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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政策体系分析
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1]。现代经济中任何产业的成长发展都要依赖于政策的支持。功能健全的政策体系能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反之会对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现代农业以政策作支撑,其发展始终与合理的政策体系紧密结合。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才能全方位地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
1研究政策体系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意义和价值
现代农业是相对与传统农业而言的,其实质是,通过科学技术的渗透,工业部门的介入,生产要素的投入,市场机制的引入,服务体系的建立使传统农业转变为新型农业的过程[2]。但我国经济目前处于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政策体系严重滞后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如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总量不足且结构不合理,农业创新性发展滞后,农业市场经济立法保障不足,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要实现其快速健康发展,就必须依赖政策体系的支撑,构建一个科学、合理、高效的现代农业政策体系,对于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对于农业政策支持方面的研究涉及不多,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本文旨在分析政策支持在现代农业经济发展中的现状,探讨实现政策体系与现代农业经济紧密结合、共同发展的解决方案。
2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政策体系的现状
2.1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发展目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
2.1.1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长期以来,由于受人、财、物和观念、体制、机制及经济发展基础、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科技主要以跟踪模仿和引进、消化国外技术为主,不注重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导致农业科技发展较为缓慢,创新能力、储蓄能力、转化服务能力教低,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例如,目前全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仅为48%,与美欧等发达国家80%以上的贡献率相比差距甚远。
2.1.2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不健全。
由于体制和观念的原因,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重视不够,各系统科研单位各自为战,缺乏体制和机制上的有机联系。农业科技缺乏系统管理,造成分散、重复,科技资源浪费,形不成整体合力和优势。农业科研体系不健全、条块分割、分散重复、管理不专业;学科和研究力量布局不合理,科技覆盖面窄;农业科研单位职责不明、事企不分、公益性淡化,严重制约着农业科技整体效率的发挥,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需求的问题日趋突出[3]。
2.1.3农业科技队伍素质不高,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
我国农业科技队伍的整体现状与发展现代农业、支撑和引领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不相适应。一是总量严重不足。而目前世界平均每百万人口中农业科研人员为337人,发达国家为6458人,而我过每百万人口中农业科研人员仅为105人。二是结构严重不合理。农业科研人才主要集中在省级科研机构,市(州)、县、乡科研人员少。三是地理空间分布不合理。农业科研人才主要集中在种植业领域,农业产中环节,而在高新技术领域、农业产前、产后及产品加工领域的人才太少。四是高层次人才缺乏,队伍不稳,流失严重。
2.2我国农业金融支持体系建设滞后,落实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
2.2.1资金投入不足。
现代农业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实现传统的资源再利用、再循环和污染性排放物减量化的目标,从实质上讲,现代农业是建立在科技进步基础上并以科技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经济形态,它与知识经济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要激励科技创新与应用需要有良好的财政金融投入。特别是在发展前期,必须有较大的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才能满足发展的最基本要求,如沼气池的建设、节水工程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的建造以及优良畜种的引进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从中国的整体情况来看,目前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由于自身积累不足、地方财政收入及投入有限,均难以对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给予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进程[4]。
2.2.2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除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大量的下伸网点外,其他金融机构下伸网点较少,金融机构覆盖面不广,制约了农村经济主体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和互利合作,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农业经营者难以获得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针对农业发展分散性、资金需求较少等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还未建立[5]。
2.3我国现代农业市场经济的立法保障不足。
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现代农业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保障必须完备。然而我国农业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滞后的。目前,虽然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科技进步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并不理想。由于法律法规的配套性、互补性不够,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受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短期行为惯性等影响,普遍存在“绕开走”、“打擦边球”、过分强调法规本位主义[6]。
3促进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构建政策体系对策
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现代农业政策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体系不完善,农业金融支持体系不健全,农业市场经济立法保障不规范。对此,现代农业政策体系的构建,必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别针对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具体对策,我们建议:
