《墨子・天志》中就有关于“方法”的解释:“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当然,两千多年前“方法”的含义与今夕不同,彼时“方法”谓之“以矩度量方形之法”。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时下,“方法”一般是指人们认识和解决具体问题的途径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是为人们提供从事某一活动或做某一事情可遵循的角度,工具,过程,模式,有规则的,有条理的,明确的程序或方式。套用字典中有关于“方法”的解释,“法学方法”的定义就应该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和适用法律规范时可以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思维模式,也可以指法律人将既存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程序或方式。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呢?要分析“法学方法论”的内涵,笔者认为,必须先弄清“方法论”的概念。许多权威词典,对方法论的概念,作出类似的定义:在朗内斯特1983年所编的《哲学词典》中“方法论”指的是“对那些总是指导着科学探索的推理和实验原理及过程的一种系统分析和组织……也称之为科学的方法,因而,方法论是作为每一门科学的特殊方法的一种总称”;①1977年出版的《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则将方法论定义为“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与程序的一种分析”②。梁慧星教授在论及“法学方法论”时,也提及了关于“方法论”的定义,他认为:方法论的任务是说明这样一种方法,凭借这种方法,从我们想象和认识的某一给定对象出发,应用天然供我们使用的思维活动,就能够完全地即通过完全确定的概念和得到完善论证的判断,来达到人类思维为自己树立的目的;方法论与人的活动有关,它给人以某种行动的批示,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目的,应该使用哪些辅助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③从而,笔者认为可以将“方法论”理解为一种指导研究,统领分析,认识世界的工具。正如德国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的《法学方法论》中所言:“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法学也具有其固有的方法论。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更是莫衷一是,引用比较权威的说法,卡尔・拉伦茨教授是这样定义其的:“法学方法论是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自我反省指的不是对法律决定过程的心理分析,虽然这种分析亦自有益,但是于此所指的是发掘出法学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对之作诠释学上的判断”④。简而言之,法学方法论就是为法学问题提供思路与观念和对于法学问题提供解决方法的理论和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界定
根据笔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学方法论”概念的基础上定义“国际经济法方法论”就要先理清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根据王传丽教授在其主编的新版《国际经济法》教材中的诠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⑤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项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方法论的概念理应与国际法方法论的概念息息相关。按照《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的经典诠释,国际法的方法论这个概念,既指其广义的概念,即用于获得国际法律体系的科学知识的方法;也指其狭义的、更专门的概念,即用来确定国际法规范或规则的存在的方法。⑥
尽管与与其同宗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有的特点: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自然人及/或法人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涉及国家间的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一般是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外,还包括了作为商人习惯法的国际商务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而国际公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际条约及产生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的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以及极少的旨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
因此,根据上述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观点,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抽象为:为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宏观的观念和对于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论和手段。⑦
三、国际经济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的方法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方法,以描述的手段讨论实然问题,采取规范分析、实例分析的方式,对某一领域的问题进行研讨。⑧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关注的问题一般都是“是什么”。⑨这种方法在国际经济法中颇为常用,尤其体现在WTO法中。例如,研究“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否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要客观审视WTO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与案例,用以分析该原则是否为WTO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回顾WTO内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的发展历史,发展中成员差别和优惠待遇作为一项被认可的概念,始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及《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但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中体现最多。例如,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2条第4、5款中规定了“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建议和指南,但在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发展中成员采用的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本国技术、工艺和生产方法。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实验方法的依据。”按照此条文的规定,发达成员在采用较高标准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出口到其境内的商品不能单单按照发达成员所采用的较高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发展中成员国内适用的,符合发展中成员发展水平的标准来提供市场准入。同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第10条规定了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例如,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应请求,委员会有权,给予这些国家对于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特定的和有时限的例外,同时考虑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各成员应鼓励和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上述对于WTO规则的实证分析,都可以说明“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 (二)历史研究法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国际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国际经济法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贸易及金融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⑩
在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研究时,就要从其历史渊源开始研究,并且研究其演进过程,并且比较每一版本与上一版本的不同与进步。因此,笔者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论文和授课都是以此开头:“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事惯例的一种,伴随着十八、十九世纪全球范围内商品货物贸易的大规模开展而出现的,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具有实体法性质,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为了避免各国在贸易术语的使用上出现分歧和纠纷,国际商会最早于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其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国际贸易,国际商会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Incoterms・2010作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历史上的第七次修订,由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上述都是对于国际贸易术语历史渊源以及演进的研究。
