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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论文参考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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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论文参考例文

  在公共管理的视野中,公共政策被视为掌握公权力的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在当代社会,公共政策的触角已延伸到包括政治、经济在内的社会各领域。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公共政策学论文参考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公共政策学论文参考例文篇1

  谈促进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发展的政策分析与思考

  一、引言

  公路交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公路通,则百业兴”深刻反映路政管理在公路交通中的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很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视角对我国路政管理方面情况进行大量研究。其中,余小三学者主要阐述《路政管理规定》在确定路政管理工作原则、配备路政管理人员以及架构篇章体例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及其规范性和科学性。{1}江高、宋学军、陈德新学者在分析影响公路路政管理难度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模糊理论、层次分析法和群决策理论的新模型。{2}潘申、余本功等四位学者构建了路政管理综合评估模型,利用层次分析法对模型中各指标赋予权重,并依据相应软件计算出评估结果。{3}金艳学者主要分析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的三方面问题,并提出三点建议。{4}本文在以上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将我国路政管理制度进行量化分析,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现状分析

  据相关资料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423.75万公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村道分别占公路总里程的4.1%、7.4%、12.7%、25.4%、1.7%和48.7%。在全国等级公路里程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50.19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11.8%。2014年末,全国公路里程达到445万公里,比2013年末新增9.3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里程为10.44万公里,较上一年新增了7450公里。预计2015年,我国公路总里程将突破45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10.8万公里。从全国等级公路来看,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达到65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90万公里。可以看出,我国公路建设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然而与公路建设相比,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不少地方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严重。所以,对路政管理的源头性政策的认识非常必要,它可以有效地提升路政执法力度,实现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公路路政管理量化分析

  (一)我国路政管理相关政策和力度

  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世纪30年代,科斯(Coase.R)、诺斯(North.d)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使制度与经济发展研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North(1973)认为,制度变迁是社会与经济演进的基本核心之一,越来越多的学者都强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或阻碍经济发展的实质就是制度是刺激创新还是阻碍创新。目前国内对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方面的研究,基本停留在定性分析上,更多的研究集中在逻辑分析上。彭纪生、孙文祥、仲为国在中国技术创新政策演变与绩效实证的研究{5}中引用了Gray D.Libecap(1978)构建法律变革指数的思想,对相关的技术政策建立了量化标准,并进行量化分析。本文借鉴文献{5}的方法,依据我国行政权力结构与政策类型对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进行力度计分,表1是由此得到的政策力度赋值标准,其中1…5数字表示得分,分值越小表示政策力度越小,越大表示力度越大。

  本文针对建国以后国家层面(各省、市、自治区自行颁布制度不算在内)路政管理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分析,据统计,截至2015年1月,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共计33项,参与公路路政管理政策颁布实施的机构有全国人大、国务院、交通部、中央财经委员会、邮电部、电力部等部门。由于路政管理相关制度设计的时间跨度长,因此以5年为一个坐标点来作图,整体上能反映我国路政管理政策数量和政策力度随年代变化发展的情况。图1为依据各年度政策统计数量和政策力度赋值标准表,绘制的详图。

  (二)我国路政管理发展阶段划分

  从图1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之后的25年里,我国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相关政策颁布数量很少,而且政策力度不强,多以通知的形式颁发。1975年―1994年这10年里,在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国路政管理政策在摸索中不断向前发展,在曲折前进中逐步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约束和规范我国路政管理的民生政策,总体上看,经过60多年的调整和积累,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路政管理政策体系。依据时间发展顺序,可以将我国路政管理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发展初期阶段(1950年―1974年)全国正处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当时公路里程不多,交通量不大,公路设施不完善的局面,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公路建设和管养工作,发动广大群众和机关、学校开展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并颁布了不多的办法和通知。如《公路留地办法》、《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关于公路沿线兴修农田水利工程需注意事项》等。该阶段并未提出路政管理的具体而又明确的政策。

