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企业研究的论文范文特辑
下面是关于企业研究的一些论文范文,不知道怎么下手的朋友们可以看看哦。欢迎阅读借鉴,希望你喜欢。
基于生命周期的企业能力研究
一、引言
企业成长来源于企业绩效,而企业绩效的取得决定于企业所拥有的能力。如何获得和保持独特的、不可被模仿的能力是企业工作的重点。我们发现,无数的曾经拥有独特能力并呈现高速增长的企业也出现了衰退或者破产。这说明企业能力与企业成长过程的不同阶段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二、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生命周期是指生物个体从诞生到成长,再到成熟最后到衰老死亡的过程。尽管生命个体的寿命长短不一.但是都不能突破其基因遗传基础所决定的潜在极限,最终都会走向死亡。企业作为一个人造的开放系统.大多数公司经历了一个从创立到成长再到消亡的过程,体现出了有机生命个体的生命周期特征。
对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理论有二十多种。不同学者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了不同的阶段。例如有三阶段说,四阶段说,五阶段、七阶段说等。现有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大多是对企业生命历程的一种描述,他们通过对企业生命周期曲线的分析总结出不同阶段的特征,但对为什么会出现周期,或者不同企业的生命周期曲线为什么有很大差异,少有人对此进行细致分析。爱迪斯在此先行一步,他把企业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周期性原因归结为企业领导的类型。不同类型的领导及其组合是导致企业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内在原因。
爱迪斯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企业领导者是决定企业成长的唯一决定因素。其实企业成长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不同时期影响企业成长的因素也不同或者是相同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
纵观企业成长过程,在既体现其成长轨迹又便于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把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诞生期,成长起,成熟期和衰退期。
三、企业能力及能力的划分
“能力”一词本质上是属于心理学范畴的。能力是指人们顺利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具备的个性心理特征。从事某种活动以一定的能力为前提。我们把企业看作类生物体研究,那么企业能力就是企业完成生产运营过程的效率高低。取得效益大小的来源所具备的内部特征,是企业个性特征的反应。
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力,信息等生产要素不是免费获得的。资源要素的稀缺性给企业如何获得资源,如何利用资源提出了要求。企业获取资源的能力的不同,生产要素的转换能力的不同,决定了企业的绩效的差别。迈克尔?波特根据生产要素在企业生产流程中价值产生的过程提出价值链理论,隐藏在价值增值过程背后的是企业的能力。
企业是一个能力束,企业所体现出来的是不同能力的协同作用的合力。要完成某项工作需要不同的能力组合,比如企业开发某种新产品需要的是企业的研发能力;如何使产品迅捷的到达消费者手中所需要的是企业的营销能力;开发哪种产品是企业的规划能力,否则研发出的产品不被消费者接受或者同行已经研发出更新的产品,那么投入的人力和财力就会没有效益。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项工作不是简单的一种能力所能实现的,比如新产品研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和财力都是企业以获取资会和人才作为保障,以良好的组织协调为条件,否则研发也不能成功。
企业的本质就把有限的生产资料高效的生产出顾客所需的产品,并迅捷的传送到顾客手中的过程中获得价值增值。结合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和基于企业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人造系统,我们认为企业能力应划分为以下5种子能力,它们是:战略规划能力,技术研发能力,资源转换能力,营销能力,协调能力。
战略规划能力。激烈的竞争市场要求资源流向高收益领域,但是资源本身不能自动的投入到收益最高的领域,资源要在人的支配下流动。因为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是不确定的。Courtrey等将不确定性分为四个层次,即清晰的、可选择的、一系列的和完全模糊的,因此企业要进入哪一个行业,也就是组成企业的资源整体要进入的行业依赖于企业的决策者对的环境把握和预测。通过铱星公司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由于环境的变化而企业又不能很好的对环境预测导致靠多年积累起来的独特优势一夜之间变得毫无用处。
技术研发能力。企业的竞争往往来源于产品的竞争,顾客选择产品是选择产品的功能和性能,因此企业所提供的产品能否具备比同行产品更大的独特性、更高的价值性是竞争取胜的关键,也是企业获得绩效的前提。Tushman和Anderson(1986)在进行实证研究企业能力时发现,企业在动态竞争中所体现出来的能力主要指技术研发能力,既是企业用以开发新产品和新程序。研发能力的强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否实现所设计产品的功能,二是在多长时间内实现产品功能。现在衡量企业研发能力的指标往往是企业多拥有的专利数。
