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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要有哪些心理准备

时间: 燕华640 分享

结婚前要有哪些心理准备

  结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结婚前要有哪些心理准备呢?下面学习啦小编告诉你。

  结婚前的心理准备

  一、担心婚后不自由

  在步入一段爱情生活的初期,单身惯了的人可能会有许多的不习惯,比如讨厌二人天天相对,讨厌生活琐事等等,但无论如何,都不要轻言放弃。不妨为自己设定一个为期三个月的时间段,在这期间去尽力承担自己应尽的那份责任,度过心理适应期后,你对爱情与家庭的信心,一定会飞快增长。

  二、担心结婚后会影响工作和前途

  “黄金剩女”们怎样克服心理障碍,首先要改变担心结婚会影响工作前途的心理。生子是一个女人的必经阶段,如果说22岁的女子是靠一点青春和乖巧博得好感的话,一个28岁的女人则需要体现稳重和能干。一个大龄女子为了工作而不结婚是完全没必要的,正常的婚育应该是公司和个人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三、担心对未来老公不够了解

  配偶双方需要不断地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加深感情,这是最重要的婚前心理准备。这项准备若不充分,其他准备再完备也不能保证婚后生活美满幸福,也会难以弥补心理的损伤,维持夫妻真挚的恩爱。最好还是多了解一下再考虑结婚,婚前尽可能多的互相了解,或许可以消除对未来婚姻的恐惧感。

  四、担心“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不要总是在想怎样克服心理障碍才能获得幸福,要付诸行动首先就要摆脱对婚姻生活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要存在过高的期望与奢望,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新家庭的诞生,同时也意味着负担的加重,意味着双双要为家庭尽力尽责,尽自己做丈夫或妻子的义务。

  五、婆媳关系的相处秘诀

  老公是婆媳关系的根本,生活中难免有些摩擦,特别是和一个没有和你血缘关系的人相处。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生活环境,难免会有很多的磕磕碰碰。和婆婆意见不统一的时候,我往往是先藏在心里,等老公回来了和老公沟通,叫老公和婆婆去说。我从来不会和婆婆去争执,一来我把她当长辈,长辈即使有错也是长辈,我们做小辈的不能对长辈没有礼貌。二来即使真的去争我也得不到什么好处,反而伤了我们自己的感情,让老公更难做人。所以有什么事,尽量叫老公去做工作,实在不行再自己想办法。一定要心平气和的和婆婆沟通。

  关于婚姻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

  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南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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