  第二阶段:公路路政管理制度的形成阶段(1975年―1994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公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激发了人们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视,各地开始组建路政管理部门,充实路政管理人员。198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已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198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比较全面的发展公路交通事业的行政法规,1996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个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使得我们可以依法办事,从严治路,对加强路政管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阶段: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快速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现阶段,我国颁布的路政管理政策数量远多于建国初期阶段,充分体现了政府已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已提升到战略的高度。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出台标志第一个专设路政管理章节法律诞生并且建立了基本的路政管理法律框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影响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出台,解决了路政执法中的根本性障碍,使得有的放矢地开展各项路政管理工作有据所依。随后的《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使我国路政管理进入到快速发展时代。

  四、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发展的几点思考

  第一,在政策制定和监管力度方面。

  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处于经济恢复阶段,开始进行全面公路建设,并对遭到冲击的公路基础设施和混乱的交通秩序进行管养工作。该时期,对公路管理的认识不高,政策的出台还未形成波浪式的稳步向前发展的模式,存在很大程度的不连贯性,图1清晰显示1965年到1974年这10年间,没有相应的政策出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33项路政管理政策中,绝大多数都是以通知、办法、规定、条例、意见等形式颁布的,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相关政策仅有4项,其中只有《公路法》是专设路政管理一章的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全而详尽针对路政管理的法律,路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善。因此,在完善我国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和可操作性,真正起到约束和规范我们路政执法的目的,特别是行政强制权,加强其在行政执法中的力度,赋予其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但也要控制其滥用,做到依法、合理行政。在政策监管力度上,对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非法乱建、乱摆和公路乱收费问题,我们一定要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它是对路政管理人权力范围的规范,也是对路政管理相对人权力的有效保障。

  第二,在路政管理机构体制方面。

  公路路产、路权由交通行政机关授权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公路的交通安全则由公安机关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必然会导致交叉、重复等问题出现。《公路法》第44、45条涉及公路路政及交通安全由两家机构管理,在利益驱动下便会出现各种扯皮现象。这样不利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路产的保护,公路的维修和养护也受到影响,最终不利于我国路政事业的发展。因此,只有探索新型的综合管理模式,寻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才能优化我们的执法环境,使路政管理从被动变为主动,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在超限运输管理方面。

  目前,查超治超仍是我国路政执法过程中重点和难点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短期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一些组织和个人随意改装车辆,甚至是逃避收费站设置的超限运输监控点的检查。年复一年的这种现象越演越烈,造成一些地方很多公路段公路路面结构严重受损,缩短了公路的使用寿命,增大了公路养护成本。因此,在抓好超限运输宣传和现场管理的同时更要严把行政许可审批各环节,标本兼治地逐步建立起“治超”的长效机制,将治超管理纳入路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注释:

  {1}余小三.路政管理规定之立法进步析评[J].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2)

  {2}江高,宋学军,陈德新.公路路政管理难度系数综合评价模型[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5(3)

  {3}潘申,余本功,彭道月,沈国华.基于AHP的公路路政管理评估模型的研究与实现[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6(31)

  {4}金艳.公路路政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J].交通企业管理,2007(3)

  {5}彭纪生,孙文祥,仲为国.中国技术创新政策演变与绩效实证研究[J].科研管理,2008(7)

  公共政策学论文参考例文篇2

  浅析二胎政策对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影响

  近几年,中国出现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单独二胎”。“单独二胎”指中国自2014年开始实行的一种新的生育政策,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就允许生第二个孩子。[1]单独二胎政策出台后,已生育女性可能选择再次怀孕,就业中的优势可能受到影响,而未生育女性也有可能在将来选择生育二胎,休两次“产假”,带给企业更大的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可能会更加偏向于没有“三期”的男性员工,产生对女性职工的就业歧视。

  一、就业问题中性别歧视的现象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部分,也是公民实行劳动权利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2]为了保障女性的劳动权利,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我国在《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女性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女性因自身特殊的生理条件以及其肩负的哺育后代的家庭责任,在特定时期内可能会影响其劳动义务的履行。因此,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

