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会计论文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存货会计论文的例文,供大家参考!
存货会计论文篇1
浅析存货会计错弊的表现
【摘 要】存货是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一些人为的因素,存货错弊几乎存在于企业活动的各个环节。本文从存货的取得、发出、储存三个环节分别分析了存货会计的错弊现象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表现,为企业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会计业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货;会计错弊;蓄水池
存货通常在企业的流动资产或全部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但因其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并且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在企业中滞留时间长、变现能力慢等特点,在管理和核算过程中容易产生薄弱环节。缺乏诚信的企业出于各种目的违反会计基本准则、基本操作,把存货作为调节成本和利润的蓄水池,通过存货进行会计错弊,严重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存货错弊在取得、发出、储存等环节都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表现。
一、存货取得会计错弊
(一)将应计入外购材料成本中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将运杂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人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购入材料所应负担的有关税金(如进口关税等)各种进货费用直接入“管理费用”列支,从而造成成本不实,影响本期及以后各期经营成果的准确性。
(二)将当期费用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三)存货购进过程中对增值税的处理不正确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材料或商品在购进环节应按购进价款和规定的增值税率支付增值税,合规的运输费和建设基金按7%的比例扣税。有些企业对增值税的处理不够规范,如将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造成成本虚增,利润不实,加大消费者负担;或在进货退出的情况下,有意将本应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退回增值税款作为“应付账款”或“营业外收入”等处理;或在所购材料或商品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时,有意不将其在购进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少交税的目的。
(四) 外购材料的入库价格不正确,使前后各期缺乏可比性
企业出于各自的目的随意变更其材料入库时的核算方法或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其计划成本的确定存在着随意性和多变性,从而使材料的管理和核算出现错弊现象。
(五) 任意虚列自制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
企业利用虚列成本的方式,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或当事人有意加大加工费用,虚增加工商品的成本,取得现金回扣,私分公款。
(六) 接受捐赠的存货不入账
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存货不入账,形成账外财产或有意将其出售后形成“小金库”。
(七) 对存货购进过程中发生的溢缺、毁损的会计处理不正确、不合理
例如把应由责任人赔偿的短缺毁损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处理,将属于供货方多发等原因造成的商品溢余私分或账外出售后作为“小金库”处理等。
(八) 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进核算不够严密,形成账外财产
这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普遍,有些企业购进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时,直接以“管理费用”列支,以简化核算,企业因此形成了大量的账外财产,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和浪费。
二、存货发出会计错弊
(一)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
例如企业对存货发出的成本计算选用后进先出法,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存货购进价格上涨时,改用加权平均法,存货购进价格下跌时,再改用后进先出法。
(二)人为多计或少计存货发出成本,调节账面利润
企业通过虚转成本的方法达到隐匿利润的目的。例如:查账人员在查阅某企业会计报表时,发现2008年11月份利润额较以前各期及上年度同期有明显减少,商品销售成本却增加.经追查,查账人员调阅了“库存商品”明细账,经核对,库存商品各明细账上计算出的商品销售成本总额为 724 万元,而“库存商品”总账账户及“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记录的商品销售成本总额为924万元,其记账凭证的内容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924
贷:库存商品 924
经过进一步的核实有关凭证后,被查企业会计主管人员承认该月虚转了销售成本200万元。
(三)材料成本差异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工具
企业结转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时,多结转存货成本差异,或少结转存货成本差异,利用存货成本差异作为利润的“调节器”,人为调整当期成本费用水平,进而达到隐匿或虚报利润的目的,造成企业盈亏失实。
(四)多摊或少摊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为了调节本期利润,对本期销售的商品,人为地多摊或少摊商品进销差价。
三、存货储存会计错弊
(一)利用在产品成本作为调节产品成本的“蓄水池”
企业通过在产品任意调节产品成本,虚增虚减利润。具体表现为:①物资管理方面,有些企业生产流程相对简单,材料一经投产除了完工产品剩下的都是在产品,加上场地的限制,就直接堆放在工地上,忽略了在产品的收、发、存的核算,使得账实难以核对相符,不利于加强生产管理、掌握生产进度和保护企业财产。②会计核算方面,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没有选择合理的、科学的成本核算和分配方案,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企业领导决策者,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使得在产品核算成为成本核算的“蓄水池”,人为的任意调节、虚增虚减利润,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二)利用存货盘点进行舞弊
主要包括:①操纵存货盘点。存货的重复盘点,提供虚假出入库数据等办法进行舞弊。②不报毁损,虚盈实亏。个别企业为了掩盖其不景气的经营状况,搞虚盈实亏,对年终财产清查中已经查明的毁报材料,不列表呈报。③材料盘盈、盘亏,不作转账处理。
(三)企业存货在储存中发生非常损失不转销进项增值税
企业存货在储存过程中发现非正常损失时,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额。
存货会计错弊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公司外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企业要通过完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存货会计错弊,税务、审计等相关机构也应提高对存货会计错弊的查处能力,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运行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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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会计论文篇2
浅析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摘要】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本文通过解析新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主要内容,分析了这一准则的主要变化,并阐述了新存货准则对企业盈亏的影响。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存货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该准则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为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等,财政部对原存货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该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共二十二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二条,明确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其目的在于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同时,明确指出新存货准则不涉及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到第四条,明确了存货的概念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从概念上看,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从确认的条件看,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到第二十一条,分别说明了存货成本的经济内容、存货的初始计量方法、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存货成本的结转等。
存货成本的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A、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B、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C、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存货相关信息内容。
二、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分析
(一)在总体结构上有所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而原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
(二)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改进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会造成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从目前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会使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较多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但从长远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更加真实的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以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而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三)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
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四)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五)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例如,船业有限责任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按照与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07年7月1日开工,为B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建造工期为22个月。为建造该型车辆滚装船,A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由银行借入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2000万元。2007年度,A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应计提借款利息为66.95万元,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的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为25.025万元。本例中,A公司2007年度计提的借款利息66.95万元,按照原准则的要求应当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按照2007年执行的新存货准则要求,则应将2007年计提的银行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该大型车辆滚装船的成本),其余41.925万元的银行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按照旧存货准则的规定则应将66.95万元的借款利息仍应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六)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七)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十四条中将原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十三条相对应;而原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做出规定。
(八)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原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原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九)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原准则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明确规定为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
(十)新存货准则对原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二十一条中做出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十一)新存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做出了进一步的修订
1.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其总额的披露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旧存货准则强调不但应当披露其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而且应当披露其总额。
2.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而旧存货准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3.新存货准则对存货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没有要求进行披露。
4.因为新存货准则删除了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货准则的信息披露中也相应地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内容。
三、新存货会计准则的影响分析
(一)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主要是针对物价不稳定而采用的方法。由于新存货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两种方法,当市场物价不稳定时,对采用这两种方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的财务及经营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物价连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的企业,发出存货成本偏高,相应期末存货成本偏低,从而导致利润虚减;而物价连续下降时,发出存货成本偏低,期末存货成本偏高,导致利润虚增。取消这两种核算方法将使发出存货成本的核算更为客观。
(二)新存货会计准则将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使得通过专门借款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此项变化主要影响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比如,船舶、大型机械制造业、建筑产品等。存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使生产周期间的会计期间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存货成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