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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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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法务会计在不同诉讼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法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篇一

  小议注册法务会计师的体制建构

  我国注册法务会计师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理论分析

  根据政府介入程度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和混合型。我国采取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混合型管理模式。1988年11月在财政部党组织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国外注册法务会计师制度的研究与启示

  目前国际上存在四类法务会计职业组织,首先是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是一个全球性的法务会计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在全球100多个国家中设有90多个地方机构,我国目前只在香港地区设有一处ACFE的地方机构。其次是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属于美国法务检查协会的二级协会,主要负责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与资格的认证。再次是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它是一个面向法务调查会计事务所的一个非营利组织。此外是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FASNA,其性质是法务会计师职业联合组织。该协会主要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的资源中心向其成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培训、业务支持与发展的服务,并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独立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网络,提升面向保险业与法律界的法务会计服务质量与水平。近年来,各类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大量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从业人员与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范围,致使许多案件得不到及时解,我国经济、法律环境对法务会计有着强烈的需求。如何利用现有的资源、尽快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是一个应该及早提到议事日程上的问题,美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经验及其成果对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注册法务会计师制度的结构设想

  (一)构建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组织

  纵观世界法务会计领域,美国是起步最早,也是目前为止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在法务会计制度的学理内涵的理解和定义上也是具有权威性的。而我国则仅仅是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或者说组织规范程序上,还需要对美英相关法务会计理念和传统的法务会计文化的探寻、研究、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融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特征,秉持创新的理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法务会计师制度。

  (二)注册法务会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法务会计的法律规范仅限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且这些司法解释只侧重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活动,对来自其他司法机关或被指派、聘请的法务会计人员则无约束力。因此应当对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作出新的构建,解决法务会计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空白。

  1.明确法务会计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法务会计服务直接表现为调查、仲裁和诉讼等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活动,其活动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甚至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产生影响,因此不应由政府、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或某个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人员来担任,而应该由具有较高独立性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聘任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人才或会计人才。为了便于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应当赋予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调查取证权、质证权。同时,从法务会计工作的严谨性出发,应当保证法务会计人员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法务会计人员应当与当事人双方或待证事实无任何利害关系,并根据自己对待证客体的专业判断出具检验结论。

  2.明确法务会计中相关的业务内容与服务范围。法务会计实务在我国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展,但目前主要还是体现在司法会计服务方面,检察院在对各种经济案件进行调查时,聘请国家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或具备一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收集有关的证据,以便为起诉提供帮助。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法务会计将会有越来越大的业务发展空间,我国应当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与服务范围:支持政府或司法机关的法律诉讼;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3.建立法务会计法律责任制度。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错误的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务会计工作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表明这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其结论的正确与否对当事人的经济事务影响极大。因此,明确法务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工作纪律,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公正和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4.建立法务会计执业准则。法务会计作为一种职业,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有一套公认的执业准则,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行业标准和鉴定技术标准等。在法律框架下,我国的法务会计要想取得较大程度的发展还需要完善,完善的诉讼与证据制度是法务会计发展的根本保障。法务会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特定法律事项提供证据支持的工具和手段,技术层面的发展和完善有赖于其运行其中的制度、法律、政策环境的有力支持,其实施的主体和形成的工作成果如果不能以一定的证据形式和规则为法院所认同、采纳和使用,就失去了本身的价值。

  (三)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的建立

  目前,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的大国都设立相关的法务会计职业组织:1988年美国设立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随后成立美国全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1998年加拿大成立优秀法务会计联盟,且进行法务会计专家认证(CA.IFA);澳大利亚于2002年成立CPA法务会计讨论组等等。他们以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的形势进行组织、管理和壮大法务会计人才队伍。这对于我国的法务会计业界发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应尽快建立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在《高级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法务会计人才“精卫队”,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呈现稳定、良性发展趋势。

