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雕塑的十大焦点问题
近10多年来,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城雕热”在全国不断升温。各地建设城市雕塑的数量之大,发展速度之快在当今世界是罕见的。
尽管城雕热持续升温,但关于城市雕塑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却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在许多基本的问题上,目前并没有取得共识。现将目前城市雕塑广泛关注,引起了争论和产生了不同意见的10大焦点问题综述如下:
一、名称问题
比较多的意见认为“城市雕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严密,它只是一个约定速成的说法。
“城市”作为“雕塑”的定语,是什么意思呢?它只是属于城市空间?那么乡村和风景名胜地的户外雕塑算不算城市雕塑?
在一些重要的艺术词典中,是查不到“城市雕塑”条目的;在国外,也没有城市雕塑的说法,这个说法是中国的自创,它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广泛流行的。时间长了,被大家接受了。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从国外传进来一个词:“公共艺术”,国外没有城市雕塑的说法,我们所说的城市雕塑,他们通常称为“公共艺术”,所以许多人认为城市雕塑就是公共艺术,认为这两个名词可以互换。目前国内将这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比较普遍。
公共艺术属于当代艺术的范畴;它不着眼作品的物质媒介和空间形态的概念,因为它可以拥有所有的艺术表现手段;它强调的是艺术的公共性、社会性和民主化;它的生产机制和消费方式与过去有了不同。
我们的城市雕塑有一部分在观念上与公共艺术是重合的,有为数不多的一些作品可以称为公共艺术,但是这不等于可以将所有城市雕塑等同于公共艺术。
公共艺术与城市雕塑也不是统属关系。有人将城市雕塑也称为公共雕塑,将它看作公共艺术的一个部分,这种说法也是不恰当的,因为公共艺术所强调的观念,许多城市雕塑并不具备。
还有些人主张用环境雕塑、景观雕塑的概念来替代城市雕塑的概念,这种说法强调了城市雕塑的环境属性,但是带来的问题是,有些城市雕塑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纪念性,不仅仅只是一个景观、环境的美化的问题。南京大屠杀纪念雕塑,就不能简单地说是个环境雕塑,或者景观雕塑。
还有一个说法,称城市雕塑为户外雕塑,这个说法比较中性。的确,绝大部分城市雕塑都放置在户外,但是,放置地点并不是城市雕塑的根本问题,随着建筑形式的日益多样和丰富,城市雕塑不一定都是放置在户外空间的。所以,用户内、户外来界定是不是城市雕塑,也存在问题。
由此看来,关于城市雕塑的称谓,众说纷纭,目前还不能给它一个大家都满意的名称,我们暂时还只能这么用。
二、管理体制问题
城市雕塑建设属于公共事物,但它又是比较特殊的公共事物,城市雕塑要不要管,怎么管?这里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用什么机构、什么办法来管?
国外比较常见的是采用是由社会各方人士组成公共艺术委员会,从事城市雕塑项目确立、作者挑选、作品审查等工作。
我国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经历了几个阶段:
1982年5月14日,刘开渠先生等人联名就成立全国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等事宜致函中宣部。中宣部于7月12日做出批复成立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下设城市雕塑艺术委员会。
1992年7月28日,文化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发文,同意“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更名为“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2年7月9日,建设部发出通知,原由文化部和建设部公共承担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指导职能改由建设部承担。城乡规划司具体负责全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指导工作。
在地方,有的设有相应的机构,或放在文化部门,或放在规划建设部门。也有许多地方没有设立相应的机构,许多工作无法推进和开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问题是,目前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门和管理办法并没有真正形成对城市雕塑建设的约束力,其作用和作用方式还在探索中。
(二)行政管理还是行业管理?
