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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资选择哪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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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决策不仅要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不同,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从税收上考虑,还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并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按照取得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筹资可以分为:争取财政拨款,自我积累,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方式。
  企业筹资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税收筹划方法。
  借贷与自我积累的选择自我积累这种筹资法,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却不是尽善尽美的。因为通过自我积累法筹集来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
  贷款则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而且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很好的途径。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的选择
  借款筹资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支付的利息。对企业来讲,借款筹资具有一定的抵税作用,即企业归还利息后,利润有所减少,所得税税负将有所下降。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企业的实际税负更是大大降低。因此,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减轻税负、合理避税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的长期借款400万元,年利率为10%,筹资费用率为0.4%,那么该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66.528万元[(400×5×10%+400×0.4%)×33%].
  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其利息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进行筹资、筹划的空间不大,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筹资、筹划。例如,某企业发行总面额为4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行费用率为5%,则该企业可节税 79.2万元[(400×5×11%+400×5%)×33%].
  相比之下,借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受的税负。
  借贷与权益融资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借贷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费用成本冲减当期的企业利润,而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却不能计入当期费用,两者之间的税收差别待遇构成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例如,某股份制企业A共有普通股400万股,每股10元,没有负债。由于产品市场行情看好,准备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董事会经过研究,商定了三个筹资方案。
  方案一:发行股票600万股(每股10元),共6000万元。
  方案二:发行股票300万股,债券3000万元(债券利率为8%)。
  方案三:发行债券6000万元。
  企业A下一年度的资金盈利概率:盈利率分别为10%、14%、18%;概率分别对应为30%、40%、30%.企业预期盈利率=10%×30%+14%×40%+18%×30%=14%;预期盈利=10000×14%=1400万元。
  方案一:应纳企业所得税=1400×33%=462万元;税后利润=1400-462=938万元;每股净利=938万元÷1000万股=0.938元/股。
  方案二:利息支出=3000×8%=24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400-240)×33%=382.8万元;税后利润=1400-240-382.8=777.2万元;每股净利=777.2万元÷700万股=1.11元/股。
  方案三:利息支出=6000×8%=4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400-480)×33%=303.6万元;税后利润=1400-480-303.6=616.4万元;每股净利=616.4万元÷400万股=1.54元/股。

由此可见,随着借贷筹资额的增加,企业的每股净利也随着增加。但同时随着借贷筹资额的增加,企业经营的风险随着增加。企业通过股票筹资获得的节税收益虽然非常有限,但通过发行股票筹得的资金不需要偿还,可被企业长期占用。因此,企业在筹资时应对筹资成本、财务风险和经营利润综合考虑,并要善于将股权筹资和债务筹资结合使用,选择最佳结合点。
  相互借贷筹资法企业并不是只有在缺少资金的时候才有必要进行借贷。相反,企业在不缺乏资金的时候,还可以通过相互提供借贷资金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省部分税款。这种筹划的空间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更大,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相对较小。
  例如,某行业的年度变化较大,某年度个体工商户甲净盈利30万元,个体工商户乙没有盈利,亏损1万元,甲、乙两个体户的资金都比较雄厚。
  如果甲、乙两个体户都不贷款,也不相互拆借,则:甲应纳税额=300000×35%-6750=98250元;乙不用纳税。
  如果甲、乙两个体户互相拆借,该年度甲向乙贷款60万元,年利息率为10%,年度末甲应向乙支付利息6万元,则:
  甲应纳税额=(300000-60000)×35%-6750=77250元;
  乙应纳税额=(60000-10000)×35%-6750=10750元;
  98250-77250-10750=10250元。通过筹划,两者共少缴税款10250元。
  租赁筹划法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能抵扣经营利润,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并为其今后继续从事其他各种经营活动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对出租人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它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这便是两者合作的经济基础。当然,更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租赁产生的税收效应并非仅仅因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租赁过程中支付资金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共同协定,这样,承租人就可以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平摊,从而使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当出租方和承租方同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为了共同的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使更多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享受到优惠政策,从而使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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