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政策法规篇
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政策法规篇
政策法规就是党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处理党内和政府事务工作的文件。一般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准则以及行业的规范、和条例规章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政策法规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口老龄化形势也不断加剧。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惠老政策。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惠老政策,本期“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政策法规篇”,将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辽宁省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大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积累了许多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经验,国家和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
主要亮点
1.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总则中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应对老龄化的战略定位。
2.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立为“老年节”。
3.对家庭养老做了重新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更强调了国家和社会在老年人养老上的作用。
4.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突出精神慰藉的内容,是《老年法》最具人性化的体现。赡养不止在物质方面还包括精神赡养,《老年法》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做为赡养人应尽的义务。
5.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6.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的日常服务。《老年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7.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优待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同时规定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8.推进宜居环境建设。这是《老年法》的新增章节,主要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环境。
9.保障老年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老年法》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链接: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更加细化,现就《条例》的一些亮点进行解读。
提倡再婚老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条例》提出,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鼓励与老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条例》要求,赡养人不与老人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鼓励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失独家庭老人将获得定期心理疏导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失独家庭老年人将获得定期心理疏导和情感慰藉。
持《老年证》享受优待
老年人凭《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鼓励老人参与民间纠纷调解等活动
《条例》规定,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社会公益等活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明确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
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发布。现就《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及亮点进行解读。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阐述了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遵循的总原则。
第二部分“主要目标”,阐述了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全省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养老体系和市场体系。
第三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从高龄津贴、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居家养老、户口迁移、宜居建设、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出行便利、健康服务、医养结合、长期护理保险、医保结算、为老服务培训、老年教育、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20个方面对我省实行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做出明确规定,并落实了责任部门。
第四部分“组织领导”,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体推进、健全保障机制、营造浓厚氛围、监督检查落实五个方面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亮点解读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省将全面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推进医养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健全家庭赡养政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
加大社会服务力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在全省二级以上公共交通场所为老年人候乘提供便利服务。
制定和完善老年宜居社区规范标准。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时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实施意见》还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拓宽老年人教育培训资源,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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