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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智能流失的现状、成因与政策建议
一、武汉市智能流失现状
1、目前我国没有科技成果流失情况权威统计制度,但可以通过二个方面考察
(1)科技产出状况
《2005年武汉市专利申请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显示,武汉市专利申请量2004年为4136件,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位居第六位,2005年武汉市专利申请量6233件,比2004年的第六位下降一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444件,占申请总量的23.1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4.40%),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位居第七位,比2004年下降两位(见表1)。另据中国社科院《中国工业发展报告――中国工业技术创新》的评估,湖北工业自主创新力仅居全国第19位,创新支撑能力仅居第28位。显然,无论是专利申请量、还是自主创新能力,其现状与武汉市科技人才拥有量很不匹配。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显示,武汉的科技实力综合排名第三,仅次于北京和上海。全市拥有包括部属、省属普通高校59所(数据截至2005年5月24日),科研机构800多个。在人才资源上,截至2005年底,武汉地区人才总量约为107万人,拥有两院院士50名。按照常理,一个拥有如此丰富“智能”资源的地区,其科技产出在全国应该是具有对应地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就是智能外流了。
(2)科技成果流失现状
武汉市科协副主席刘晨晖教授说过:“我省的科技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现实甚至向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以电子工业为例,武汉市的电子工业产值原来居全国第6位,现在却降至第二十几位。电子工业这个最能显示技术进步的行业,如果不引进新技术成果,我们将有被淘汰的危险。”据有关专家调查,武大、华中科大、武理工大三所高校的科技成果80%以上流向沿海地区。如著名的胃药“丽珠得乐”就是珠海市丽珠制药厂1990年以40万元价格从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购买的一种名为“迪乐”的胃药专利;武汉大学教授、两院院士李德仁的两项技术成果――三维数码城市技术和空间信息与移动通讯集成技术因缺乏10万元的启动资金,被深圳市科技局以500万元启动资金引入深圳,最终异地开花结果。
2、科技人员流失
有人用“行云的武汉,流水的三镇”来形容武汉近些年的人才流失状况。相关统计显示,1998年以来,湖北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在职人员流向江浙的至少有20万人,流向珠三角的甚至可能超过30万。仅武汉大学提供的数据就显示,1999年以来,该校毕业生约有60%流向珠三角和长三角。人才流失已使武汉的经济发展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留不住人才,自然就难以快速发展经济,而经济发展不了,就业条件和待遇不够优厚,反过来又吸引不了人才,留不住人才。
二、引发武汉市智能流失的因素分析
1、科技资源开发能力不足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过程,可以使科技成果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以实现,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要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良性循环模式至少应体现以下三点:一是政府、社会、企业都实实在在重视科技工作,尤其是政府加大对科技的投入;二是企业对科技成果的内在需求和要求增加;三是科技成果能够迅速地转化为生产技术优势和现实生产力。从武汉市的情况看,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多阶段性和长期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导致以稳健为原则的银行不愿贷款;普通投资者又不敢承担高风险;而以公共产品投资为己任的政府资金又相对拮据,对商业性的科技成果“转化”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中介工作效率较低
根据武汉市科技局网站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05年,武汉市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2家,孵化场地82万平方米,在孵企业1931家,累计毕业企业420家。而同年苏州各类科技孵化器只有23家,孵化面积68.66万平方米,在孵企业1414家,而累计毕业企业就已经达到400多家。由此可见,武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效率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科技资源应用激励机制不健全
武汉是我国第三大科学教育基地,然而现行的人事、科技体制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人员和科技活动往往围绕着省级以上“纵向课题”、“评奖”而不是市场来进行,重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类计划项目,而对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较为轻视。高校或科研单位在核算工作量或科研编制、职称评审、提取科研管理费等方面政策性(人为)地降低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项目及其经费的含金量。因此,高校科技人员比较关心论文能否发表、能否通过鉴定、能否获奖,至于技术成果能否转化,则比较淡漠。
4、诸多因素“驱赶”人才
导致人才外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武汉有以下几点:
(1)工资待遇因素
从2005年全国全年各城市人均收入调查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来看,武汉的人均工资(见表2)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上海、江浙一带相比都有明显差距。因此,从事同样的工作,个人自然会寻求收益的最大化。再加上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频频以高薪、优厚的福利待遇来武汉揽才,从而为人才的外流创造了条件。
(2)政府人才管理制度与措施相对滞后
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如组团到外省招聘、对到本地区求职的外地高校毕业生报销路费等等。如浙江建德市财政出资,由人事部门牵头建设“人才公寓”,以优惠价格卖给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人才公寓”甚至成立了专门的人才公寓租赁服务中心,不仅免去租房者找房东奔西走的劳顿,甚至符合租赁条件的租户每人每月还将获得200元的补贴。
(3)民营经济发展落后影响了武汉的人才吸纳能力
民营企业一直是吸纳人才的重要主体,据统计,截至2005年,上海有民营企业32万户,深圳有15.2万户,苏州也有8万多户。这些民营企业吸纳了大量中高级人才,而武汉市拥有私营企业仅7.13万户。武汉在民间资本利用不充分,加上国有企业实力有限,削弱了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容纳力。
三、政策建议
1、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
