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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贸易政策对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及其实用性的评论
在西方理论界,近二、三十年来,随着新贸易理论兴起,作为该理论在政策领域的拓展,布兰德和斯潘塞等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基础上的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而言,即为“利润转移理论”,其基本思想是由于寡占存在着超额垄断利润或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干预来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行动,以改变竞争格局,从而达到从国外寡头企业向本国转移利润,提高本国福利的目的。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包括三个观点:战略出口政策、战略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广义的战略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除了上述“利润转移”的论点,还包括“外部经济”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对现实做了极大的简化,从而突出了问题的核心,但正因为如此,其结论的得出依赖于一些严格的假定前提,一旦这些假定发生变化,其实施效果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政府应该采用的最佳政策工具就会发生变化。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出后,一些学者提出了种种批评意见,主要可分为经济与政治经济两方面。
在经济批评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1、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对一些特定的前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敏感性(如,对假设竞争行为、厂商数目、时间选择的敏感性),因而缺乏一般性结论的政策含义。在实际政策制定中,对企业成本、竞争行为、市场结构等信息缺乏准确的了解就不能制定适当的政策。2、战略性贸易政策给本国带来的福利提高并不是很大,对某些支持甚至可能对本国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3、至今在战略性贸易政策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该扶持哪一类部门或产业,大多是凭经验来确定的。此外,还有人从扭曲理论的框架出发,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未必是纠正某一扭曲的最佳“对症”政策。
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局限主要可以概括为:1、国家之间同时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干预会导致“囚徙困境”局面的出现。2、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在出口补贴的筹集、选择特定行业等方面都可能给本国国内带来不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3、政府通过贸易政策支持本国企业竞争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国内企业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甚至引发“直接非生产性寻租”活动,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4、政府的政策干预可能不适当,其行为可能缺乏应有的效率,其政策决策会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都可能导致本国福利恶化。尽管对战略性贸易理论存在诸多批评或质疑,但不可否认,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积极的意义和贡献。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是: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理论创立者们已明确提出这些前提条件。我们还应认识到,该理论由西方学者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提出,对他们来说经济体制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就不同了。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并处于良好的运行之中,这是判别该政策能否应用的一个极为关键的条件。由于这一条件对西方国家是不言自明的,西方学者并没有明确提出,因此可以把它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隐含条件。
1、转型经济体制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条件
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基础。一般说来,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活动(组织、制度创新;产品、技术创新)是规模经济产业和垄断利润产业的源泉。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及市场体系等因素发育不全,创新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最为缺乏的资源就是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其次,人为分割封锁的国内市场有碍规模经济的实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保护进口促进出口,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国内市场有效规模大,足以实现所需要的规模经济。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有序的国内大市场,这严重阻碍着许多行业及企业实现其必要的经济规模。再次,国内市场运行传导机制及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政企职责不分,有碍政府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我国也有一些不完全竞争性行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然而这些行业和企业中的垄断特征并非主要源于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他们多是计划体制和转型体制中的行政因素所致。因此,这些企业通常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与能力,不能胜任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主体角色。
2、行业市场结构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另一前提条件
行业的市场结构不仅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之一,而且直接影响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按照产业组织经济学SCP理论,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其中市场结构是逻辑起点。如果我们从战略性产业的市场绩效来考察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那么根据SCP理论,我们有如下启示:第一,战略性贸易政策有赖于一定的市场结构;第二,政府政策不能割断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相互关系;第三,提高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是提高市场结构的效率,包括企业创新效率、企业规模效率和专业分工效率。
比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行业市场结构的要求,我们很容易发现目前我国与规模经济相联系的行业的市场结构多数是低效率、不合理的。这可以从决定市场结构的三个主要因素上加以分析。第一,行业集中度与企业规模方面。目前,我国的战略性保护候选行业(如汽车、造船、钢铁、计算机、家用电器等行业)的集中度大多偏低,表现为企业分散、规模小,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第二,产品差别化方面。产品差别化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一个主要因素。而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产品单一化,工业设计落后。80年代初又大量盲目重复引进,生产大多停留在模仿阶段上,而自身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不足,以致产品雷同化。第三,行业进入、退出壁垒方面。我国许多行业,一方面进入壁垒往往因为企业规模小、产品差别程度小和投资软约束而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沉没成本较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大量低效率企业无法退出而且产权重组困难,导致行业内过度竞争。
3、其他一般性约束
除了经济体制与市场结构这两大主要前提条件之外,我国还面临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隐含的其它实施条件的约束,如关于政府的条件约束;关于国际产业分工冲突与贸易报复的约束;关于行业间资源争夺的约束;关于不存在政策性寻租假定的约束等等。而且,这些一般性的限制还因我国过渡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和行业市场结构上的不合理性而有着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的表现。
4、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工具与国际规则相抵触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空前发展,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世界共识,关税减让取得良好成果,发达国家许多产品进口税率近乎于零,任何国家希望通过提高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必然面临巨大压力;非关税壁垒的“灰色区域”也受到种种限制: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每年都对成员国国内政策及贸易政策进行评审,监督各国修正政策对多边贸易机制的背离,使任何具有保护色彩的蛛丝马迹无所遁形。因此,对各国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的政策工具没有应用的制度保障。