  黄娟(2006)从职业发展历程方面将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分为就业机会中的性别歧视、职业待遇的性别歧视、发展机会的性别歧视三个方面。[3]李晓宁(2008)从工资差距中得到分析结果,她将男性和女性在职业内和职业间的工资差距存在的人力资本差距所不能解释的方面简单归为歧视因素。可以看到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受到歧视的现象不仅存在与工资给付方面也存在于工作选择方面。有的岗位形象与选择男性劳动者而排斥女性劳动者。[4]在姚先国,谢嗣胜(2006)从职业隔离的角度,分析职业性别歧视现象。作者指出,职业隔离是劳动力市场上的主要方式之一。[5]石莹(2011)将目前我国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归纳了以下几点表现:一是劳动参与率反映出的性别差别。二是大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也面临着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三是高学历的女性同样也面临着就业歧视。四是女性在工作中失业率高于男性而收入低于男性。[4]

  张抗私(2009)同样指出女性在就业中受到的歧视表现为:女性就业门槛高于男性,男女收入差距大,男女“玻璃天花板现象明显”,高层次职位中女性处于劣势地位几个方面。作者又通过分析男女人力资本投资的差别以及人力资本投资倾向的研究得出,由于性别歧视因素的存在,导致人力资本投资倾向男性高于女性,而人力资本投资的倾向又会很自然地“激励”性别歧视。[6]卿时松(2011)详细研究了男、女性职位晋升过程中的歧视因素,在研究中控制教育程度、在职培训和技术等级等人力资本变量,以及党员身份虚拟变量这些与职位晋升成正相关的因素后,职位晋升的过去表现以及未来预期仍旧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并且发现职位晋升对女性的能力要求高于对男性的能力要求。得出结论,女性职位晋升不足是由于性别歧视现象的存在导致的。[7]

  二、就业问题中性别歧视产生的原因

  张抗私(2009)从经济效率原因和非经济效率原因分析两方面解释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经济效率因素包含比较优势、女性生育及相关成本、补偿性工资差别三个方面。比较优势指男性在市场中的专业化程度往往高于女性。女性生育成本指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需要用人单位照常支付工资,承担岗位空缺成本在孕期、哺乳期会使企业的生产效率受到影响。补偿性工资差别指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在工作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女性对工资的要求更高。非经济效率因素主要包括文化习俗和对女性的个人偏见、对性别差异的统计性歧视、保护女性权益而实施的制度法规。例如,差别退休年龄政策,由于政策性职业生涯的缩短,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周期较少,以及预期的职位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前景的不乐观,从而降低女性人力资本投资(如教育和在职培训)的激励水平和工作的积极性,这直接影响了女性的职位晋升,从这个角度分析,二胎政策的出台,会给女性就业造成更大的困难,因为企业会因同一个女性劳动者承担两次岗位空缺成本并且会使生产率受到影响。

  姚鹤(2010)从宏观角度分析影响就业歧视的因素。经济方面由于理性经济人会利用其资本生产处最大的价值。在从雇主的角度看,雇佣劳动力是对其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的结果。雇主希望将雇佣的预期价值最大化,同时也要考虑成本,女性有法定产假、工作年限较短及大龄员工不易管理且临近退休等因素,使得雇佣成本加大而预期价值缩水,这与价值最大化的初衷不符,于是造成对女性、年长者等群体的排斥及对其他群体的优惠。法律方面作者指出我国不乏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但我国目前的申诉和救济机制还不完善。地方政策导向方面作者指出我国存在制度性就业歧视,在制度规定时就将劳动者区分开来,进行排斥和优惠待遇。最后是社会心理方面,作者指出社会心理方面的歧视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刻板印象。石莹(2011)将就业性别歧视存在的原因归为传统男本位思想残留和人力资本投资的倾向偏重于男生两个方面。

  综合来看,性别影响的就业歧视现象大致有以下几种:进入劳动力市场时的门槛女性高于男性、社会整体劳动参与率女性低于男性、由性别导致的社会职业隔离现象明显、男性女性在工资方面的差距、男女“玻璃天花板现象明显”、女性在工作中失业率高于男性、企业在职业晋升方面对女性的能力要求高于男性、在参与高层次职位的工作时女性处于劣势、歧视现象使得人力资本投资出现性别倾向。

