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校校办企业内部财会人员委派制度的思考论文
建立高校校办企业内部财会人员委派制度的思考论文
会计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应用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我国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引入这一制度是1998年的事。它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监督所派单位会计行为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建立高校校办企业内部财会人员委派制度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建立高校校办企业内部财会人员委派制度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笔者认为:在高校二级财务部门建立会计委派制度,不仅符合国家对高校财务管理改革的要求,也是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实施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管理兴财的需要。
目前,许多大中型企业为了更好地对外扩张形成竞争合力,发挥最大潜能拓展企业的优势,都先后在行业内进行整合,形成集团企业,比如:报业集团、出版发行集团。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成功投资公司,对校办企业实行集中管理。也就是说,高校校办企业、事业单位,要向集团化发展。在这种形势要求下,如何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和防腐倡廉?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谴、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信息失真,领导干部腐败,除了技术因素外,人为因素对会计信息失真和腐败的影响不可忽视。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有关会计规范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时的一项制度创新,已经成为改革我国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措施之一。
现就高等学校内部实行会委派制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
名不正,则言不顺,要在高校企业集团内部推广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有效地改变“领导定调子,会计人员凑数字”的不良现象,则必须要有实行委派制的法律依据,使财会委派制度和财会委派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一)《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监督和检查。”这一规定赋予了高等学校财务处(室)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内部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业务工作的职能。
第五十二条规定:“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这一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处(室)可以依法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只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五)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因此国家在法律上确认了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并赋予校长管理学校财产的职责和权力。
(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其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有权统一管理学校内部的一切财务活动。
综上所述,实行财会委派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要求,目前高等学校也基本具备实行财会委派制的内部条件。因此高等学校实行财会委派制不仅需要而且可行。为此必须加倍努力,使财会委派制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社会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优点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企业的各种违法、违纪等经济现象多与企业的财会工作密切相关,抓住会计监督这一环节,就能控制住源头。高校校办企业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是改革会计人员体制,是维护财经法纪法规、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治理校办内部企业的一项重要治本之策,特别是对校办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加强监督约束,促进廉政建设,使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会计造假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为资产所有者提供正确及时的会计资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二)理顺了会计人事管理关系,稳定了会计队伍,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地位。
会计队伍不稳定容易造成两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方面使得财会人员不敢严格按章办事,财务会计的监督职能严重丧失;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更换频繁,加之交接不规范,容易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同时也挫伤了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实行会计委派制,校办公司、企业会计人员由高校财务处(室)统一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其管理机构负责,使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其所服务的企业脱钩,解决了会计人员身份的后顾之忧,有利于避免行政干预,使其能遵守财经法规、法律制度。通过搞好对被委派集团企业的服务,充分发挥监督、规范、指导、桥梁的作用,严格把好企业会计关,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委派的会计人员能严格把关,纠正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
高校投资公司、企业后,由原来的事业拨款、服务单位变成了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某些单位内部控制不严,部分会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主动舞弊,在保住经营单位利益的同时也获得了私利。而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岗位进一步专业化,会计人员能更好地履行职务和监督职能,规范财经秩序,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四)实行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加强监督、防范风险。
由于会计人员是校办公司、企业的一分子,自然要受制于、服务于各校办企业,这样势必会缺乏进行会计监督、制约的基础,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客观、公正。对校办公司、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受派的会计人员可以加强对受派企业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岗位设置的管理,督促落实岗位责任制,还可在业务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减少违规操作现象,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能力,有效地解决了资产生成前的要素完整性问题,有利于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机构的设置
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成功投资公司,对校办企业实行集中管理,这是一个新兴的事物,而会计委派制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然会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因此必须加强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管理,有一套科学的落实办法,并配套实施。
(一)设立会计委派人员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兼任小组组长,各学院院长或主管财务副院长以及财务、人事、审计处长兼任小组委员,财务处长同时兼任秘书长。财务处下设会计委派人员管理办公室,由财务处长或一名副处长兼任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实践表明:会计委派制度与会计委派人员的作用能否真正发挥,取决于领导重视与否。
(二)为确保委派制的顺利实施,高校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必须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财经政策(包括国内各项经济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资源调进;统一财务业务领导。
(三)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制定的统一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拟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与实施办法并狠抓落实。在具体实施委派制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坚持原则、分类实施,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并不断总结、探究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深化委派制工作,制定《会计委派人员内部管理办法》。
四、加强会计委派制的队伍建设,思想建设
学校财务管理的好坏,委派制度的成败,可以说是由财会队伍的自身素质决定的,必须把高校会计委派的队伍建设、思想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
(一)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稳定会计人员的地位、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受干扰地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政策,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信息,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因此在推行会计委派制时,要认真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法制建设,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会计委派制的有关方法和内容。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触犯刑法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约束了企业的不良会计行为,防止委派人员与企业“合谋”,而且提高了财务监督的积极性,使会计人员逐渐成为专职监督人员,这样,既有利于强化监督管理,又可以规范运作,也加大了执法力度。
(二)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权限
为了保证会计委派制取得实效,高校财务处(室)要提高校办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委派制的认识,把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意义和目的讲清楚,打消校办公司、企业怕被会计人员监督的顾虑。另外,高校财务处(室)要克服重监督、轻管理的弊端,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要双向负责,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条件下,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支持配合被派集团企业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三)加强人员的选拔,提高财务主管自身素质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目的是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工作质量。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在人员素质上下功夫,应选择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过硬、经验丰富、适应性强的财会人员担任会计主管。同时,在选任会计人员时,要建立一系列规范的选任制度,比如: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从事会计行业工作几年以上,要熟悉和坚持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等。选任制度要符合运行制度,内容要全面完整、可操作性强。
(四)加强对委派会计的业绩考评工作。为保证考评的公正性,考评机构由学校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被委派单位参与考评的办法对委派会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评。对那些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的会计人员给予肯定和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或免职,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晋升、晋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