如果城市雕塑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那就应该得到行政许可的授权。从目前的情况看,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门与政府有关,但是又没有得到具体的行政授权和得到相应法规的支持。
因此,一些雕塑界人士主张强化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以保证城市雕塑健康有序的发展。
从目前改善政府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很多领域将退出,在没有行政许可法授权的情况下,城市雕塑的管理很可能转变成为行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来管理城市雕塑。行业管理如何管,如何真正管好,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三)行业标准与规范
与城市规划、建筑行业相比较,这些行业有国家法规的支持,在资质、招投标、取费、质量标准、验收、责任等方面,都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行业标准与规范。
城市雕塑目前没有形成行业标准与规范。例如,使用铸铜、不锈钢、石头作为材料进行城市雕塑的加工,它的材质品级要求和加工质量标准就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加工取费的依据和难易程度判定等等都还是各自为政,自定标准。
也有人认为城市雕塑作为艺术行业,比较特殊,个性比较强,不能像建筑那样可以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例如,城市雕塑设计的取费标准,就很难像建筑那样订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其中千差万别。
三、经费来源问题
目前城市雕塑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比较复杂,大致有如下几种:
政府的财政经费开支;
企业出资建设,或赞助建设;
民间渠道募集资金。
国外城市雕塑建设主要依靠艺术百分比计划。即通过立法,从全部建设经费中,抽取一定比例用于环境艺术和城市雕塑的建设。在国外也有人把公共艺术叫做“百分比艺术”。
国外城市雕塑建设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艺术基金会制度。
中国在这两项主要建设资金来源方式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改善建设资金的状况,使城市雕塑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专家呼吁学习国外的艺术百分比计划。
艺术百分比的尝试,在中国遇到了反对意见:根据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此举增加了投资者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吸引投资。所以目前还没有一个地方正式尝试这一方法。
四、数量和质量问题
强调城市雕塑的质量,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如何看待城市雕塑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仍然不同的侧重点。
一些专家在强调质量的前提下,注重城市雕塑普惠和普及,他们认为城市雕塑行业的发展,应该有量的保障。提出了城市雕塑人均占有率的概念。他们认为,与其花做10件小雕塑的经费,建一座大雕塑;不如用同样的经费做10件小的雕塑,以此普惠大众,普及艺术。
《上海城市雕塑总体规划》提出在2008年以前建5000座雕塑的目标。有舆论认为这个指标是不是过高,规划人员的解释是,现在上海市有 2000多座雕塑,但是大家还是反映看不到雕塑。上海市共有区域(不包括县域)面积5299.29平方公里,算下来一平方公里连一座还不到,不能算多。
与这种看法不同的是,近年来许多专家一直在呼吁城市雕塑应控制数量,强调“少而精”和“宁缺勿滥”,上海、北京等有关城市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统计出这样的数字:在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中,好的占10%,劣质的城市垃圾占10%,平庸的占80%。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这些专家提出,城市雕塑的当务之急是提高质量。
也有专家提出了城市雕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现有城市空间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城市雕塑是百年大计,应该为子孙后代留下发展和建设的空间。如果我们现在把城市的每个角落都规划、建设满了;我们的子孙干什么?城市雕塑行业的未来如何发展?
五、招投标问题
招投标解决的是城市雕塑作品的来源问题。目前城市雕塑作品的来源主要有四种:
(一)普遍招标
通过公共媒体发表招标公告。这类招标有的没有设准入门槛,大多没有标底费。这种招标最大的问题是无法招到好的作品。由于国内关于雕塑招投标没有统一的规范,暗箱操作的确存在,许多专业单位对这类招标心中无底,往往不参加招标;一些著名雕塑家则“丢不起这个人”,一般也不参加这类招标。
(二)重点约标
约请几个有知名度和良好业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定向招标,大多有标底补偿费用。这种招标方式,目前比较普遍。它的局限是机会不均等,对于全行业来说缺乏公平竞争性。
(三)指定创作
这种方式国外用得比较多,根据项目要求和雕塑家的特点,指定某个雕塑家完成某项目。这种方式的问题是,谁来指定?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往往可能产生照顾关系的嫌疑。
(四)策划人制度
这是将国外艺术策划人制度在城市雕塑建设中的运用。由建设方邀请城市雕塑的专业策划人进行专业代理;策划人提出作品的要求,决定征集方式,提供作品方案,监督作品质量,进行宣传推广等等。这种办法在原有城市雕塑建设的甲乙方关系中,出现了第三方。
目前城市雕塑建设存在这样的情况,建设方找不到好的雕塑家,甚至不知道这项工作该如何着手;优秀的雕塑家找不到雕塑项目;策划人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问题是,目前优秀的、合格的策划人很少。
六、公众参与问题
城市雕塑的公众参与,成为现在非常时髦的口号。但是,公众是那些人?他们如何参与?
