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类论文5000字
公共政策类论文5000字
在当代社会,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是实现国家战略、保障社会持续发展和增加人民福祉的重要前提。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公共政策类论文5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公共政策类论文5000字篇1
浅探公共政策失灵原因
摘要:问题是时代的声音。马克思主义的内在规定性就要求大家以哲学的思维方式来把握时代、把握时代问题。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中,由于公共政策的失灵,使得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表现出了不同的问题,但究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异化导致了公共政策的失灵。
关键词:公共政策;社会利益;问题;研究
一、权力异化是根本原因
经济人理论认为,谋求自身利益是人类与身俱来的本能和意愿,而经济人实质就是指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当作个人做事最基本出发点的人,他不惜牺牲任何别的东西,追求的是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经济人内涵在经过几个阶段的发展后得到成熟,在经济人适用范围上作出重大突破的是上世纪 70年代崛起的公共选择学派。传统经济学总是将政治过程与经济过程割裂开来,在分析私人活动与公共活动时使用着两套截然不同的假定:在私人经济领域里,驱使个人行为的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公共领域里,政府却是超越一切私利之上、专求社会福利的超然组织,政治家和政府官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圣人,是以促进公共利益为唯一目的的“公共人”。[1]基于对政治和经济领域内人性的不同假设,当经济市场由于人的自利性导致失灵的时候,那么就需要大公无私的政府来介入,以矫正市场的缺陷。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就是这种假设的产物。凯恩斯主张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对市场全面干预,结果却引发了上世纪 70 年代西方国家的滞胀现象。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政府是否真是专求社会福利的超然组织?政治家与政府官员是否真是一心为公的圣人?正是在这种反思过程中,公共选择学派应运而生。公共选择学派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政治领域,认为个人在政治活动和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的是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布坎南指出:没有理由相信,同一个人,在私人领域或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及其最大化,而到了公共领域,或政治活动中则追求公共利益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2]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组织、群体、阶层乃至每一一个个人都会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这些利益诉求完全不同,包括政府自身也不例外。恰如哈佛著名教授亨廷顿所言:“政府机构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这些利益考量不仅存在,而且还很实在。诸如:总统的利益是什么,参议院的利益是什么,众议院的利益是什么,最高法院的利益是什么?”[3]
在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政府为了其效用的最大化,极有可能出现“权力自肥”和寻租的后果,这就导致了公共政策目标的偏离,从而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作为政府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其具有双重属性:一面是“社会人”,一面是“经济人”。从“社会人”的属性出发,政府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同样存在着基本的交换关系,他们用自身的劳动来获取个人的进步和自身价值的实现以及周围人群的认可和尊重;从“经济人”的属性来看,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则是同样是为了获得与自身劳动付出相匹配的经济报酬或者补偿,但是由于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往往会想方设法得到远远超出自己付出劳动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所得的那一部分利益。
二、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
1.政策制定过程科学化不高
如上文所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每一个群体、阶层、个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在他们这些利益诉求之间,既有追求共同利益的一般,也有谋求自身利益的特殊。17、18世纪的思想家,如霍布斯等人很早就告诉我们,如果任由人们依靠自身的强力或者暴力来实现对资源的分配,那么终将会出现会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毫无公平和正义可言。为了保证人类社会的有序和正常繁衍,人们必须公平、公正地将各种利益资源进行分配,现实生活中,各个不同的利益群体、阶层和个人,都有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冲动,为了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可能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利用各种资源,来完成与其他利益不同体的博弈、合作和竞争,最终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
当今时代,全球化、信息化浪潮叠加,信息化已经成为全球发展的主流趋势。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现行的政策制定过程中,经常会偏离一些规范化的程序和形式,或多或少地出现凭借决策主体即领导说了算、一言堂的现象。