  (四)注册法务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构建

  着眼于法务会计本身的特性———兼顾法律与会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更应当充分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摆正良心,以刚正不阿的理念去维持社会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法务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构建从大的角度来说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通过建立机制完备的行业协会组织来制定一系列行业协会规范体系;二是强化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改革的力度,以此引导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具体表现如下:

  1.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协会组织。该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设立,以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等一系列诚信建设为主线,为协会的会员服务,并且动员会员之间进行互相监督,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经验,定期组织学习考察活动,不断增进新的管理理念,团结会员,强化会员的正义思想,形成和谐、积极的协会氛围。

  2.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准则。首先要规范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促使法务会计师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法务会计师的中介作用。其次要保证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法务会计师要想做好工作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包括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沟通技巧、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力以及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的精神。再者要明确法务会计师的执业责任,此外还要实现法务会计准则与其他各种准则、惯例及法律的沟通。

  3.强化并完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首先,将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作为法务会计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教授,在教材中适度增加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内容的比重。其次,建立一套完备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奖励合法合规的高质量服务会员,严惩作假等不道德的会员,定期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业绩及表现记录在案,进行年终考评,在全体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竞争意识,促进各个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关于法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篇二

  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研究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指进行某种逻辑体系所要依赖的最本源的理论,抓住逻辑起点,对研究效率的提高和研究对象的准确把握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逻辑起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与研究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关系最为紧密;二是能够概括研究对象的内在规律和外在矛盾;三是能够体现研究者的想法和意图。而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能够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系统与其会计环境联系起来;二是能够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联系起来;三是能够对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有关的抽象范畴进行推理研究。

  所谓契约,是指由双方一致同意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之间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不完全契约理论一般是指由于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而导致了契约不完全,特别是那些与专用性投资有密切关系的契约,其不完全性更为明显,由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一般会导致“剩余控制权”问题的出现。

  契约不完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于契约条款中语言表达模棱两可或者不清楚而导致契约不完全;其二,由于契约当事人的疏忽未将有关事宜在契约中进行明确规定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其三,由于签订契约时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显然,不完全契约理论满足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其原因有:一是它能够通过签订契约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系统与其会计环境联系起来;二是它能够通过契约的履行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联系起来;三是它能够通过契约的不完全性对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抽象范畴进行推理研究。

  不完全契约理论表明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和捐赠者之间的受托与委托关系,其实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也是不可能完善的,捐赠者在捐赠资源时会与非营利组织会签订相关契约,明确指定资源的用途,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当捐赠者预期的意图不能按照契约实现时,由于不完全契约的关系,与这笔捐赠资源有关的剩余控制权问题就产生了:在预期目标不能实现时,非营利组织可能会将这部分资源用来资助其他的组织活动,或者私自挪用或盗取这笔资源,无论非营利组织采取什么行为,其结果都是没有按照捐赠人的意图来使用这笔资源,即捐赠人的意图无法实现,此时,捐赠人必然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全部有关资源使用与去向的信息,而非营利组织也必然粉饰或者捏造信息,二者矛盾由此产生,很可能引发法律诉讼活动,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全以及经济环境的复杂,使得司法机关人员无法准确判断诉讼活动的性质及相关的赔偿事宜。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确定不完全契约理论是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研究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比较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相同点。二者都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根据组织的运营适时记录运营信息,组织发生经济纠纷或者法律纠纷时,这些数据都可作为参考证据交由法院和检察院检察。(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不同点。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侧重点不同,虽然二者都可以在出现经济纠纷或者法律纠纷时作为证据,但一般情况下,一般会计主要记录日常的财务信息,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一般会计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已经超脱了记账、开凭证的传统模式,形成了对经济决策和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信息系统:一方面,一般会计信息的形成,对于管理者管理非营利组织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可以使非营利组织经营状况有一个系统的记录,而且捐赠者可以通过这些会计信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法务会计的目的总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案件审判有关的信息;二是向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解释性信息,加深使用者对报告的理解;三是向非营利组织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已有交易有关资源的详细信息,包括资源的使用、使用的详细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以上三个目标是对国际上法务会计目标的概括总结,但对于我国而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目标则比较单一,主要就是为法庭审判服务。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的相同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们的假设条件必然会有所相同,对于会计假设,目前普遍认同的是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四个方面,法务会计与其相同的假设条件只有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这两方面,也就是说二者的会计工作都是为特定的单位或组织服务,在会计计量时都使用统一的货币单位记录经济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的不同点。首先,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假设与一般会计假设在会计分期和持续经营两个方面存在不同,在会计分期方面的不同表现在:一般会计的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的划分为几个会计期间,从而更方便的向有关方面提供相关信息,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可以是在某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是在若干个会计期间来处理与法律相关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事实;在持续经营方面的不同表现在:一般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是指经济组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能够一直经营下去,不会面临破产,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则是要求查清楚法律事项涉及的相关会计事宜,与该会计事宜对应的非营利组织可能目前还没有破产,可能还能持续经营下去,也可能已经破产。其次,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假设条件还包括欺诈留痕假设、可验证性假设和职业谨慎假设。其中,欺诈留痕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中的任何欺诈行为都不会永久的不显现,或早或晚都会通过某些证据而最终显现出来;可验证性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收集和整理的文件或者财务资料都是可以得到验证的;职业谨慎假设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能力和知识范围之内来解决或鉴定相关问题。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比较

