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语言技巧》笔记摘要(2)
《法庭语言技巧》笔记摘要
8 问话的功能
1、问话的功能式指人们能用问话做哪些事情,达到哪些目的。
2、英国哲学家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说话也是行为,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是有意图和目的的。问话是言语行为的一种。
3、问话的功能:
(1)询问:有疑发问
(2)惊叹:以否定问句形式出现,起惊叹作用,以求得说话者的赞同。如:他长得真高,不是吗?!
(3)修饰:以问句形式出现,起陈述作用。如是肯定句,表极强否定意义;如是否定句,表极强肯定意义。如:这不是绝望的理由吗?!
(4)建议:以问话形式提出建议。如:现在就把那件事干了怎么样?
(5)认可:目的是渴求对方的承认并接受自己的话语或行为。如:你不能这么说,对吧?
(6)提供:用于寻求听话者对提供的事物的接受,常用一般疑问句表示。如:来杯茶吧?
(7)允许:允许做某事,以一般疑问句表示。如:看看你的信可以吗?
4、法庭问话的功能
(1)询问;
(2)指示或者要求;
(3)嘲讽;
(4)训斥;
(5)批评(指责)
法庭语言答话技巧
一、基本理论
1、 确定答话必须参照问话,因为没有问话就无答话。答话应该参照问话的语用特征,即言语行为特征。
2、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1962)中提出“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说话是一种行为。一个人说出一个话语时,同时实施了三个行为:(1)“言内行为”——发出的音、用的词等;(2)“言外行为”——言语行为的意图和语力,是指示;(3)“以言取效行为”——言外行为对听话人的影响、效果或者目的。
3、 问话的参照应从两个层面着手:(1)问话的言外层面——“语力”、意图、或者功能;(2)问话的言内层面——命题。对问话的参照首先是问话的言外层面,即问话是不是有疑而问,是不是要索求信息。
4、 典型问话(无标记问话)——询问信息的问话;非典型问话(有标记问话)——其它类型的问话。
5、 答话行为可以分为对典型问话的回答和对非典型问话的回应。
二、对典型问话的回答
1、当问话属于典型问话时,应接着考虑问话的言内行为(命题行为),即问话的疑问点,也就是说回答是否针对问话的疑问点。据此,把针对疑问点的回答称为“应答”;把没有针对疑问点的问话称为“应对”。
2、典型的问话回答可以分为应答和应对。应答属于可取的、期待的行为,是无标记的;应对属于不可取的、非期待的行为,是有标记的。
3、 应答行为从行为方式上看,可以分为直接应答与间接应答。
三、应对行为
1、应对行为可以分为对抗型、回避型、无力型、质疑型、踢回型。
2、对抗型——非无力也,不愿也。答话人公然傲然地挑战性地表示不提供信息。
3、回避型——避其锋芒而言他。答话虽然提供了信息,但是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与问话无关。它有两种:有意回避和无意回避。有意回避是知而不答,无意回避是没有听懂或没有听清楚问话等客观原因造成的。
4、无力型——非不愿也,无力也。答话人没有能力回答,不能提供信息。如“不知道”、“记不清楚”等词的使用,通常伴有解释。
5、质疑型——尔言差也。答话人质疑问话的错误或者预设命题。
6、踢回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答话人把问题仍然交给对方,或者用类似的问题来反问对方。
四、应答行为
1、直接应答:直截了当的,从字面即知道的回答,也称为正面回答。
2、直接应答从形式上看(即从信息量上看)可以分为标准型、附加型。
(1)标准型——不多不少,恰到好处,即标准答话。
(2)附加型——额外增添,供过于求。
3、从答话人对答话信息和命题认可和负责的程度看,它又可分为归他型、归己型、条件型和保留(含糊)型四种。
(1)归他型——责不在我,明哲保身,常以“他说”、“听说”做引导答语。
(2)归己型——吾言之,吾负责,即答话人对答话的来源、真实性负责。
(3)条件型——满足条件者然,即答话前或答话中附带有条件
(4)保留(含糊型)——谨慎其事,留下后路,它包括种种减弱对答话信息认可和负责程度的方式和手段,也称为遁词、模糊语。如在答话中对“好像”、“可能”等词语的使用。
4、间接应答可以分为迂回和蕴含两种方式。
(1)迂回:就是绕弯子,不作正面回答。
(2)蕴含:需要通过推理才能知道意思的答话。
五、小结
1、 问话答话都是一种策略,一种技巧,一种修辞。
2、 司法审判人员首先必须了解答话的类型和特征,再去考虑答话的合适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3、 在法庭审判问答中,问起着支配作用,答往往是被动的。但是答也是在目的支配下的选择。答的策略技巧,就是如何根据情境,在问答双方目的和利益冲突的条件下,使答话产生最大的有利于自己(或己方)而不利于对抗方的利益语境效果,同时又尽可能地让对方感觉你遵守了回话的合作原则(参见格莱斯的《回话和逻辑》一文);在问答双方目的或利益一致或者目的处于中性状态的条件下,使答话产生有利于共同目的实现或有利于双方利益的最佳语境效果。具体说就是:第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在确实不知道问话的答案时,实事求是,使用“无力型回答”。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原则。第二,在问话人的目的与你的目的不一致或者冲突的时候,或者说,在问话目的对你不利的时候,首先采用应对型答话,然后才考虑使用应答中的间接方式。第三,在问话人与自己的目的一致的时候,在问话于自己有利的时候,尽量提供合作,尽量采用标准的应答行为。