以什么方式参与?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城市雕塑的建设过程实际上是城市的管理者、雕塑家、开发商或企业家、城市公众这四个方面在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博弈。在场博弈中,最后的决定者应该是谁?理论上应该是公众。
长期以来,城市雕塑的最后决策权是城市的管理者,也就是政府官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许多企业也有了建设城市雕塑的热情,当企业出资建设的时候,企业老板又成立城市雕塑最后的决定者。
雕塑家作为创作和实施者,一方面希望保持自己的艺术追求,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出资方的需要,他总是在协调、妥协中完成自己的工作。
当公众参与的问题提出来后,博弈的局面产生了变化,如何不把它仅仅当成口号,而是实实在在地让城市雕塑首先成为公众意志的体现,在操作中还有许多问题。只有将公众参与的问题解决好了,城市雕塑才可望真正成为公共艺术。
现在所谓的公共参与的方法,无非是方案公示,在创作方案之前或者之后征求公众意见等等。这种方式是不是就等于公众参与?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理解公众,我们如何知道公众的意愿?
我们不太严格地将城市的全部人口统称为“公众”,但这是虚构的。实际生活中,不存在能使全部人口都关注的某个问题。也就是说,当我们说“公众意见”的时候,永远只是某一部分人的意见。如何将理论上的公众决定权变成实实在在的可操作的方式,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七、创作资格问题
根据文化部、建设部发布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从事城市雕塑创作需要“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1987年至2002年期间,全国城雕委共向931人颁发了资格证书。但是,目前在城市雕塑市场,大量的无证人员也在从事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工作。
在国外,似乎没有资格证书的问题。发证对城市雕塑而言是限制性措施还是鼓励性措施?显然是限制性的,它提高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的准入门坎,为的是保障艺术质量。
目前的问题是,城市雕塑的资格证不像规划和建筑,它没有真正的约束力,它并没有能名副其实地成为雕塑质量的保障。
从公民的文化权利着眼,如果城市雕塑设计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艺术创作活动,那么公民有权力对公共事物表达意见,参与意见。资格证书不能成为一种职业的垄断方式,剥夺公民的文化创造的权利。
2002年,郑州铁路客运段工人任俊杰状告郑州市规划局就是一个例子。郑州市规划局向社会征集二七广场改造方案,而任俊杰多年来的业余爱好就是琢磨二七广场的交通问题。他完成的“双Y型交通下穿式广场改造方案”不但受到广场周边商家的好评,也得到了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内的有关专家的肯定。任俊杰递交了设计方案,但市规划局回复,任俊杰不具有相应的工作资质,他的方案不具备参加评审的资格。任俊杰一怒之下,向法院告规划局侵犯了他的公民权利。
任俊杰的诉讼案反映了公民时代关于文化权利的新问题。
还要不要继续发城市雕塑的资格证书,如何制定标准?这是一个问题。
八、评价标准问题
城市雕塑是一个公共产品,它是强迫的艺术,人们不管愿不愿意,都要面对。那什么是好的城市雕塑?它的标准是什么?
