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的实质是什么
美日安保条约中,明确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日美安保条约》的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那么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的实质你知道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的实质,欢迎大家阅读。
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的实质
实质就是美国在“选边站队”。目的是为了牵制中国,防范中国成为海洋大国,遏制中国在西太平洋的影响力。
首先,所谓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简称日美安保条约。是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的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
2012年11月29日,美国参议院全体会议决定,在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中增加一个附加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对日防卫义务的《日美安保条约》的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
其次,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从历史上看,正是美国埋下了中日之间钓鱼岛问题的祸根。二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钓鱼岛本应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归还给中国。但美国托管冲绳,并根据1951年的所谓《旧金山和约》把钓鱼岛划入冲绳。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又私相授受钓鱼岛,把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给了日本。
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是非法和无效的,并不能改变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的事实。且美国作为钓鱼岛主权争议的非当事方,其多次重申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不持立场,但同时美国又承认日本对该岛屿的行政管辖权,并重申《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共同防卫 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规定的美对日本的安全承诺。这次美国总统更是一再表态《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其实质就是要重申美方对“盟友”的立场,向外界表明尽管美国目前的精力被多个国际热点问题所牵扯,但战略重心仍是亚太地区,美国对“盟友”的承诺不会变。
美日安保条约的历史背景
1951年9月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在日本与美、英、法等48个战胜国(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5小时后,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 D.G.艾奇逊签署新的条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
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 3条规定,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协定正文有29条。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条约执行中,由于连续发生美军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安保条约》和《旧金山和约》同时签订和生效说明两者有密切联系。在美国称霸亚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但美国感到继续在日本驻扎军队的条文不宜写进《对日和约》之中,故单独签订条约。
1953年9月29日,两国修改了《行政协定》中关于美军犯罪的审判条款,规定除执行公务外,美军犯罪的第一次审判权属于日本。
1958年10月4日,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安保条约》条约的谈判。
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D.D.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通称《新日美安全条约》)后于1960年6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新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有效期10年。该条约与《日美安全条约》相比,是两国对等的、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关系。日本仍依靠美国核保护伞维护自身安全,承担提供军事基地、扩充军备、共同作战等更多的义务。同时修订了《行政协定》,改称《关于设施和区域及美国驻日本国军队的地位的协定》,废除了日方分担的防卫经费。 由于新条约敌视苏联、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各国人民,日本有被卷入美国军事行动的危险,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强烈反对。
1959~1960年,日本人民为反对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了23次全国统一行动,结果迫使艾森豪威尔取消了访日计划,岸信介也被迫下台。每次参加统一行动的人数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斗争规模之大,时间之久,参加阶层之广泛,在日本历史上前所未有。
1970年到期后,日本政府通知美国政府,宣布自动延长。1972年5月美国把冲绳交给日本,该条约同样适用于冲绳,同时还包括中国的钓鱼岛也被让给了日本。
2010年11月10日,美国奥巴马政府决定转变对华政策,将对外公开宣称钓鱼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报道称,美国希望通过此举明确与中国对抗的态度。有意见认为此举的背景原因在于:美国担忧中国的经济措施今后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
美日安保条约的幕后花絮
1953年以后,美军在航空母舰等舰船上配备战术核武器并部署在日本近海。
1960年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时,两国曾有过密约,默许搭载核武器的美军舰船和飞机进入日本。日本政府一贯主张“没有密约”。这是首次由当事的前次官们承认该密约被有组织地管理,并且一些首相和外相也知情。这一事实推翻了政府长年以来的说明,政府似乎将被迫就真相做出解释。
前次官表示,美方在修订安保条约时关于核武器“携带入境”的解释是:仅“地面部署的(核武器)”属于“携带入境”,而搭载核武器的舰船和飞机进入日本港口或机场,则并不属于需要日美间事前商议的“携带入境”。当时岸信介政府的高层也默认了这一点。条约修订后上台的池田勇人内阁却在国会答辩中表示,搭载核武器的舰船停靠日本港口也属于“携带入境”,安保条约所规定的必须“事前商议”对此适用。
1963年4月,担心密约作废的美国驻日大使埃德温·赖肖尔和时任外相的大平正芳(后任首相)举行会谈,要求确认“搭载核武器的舰船和飞机进入日本不属于"携带入境"”这一解释。至此,大平才第一次知道有密约存在并予以同意。据悉,这一事件经过和解释说明被用日语明确记录于内部文件,在外务省北美局和条约局(现国际法局)存档。曾见过该文件的前次官称:“从前任次官那里听说了"关于核武器日美之间有着不公开的协议"一事,向后任次官做了交接。这是一个大秘密。”另一名前次官称,曾把密约内容告知过小渊等受到外务省信赖的政治家。还有一名前次官则表示,至于对方是否为能被告知密约内容的首相和外相,“是由官僚来甄选的”,暴露了处理国家机密的不是大臣而是官僚这一事实。
冷战结束后,这些舰载战术核武器被撤回了美国本土。上世纪90年代末,记录密约内容的美国政府文件被解密公开。日美政府有关携带核武器入境的密约由日本历任外务事务次官管理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官房长官河村建夫曾表示:“政府此前已多次表明不存在密约。历任首相和外相都明确否认存在密约。”河村强调:“只要未接到美国政府的事前磋商 (请求),日本政府就对没有核武器被带入这一点不抱任何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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