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如何选择适合的旅游险
旅游如何选择适合的旅游险
旅游险的购买也许能减少很多损失。下面,让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旅游如何选择适合的旅游险。
如何选择适合的旅游险
不少人打算在即将到来的“十一”黄金周中外出旅游,需要提醒的是,出游之前购买一份合适的旅游险无疑能保障旅途的安全,下面推荐几款热门的旅游险,供大家出行前选择。
1、交通意外险
太保产险的君安行:每份保费100元,保险期1年。对乘坐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
发生的伤害提供保险,可提供50万元飞机、20万元火车(地铁、轻轨)轮船、10万元汽车的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平时经常出差,要乘坐上述各种交通工具,建议趁购 买旅游险时投保这类保险,就不必每次购买航意险了。
国寿交通安达卡(A):每份20元,保险期10天。对乘坐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发生的伤害提供保险,保险金额为飞机40万元、火车(地铁、轻轨)、轮船20万元、汽车2万元。适合有短期需要的游客。
2、综合旅游险
综合旅游险保障范围很广,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各保险公司今年推出了不少各有特色的旅游险。
平安寿险“万里通”卡:这款保险偏重于交通意外保障,分为三个档次,价格依次为200元、250元、300元,保险期1年。以300元这一档的保障项目来看,包括200万元航空、15万元的火车、轮船、汽车意外保障、5万元的旅行意外保障、5000元的旅行住院医疗保障等。
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这款保险偏重意外医疗保障,有四种不同的保额计划可供选择。以B计划为例,保险期1年,保费333元,提供的保障为:5万元的意外身故、伤残,5万元双倍意外给付,5000元/次的医疗费用,500元/周的住院补贴。
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这款保险各方面的保障较为均衡,分为钻石卡、铂金卡和翡翠卡三种。以铂金卡为例,保险期1年,保费368元,提供的保障如下:意外身故、残疾25万元、意外烧伤8万元、意外门/急诊、住院8000元、意外住院补贴100元/天。
国寿境内旅游险:这款保险适合有短期旅行需要的游客,是保险期为15天内的短期险,保险费每份10元。提供13万元意外伤害保险、1.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5000元丧葬保险金。
3、境外旅游险
考虑到在境外住院治疗费用较高,境外旅游险的医疗保障额比较高,各险种的主要区别在于紧急援助中是否提供医药费垫付,这也直接影响了保费高低。
泰康人寿境外旅行险:有四种组合,以保险期7至9天的PC款为例,保费为150元,可以提供如下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残疾,33万元境外医疗、15万元救援服务,此外,还有3万元转运回国、3万元的随行子女回国、6万元的后事安排等保障。这款保险不提供境外医疗费的垫付服务。
中德安联境外旅游险:有A、B两种计划,以保险期限7至9天的A计划为例,保费205元,提供如下保障:30万元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30万元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40万元转运回国和转院治疗、10万元的遗体送返和骨灰回国等。
境外旅游险保费相对较高,在投保时要对保险期限精打细算,测算好保险时间,同样的保险,投保9天期和10天期,保费可能要相差30%。
此外,如果选择的是不能垫付医疗费用的境外旅游险,事先要向保险公司咨询出险后理赔的注意事项、流程等,以便将来能顺利理赔。
目前的旅游保险有哪几种
从2001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强制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了获得更为完善的保障,建议游客可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或通过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联系,按各自需要投保旅游保险。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开办如下旅游险种:
旅游救助保险:
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国际(SOS)救援中心联手推出的旅游救助保险种,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扩大,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变为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的有效的救助。
旅游求援保险:
这种保险对于出国旅游十分合适。有了它的保障,旅游者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谙当地习俗法规引起了法律纠纷,只要拨打电话,就会获得无偿的救助。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旅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险,其保费是按照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意外事故医疗金1万元。保险期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起,至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付医疗费外,还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支付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
旅游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现在多数保险公司都已开设这种险种,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投保10份。该保险比较适合探险游、生态游、惊险游等。
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该险种每份保费为1元,一次可投多份。每份保险责任分三个方面:一为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二为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为1万元,三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毁或盗抢而丢失的补偿金为200元。在保险期内,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谋杀或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致身死亡、残废或身体机能丧失、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而丢失的,保险公司按不同标准支付保险金。
游客出游应购买的几种保险
从2001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强制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了获得更为完善的保障,建议游客可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或通过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联系,按各自需要投保旅游保险。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游客出游应购买以下几种类型保险:
旅游救助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与国际(SOS)救援中心联手推出的旅游救助险种,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扩大,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变为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旅游救援保险:这种保险对于出国旅游十分合适。有了它的保障,旅游者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谙当地习俗法规引起了法律纠纷,只要拨打电话,就会获得无偿的救助。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旅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险,其保费是按照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意外事故医疗金1万元。保险期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起,至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止。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探险游和惊险游的游客最好购买,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被抢、丢失的补偿金200元。
有关人士还提醒游客,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国家旅游管理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约束的强制性保险,游客在跟随旅行社出游时,一定要明确自己应获得的保险权利。
中国旅游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旅行社在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二)出境旅游: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三)国内旅游: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第七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手续
第九条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一)保险费;(二)保险金额;(三)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组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旅行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 组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做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造反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为其派出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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