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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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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文化产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以及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1.文化体制改革仍不到位。
  1978年以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解放了思想,创新了观念,改革了机制,抓住了机遇,成为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变得更为复杂、更为艰巨,传统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我国现行的文化管理体制基本上还处于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各管理部门之间普遍存在着条块、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管理分散,使文化企业在实践中感到难以适从,还容易产生谁都管不着的灰色地带,使得几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同时,我国文化投融资体制落后,未突破投资主体单一的政策桎梏,多元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文化投融资渠道严重不畅,导致外资及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2.文化产业政策不完备。
  不可否认,我国实施文化产业战略后,制定了许多文化产业政策,鼓励、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114号文件),标志着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日益完善。然而,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前瞻性不足,在文化产业这样一个发展瞬息万变的新兴产业里,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必然很多,这就要求产业政策一定要有前瞻性,否则将不能适应实践的变化,造成产业发展中的问题,甚至成为产业发展的阻力。另外,规范文化产业市场运行的政策也不完备。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还处于对文化市场的规范管理阶段,制定政策的原则仅仅是对文化市场进行有序化的整顿,而对于文化产业发展中,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投资融资、市场管理、税收等各个方面少有足够吸引外来资金和资源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也就是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诸多优势在文化产业政策上还没有体现出来。
  3.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在文化保护领域我国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国务院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我国的文化产业法规主要是由政府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条块分割的痕迹仍然明显,行业和部门的利益保护色彩仍然浓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虽然又根据WTO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办法,但我国现存法规体系与WTO对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更加凸显我国对知识产权和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法制的不完善。
  4.文化产业规模仍较小,整体实力差,竞争力弱。
  从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来看,一个国家文化产业竞争力主要表现为若干文化企业集团的竞争力,大的文化企业集团以雄厚的资本、技术和人才实力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文化企业虽然数量不少,但缺乏市场竞争力:从数量上看,目前中国文化企业虽然数量很多,但仍处于行业、区域资源与市场分割的“围棋”状态,现代大型文化企业寥寥无几;从规模上看,虽然我国目前文化企业较多,但规模普遍偏小,产业集约化程度低,规模经济的影响力甚微,缺乏市场竞争力;从发展质量上看,今天,全球的信息技术与互联网已经普及,高科技与文化产品结合更加紧密。而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专业化水平不高,市场运作能力较差,自我发展能力薄弱,效益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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