4、 在问话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从策略角度看答话,就是看答话人如何摆脱问话的约束,如何不被问话牵着走,如何让所做出的回答不使自己罹罪,带来麻烦,或者通过问话显示答话的反作用力以及答话人的能动性。因此,如何突破问话的制约和支配是一个非常高的技巧问题。
经验:
(1)“形式是我的,内容不是我的”经典式回答。即这个东西既是我的又不是我的。这样做把问题甩给了对方。
(2)先不去正面回答问话的“是不是”问题,而是解释为什么这样做的原因。这样做能削弱正面回答造成的负面效果。
(3)先听一听再答。不急于表态,让他人先表态自己再回答,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5、 问话人一气连问几个问话时的回答策略应遵循的原则是:(1)临近原则——最近的优先回答;(2)尾重原则——最后的是最重要的,因而优先回答;(3)记忆原则——记得最清楚的优先回答。但是在庭审中,对多个连串问话应该遵循的原则是:(1)对自己最有利的问题优先处理(或者只回答这一个问题);(2)最容易回答的问题优先处理(或者只回答这一个问题);(3)对自己伤害最小的问题优先处理(或者只回答这一个问题)。
一、 预设
1、 预设(presupposition):原是哲学上的一个概念。它是语言学上介于语用和语义范畴之间的一个概念。对预设的定义有宽式和严式之分。宽式定义认为预设是说话的前提条件。严式定义根据这个前提条件的认可人的不同(说话人、听话人、双方)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预设是说话人在发出话语行为之前认为真实(或者存在)的事情或者命题”——预设是说话人的预设;另一种是,“预设是需要听话人认可的事情或者命题”——预设不仅仅是说话人设定,还需要听话人认可,预设是双方认可的事。
2、 Jean Stilwell Peccei把预设看做事对话语中被认为真实的事情的推断。
3、 预设是一个话语行为中的可以推导出来的背景信息。其意义是通过推理得出的。
二、 引发预设推理的词语、结构或者方式
1、 预设引发器:话语中有些成分或者结构可以引发人们对预设的推理或者联想,这些成分或者结构就称为预设引发器。
2、 问话的预设和技巧(一切问话都包含预设,不同的问话的预设方式和信息是不一样的。)
(1)是非问话:其目的是要求对方证实问话的命题,但是问话又传达了一种二元的设定。其预设机制是两种可能性中的一种。
(2)选择问话:在要求对方做出选择的同时,也传达了一种二元的设定。其预设机制是两种可能性中的一种。
(3)正反问话:其预设机制同二元选择问话和是非问话是完全一样的。其预设机制是两种可能性中的一种。
(4)特指问话:其疑问词后面的动作或者行为通常是设定的。
3、前导语(一个重要的传达预设命题的机制)它指的是说话人在表达主要命题或者信息之前所说的准备语或者引入语。
4、状语:句子中的辅助成分,传达已知命题或者信息。
5、定语:也能传达预设命题。
6、词语:词语本身带有预设。如:名词、动词(有二类:表事实的动词,如“后悔”;表状态改变的动词,如“停止”)、表重复行为的词语。
7、强调句:如“是他偷的钱包”。
8、比较结构:如“你比我高,你更有力气去撬门”。
9、虚拟条件句:往往是对真实情况的反面设定。
三、 预设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1、 说服
2、 诱导
3、 陷阱:答话人往往只注意焦点信息,即问话的疑问点,而往往忽视了问话的预设,易上问话人的当,掉进陷阱。
一、要明白你是对谁讲:演讲和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说得对方服气,佩服;说得法官信服,采纳你的说法。记住:在中国法庭,演讲要对法官讲,对合议庭讲,不是对观众讲。
二、善于利用沉默。“法庭演讲也像其他公开演讲一样,演讲的开头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演讲开头应当新颖别致具有鲜明的个性。不要急于演讲!得到发言权之后,应当从座位上站起来,沉默一会儿。演讲前的沉默具有很大的作用,因为这几秒钟内听众认识了发言人,并且对他形成了初步的印象。此外,在演讲前的沉默中,演讲者开始与听众进行目光接触。最后,演讲前的沉默可以帮助镇定一下自己的情绪。”
三、以动情的语言服人。情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公诉人或者律师对自己接手的案子,对自己要论述的观点,要投入,要有真情;二是同时要诉诸对方的、法庭的情感。
四、让语言栩栩如生。法庭语言应对庄重严肃,但只要可能,演说的语言应该尽量生动。
五、通过重复强调重点。“谎言重复一百次就会变成真理”。
六、善用比喻手段。
七、善于把握节奏。
八、要控制好情感。
九、使用有力的语言风格。
1、 语言风格可以分为有力型和无力型。无力型风格的语言特征是:
(1) 大量使用遁词和不确定的语言;
(2) 表示犹豫之词语;
(3) 疑问语调(回答问题时用升调,显示不肯定);
(4) 强化语;
(5) 习惯性的、无谓的重复;
(6) 不完整的句子。
2、 律师在法庭演讲和辩论或者回答的时候,尽量避免过多地使用“这个”、“那个”、“啊”、“呃”、“我觉得”、“我想”等之类的词语。这些东西是法庭的催眠术、扫兴剂。
3、 越是可能败诉的案子,越要用有威力的风格语言形式。
十、善于使用修辞语言。
十一、 做到条理清晰。要做到条理清晰,一是要按照事情发展的时间或者空间顺序,二是要用数字序号按照观点或者论点的重要性或者先后顺序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