  (1)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的相同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受目标和假设的影响,与一般会计原则也存在一些相同的方面,二者都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2)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原则的不同点。由于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它既与一般会计原则存在相同的地方,也带有一些法律原则的影子,因此,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原则与一般会计原则的不同在于它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它除了具有真实性原则之外,还具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性与合法性兼顾原则、以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原则、排伪法原则以及独立、公平、公正原则,其中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是要求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经过各种程序和工作得出的结论是真实可靠的,一般会计在这方面主要是要如实反映经济情况;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做出判断时,不能仅根据文件资料,还要以法律为依据,一般会计在这方面主要是指以经济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不仅要遵循合理性原则,还要考虑合法性原则,即在法庭上必须提供证据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必须是通过合法途经收集来的;以沟通为主诉讼为辅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在双方当事人出现矛盾时要以沟通协调为主,即使在诉讼支持业务中,也应该首先进行沟通协调工作;排伪法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研究事物的规律等方法来排除一些伪证;独立、公平、工作原则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公平、公正,表达意思要以事实为依据,并根据事实独立工作得出结果。

  (四)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程序方法与一般会计工作程序方法比较

  (1)二者在工作程序与方法上的相同点。二者在工作程序上的共同点就是都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但具体程序又有所区别,在工作方法上二者的相同点是都需要使用审计方法和财务会计的主要方法。(2)二者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的区别。首先,在工作程序上的区别。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阶段:接受委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束阶段。其中接受委托阶段主要指与委托人见面,了解委托事项,根据相关准则签订相应的委托书,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的责任予以明确;准备阶段是指在接受委托之后,所做的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实施阶段是指对准备阶段收集到的各种材料和文件进行验证、判别和分析;结束阶段是指对案件事实真相给出最后结论和鉴定的阶段。

  而一般会计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六个依次衔接的过程: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次,工作方法上的区别。非营利法务会计的很多方法都是一般会计所不具备的,这些方法主要为:侦查技术、询问技术。其中侦查技术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有关事实的调查时,需要综合运用审计和法律等知识,因此,一般都会使用到法律上的侦查技术;询问技术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而获得证据的重要方法。