资源转换能力。企业在明确的战略规划指导下,确定了有限资源的投向领域,随之进行的主要工作就是提高资源的转换效率,即以较少的资源投入以获得更大的产出。转换效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转换时间,跟竞争对手相比,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新产品的投产以形成规模产量;二是转换比率,以一定的资源投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实现低成本战略,这是企业以成本制胜的关键。资源转换能力的提高依赖于良好的生产流程,优良的设备及其利用率,员工的精心操作和监控等等。这是企业基础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
营销能力。流通环节是价值实现的保障。时间就是效率,时间就是效益。产品迅速到达顾客手中,以回笼资金,满足获取更多资源的资金需要。营销能力体现在影响顾客的需要和潜在需要,稳定可靠的营销渠道,迅捷的营销速度和优良的营销业绩等。
协调能力。企业作为一个能力束,说明任何一项工作的完成需要不同能力之间的相互协调。协调是不同工作环节的衔接,协调是不同能力之问的互补,协调是对战略规划的动态修补。良好的协调不仅会产生互补效应,还会产生协同作用,即1+1=2。日本学者伊丹广之认为协同就是公司一部分的资源积累被同时且无成本的用于其它部分;我们认为协同就是公司一种行为的副产品被经济地应用于其他行为。协调不力会产生工作的混乱,导致不同能力相互抵消的结果。
四、企业能力与企业生命周期的动态匹配
我们把企业能力束分解为5种类型,基本概括了企业运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能力范围。但是要清晰划分企业能力束中的每种能力的界限是很难的,因为各种能力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从动态来看,企业在不同时期所需要的能力 是不同的。
诞生期。安索夫在“需求一技术”战略模型中指出,公司面临许多不断改变的技术但又不可能向所有的技术投资。它们不得不把赌注押在会成功的“需求一技术”上。
一个新生的企业首先要明确自己要进人的行业。此阶段会遇到几种情况:一是进入一个现有的成熟行业还是一个新生行业的问题。若进入一个成熟行业,那么能否在行业中寻找自己的准确位置是竞争成败的关键性因素。波特5力模型就是企业要进入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所进行的内外因素综合比较的分析模型。企业决策者在准确把握行业环境,切实了解企业自身能力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进入的决策。若进入一个新生行业或者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的行业。那么企业决策者对行业乃至企业环境的预测分析能力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而对行业环境的预测正是战略决策的基础性环节。二是企业已确定了要进入的行业的情况下.随之需要考虑的是业务层(即产品)问题。单一产品还是多品种产品,高端产品还是低端产品等等。由此分析得出,企业在诞生期重要的是战略规划能力。
成长期。企业的成长期阶段主要表现在销售额的高速增长,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迅速扩大,企业声誉迅速提升,企业效益也同步增长上。新产品投入市场,首先让消费者尽快了解进而接受产品。该阶段时间要快,范围要广。时间快是降低新产品留置时间。延缓同业竞争的出现时间,因为同业竞争对手也在开发或者是模仿新产品以获取利润。范围广是指企业对有成长潜力的产品迅速扩展销售范围,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市场营销能力是该阶段促进企业快速成长的重要推动。同时随者产品销量的迅速增长,企业的生产能力要与之同步,即资源转换能力的重要作用得到体现。总之,企业营销能力和资源转换能力是该阶段的重点。
成熟期。企业在此阶段的销售额较大,但是销售增长率明显减缓甚至停止。此时更多的市场营销费用的投入不会带来销售业绩的明显增长,企业绩效增长缓慢甚至没有增长。其原因是产品市场竞争加剧,消费者的需求己得到满足,新的需求在出现。随着市场的饱和,原有产品的利润已递减到很低的水平,若没有新的利润增长点,企业就会由于业绩下降而进入衰退期。为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开发新产品,增加新业务以促进企业进行新的增长。制定战略规划能力的新产品研发策略,加快企业新产品的研发是企业本阶段的重点工作。
衰退期。衰退期的特点是企业销售额下降,企业效益降低。此阶段企业要尽快做出战略调整或者做出战略撤退。衰退期的出现体现在企业业绩的下降,反映出企业战略规划能力和新产品研发能力的滞后。当然企业要避免的是进入衰退期,在成长期或者成熟期就要做新的战略规划。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企业在诞生期,成长期还是在成熟期,每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都需要密切的协作,协调能力是不同阶段的共同需要。
五、结论
企业生命周期是企业规模或绩效在不同时期相比较所体现的一种人造曲线。推动曲线变化的是企业能力,即影响企业经营绩效的能力束中不同能力的组合。正是由于企业能力组合在不同阶段的差异才导致企业绩效的升降。为此,深入研究企业不同时期所需能力并且培养和提升这种能力才能保持企业不断从成熟走向成熟。
韩国企业并购法之演化
一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斯蒂格勒在论文《通向垄断和寡头之路――兼并》中说: “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 ??〔1〕为有效防止公司并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尽可能减少公司并购中不规范现象的 产生 ,各 国无不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来加以调整,我国也不例外。关于企业并购方面的法令规章于近年 陆续出炉,法律框架基本到位,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因此,借鉴他 国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来说极为必要。