3.1建设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出发,构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以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为主体组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区划,在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依托具有明显优势的省级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组建10个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50个左右国家级、300个左右省级农业科研综合试验站,以跟踪模仿和引进、消化国外技术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将其进行改进并加以创新[7]。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效整合知识、体制、技术、资源,促进农业科技的跨越式发展。重组整合农业科研机构,整合资源、理顺管理关系,建立适应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布局合理、管理科学、职责明晰、精干高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完善农业产业布局,形成合力,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活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路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3.2加快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和相关的人才培养。
人才是推进科技事业进步的关键,也是科研机构加快发展壮大的第一资源和第一要素。要加快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农业科技创新人才、一支适应国内外竞争的农业科技管理人才、一支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农技推广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人才。创造能够留任人才、更能发挥人才作用的机制,实现用事业凝聚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充分保障农业科研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实现农业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服务岗位,并建立能上能下的科研院所长公开招聘制度和领导干部聘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3.3加大对发展现代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我国政府提出加快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必须大力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这些技术推广后既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又能减少对大气、土壤和水的污染,产生良好的外部经济效果。比如,为解决农村垃圾再利用问题,需要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研究农村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发电、垃圾填埋供热、制造化工原料等循环利用技术;此外,农村还没有成熟的技术来解决农用地膜再利用、废水循环再利问题,也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进行研究。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现代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及技术研发的补贴[8]。具体来说,政府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种植业中,给农民适当补偿,尽量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同时鼓励农民保护林业资源和种植适合当地环境生长的植物以改善生态环境;二是对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处理等方面给予环保补贴,减轻企业承担治理环境污染费用的负担;三是对环保设施进行转移支付,特别是集中整治工业、生活污水,实现达标排放的目标。
3.4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扩大除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其他机构下伸网点,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覆盖面积更加广阔,并建立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性保险机构。完善农业保险,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多种主体经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调动中央、地方政府、企业、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走多元化道路。根据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可以将相关的保险业务纳入综合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展一切涉及农业经济的财产险、责任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性保险业务,用商业保险业务盈利来弥补政策性亏损,从而实现政策和市场两种手段的结合、两种优势的互补。
3.5规范现代农业发展的立法保障。
立法保障对现代农业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我国通过各种立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科技进步法》、《期货交易法》、《合作社法》、《农业金融法》等涉农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对各种涉及农业支撑体系建立的政策以及执行主体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农业政策体系建设有一个法律保障,并加强法律法规的配套性、互补性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实现农业科技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管理。
关于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思考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而选择作为调节对象的目标。中介目标之所以重要,在西方货币理论看来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人们长久以来认识到货币政策作用机理具有滞后性和动态性,因而有必要借助于一些能够较为迅速地反映经济状况变化的金融或非金融指标,作为观察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信号;二是为避免货币政策制定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需为货币当局设定一个名义的锚,以便社会公众观察和判断货币当局的言行是否一致。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主要是依据一国经济金融条件和货币政策操作对经济活动的最终影响确定的。由于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具有特殊的传导机制和调控作用,可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提供数量化的依据,因此,准确地选择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重要环节。
1美国的货币中介目标演变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基本上接受了货币主义的“单一规则”,以货币供应量作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90年代美国预算平衡案的通过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财政政策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作用。这样,货币政策就成为美国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的主要工具。
1993年7月22日,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突然出人意料地宣布,美联储决定放弃实行了十余年的以调控货币供应量来调控经济运行的货币政策规则,而以调整实际利率作为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这就是现在美国金融界的“泰勒规则”。