  (五)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与一般会计报告比较

  (1)二者在报告形式上的比较。二者的相同点是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都有自己的规范要求。(2)二者报告形式的不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报告形式与一般会计的报告形式不同,但都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报告的目的、采用的步骤和应用的方法、展现事实及相关的推理、得出结论、最后是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签名、报告日期和报告地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报告披露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一是要尽可能引用法律法规,二是要尽可能采用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观点,三是要尽可能提高报告被采纳的可能性,四是不能透露与诉讼无关的机密信息;而一般会计的报告形式主要是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是指以表格的形式来表现的企业财务状况、经济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文件。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概括出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的一般框架,如图1所示: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构建关联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资格问题

  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是指所有从事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这些单位和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服务,或者进行各种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案件、经济案件或法律案件有关的调查工作。国外对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明确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在具备熟练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较高的工作能力,在英美国家,只有取得一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特许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法务会计。

  一般而言,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可以分为民间和政府两类:民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参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和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及其专业人员,但是,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主体缺乏规范的资格认证制度,为了推动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应该学习英美国家法务会计制度,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职业联盟,培养专业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以满足我国法治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通过职前教育和在职培训两种方式来进行;另一方面,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资格认证制度,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资格考试来确保选取人员具备从事这一行业的资格。

  (二)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行业标准问题

  任何一个行业的运作,都必须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也同样需要一个合理的行业准则作为指导,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规范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行业的运作,不仅要遵从道德规范,还有相关的职业准则对其进行约束。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缺乏相关的行业规范,缺乏专门的准则,以致于主体资格、责任和义务等都不明确,加大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工作开展的难度。因此,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再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和发展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情况的法务会计行业标准。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科学的行业标准还有一定难度,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内容和种类比较简单,无法建立全面的行业标准,只有参照国外或国际的相关准则,结合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来指导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工作,但是为了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准则。

  (三)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问题

  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运行需要依赖相关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将会使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得以明确,减少从业人员舞弊或疏忽发生的概率,提高行业运行效率。反之,法律体系不完整,就会使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运行遭受严重挫折。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指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法务会计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而提出的错误的或欺诈的专家意见,因此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其中不利的后果对非营利组织来说主要是民事责任的分摊。对相关人员来说,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是职业疏忽和舞弊或者违背保密原则等,对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认定,我国虽然有专门的司法鉴定制度,但是对法律责任的规范并不明确,这就使得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落实难度加大,也使得相关人员有机会、钻空子去从事舞弊事件。

  所以,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的健康发展,这其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必须考虑法律制度的合理适用,不能盲目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能为了制定法律制度而制度;二是要密切关注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使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形同虚设;三是在此基础上,形成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约束非营利组织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法律体系科学化、合理化、有效化,才能使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得以真正明确。

  关于法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篇三

  人才培养法务会计论文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培养方案设计

  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

  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性交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

  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

  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

  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

  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

  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

  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

  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二、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

  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

  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发布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

  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

  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

  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

  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

  目前,各高校非常重视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的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软硬件条件都很好,学生在校内就可以享受各种实践资源。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形式多样,也很成熟,如模拟法庭、观摩庭审、法庭辩论赛、法律诊所等都有很好的实践效果,还有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定岗实习,效果都不错。

  会计学也一样,在校内可以进行课内和课外的网络版高度仿真的实验,还有开放式的社团实践俱乐部,如ERP沙盘比赛、模拟会计手工实验等,但是,要创建法务会计实验室谈何容易,没有合适的软件,只能靠自己开发研制,需要从法学和会计学大量的案例数据中提取有关的素材,再进行开发论证,先建立一套实验教程,再与相关软件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法务会计实验模拟软件。

  强化法务会计的实践教学,将模拟实习与模拟法庭结合起来,每班开设若干个模拟法庭,为每班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开一个模拟法庭,由两名教师进行指导,力争使每个学生亲历模拟审判;在小组开设模拟法庭的基础上,从各组抽出人员组织模拟示范法庭。

  这一做法意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效性。尝试跨学科复合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满足学生“自主性学习、个性化培养、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分级分类教学,采取“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前两年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两年之后学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择本学科专业。在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准确把握人才成长的时代特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合理规划和设计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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