一谈到借鉴,我们的一些学者便言必称欧美,诚然,欧美的公司法“未必事事正确,但 却有着更多的实践基础”〔2〕。但在学习欧美公司法律制度的同时,扩大我们的视 界,对其 他国家的法律进行参考借鉴,为我所用,也是不无裨益的。韩国在企业并购管制方面具有明 显的特色,考虑到其文化渊源、经济成长轨迹与中国的相似性,其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 义也较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二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事务局近畿事务所所长本城升在其专著《韩国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 策》包含有韩国企业并购法相关内容,〔3〕在对其文有关部分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 上,笔者现将韩国企业并购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韩国的反垄断法全称为《垄断管制和公平交易法》。它制定于1980年12月31日,其后在 1986年12月31日、1990年1月13日、1992年12月8日及1994年12月22日又进行了四次修改。该 法的执行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其有关内容如下:
(一)对企业联合的管制
1.禁止对一定交易领域中的竞争构成实质性限制的企业联合。
这类企业联合的方式有,获得或拥有股份、兼任公司领导、企业合并、业务的转让、参 与组建新公司。这项禁令的适用对象是资本金或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公司,即资本金 50亿文或总资产200亿文以上的公司。(第7条第1款)。
不过,若企业联合虽对一定交易领域中的竞争构成了实质性限制,但它是实现产业合理 化或增强国际竞争实力所必需的,且得到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认可,仍是允许的(第7条第1 款)。
2.禁止靠强制或其他不公正方法进行企业联合(第7条第3款)。
(二)禁止相互出资
禁止从属于大型企业集团的公司取得或持有作为其股东且从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公 司的 股份(第9条第1款)。但是,因企业合并或业务转让而产生的相互出资,在6个月内可以允 许。(第9条第1款、第2款)。
(三)机构设置
公平交易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含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及非常任委员2人( 第37 条第1款)。以前,公平交易委员会被置于经济计划院长官的管辖之下,1994年之后,公平 交易委员会被置于国务总理的领导之下。同时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据本法独立处理其 事务”。整个公平交易委员会由政策、垄断、竞争、调查一、调查二5个局组成。公平交易 委员会的编制人数由修改前的278名增至修改后的343名。在釜山、光州、大田、大邱设立了 地方事务所。
(四)提出异议和上诉
当事人不服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处分时,可在接到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处分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异议(第53条)。
在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处分不服时,必须在接到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其异议的处理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第54条),该上诉由管辖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在地的汉城高等法院专门 审理(第55条)。
三
我国现今意义上的公司并购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变的交替时期,由于 其产生于特定的历史交替时期,许多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还不能为并购活动的健康发展 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中国作为后发者,更需要总结既往,借鉴众家,立足自身实际,规划 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并购法律制度,韩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司法实践为我们 提供了宝贵的参照坐标和借鉴模式,其主要可借鉴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主管机构设置
我国现在对并购活动的管理是“五龙治水”,涉及 国有资产转让 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涉及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的,由商务部或商务厅审批;涉及 上市公司股票收购的,由国家证监委负责,等等。〔4〕这种设置的弊端在于:第一 ,把并购 活动划分为条条块块,又由不同的多个机构负责处理,政出多门,增加了并购的成本和风险 。第二,各个部门对法律政策的解释把握不一致,难免产生混乱。如果设立一专门机构,专 门负责处理与并购事务有关的工作,就可尽可能减少这种混乱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利于 并购活动的简单化、程式化,提高并购效率。韩国就是如此。1994年之后,公平交易委员会 被置于国务总理的领导之下。同时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据本法独立处理其事务”,其 行使职能的独立性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此外,在有关预算、人事、教育培训之外的行政事 务上,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政府组织法中的中央行政机构。〔5〕为避免 政出多门 的弊端,我国很有必要成立这样一个专门机构如国务院下辖的反垄断局来主管并购事务。为 加强监督,赋予相关机构如工商局、法院以职权来受理与公司并购有关的投诉、异议和诉讼 。〔6〕