2.公民参与度不高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和实质就在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它也是政治文明发展与否的重要标识,“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在这个价值调整过程中, 涉及到每位公民的利益, 所以政府政策的公共性体现为政府的政策为公共服务的程度或者说是政府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4]然而我国政府政策的公共性往往不足,强势群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往往能够通过自身的优势诸如经济实力、社会关系、社会舆论资源等因素来影响、左右公共政策。
3.制度的缺失或无效
公共权力能否正常行使决于决策的科学与否,而科学理性的决策的关键就在于数据信息的准确和实时以及决策程序的规范和科学。但是在实际的公共管理过程中,由于公共事务自身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有时对于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都无法进行判断,也就不可能有时间按照规范化的程序来进行可行性分析,而必须“摸着石头过河”,这也导致了决策主体往往会听从于自己的经验才猜测、预判事物的发展,从而做出一种有限的理性选择,最终就可能偏离政策目标。
三、公共政策失灵的防范
1.培育公民社会是基础
公民社会其实质就是促进每一个公民个体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进而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大变革、大调整,使得当下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逐渐被激发和扩大。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经常会通过政治体制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的维护,从而自觉不自觉地通过各种形式进入现代政治的运行过程之中。这一进程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使得建立在过去数千年农业文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臣民意识”(它以高度的权威和绝对依附为基本特征)转变发展成为了当下的“公民意识”(它强调独立、自主、自治能力),通过契约、法治不断地重塑国民的政治人格,进而培育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公共精神。它强调通过规范程序让公民积极广泛地参与进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并维护其自身正当合理的政治诉求、经济诉求,最终希望通过对政治系统的影响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在这样的政治参与过程中,公民由此而形成的平等、责任、自由、民主和权利等意识终将内化成为个体心理深层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从而培育出自由理性、民主参与和具有公共情怀的公民意识。公民社会中,人们对于公共权力将会采用一种理性的目光,相信公共权力来源于自身,而非天赐或者其他政治生活、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将建立在大多数人同意和契约的基础之上,而非少数人的旨意。 2.制度创新是有效途径
在各个利益群体的政策博弈中,公共政策的最终制定都将由所有参与者的互动来决定。因此,一个好的制度将很好地保证结果的最大公平性。作为防范公共政策失败的有效途径,制度创新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制度是一切公共政策实行的最低保证,没有制度作为政策 ,尤其是同基本国情、时代特点相配合的整套制度,公共政策都缺乏有力的支撑;其次,制度使公共政策的土壤,不可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最后,公共政策的失灵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前车之鉴,可以防止新一轮的政策失灵,从而最终建立公共政策走向成功的长效机制。
3.提高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道德责任是必要手段
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化是当前世界发展的主流,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政府行政管理人员拥有公共权力并行使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来源的社会性决定了他们可以操控着整个社会的每个方面。行政人员和公共权力之间的职业关系,使得行政人员这个群体具备了天生的特殊性,和其他职业的人员相比,也有着根本的不同。公共权力是行使支配性权力,这样的支配是其他任何职业所不具备的。因此,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理所当然应该具备理性和道德的双重属性。因为其具有理性,因此,他们有追逐自利的动机,但是,因为理性和道德的约束,他们更应当追求最大化的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才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和工作。
对于行政管理人员道德意识的培养,必须要紧急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特点,有针对性建构一种新型的现代行政文化。文化对于人及其价值观、世界观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行政文化也不例外。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官本位、人治文化至今仍充斥于当代中国的行政文化当中。所以要重构现在的行政文化,必须从根本上破除这些腐朽的文化。
参考文献:
[1]张红.政府的“经济人”特性研究[J].经济与管理, 2003 ( 11) : 52
[2]陈振明.公共管理学[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203, 208
[3] [美] 尼考劳斯.扎哈里亚迪斯. 比较政治学: 理论与方法[ M]. 欧阳景根,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321.
[4] 李景鹏. 论政府公共性 [ J] . 天津社会科学, 2002( 6 ).