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时,历史研究法同样必不可少。笔者硕士时曾经研究中国企业美国上市的相关中美法律制度,其中都涉及到研究我国自1999年7月《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4、5、6标准”的规定到现在可以用以规制反向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之间法律的演变与更迭以及美国自1933年《证券法》到2005年的“关于空壳公司使用S-8表,8-K表和20-F表的规定”以至最近立法的一系列金融法规改革内容与其相关背景。
在海商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在教学还是学术论文的写作中,每次提到规制“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时,都会从《海牙规则》谈起,再讲到《维斯比规则》对其的演进,之后谈及《汉堡规则》的新变化,以及后来并没有生效的《鹿特丹规则》等有关于多式联运的相关规则。不仅如此,还要追溯其演变的原因与经济,社会历史背景。笔者认为,这都是对于历史研究法的实践。
(三)比较研究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在论述经济法学方法论时,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11笔者认为这种论述同样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学习,研究国际经济法,一定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以及其之间的异同。
比如笔者在学习,研究,讲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都重视将其与UPICC,PECL以及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类比分析其之间异同,并找出其中的背景原因。再例如笔者的博士课题是关于“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其中就大篇幅的用到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几大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发展中经济体台湾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金融法背景,并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 Supervision;BCBS)及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posit Insurer;IADI)于2008年7月决议合作发展国际间所共同接受之核心原则“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以及之前由IADI单独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为指引,从而力争提炼出两个主要结论:一是我国是否具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条件;而是我国的建立该制度之时得以借鉴的国际与国外经验。在此研究中,不论是问题的提出,论证过程还是结论的得出,该比较研究的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现阶段的研究中,笔者主要研究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改革发展,对其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比照我国现实情况,考虑相关制度的法律移植问题,通过对两国及世界金融环境,金融立法的研究,提出适用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这其中也用到了比较研究方法,比照我国现实情况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与屡次改革时的现实情况,金融法制背景。
综上所述,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方法”,“方法论”以及“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概括出“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即“为法学问题提供思路与观念和对于法学问题提供解决方法的理论和手段”。在本文第二部分首先理清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该学科,该研究方向与国际公法乃至国际私法的异同,从中抽象出国际经济法的自身特征;其次,分析经典著作中对国际公法方法论的定义,考虑到国际经济法学的特殊性,借用对于该方面研究卓越的学者的概述,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界定为:“为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宏观的观念和对于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论和手段。”在本文第三部分中详细分析三个笔者认为重要的几个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以及列举这些研究方法在笔者之前的学习研究和现在的课题研究中的作用。
注释:
①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J]法学研究,2001(3):43
②同上
③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81
④[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
⑤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8
⑥引自<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七卷
⑦何志鹏,王元“国际法方法论:法学理论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地位”[A]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2卷)[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11:202
⑧何志鹏“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方法与立场”[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
⑨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J]法学研究,2001(3):45
⑩郭金良“论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基于中国法学研究转型的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13(3):6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七卷
[5]何志鹏,王元“国际法方法论:法学理论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地位”[A]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2卷)[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11
[6]何志鹏“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方法与立场”[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
[7]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J]法学研究,2001(3)
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篇2
浅谈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摘 要: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横向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能用国际私法规范来调整;而在调整不同国家政府与政府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管理国际经济生活而形成的纵向法律关系,只能用国际经济法来调整。国际私法属于私法范畴,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我国是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本质区别
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直至今日,我国的学术界也没有针对这一问题达成一致的认识。笔者作为一个正在学习国际法学的法律人,一直对这一问题有着非常浓厚的兴趣。通过对国际法学理论的学习所获得的心得和对有关资料的研究,谈谈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粗浅认识,希望国际法学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能够予以指正。
一、研究的意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这两门学科,从它们诞生以来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就连它们的范围、自身的性质以及名称都存在着争议。针对这些争议,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教科书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和评论各种观点,往往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二者的范围,作者也很少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就很难让读者发现其中的争议。作为一名国际法学的研究者,笔者深感此问题的重要性,依据现有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学者分析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这种方式来引起广大的国际法学理论研究者对此问题的关注,为我国国际法学理论体系的完美构建建言献策。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密切联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都是自然人、法人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存有国际因素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均产生于国际社会中,因此,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政治问题,任何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规范和国际经济法规范时,在充分考虑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国际利益、要遵循的国际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还要遵守相关的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相同