5、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有利条件
虽然目前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面临如上诸多限制,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有自己独有的特色与条件。第一,我国虽然整体生产力水平较低,但发展存在不平衡性,既有技术水平十分低下的行业,也有技术水平先进甚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部门,因而在局部领域有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可能;第二,我国国内市场广阔,潜力巨大,这对于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中的进口政策,实现国内企业的经济规模和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应用前景;第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建立与完善过程中,这在长期上将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推行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第四,方兴未艾的全球经济结构大调整,为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提供了空间与机会。
三、在中国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
1、正确处理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与贸易自由化趋势及WTO的关系
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的贸易保护是适度的,它并不主张高筑保护壁垒。中国在实际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时应当注意技巧,灵活运用规则,以避免其他国家进行报复。同时,还要注意政策工具的多样化。事实上,关税、配额、补贴以外的其他一些政策,例如价格控制、相机的反倾销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可以收到同样的政策效果,甚至进口监管、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狭义贸易政策以外的竞争政策、环境政策、产业标准的制定等也能改变企业的战略行为从而发挥同样作用,并且这些政策的隐蔽性较强,不易引发贸易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的一些模糊区域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来为本国的贸易干预提供辩护,例如保护幼稚工业的原则,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的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补贴、政府采购、技术壁垒等方面的一些有利规定。
2、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
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包括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理性的市场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改变各类市场发育不平衡的状况,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继续推进对外开放,实行国内外市场的全面接轨。
3、选择适当行业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
根据特定行业的市场结构特点、竞争状况和发展前景等来决定在该行业能否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以及具体应用哪种政策。在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的行业,对国外进口可以施加适度的关税,实施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转移利润;在国内为完全竞争、国外有垄断力量的行业,也可以采用战略进口政策,从国外企业抽取利润。对于国内外均为寡头垄断,本国出口较多,出口竞争激烈的行业,可以实施战略出口政策。对具有寡占特征、规模经济效应显著、国内外企业在本国以及其他市场上争夺激烈的行业,特别是一些国内尚不成熟的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产业,可以应用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
4、注意与其他经济政策,特别是与产业政策相配合
战略性贸易政策意在通过政府的贸易干预来攫取和转移外国企业的利润,支持本国的企业竞争和产业发展,因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与产业政策目标是密不可分的。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
中国的房地产业在2000年前后取消福利分房制度后取得了迅猛发展,2007年是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第十六个年头,今天的房地产业正以开发规模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改变着国家的经济结构,并切实的改善着我国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但中国的房地产业的发展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丞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2006年11月之前国家各部委发布的有关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对现今房地产业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综合评述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一、房地产市场的现状
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2002年,我国城镇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占GDP的7.55%,占固定资产的17.9%;200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0106.12亿元,同比增长28.5%;2004年,完成投资13158亿元,同比增长1.6%;2005年,全国房地产投资15759.3亿元,比去年增长19.8%;2006年以来,房地产投资增速逐月回升,1-6月同比投资增长速度已达24.2%,超过上年同期增速0.7个百分点。可见,房地产业投资已在我国形成较大的规模,并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
2、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目前房地产价格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使普通居民无力购买所需住房。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主要是由于商品房的成本因土地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健全而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不规范。国家统计局调查统计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数据分析,2006年上半年各月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分别为6.3%、6.4%、5.9%、6.4%、6.1%、6.6%,可见,一季度涨幅回落,二季度开始反弹,但总体水平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3、商品房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市场结构不合理已成为影响中国房地产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学者分析,住房供应结构中经济适用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政府调控房源应占总房源的30%――35%比较合理,但现在市面上商业营业用房、别墅、高档公寓的比率较大,无法满足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购房需求,引发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造成以上事实的原因,除了房地产商贪图大的利润之外,还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是一些地方财政非常重要的来源,商品房价格的上涨会增加地方的税收、带来相关产业的发展,因而地方政府在决策上的偏激性也导致了商品房结构失衡。
4、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2006年以来,外资投资房地产增长较快,境外居民和非居民机构直接购买在建项目和成熟物业等较为集中,至6月底,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同比增长25.4%,实际使用外资增长27.9%;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一季度结汇同比增长2倍以上。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过猛,市场准入规则不够规范,扰乱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度。房地产销售市场上也是一片混乱的景象。而在“售楼中心”设出之前,房地产开发商对“期房”的大肆宣传和炒作成为现今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新的亮点。投机者借助“期房”获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而普通的房地产消费者却因为所购买的“期房”与现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由于普通的房地产消费者掌握有关建筑业知识的有限性)造成了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对现房销售时的房价优惠打折等一系列的优惠活动,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对策