公共政策类论文5000字篇2
浅析我国公共场所禁烟的公共政策
[摘 要]2011年5月1日开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公共场所“禁烟令”的正式实行。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之后,公共场所抽烟现象依旧到处可见,禁烟之路可谓任重而道远。因此,本文立足于“禁烟令”颁布的背景,通过分析实施“禁烟令”的障碍因素,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场所禁烟的有益政策。
[关键词]公共场所;禁烟;公共政策
1 背 景
2011年5月26日,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指出,我国目前每年死于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20万人,平均每天超过3000人,烟草使用是首要的可预防的死因。调查显示,我国共计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公共场所是发生二手烟暴露最为严重的地方,其中餐厅最高,达88.5%,其次是政府办公楼,为58.4%,医疗机构、学校和公共交通工具情况稍好,但也远未做到完全无烟。因此,推行公共场所禁烟迫在眉睫。
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这是控烟内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修订并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5月1日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这些措施都表明了我国政府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政策的决心。但是,在全面实行公共场所“禁烟令”的一个月之后,公共场所禁烟的效果尚不乐观,许多顽固烟民视公共场所禁烟标志形同虚设。基于此,本文以“禁烟令”颁布的背景为基础,分析“禁烟令”实施的障碍因素,探索政府在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政策的可行举措。
2 实施公共场所“禁烟令”的障碍因素分析
(1)吸烟人数众多,公众对吸烟危害认识不足。5月26日在北京发布的《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指出,我国以3亿吸烟者成为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最大的烟草消费国。据专家估算,目前我国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不下4000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学生初次吸烟年龄是10.7岁,有30.5%的人首次吸烟时间是在10岁之前。而且,我国还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的危害,公众健康在公共场所得不到有效保障。实施公共场所禁烟无疑是触动了众多烟民“利益”,当吸烟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甚至成为了一种文化的时候,要想顺利实行“禁烟令”可谓是难上加难。
尽管过去15年,中国人群对吸烟和二手烟带来的健康风险的认知情况有所提高,但远远不够。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表明:3/4以上的中国人不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2/3以上的中国人不了解二手烟的危害。而事实上,据专家估计如果烟草流行再不加以控制,到2030年中国每年死于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将达到200万;到21世纪中叶,累计将有1亿中国人死于吸食烟草。因此,缺乏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不仅不能让大众了解到公共场所禁烟的必要性,也使公共场所“禁烟令”缺少了强大的群众力量。
(2)社会整体禁烟意识不强。中国很多烟民有着“饭后一支烟”的习惯,禁烟令在全国大小餐馆和酒店遇到了最大的执行阻力。2011年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搜狐网和新浪网联合开展的网络调查显示,尽管有高达92%的受访者知道室内禁烟令新规,但当看到餐馆有人吸烟时,41%的人选择继续用餐,19%的人选择换一家餐馆,只有2.3%的人会主动进行劝阻。这项有约9000人参与的调查还显示,15%的受访者反对在公共场所推行禁烟。这项调查表明,纵使我国政府坚定决心颁布公共场所“禁烟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当非吸烟人士在公共场所受到被动吸烟的危害时,反烟意识不强,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会在公共场所发现有人违反禁烟条令时出面劝阻或制止,这种大部分人群置身事外的行为给予了吸烟者一个宽松的心理状态和吸烟的良好环境,不利于全民禁烟行动的开展。除此之外,即便有人出面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时候,也往往会引起吸烟者的反感甚至引起冲突。若是我国形成了良好的禁烟意识和禁烟氛围,将违反“禁烟令”、侵害公共场所非吸烟人士权利的吸烟者绳之以公众的道德谴责,则必然会慢慢减少公共场所的吸烟人数。可惜的是,在我国,尚未形成这种全民的禁烟意识和禁烟氛围。
(3)缺乏全国性专门的禁烟法律。目前,在中国还没有一部在国家层面上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相近的控烟立法,有关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仅出现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爱国卫生条例》中。而地方性法律法规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法规可依,因而立法内容比较粗糙、模糊,使规定的效应受到了影响。因此,法律作为公共事务管理强制手段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借鉴发达国家禁烟的成功经验,大部分制定了规定细致且处罚明确的禁烟法律法规,相比之下,我国现有的国家性、地方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在禁烟的公共场所范围、法规的执行部门、罚款力度和处罚机制等方面和国外的同类法规相比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4)执法主体不明,缺少禁烟的强制性手段。