从武汉市科技成果外流情况看,资金瓶颈是主因。从国外科技风险投资的情况看,对一项成果的资金投入,起步阶段是10%,创业阶段是40-50%,后期是40-50%。可以说,没有资金就没有人才和科技成果的产出。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等措施,为科技成果研发及转化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2、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智能资源开发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提供市场信息、扶持科技成果鉴定及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市场方面有所作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平台,开辟畅通的渠道。政府的人事部门可以借鉴其他省市人才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坐机关”的工作方式,主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建立人才需求库,为人才流动提供指导。对于引进人才,则与用人单位相配合,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如协助解决居住、户口调动、子女入学以及配偶工作等问题。
3、加快武汉经济圈的建设,增强武汉的人才吸纳能力
武汉的交通发达,可以利用畅通的交通网络,加强与周边县市地区的联络,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主导产业,同时以利益为纽带,鼓励资源共享,实现跨区域合作,与其他城市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互动发展。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才能增强武汉对人才的吸引力。
保障房建设的社会政策视角分析与对策研究
一、引言
保障性住房是相对于商品性住房的一个概念,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涵盖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三大体系。相比于商品房,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很不完善。同时,我国近年来已经逐步加大了保障性主当建设,以完善人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的住房保障问题上,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划分明显。社会政策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干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全,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系列政策、行动准则和规定的总称。其核心是解决市场经济下公民的社会风险。保障房建设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极为关键,是社会政策。相对而言,房地产政策则属于经济政策。保障性住房通过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产生社会保障作用。从世界范围看,住房分为公屋和私屋,公屋即保障性住房,私屋则是商品房。
近年来,住房问题始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从社会主流意识看,在经济上,房地产被视为拉动经济上升的主要动力,但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手段,其在社会政策层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从保障房的知识涵义出发,尝试以社会政策视角的分析为基础,对我国保障房建设政策实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社会政策的相关建议。
二、社会政策视角下我国保障房建设的原因及现状
作为社会政策体系重要环节的住房保障政策越来越受到关注,与此同时,我国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实践也逐步开展。我国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另一方面,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同时,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从近年来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践来看,无论在社会政策层面,还是在制度效果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商品方向比,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有待完善。
首先,在资金方面,虽然存在各种融资模式,多数融资负担将继续由地方政府承担,这无疑给地方政府增加了较大的财政压力,而由于激励不足,地方政府消极情绪较强,建设资金极容易出现缺口。尤其对于廉租房而言,其面临的资金困境最严峻。原因是廉租房体系下,地方政府除承诺在长时间内维持低水平的租金收益外,地方政府还须放弃卖地收益,且一般还须承担建设成本。
其次,保障房标准过高。在我国保障型住房的政策实践中,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备受争议,为满足部分人的不当需求,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超大面积、超高标准流行的风潮。同时,经济适用房还存在功能或用材标准过高的问题。由于标准过高,总价过大,中低收入人群同样买不起,最终还是落入高收入群体家庭,也就失去经济适用的意义。标准过高还会大大降低保障房的供给,加剧房源紧张的局面。
再次,社会政策层面的轮候制度不完备。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是公共资源的分配,必须按照一定的公平合理的规则进行,不能采取市场的方法。除了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外,还要有科学合理的轮候制度。在保障性住房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轮候制度才能保证资源分配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当前的许多做做法丧失的公平性,保障性住房中的分配不公、事件频发、腐败横生的局面经常发生。
三、完善我国保障房建设的政策措施
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对于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而言,面对当前保障房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积极改进工作思路,推荐保障房建设,从社会政策层面予以制度化。
第一,要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资金筹措是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遇到的共同问题,面对保障房建设这项硬任务,要建立多渠道投资融资方案,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采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推行政企共建和BOT、BT模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开发。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
第二,努力挖掘保障房源。通过将保障性住房配建列入招标程序,采用商品房建成的同时保障性住房也必须交付使用的同步建设的方法,以解决困难群体的现实需求。另外,可以尝试由政府出资或补贴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扩大房源。同时,积极探索不同模式,尝试通过制定集体用地建设公租房的试点方案,引入民间资本等。
第三,在保障房准入方面,严格落实社区、街道和市县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的“三级公示、三级审核”分配程序,进一步健全民政、住房保障、公安、金融机构联动机制和社区协作审核机制,加强监管,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最后,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手续办理缓慢、审批程序烦琐的问题,可以尝试将保障性住房项目手续办理全部纳入地区联审联批,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局及时衔接,对保障性住房手续办理实行并联接件、平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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