由法理学可知,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明,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从法的渊源来看,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大渊源,在国际法渊源中又可分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方面。在国内法渊源中也可分为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方面。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均来自这两大法律渊源之中。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解决争议的途径相同
当国际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或冲突时,在适用相关国际私法规范与国际经济法规范解决争议时,二者都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归属上是一致的
法律体系就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这两个法律部门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当然,这里所指的“国际法”不是传统国际法学中的“国际法”,这里的国际法是一个广义的国际法。
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国际法就等于国际公法,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一个法律体系的概念,而国际公法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同的部门法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国际法,应该是调整所有国际因素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就我国现阶段的学科体系划分,法学和哲学、政治学一样,属于一级学科;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是二级学科。在国内法这个二级学科体系下可再分为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三级学科。在国际法这个二级学科体系下,还可再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三级学科。所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的归属上是一致的,都属于我国学科体系等级下的三级学科。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区别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的范围及性质存在差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主要是私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总称,属于公法范畴。
笔者观点:国内有许多国际法学学者将国际私法划分到私法领域,将国际经济法划分到公法领域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国际私法已兼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不只是私法的性质,原因在于:尽管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这就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就会使国家公权力介入,这就使得国际私法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公法性,但是仍然是以私法性质为主。国际经济法在规范性质方面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因为它涉及各国政府对各国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干预与管理。在这一层面上,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部门的归属方面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国际公法学界,以王铁崖先生为代表的不少学者一直主张国际公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属于公法性质,其中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国际公法学则是指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体系,自然也包括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1]。而在国际经济法学界,以姚梅镇先生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间经济交往和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性质上,既有公法的性质,又有私法的性质,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几个重要部门”;而“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是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2]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私法学界,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多数学者都主张,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主要由冲突规范和一定范围内的实体规范组成,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一个既不同于国际公法,又不同于国内民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学则是以国际私法为其研究对象的一个法学部门[3]。 针对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笔者并不反对以上学者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划分标准,理论研究本来就是要为实际应用服务的,所以应当是一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区别不同法学部门的根本标志还是在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性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通过对调整对象的分析,可以得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方法不同
一般国际法理论学者都认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方法不同,因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包括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只有直接的调整方法。所以在调整方法上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之处。国际私法首先通过国内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的调整。何为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接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但是在适用国内法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时,往往会出现在不同国家诉讼,因适用的冲突规范不同,导致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实体法不同,进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就出现了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有了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后,至少在缔约国之间遇有相同的涉外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管当事人在其中的哪一国起诉,都会援引同一个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体法,当然一般会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进而有效避免挑选法院的现象产生。但是,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仍然有其局限性,即被指定适用的实体法是根据各国自己的立法意旨和取向制定的,其适用的对象原本是只涉及自己国内因素的法律关系,显然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这就出现了另外的一种调整方法――统一实体法规范,形成了所谓的直接调整方法。这种直接调整的方法也可以分为两种,即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和国内直接适用的方法,对于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的局限性限于篇幅有限,在此不进行过多的赘述。这里主要谈谈国内直接适用的法,何为直接适用的法?即各国为了使法律在各国的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而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不受传统冲突规范的限制,直接适用涉外关系的法律。这种调整方法的优点在于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国的利益,从而大多数国家都在适用这种调整方法。
对于国际经济法,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只能通过直接的方法,即实体的方法进行调整,就是直接适用各国的实体法对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里笔者不再进行太多的赘述。
四、结语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一直争论不息的问题,解决好这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这两大部门法更好的完善,推动我国国际法学的进程,笔者作为一个国际法学的初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拙见,希望能够为这两大部门法的完善献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86.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30.
[3]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1-40.
[4]李双元.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