分析美国从“单一规则”向“泰勒规则”过渡,原因主要有二:一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规模日益增大的“金融创新”浪潮,使得货币供应的定义和统计变得日益困难。二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以离岸金融和跨国银行活动为主导,国际上也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国际间资本流动与70年代相比有跳跃性增长,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和外汇交易增长更为迅速。这些资金流动对各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进而对宏观经济的运行,造成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影响。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美国货币当局从原来稳定货币增长的 “单一规则”继而转向 “单一规则”和以利率为指针的“泰勒规则”相结合的宏观调控。事实上,从1993年泰勒规则提出,美国宏观经济在通胀率和失业率“双低”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增长,以泰勒规则为理论指导的美联储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者功不可没,也从实践层面证明了泰勒规则的政策效果。
2现阶段货币总量作为我国中介目标的缺憾分析
目前在我国,通常以货币供应量M2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主要观测对象。但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在减弱的事实却是不可忽视的。笔者对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的分析如下:
首先,货币供应量统计中,遗漏了两项内容:一是国内金融机构外汇存款;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存款。有关数据说明这两项内容所涉及的金融业务量(以资产度量)占国内全部金融业务量的14%,对于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的实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体制转型过程中,外资银行的进入也会削弱中国货币政策的控制力。因为外资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国际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机构相比较,它们受到货币政策的影响和约束较小。如果国内货币政策从紧时,外资银行可能从其他渠道回避管制。
加入WTO后,尤其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对外开放后,外资银行的业务扩展会继续改变中介目标作用的有效性,第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后,外资银行会不断把金融创新输入到中国,从而带动了国内金融创新(包括网络金融)。当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时,国内企业和居民的货币需求会发生结构性变化,货币需求稳定性也会被破坏,它与其他宏观经济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也会减弱。第二,随着外资银行业务的扩展,利率市场化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货币供应量与通货膨胀的高度相关性将被利率与通货膨胀之间的高度相关性所替代。第三,外资银行带来银行支付手段的变革,减弱了对M2的可测性。各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对现金的替代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便打乱了原有货币定义中的界线,难以清晰地划分何为狭义货币,何为广义货币,界定M1、M2、M3等不同层次货币的内涵将十分困难。
3利率有效性分析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管制利率,所以利率的货币政策效果一直受到很大置疑。但是中央银行已经开始启用利率来调节经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7年,央行在国内价格水平存在上涨压力、国际环境趋于复杂的背景下,统筹考虑总量及结构因素,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先后六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在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较大幅度地上调了一年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以引导居民等各类经济主体更多地存放短期定期存款,提高经济主体应对价格上涨的能力。总体来看,利率政策的效应逐步显现。一是融资成本上升,有利于金融机构和各类经济主体适当衡量风险,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二是连续多次加息,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调节和稳定通胀预期。可以说,在货币政策的运作过程中,利率已经起到了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重要传导作用,通过对利率的调整可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实现中央银行的最终政策目标。
相关性、可控性、可测性,是选定中介目标的原则,这是理论界的共识。利率既可反映货币与银行信贷的供给量,也能反映货币资金供给与需求的相对数量,还可以反映货币资金的相对稀缺性,同时也是货币当局能迅速施加影响和控制的金融变量。选择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比较恰当地体现了“三性”。①相关性:货币当局通过利率影响投资和消费支出,从而调节总供求。货币政策在引起社会总支出变动之前,将首先引起利率的变动,就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意义来说,中长期利率对投资尤有影响,它与整个社会的收入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理论中的预期理论,通过控制短期利率可以达到控制长期利率的目的。②可控性:中央银行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直接控制官方利率,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市场利率的走势。③可测性强:中央银行在任何时候都能观察到市场利率的水平及结构。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利率带动银行信贷利率、其他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引导经济主体调整经济行为,最终促使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利率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渠道,然而我国利率机制存在的一些缺陷限制了利率传导货币政策的作用,究其最基本的原因是利率还没有市场化。实现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实现以利率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前提条件,利率并不是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它与货币供应量一样是一个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的对象。利率的变化能够导致消费、投资、汇率和国际收支的变化,从而达到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利率作为货币的价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货币需求增加,利率就要上升;而货币供给增加,利率就要下降。利率上升,消费减少,储蓄增加,投资下降,本币升值,资本流入增多,出口相对减少,反之亦然。利率是顺经济周期的,中央银行在利率上升之际,可以增加货币供给,将过高的经济增速降下来,避免经济出现非期望的扩张。正因为利率能够这样将反映与调节经济的功能集于一体才能够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4小结
随着金融开放度的加深, 货币供给越来越依赖于经济的发展,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 在反映经济动态的敏感性方面更具有优势, 中央银行应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程度渐进地调整中介目标。过渡期内中央银行考察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时,加强利率作为操作工具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对市场利率的监测和分析,配合货币供应量,弥补其不足。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可将利率作为直接中介目标。总之,中介目标向市场利率的转变是必要的,但同时考虑到要保证我国的宏观经济长期稳定,其转变过程也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应在逐步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实现货币中介目标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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