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为的成就有什么
康有为的一生,当时与后世皆褒贬不一,颂之者称他是改革家,康有为是19世纪末向西方寻求真理的著名代表人物,1898年戊戌变法运动的领导者。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搜集整理的康有为的成就,希望对你有帮助。
康有为的成就:依宪治国观念的引入
到戊戌变法以前,中国的封建制度存留长达4000余年,不可谓没有法,也不可谓没有“依法治国”,但是法自君出,权尊于法,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引礼入法,以家族为本位而维护封建等级制。当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相继建立,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权概念在19世纪末传入中国之时,中国仍然是一个皇帝“口含天宪”,君权至上的社会。康有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权意义的法律概念,即宪法。他认为国家的政体可以分为专制、立宪和共和三种。在专制政体下,“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而立宪政体则是“人君与千百万国民和为一体”。因此,“宪法”就是“维新之路”。早期出国留学或出使海外的中国人,也曾经提出应当改革内政、学习西方的政治体制,但往往是简单的制度引介,没有意识到宪法限制君权、对抗封建专制的作用。自康有为提倡君主立宪以来,直至清末立宪,虽然历经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专制政体之反复,历任政府无不以立宪为立国之开端,无不以宪法记载一国政治的基本原则,这未尝不应归功于第一代倡导依宪治国者。
康有为的成就:主张君主立宪
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政体,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权威无限“大背几何公理”,主张“立一议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又说,“君臣一伦,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立法权归于众,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由此,康有为在中国明确提出了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理论基础的身份平等观。
康有为对立宪模式的选择在戊戌变法前后有所变化。戊戌变法以前,他提倡集权制的君主立宪,类似于日本和德国。但是戊戌变法之后,他提倡虚位君主,类似于英国。戊戌变法时期,他认为“变法”应“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前者意在强调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后者则指日本明治维新后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直到1906年《法国创兴沿革》中,康有为还分析说,(法国与日尔曼)两国之创同时,而强弱异形于后,这主要是看君权是否能够集中而决定的。
康有为的成就:提倡权力制衡
合议与分权是在传统方面或理性方面对于集权统治进行限制的特别手段。它们共同促成了现代行政管理和立宪政治。作为世界宪政史最为恢宏的一幕的法国大革命,就曾经明确提出:“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无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康有为很早就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性。在戊戌变法之前所撰写的《实理公法全书》(1888年前)当中,康有为从几何原理出发,认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无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内。”他认为:“以一顺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则必有擅权势而作威福者,居于其下,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在代御史宋伯鲁草拟的《变法先后有序,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中,他又具体指出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同时,他反对机构设置重叠,认为中国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
康有为的成就:民权思想与政治观
在康有为之前,中国虽然有“民本”思想,但是却没有民权思想。康有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权观,强调公民自治。
在《万身公法书籍目录提要及实理公法全书》中,康有为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权观。他认为,人生来平等,同时又充满差异性,这些充满差异性的人是独立的,有自主权,应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对此进行规范。他不但主张长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门、论人公法),甚至认为君民之间也是平等的。在该书的君臣门实理中,他论述道:“民之立君者,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觅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统称为君”。把君主比作契约关系中的见证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合法性来源,这在当时是一大思想进步。
康有为的成就:主张实行地方自治
以公民自治理论为基础,主张实行地方自治
他认为:“中国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立法之意但以为国,非以为民,但求不乱,非以求治。有大官而无小官,有国官而无乡官,有国政而无民政,有代治而无自治”。康有为所主张的地方自治,类似于“古者之封建也”,“但古者,乱世封建其一人,则有世及自私争战之患,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众人,听民自治,听众公议,人人自谋其公益,则地利大辟,人工大进”。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参照系,即“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以“万人以上地十里者为一局,或名曰邑,l等具体设计。在当时,地方自治的提出是与中国传统的大一统国家结构形式相对立的。地方自治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减轻中央负担,并且在促进地方政治清明的同时形成对中央行政的牵制力量。不但如此,地方自治的基础是民治,这与中国历代的割据式自治或绅权和族权维持下的地方自治具有质的区别。从中国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传统看,维持国家秩序的规范当中不乏“治官之法”和地方规范,然而其出发点乃是“治民”而非“民治”。以“民治”为目标的地方自治始自康有为为代表的戊戌变法派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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