  就业性别歧视的存在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女性的生理特征以及其在家庭生产中的地位决定女性需要承担更多家庭责任。这导致企业在选择劳动者时更倾向于生产率稳定、不易受影响、对工作要求低的男性。第二,女性的社会地位。女性在社会中的定位是需要被保护的群体,所以不论在立法或者政策方面都有对女性的倾斜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就业的性别歧视产生了影响。由于前两点因素的存在导致女性就业时遭到歧视很可能由于二胎政策的实施而加剧,女性二次分娩以及需要照顾两个孩子无疑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生产率降低,对比之下雇佣男性将是更好的选择。第三,申诉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全。我国的法律不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但保障下的女性同样难以找到正确的渠道解决问题,所以性别歧视等就业歧视问题在长期内存在。

  三、二胎政策的实施对女性就业歧视现象的影响

  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性别劣势。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女性未来结婚、生育需要企业承担其产假所带来的额外成本,但是作为始终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的经济人”,考虑到现实中女员工怀孕和生育期间带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在招聘时往往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倾向于雇佣已生育的女性。

  但是在“单独二胎”实施的同时,我们会发现女性求职的隐形劣势可能会进一步扩大。符合相关生育二胎政策条件的职业女性要休两次产假,用人单位不得不重新考虑录用女性的雇佣成本和工作风险。这意味着该政策无形中又为女性求职增加了一道“隐形门槛”。许多女性已反应在求职中屡屡被问及是否考虑生育二胎的问题,一旦表示有意愿生育二胎就会被企业拒绝录用。“单独二胎”的实行使得曾经在求职中具有相对优势的已婚已育女性不再是企业眼中的“安全对象”也使得原本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其他女性的就业形势更是雪上加霜。在全社会享受生育改革带来的成果时,却让女性群体独自承担这一重任,这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单独二胎政策实施的背景下,会有大量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性生育二胎。单独二胎的实施将改善当今我国人口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是利国利民之举。女性虽因其特有的生理条件成了该政策的直接承担者,却不应当因生育二胎而影响其劳动权益。缓解“单独二胎”政策对女性劳动权益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需要开拓出一条解决之路。虽不同于我国国情和特殊的生育政策,发达国家应对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的方法亦有一定程度上的借鉴意义。

  四、国外反歧视政策对比借鉴

  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国家之一,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既有国会制订、修订的宪法和有关专门性法律,也有总统单方面发布和修订的指示;既有反对所有就业歧视的基本法,也有只针对某种具体歧视的单项法律法规,在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方面显得比较成熟。影响较大的是1964年的美国《民权法案》,该法案第7条规定:雇主和工会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国籍因素而对雇员进行歧视,禁止就业雇佣中的歧视行为及在就业中提出的各种就业条件的限制。此外,美国还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执行机构,以促进联邦人事措施的全面公正。

  在英国,普通法并不禁止歧视行为,但随着英国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及国内平权运动的高涨,在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对于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对于同工同酬、性骚扰、母性保护等进行了详尽和周密的规定。此外,这些法律还规定了直接歧视、间接歧视、骚扰和受害等四种歧视形态,禁止在雇佣关中各个阶段的任何歧视。为了有效地防止就业歧视,英国依据《平等法》成立了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应对就业歧视问题扮演了重要角色。

  面对女性就业存在的问题,日本政府也制定了三大支柱政策:创造男女能够共同承担工作与家庭育儿责任的社会环境。对于参与支援女性兼顾家庭育儿与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激励。针对女性孕产哺“三期”中希望继续工作、育儿期后希望再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等不同时期多样化的就业需求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援。同时在立法方面,1985年就通过《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99年制定了《男女共同参与计划的社会基本法》。

  国外对于就业性别歧视的解决办法集中在不同反歧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而我国目前的反歧视法律欠缺的地方在于执行阶段薄弱,导致我国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而在目前二胎政策的实施背景下,女性劳动力很可能由于生育的原因迎来更严峻的就业形势,与此同时我国对于女性生育二胎的保障还并未有所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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