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后历史资料
香港,顾名思意,就是芳香的海港。关于这一美丽名称的由来,历来有不同的说法。但一般认为最可靠的说法,则是这里过去曾是运香、贩香的港口,故而得名香港。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香港回归后的历史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用。
香港回归后的资料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指中英两国政府1984年9月18日就香港问题达成的协议。这份协议包括一个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主体文件;还有三个附件。主要内容有: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特别行政区有关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可用“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中国政府明确宣布,上述基本方针50年内不变。
香港回归过渡时期
指自中英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12年。该概念由中英联合声明确认。过渡的含义为,香港由英国统治转变为由中国管辖和治理。这一转变必须经过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内英国政府的职责是: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经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国政府将给予合作。这一时期内最基本的问题有二:一是经济上不要出现大的波折,二是政治上不要另搞一套。如果发生严重的波动,或者另设一套班子,中国政府将不得不对收回香港的时间和方式另作考虑。为实现平稳过渡,中英设立了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协商有关事项;中国政府亦将根据香港局势的发展和要求,采取若干必要的行动措施。
香港回归后过渡期
香港12年的过渡时期可分为前半段和后半段。前半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两国政府为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独立关税地区保持其经济联系,特别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参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种纤维协定及其他国际性安排所采取的行动;两国政府为确保同香港有关的国际权利与义务继续适用所需采取的行动;以及其他有关实施联合声明的事项。后半段即后过渡期,其主要任务是解决为1997年顺利过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及为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并就此类事项签订协议所需采取的行动。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后,中国政府逐步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有关筹备工作,此即后过渡期的主要特征。
主权移交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已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实现主权的移交,还有待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人能顺利地接管香港政权,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治权移交
治权又称管治权。指一个国家管辖和治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具体权力。管辖,涉及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的管理权限;治理,通过行政管理和立法、司法等行为予有实现。主权与法治密切联系,主权决定法治,治权体现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份。主权的移交,意味着法治必须同时移交,英国想用主权来换取治权是行不通的。只有做到主权与治权同时移交,才算真正实现香港政权的顺利交接。
三个不变
指香港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现行法律基本不变。其基本精神是,坚持“一国两制”,保证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所阐明的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长期不变。依照“三个不变”的原则,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私有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由此维持了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第二.香港居民可以像过去一样生活,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依法得到保障。第三.香港的原有法律,指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了那些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例如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法律必须删除或修改,还有一些法律因实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外,其他的法律均保持不变。“三个不变”并未涉及香港原有的政治体制,原有的体制有些是必须加以改革的,特别是将英人治港改为港人治港,将总督制改为行政长官负责制,等等。至于某些具体的制度和政策,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实际的需要,也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并使之发展。因此对“三个不变”的理解不能认为是对香港过去的所有制度、机构和具体做法原封不动、不能加以改变。
香港回归--五十年不变
指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50年内不变。中国政府郑重承诺1997年以后50年不变是有科学根据的。其一,在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共存与对立的关系将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同时香港已同整个世界的经济连成一体,应从这种宏观的社会历史背景来了解对香港的特殊政策。其二,中国大陆实现宏伟的发展战略,除在20世纪内的艰苦努力外,到21世纪还需要50年的继续奋斗,而香港的繁荣稳定对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将发挥有益的补充和促进作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由序言、9章共 160条组成。还包括三个附件: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主要内容有:序言部份,概括说明了香港问题的由来,制定基本法的指导思想、法律依据和目的。总则部份,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原则,成为整部基本法各章条文的基础。此外,还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该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是: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该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表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该法为依据。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
实行特殊制度和高度自治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所作决定,该特别行政区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其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其基本特征如下:第一,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第二,实行高度自治。第三,直辖于中央。第四,彻底结束了殖民主义统治,由港人自己治港,日趋民主。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特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为:没有殖民主义,保留资本主义,直辖于中央,实行高度自治。“一国两制”的方针将造就一个新的、更加繁荣稳定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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