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1861农奴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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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1861农奴制改革
农奴制的基本简介
15世纪下半叶~19世纪上半叶,俄国在以劳役制为主要剥削形式的地主庄园经济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律制度。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于地主,处于社会最低层,实际上是农奴。早在11~12世纪,在基辅罗斯时代,王公、大贵族拥有大量世袭领地,强迫穷人服劳役。14~15世纪,莫斯科公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陷于被奴役的地位。
俄国农奴制度的确定
1497年,《伊凡三世法典》规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节(俄历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能由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封建农奴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1581年,伊凡四世(雷帝)为保证地主拥有劳动力,实行禁年,剥夺农民在尤里节前后的出走权。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国实行土地和户口登记。凡记入地主名下的农民便成为农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达6个月以上便沦为奴仆。1597年,沙皇下诏规定地主有权追捕逃亡期未满5年的农民,农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17世纪中期,俄国农奴制正式确立。
当时,农民分为地主农民、宫廷农民和国有农民3种。地主农民受压迫最深,既要为地主服劳役,又要向地主奉献各种农副产品,逐步失去了人身自由。宫廷农民从属于沙皇宫廷,专门供给沙皇必需品。国有农民不直接依附封建主,但要受封建国家的残酷剥削,担负着繁重的贡税和各种无偿的劳役。1607年颁布的法典规定,地主追捕逃亡农民的期限从5年延长到15年,收容逃亡农民者要受罚款处分,窝藏逃亡农民者要被追究。1649年,《法律大全》明确宣布地主有权以1626年编纂的土地财产登记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调查表为依据,无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农民不论逃亡时间多久,都要连同他们的家庭、财产一起返回并定居在原来的地主领地里。《法律大全》还规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对自己的农民负全责,在领地内有权对农民进行判决、鞭笞、拷问和给他们戴上镣铐、锁链。除对沙皇的叛逆行为外,农民不得告发自己的主人;地主破产时,其债务要由农民偿还;地主有权干涉农民的财产、婚姻等家庭事务。从此农民完全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财产和司法上绝对受地主支配。《法律大全》的颁布标志着俄国农奴制度最后确立。
俄国农奴制的发展
18世纪,农奴制进一步推广到顿河和东乌克兰地区。彼得一世下诏对窝藏逃亡农民者处以死刑,没收其庄园。国家还设有专门从事搜寻逃亡农民的侦察队。1760年,沙皇还授予地主将农奴流放到西伯利亚的权利。叶卡捷琳娜二世统治时期,农奴制发展到顶峰。她赐给贵族的宫廷农民和国有农民达80万。1765年,地主获得将农民罚作苦役、进管制所的权利。1767年,沙皇政府规定地主有权任意买卖、赠送、惩罚农民,把农民和土地分开出卖,甚至把同一家的农民分开出卖。叶卡捷琳娜二世曾授予地主将农民送去充军的权利。1785年,她颁布《御赐诏书》,保证地主享有占有土地、农民以及免除人丁税、实行体罚等特权。
俄国农奴制的瓦解
农奴制的存在日益成为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由于农民状况的恶化,生产率普遍下降。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期,许多地主为增加商品粮食的生产,开始剥夺农民的份地,只付给农民口粮,逐渐破坏了劳役制的基础。有些地主为增加收入,把劳役租改为代役租,农民为支付代役租而去城里谋生,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某些富裕农民还力图用金钱赎取自由。封建农奴制日趋瓦解。
为适应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缓和国内阶级矛盾,沙皇政府从19世纪初便着手制定各种限制和废除农奴制的法案。1803年,颁布了《关于自由农》的法令,允许地主根据自愿和赎卖的原则解放农民。1838~1842年,白俄罗斯、立陶宛、西部乌克兰等地废除了国有农民租佃国有土地和服劳役的制度。按照这些办法,农民虽取得一部分权利,但仍未摆脱农奴制的依附关系。由于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克里木战争的失败,以及农奴制危机加深和国内革命运动的发展,沙皇政府被迫于1861年废除农奴制度,但是,农奴制残余继续保存下来,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后才被彻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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