根据我国的公共场所禁烟新规,执法主体将由卫生监督部门来执行,但禁烟行动是需要跨行业、跨部门的,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体育、娱乐场所和宾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这样多部门监管无疑在执法效应上就会大打折扣。在地方上,各地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执行监督机构也不一样,有些城市将健康教育所和卫生防疫机构列为执行机构,这些单位本身并非执法机构,因此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必将存在很大的难度和阻力,也将降低禁烟规定的执行力度。
另外,卫生部提出的禁烟目标,并未规定明确的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这说明,在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缺少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只能以倡导的形式进行。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规中的处罚较轻,对违反法规规定的单位罚款最低为5~500元,最高为5000元;对违反法规的个人的处罚最低为1~5元,最高为100元,这样的处罚力度相比其他国家而言,是缺少威慑力的,不能起到对违反规定的惩罚作用。
3 我国公共场所禁烟的政策探索
(1)加大禁烟公益宣传,创造良好的禁烟氛围。只有大众充分认识到了吸烟和吸二手烟的危害,才能促使民众自觉采取措施,形成良好的全民禁烟氛围。目前,各种调查显示,我国烟民的数量依然呈现增长的态势,男性吸烟者的比例达到66%。倘若各部门能够像宣传“SARS”、艾滋病一样重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这一国际共识,那么国民的重视程度和认识误区就会能到提高和扭转。因此,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吸烟的危害和禁烟的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知识宣传,以生动的表现形式告知人们吸烟的严重后果,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要将青少年和可能成为吸烟人群列为宣传重点,使之防微杜渐,增强其对吸烟危害的认识,逐渐增强其反烟意识。同时,大力开展面向吸烟人群的宣传,为其提供戒烟方法和建议,帮助增强他们的戒烟信心。从而营造一个健康的禁烟氛围和生活环境。
(2)改革现行烟草监管体制,提高烟草税。在中国,国家烟草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烟草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经济实体,但它同时又兼有政府管理职能,难免会影响国家禁烟政策的执行。因此,烟草业必须要改革现行的烟草监管体制,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议分设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建立一个同企业利益脱离、独立的烟草监管机构,以便逐步减少烟草供应。
从国际经验来看,提高烟草税率,提高烟草零售价格,以经济手段抑制烟草的消费是一种有效的控烟手段。与国际上烟草税占零售价格的65%~75%相比,我国的烟草税率提升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可将烟草税作为特种税,用于改善医疗保障体系和烟草控制的宣传教育。
(3)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为禁烟提供制度支持。发达国家政府推动公共场所禁烟最主要的举措就是通过立法为其提供制度上的强大支持,如意大利的《严禁吸烟法》、加拿大的《禁烟法》等。完善禁烟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控烟范围,为控烟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必须加快控烟禁烟的立法进程,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此法应包括: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拘留等惩罚;所有的酒店、餐厅等公共消费场所必须悬挂“公共场所吸烟违反公共道德”标志;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中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赞助活动等。
(4)明确责任主体,鼓励公众参与。以往公共场所禁烟效果之所以不明显,与责任主体不明确有很大关系。为了让公共场所禁烟落到实处,建议由市和区、县爱卫组织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烟工作的新管理体制,形成统一的责任主体,并鼓励公众的参与。责任主体爱卫会还应该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每年向社会发布禁烟情况。同时,各级政府应该赋予市和区、县爱卫会以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禁烟职责的经营管理者或违反禁烟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公民,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处罚。
除此之外,禁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该担负经营管理者职责,除了做好宣传工作外,禁烟场所经营管理者应设专门的禁止吸烟检查员,对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态度恶劣不听劝阻的向爱卫组织报告。为了确保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全面禁烟,经营管理者应该尽可能地打造无烟环境,同时特别注意管理制度的落实,通过设立完整、清晰的有关禁止吸烟标志,调动公众参与禁烟监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