有学者怀疑,这样会不会造成机构臃肿。这种想法不为多虑。我们可以从现有各主管机 构如国资局、经贸部中主管并购的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反垄断局,这样的好处是:一是可 以提高运作效率,不需再进行人员上岗培训。二是可以保证平稳过渡,不会因为工作交接而 影响并购审批。三是原有主管机构的相关部门予以撤销后,人员不需重新安置,可以降低行 政成本,“拆了庙,也安排了和尚”。同时,因为并购涉及面广,我们应在国务委员或副总 理中选任一人为反垄断专员,领导反垄断工作,并且明确,反垄断局属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 ,这样可以提高反垄断局的权威性,也便于协调与各部委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在一些重要地 区设立办事处,作为反垄断局的地方机构,以便于工作的开展。但是不宜设立省级反垄断局 。原因在于:一是设立省级反垄断局无法避免工作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二是不符合精简机 构的精神,三是人员不便调配,办事处的人员则可以适当保持流动性和机动性,可以集中人 力办大案,也便于反腐。工作起来也没有那么多顾忌。
(二)强制申报的法律后果
并购申报的程序是强制性的,因此,达到申报标准的公司并购必须向主管机构进行申报 ,而且,进行申报后的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有关审查期限的规定。韩国法律规定:“对违反企 业并购的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下达下列命令:禁止其违法行为、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 企业领导人辞职、转让部分业务、取消违法的债务担保、公布违法事实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7〕颇有值得借鉴之处。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对于违法的当事人处以巨额罚金 ,并对有 关责任人处以刑罚(以色列的规定是高达三到五年的监禁),对企业领导人也给予迫使辞职 的处分。同时还应当规定,对因该项非法并购而蒙受损失的人(包括法人),依民法通则的 有关规定,参与该项并购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同时,我们也要坚持适度的原则, 如韩国法律规定:“厂商及厂商团体对其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负有无过失损害赔偿的责任(第 56条)。但在基于该法律的改正措施尚未确定时,不能在审判上提出这种损害赔偿的要求( 第57条)。若已被公平交易委员会课征罚金但仍然被判进行损害赔偿,公平交易委员会必须 向该厂商或厂商团体退还数额相当于赔偿额的罚款额(第6条第7款、第22条第3款、第24条 第3款等)。”这一条款值得我们学习,处罚的目的在于矫治和救济,不在于敛财。惩处与 预防的统一,在偏重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惩处和救济的要求,是并购管制法律制度的目的选 择及其发展方向。
(三)提出异议和上诉
我们对于公司并购管制的执法机关与其执法权也必须进行合理的定位,既要发挥其 保障 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工具作用,又要对其权力施以有效的限制和监督,防止其 可能发生的滥用和不作为。韩国《垄断管制和公平交易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公平交易委 员会的处分时,可在接到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处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异 议(第53条)。在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处分不服时,必须在接到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其异议的 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第54条),该上诉由管辖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在地的汉城高 等法院专门审理(第55条)。”〔8〕我们在法律中也可以作出规定:对于反垄断局 的裁决, 当事人可在接到反垄断局的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反垄断局提出异议。同时相关各方及第三方 均有权向法院提起上诉,时间期限为30天(自裁决生效之日起)。管辖法院以最高法院为 宜。以最高法院的地位、人才资源来看,最为适宜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
外国公司并购管制法律制度演进之经验,值得我国在制度设计时重视与研究。但正处于 “新兴加转轨”时期的中国,应当为公司并购提供怎样的制度安排?这却无法从其他国家立 法中获得现成的答案,因为法律制度不可能脱离市场环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范式甚至国民 的文化传统等因素而孤立存在。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 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 、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9〕法律移植,洋为中用,不是一个简单的 过程。归根到底,公司并购管制法律制度的完善,有赖于中国整体环境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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