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口才的重要性及技巧
法官口才的重要性及技巧
好的口才,也逐渐成了司法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法官口才的重要性及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官口才的重要性及技巧:
一、什么是口才
简单的说,口才就是口语表达的才能,或者说是口语表达的艺术和技巧。具体的说,口才就是在各种口语交际实践活动中,表达主体运用准确的、得体、恰当、有力、生动、巧妙、有效的口语表达策略,达到特定的交际目的,取得圆满交际效果的口语表达的艺术和技巧。有些人却误解了口才的内涵,他们或将巧舌如簧、耍嘴皮子,或将夸夸其谈、哗众取宠,或将强词夺理、无理诡辩与口才联系在一起,片面认为口才只是口语表达的方式,方法。这就是与口才的真谛大相径庭了。口才实际是一门综合的的学问,更是一门艺术。一个具有卓越口才的人,往往同时具有敏捷的思维、清晰的思路、渊博的知识、出众的智慧、机警的反映、高超的口语表达艺术,尤其是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这些也是口才作为一们艺术的集中反映。
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口才在社会发展和人的自身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容质疑的。古语说的好:“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口才作为一门艺术,被天下学者、志士沉醉于其中。涌现了无数个著名的演说家,留下了许许多多的脍炙人口的千古佳话。在西方社会,演说更是成为各国社会名人的一个显著特征。象马克思、列宁、林肯、丘吉尔、戴高乐、孙中山、毛泽东、周恩来、鲁迅、闻一多等都是当时杰出的演讲家,留下了许多另后人反复传诵的佳作。
二、法律和口才的关系
有人认为,口才是语言学的范畴,而法学则是关于法律的学问,这两者能有什么关系吗?国际著名的法律语言学家皮特•M.梯尔斯马(Peter M.Tiersma)曾发出这样的感慨:“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这句话从根本上道出了关于法律与语言关系的答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最直接的感受也许不是来自法律本身,而往往来自于法官对他说出的语言。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同的心理评判,对司法公正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认识。就如孟德斯鸠说:“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律的效率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试想,一个不能完整、不能准确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法官如何在法庭上和当事人交流,如何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公正裁判案件?
三、法官具备良好口才的重要性
子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一个法官必须拥有智慧,怀有良知,这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同样重要的,甚至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官必须拥有表达其智慧和良知的口才,惟其如此,才能更好地诠释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见法官具有良好的口才,意义十分重大,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促进社会和谐。法官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其通过良好的口才、富有技巧的语言,能成功地为自己树立起中立、可信的司法形象,营造亲和、负责的司法氛围,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从而使当事人授受法官的调解或裁判意见。最终使得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2、维护司法公信力。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都是带着各自的“故事”和自认为正确、合理的故事“结局”的,事实上自认为正确合理的常常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要这样的当事人信服法院的裁判结果,法官必须用规范而富有技巧的语言去改变当事人心中已经形成的“思想框架”,使其接受了法院的调解结果。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司法公信力也得到了维护。
3、抚慰当事人心理。中国人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十有八九有厌诉情结。起诉是穷尽其它一切途径后无奈的选择,应诉则有强烈的被羞辱感和抵触情绪,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心理上都有一种受伤感。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如果语言规范而富有技巧,当事人的情绪可以得到缓和,受伤的感觉会减轻,心理会得到慰藉。
4、彰显法官人格魅力。法官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法官审案,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并将评判结果予以公布的过程,法官需要扮演“中立者”的角色劝说、说服双方当事人。良好的司法口才其实就是展示法官学识、智慧、道德良知、价值取向、人生经验、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内在涵养的过程。这一过程,法官的品质得到了升华,人格魅力得到了彰显。
四、法官如何提升自身的口才
法官的口才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庭审中和调解中的语言技巧的使用。
法官口才技巧(一):庭审中法官的语言技巧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定纷止争的特定场所。在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上,法官的语言素质的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人民法官的形象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
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具体的:
(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2)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例如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传律师”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2、法官庭审语言表达的音调要求平稳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因此,法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如果法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3、法官庭审时的态势语言要得体
态势语言主要包括手势、眼神、站姿、坐姿、步态以及肩部、头部等的动作。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法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
法官口才技巧(二):民事调解中法官的语言技巧
民事诉讼调解是一门语言艺术,更是一门化解人际关系纠纷的心理学艺术。要让讼争的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化解矛盾,法官不仅要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心理素质,精深的法学功底和睿智的洞察能力,还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1、通俗性。法官应按当事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诸方面因素,把格式化的、抽象化的法言法语转化成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要因人而异,是当事人感到自认贴切,通过运用对方能够接受的浅显明白的语言来缩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心理距离,建立起信任感,从而调动当事人的积极因素,使之自愿配合,拿出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调解意见,尽快调解纠纷。
2、亲和性。众所周知,语言本是传播信息、交流感情的工具,但对法官来讲,语言更是一种无形的动力。这种动力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如果将调解语言运用得巧妙、得体,就能达到缓解矛盾、消除隔阂的目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去审理,对语言运用的方式不同,将 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当事人也是人,他们面对民事纠纷本来就一腔怒火或满腹“冤屈”,有的理直气壮,有的忐忑不安。这时,如果办案法官找不好切入点,一句硬邦邦的话就可能将事态推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将当事人挤到“死胡同”,使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如果法官以温和的语言亲切地切入他头疼的案件时,当事人会觉得心里暖流涌动,容易接受法官的调解,会很自然地表达出自己最真实的想法,这就给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效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能 够向法官敞开心扉,无疑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目的性。法官向当事人说明的每一个问题都要与明确的目的,意思表示要紧紧围绕目的展开,语言表达要贴切、合情、合理、合法,语言表达要恰如其分,内容要具体,不能含糊其辞,要开门见山,一语中的。语言要力求精炼明了,使当事人迅速、准确、清楚地了解和掌握法官的意图和目的,避免为摸法官的“底”而周旋浪费时间。
4、灵活性。法官所面对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各行各业、各个社会阶层的当事人因文化素养、认知水平、社会经历的不同,对问题往往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特点,法官调解语言要适合各类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例如在调解活动中有时为了打破某些僵持的局面,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可以适当使用一些幽默性的用语。对于胡搅蛮缠、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有时要使用一些较严厉的、具有震慑性的用语,给予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履行民事义务。对某些表示出后悔、自责的当事人可以予以安慰、鼓励,表示期待其能改正错误,与对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往往收到较好的调解效果。
古人云“字的功夫在字外”,一个只懂得法律的法官,肯定做不成一个好法官。正如国外一个的大法官所讲: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一个好的先知、一个好的哲人。我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官更应是一个好的演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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