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资服务的法律知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具体待遇调整如何?
有关工资服务的法律知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具体待遇调整如何?
不论是在职员工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都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现在我们所缴纳的五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就是为我们的退休工资作储备,缴纳的基数是影响退休工资的重要因素但同时政策也是我们需要关心的,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政策。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工资服务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具体待遇调整: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在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和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将调整其退休待遇,具体的待遇调整见下: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 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 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不论是离休还是退休人员相应的离退休经费都有所上调,具体上调的金额与离退休职员的等级挂钩。同时政策中对上调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说明,对政策的执行单位也进行了详细的部署。
退休工资调整的政策有哪些?
1、201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3、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4、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 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 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退休金计算方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