下面结合2006年度出台的国家对房地产业发展各方面的调控政策,具体分析一下加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
1、加强商品房结构规划的管理。针对我国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问题,2006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即新“国六条”出台,2006年5月29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等。通过宏观调控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成为我国商品房不合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之一。要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就需着力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此外各地还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计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只有有效的调整了商品房结构,才能解决商品房市场供求失衡的状况。此外,还应充分利用税收来调控商品房结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人均居住面积来征收税款,根据各地方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测量人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我国城镇人口标准居住面积,对超过标准的居民征收房地产征值税;二是通过调节高收入群体购买高档住房的市场调节价,实现高收入群体和低体收入群体的贫富之间的转移支付,以此来调节住房结构的矛盾。
2、加强房地产价格的调控。2006年5月9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力求通过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共六个方面的内容来控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趋势。加强房地产价格的调控,首先要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必须大力的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给量,建立房地产价格形成和监管体制,严格规范房地产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况调节价格的增长幅度,制定一系列使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能够充分享受到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监管细则;此外,还应发挥土地的调控作用,将大块土地分成小块投放到市场中去,形成房地产开发商竞争投资开发的局面,通过市场竞争来调节房地产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第三,形成合理的商品房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体制,对投放到销售市场中去的商品房要明确其销售价格构成及销售价格计算标准;最后,要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附加费用及炒房,减少面积等非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打击。
3、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2006年7月24日,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9月4日,针对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及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目前境外热钱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要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开发经营管理、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就要提高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明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股权和项目转让等程序,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所有地税开始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务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要求各税同步征收,使得个人所得税不能再自愿缴纳,可让缴纳个税与房屋过户直接挂钩。同时还要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建立缜密的房地产投资规则,严格审核投资条件和投资项目。保证国内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收益,及规范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使二者协调的发展,在竞争中实现双赢。
4、加强房地产金融信贷调控。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率是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是央行收缩信贷采取的紧急措施。200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率0.18个百分点。2006年5月8日,建设部宣布将各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2006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宣布,从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贷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2006年8月1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在此次利率调整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理论上讲,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本利率,一方面可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购买需求,增加购买负担和风险,从而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房地产业的开发和经营成本,控制房地产的开发规模,从经济角度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降低消费者的购买量,减少房地产市场的供给量。然而,以上各项政策的出台并未抑制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因为以上两者均将负担和风险转嫁给了真正具有住房需求的消费者,让越来越多的真正具有住房需求的消费者放弃了购房的行为,对房地产市场呈观望的态度。这样一来虽能暂时缓解房价上涨的压力,但并不能彻底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
就出现的问题,采取分档次的还贷利率不失为一个不可行的办法。对购买不同档次、不同面积的商品房的贷款购房者实行不均的还款利率,是利率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档次、面积成正比,这样就可以使普通百姓切实的在金融调控政策中受益,又可以调节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逐步的改善商品房的结构,规范商品房市场的供给。
5、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房地产业开发的是土地产品,目前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有效的严把土地“闸门”就能够有效的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给。2006年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对各地和各部委提出了八大方面的要求,严把土地“闸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具体包括:一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并按照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征收;二是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三是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此外,《通知》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收缴程序、清欠、监督检查等也作出了规定,中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1倍。
加强土地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使用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集约用地,严格规范土地执法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房地产业将受到很大的影响,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会加大了房地产开发和投资的成本,从而提高了房地产价格,甚至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商品投放量,改变供给情况,其具体调控结果还有待观察。
国家提高土地使用费用,不外乎是以此来调控房价、抑制投资规模和规范房地产秩序。土地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基础和根本,若将投放到市场中去的大块土地划分开来,根据各地地区不同的住房需求规划,分批、分次序的投放到市场中,既可以满足一定时间内该地区的住房需求,又可以延长土地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此外,还可以通过竞争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房屋的质量,抑制房价的大幅度的上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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