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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于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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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于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特辑

  公共政策的论文知道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整合的一些关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希望对你有帮助。

  党管人才政策法制化

  一、党管人才原则概述

  2002年12月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中,曾庆红首次明确提出党管人才的原则。党管人才原则是根据新时期我国现实发展的需要提出的,它是由党管干部原则演变而来。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新时期,党管人才原则体现了中共中央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充分重视人力资源,落实人才强国的战略。

  二、党管人才流动政策的发展历程

  (一)毛泽东时期。这一时期对人才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知识分子一直是这个时期人才的代名词。建国后,党和国家一直倡导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毛泽东于1968年12月22日发出指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在说服城里的干部和其他人,把自己初中、高中、大学毕业的子女,送到乡下去,来一个动员。各地农村的同志应当欢迎他们去。”⑵此后,全国数万知识青年走向农村和边疆。可以看出,建国后由于党内民主没有得到进一步发扬,党的首要领导的指示往往代表了党集体的决策建议,也代表了一种政策取向。

  (二)邓小平时期。根据世界发展的新形势,1977年9月,邓小平在与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中提出了人才流动的思想。他说:“我们要很好地研究科研和教育的如何协调、人员如何进行交流的问题。人员不流动,思想就会僵化,外国的科研机构很注意更新科研队伍,经常补充年轻的、思想灵活的人进来,我们也要逐步实行科研人员流动、更新的制度。”此后,我国人才流动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得到增强。

  (三)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时期。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建议中指出,“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为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2002年5月,制定了《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其中将引导人才合理流动作为第十点内容提出。2005年10月,人才强国战略作为专章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我们党高瞻远瞩,清醒地看到我国人才发展及流动中存在的问题,在2010年6月6日,颁布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纲要中明确指出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以及实施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人才流动是优化人才结构、有效解决人才供求矛盾、促进人才使用社会化的根本途径。

  三、党管人才流动政策的法制化

  党的政策是执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目的而作出的决策。执政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最核心的内容。德国法学家茨格威特?克茨在讨论社会主义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影响后指出:“这绝不是说西方法律体系中法律不受政策的影响。恰恰相反,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规则也都具有或明确或模糊的政策背景,否则是几乎不可能理解法律是如何产生或在实践中是如何使用的。实际上,许多制定法都有意地寻求推进重建社会生活的某些经济的或社会的政策。从我党关于人才政策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各个历史时期中,我党根据现实需要都不同程度的强调人才的重要性,并下发了纲领性文件对人才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但是这仅仅是党从宏观出发,从政策的角度去关注人才流动性问题,缺乏统一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保障。从目前人才流动的有关规范来看,部门立法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立法,法律位阶和效力都较低,不能满足人才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协调流动的需要,“对户口、档案等制约性制度的改革并未从根本上使其松动,因此不能适应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从我国现有的人才流动规范内容分析,除了人才市场立法相对完善外,其他环节的立法都比较欠缺。由于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目前只有部门规章,仲裁效力不足,仲裁程序缺乏具体细致的规定且内容不完善,因此应尽快将人才流动权写入法律,实现党管人才政策的法制化。

  政策法制化是将政党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也是一个政党将普遍遵守的规则上升到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层面,用法律的形式将政党的政策固定下来。在强调党管人才流动政策法制化时,我们侧重要求提升立法层次,将人才、人才流动及人才市场的相关问题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通过法律解除人才流动的户籍限制等。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指示,提出了“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作为执政党,从法的渊源的角度看,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应学会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党的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新的领域、产业不断出现,人才流动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结果,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现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局面,需要党的人才政策做指导,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大小非之所得税政策

  经过查找资料,对“大小非”的定义如下: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小非,即小部分被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大于5%,在股改一年后才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大规模抛售,而是将一小部分有限度抛售,防止对市场过度冲击。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后两年以上才可流通,因为大非大都是公司的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一般不应抛售。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同证监会下发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据官方解释,为了实现税负公平、资本市场发展稳定、抑制“一夜暴富”,可以通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的方式达到以上的目的。

  当然,此项税收政策一出,即引起业内外众多人士的关注,同时对其将带来的效应也各抒己见。但事实证明,从政策出台至今,“大小非”减持的热潮不减。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6月份限售股解禁的减持强度要比5月份来得猛烈。大小非6月减持量总计为2.44亿股,而5月份的减持量为2.36亿股,环比上涨了3.4%。单就大宗交易7月份就累计套现86亿元。待到8月,又有33家公司发布了减持公告,总计减持了2.66亿股,以变动期间股票均价或交易平均价计算,减持市值约为35.24亿元。在此基础上,9月仅第一周就又有19家公司发布减持公告,共计22.97亿元。

  当然,相对于2010年5.7万亿元的解禁高潮,2011年预计将有2.45万亿元的大小非解禁,比2010年减少了56.95%。

  而随着今年各公司中期业绩的相继出炉,在创业版、中小版上半年出现反弹后,大小非也逢高减持。WIND统计显示,进入7月后, A股全部的大小非减持市值达到105.58亿元,不计算部分增持股份,净减持金额竟也达到95.37亿元,净减持金额较6月增加了超过20亿元。

  依此现象,我认为,总体来看,征收所得税的政策对证券市场形成了积极作用。因为这一政策能够缓解市场的解禁压力,会挤占一部分大小非的收益,给了大小非持有者长期持有股票一个有利的理由,让参与配售的投资者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市场,而不是作为短期投机者投机市场。同时,这也有利于提高国家税收收入,间接上对证券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使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健康稳定运行的想法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但是,大小非减持一直对市场存在隐患。由于大小非持有者持有股份的成本几乎为零,而流通股被炒到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都比比皆是,特别是创业板个人持有股份上市后有的市值竟翻了近百倍,因此不少千万、亿万富翁也就因此诞生,这不仅没有遵守市场的三公原则,还扩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可见,大小非股东减持热度长期不减的原因就在于此。而这些“精明”的只有人也寻找税收政策上的盲区,依次来丰厚个人的利益。

  按照新规,对个人所持限售股征税的范围包含:“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分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此外,“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如果一家公司股东,在限售期内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但如果限售期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这样一来,任何公司都不愿意在限售期进行送股或转股,只会等到限售期结束之后再进行大幅度送股或转股,依次逃避税收,增加收益。

  此外,对于有意减持的个人投资者,也可能不会为了而逃税延期减持。这是因为,抛售转让后的限售股就不再属于限售股范畴,也不再受征税限制。那么,不少市场中的限售股持有者,就可以通过创造利空压低价差出售的范式从而减少税收,之后再以较低价位买回的策略来尽可能规避税收。

  而从国际上看,美国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支持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如果持有期在一年以上,就会有税收减免;反之,若在一年以内,则将会征收繁重的税收。所以,我觉得,新政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课税,在缓解减持压力的同时,应在税率上加以区别,持有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从而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真正成为战略投资者,而不是财务投机者。

  综上,我认为,实行浮动利率的政策应该能在更大程度上起到对逃税的限制作用。重新合理明确界定征税范围也更能削弱财政政策盲区所引起的消极影响。此外,对于公司而言,由于其长期寻找政策盲点来获取利益,或许可对其大小非解禁所得征收税率累进制的资本利得税,代替原有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稳定市场的一项措施。因为,对大小非减持征收利得税有利于股市平稳,更体现了税收实现再次分配公平的意义,也无害于中小股民的权益,又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不失为一种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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