现在有的城市有条件做城市雕塑,但是不敢做,为什么?怕人编顺口溜,编段子。这种“口头文学”弄的许多城市官员压力很大。
大多数人把责任归咎于作品本身,认为群众的顺口溜表明对作品的负面评价,说明作品的艺术质量不高。艺术家的创作不能让群众满意。
也有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认为对城市雕塑的评价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城市雕塑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综合反映,城市雕塑的价值和意义首先并不是它的“艺术性”或“观赏性”,而是它所体现的城市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整体水平。城市文明不是哪一部分的文明,而是整体的文明,城市雕塑最终是这种整体水平的象征和凝聚。
其次,城市雕塑在一个城市的优劣成败最终也是由时间来决定的。时间是城市雕塑最后的评判者,时间也是参与塑造城市雕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城市雕塑通过时间不断地与城市进行对话,与城市居民的对话,所以,城市雕塑是雕塑家塑造出来的,也是时间塑造出来的;城市雕塑的意义也是被时间不断地赋予的。有时候一件作品,刚开始看起来不顺眼,时间长了,慢慢接受了,到最后变得离不开了,甚至成了城市的标志。
第三,城市雕塑是不是成功,它的价值如何,还要看它与城市空间的相互关系,它涉及到城市的特殊性,也就是它的地域性。例如城市的独特区位、城市事件,城市历史,城市心理,城市习俗,城市建筑,城市景观等等,这些东西都是城市空间里的内容。城市雕塑作为物质形态是可以模仿、可是复制的,但是城市的地域特点,城市的独特面貌和环境是不可模仿和复制的。在甲城市很好的作品,搬到乙城市,也许老百姓就不买账。有些作品老百姓说怪话,说明它暂时还缺乏空间的适应性。
九、维护管理问题
城市雕塑放置在公共空间,必然带来维护管理问题。
目前雕塑家们普遍希望城市雕塑更加亲民,希望和老百姓亲密接触,有些铜雕还特别希望老百姓去触摸,摸得越亮,雕塑家越高兴。现在许多雕塑作品取消了雕塑的基座,不希望让雕塑成为高高在上的东西,而是无基座地放置在草地、广场和路边。
但是这给雕塑的维护管理带来了难题,城市居民的素质不一,城市雕塑损坏的情况十分严重。例如上海《打电话的少女》在南京路被一个外来人员偷去当铜卖了,此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杭州:铜雕《幻》,放置城东公园06年2月27日被盗,3月12日破案。造价10多万,当废铜卖2200元。警方悬赏2万元。(《美术报》2006年3、18)
深圳:《深圳人的一天》已经修复了四次。
对于这种情况,出现了两种意见,一个是城市雕塑不许触摸,应该围起来,不许近距离接触。
另一种意见认为,城市雕塑等公共设施损坏的问题,不光是中国,全世界都是这样,著名的哥本哈根“美人鱼”也多次被盗,但是每次被盗都成为一个社会公德的讨论话题,而社会的文明就是在这种讨论中建立起来的。所以,这并没有什么了不起,它是文明的代价。
十、劣质雕塑拆除问题
现在国内存在着一部分被认为是城市垃圾和视觉污染的城市雕塑。许多专家和群众纷纷呼吁拆除这些劣质的城市雕塑。
拆除工作真正实施有许多困难,尽管呼声强烈,真正付诸行动的并不多。这有多方面的原由,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拆除城市雕塑涉及到物权问题,有些是小区或企业自行建造的,如果拆除这些雕塑,有一定难度。
反对简单拆除的意见主要是:首先,程序要合法,当时建设如果没有经过严格论证,那么拆除不能简单化,要经过严格论证,要有制度和规矩。既不能随心所欲地建,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拆。劣质雕塑由谁来认定?拆除是否需要严格的申请、审议、执行的程序规定?是否需要给予业主方上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配套的法规和依据。城市雕塑最重要的问题是制度的建设,而不是想到那里做到那里。
其次,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目前被认为是劣质雕塑的,其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制作质量差,创作上缺乏起码的水准,而且还有安全隐患,这类雕塑应该通过一定程序拆除。还有些雕塑是认识不统一,有的只是目前还不能为大家广泛地接受,这些作品如果拆除就没有必要。
例如许多城市建筑的大门口蹲着一对石头狮子,有雕塑家认为这些狮子不是艺术品,千篇一律,没有个性,应该拆除。
反对的意见认为,用狮子镇宅避邪是一种民俗,是传统文化的延续,它客观的反映了社会的心理。类似这样的东西留下来,过几百年就成了宝贝,成了见证这个时代的文物。所以对于拆除的问题,不能简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