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法庭辩论的规则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那么事法庭辩论的规则、注意事项及技巧有哪些?下面学习啦小编分享了事法庭辩论的规则、注意事项及技巧,供你阅读参考。
刑事法庭辩论的规则和注意事项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法庭辩论应遵循下列的规则
1、紧扣焦点的辩论规则。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应当是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于离开争议焦点偏离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2、禁止强加于人的规则。是指控辩双方都有权发表各自与对方相反的意见,并且可以论证自己的观点。
3、禁止人身攻击性言论的规则。控辩双方在辩论中,难免发生一方因论证举例不当,对此,审判长应当即时予以制止,并且予以必要的批评。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应当敲击法槌予以警告。
4、禁止设问而无答案的规则。或控辩一方有这种表现,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并明确要求直截了当提出肯定性的意见。
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民事法庭辩论_刑事法庭辩论的规则和注意事项默认分类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法庭询问的准备和技巧
什么叫尊重?一般情况下同案被告人会以相当复杂的心态听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但不论同案被告人采取什么样的心态,作为律师应该采取积极尊重的方式开始我们的询问,这给法庭、控方、同案其他被告的感觉都不一样,最简单的开场白要先向被告人介绍一下, 你好,我是第几被告人的辩护人,来自于XX,请允许我向您提几个问题,可以吗? 可以 ,他一定说 可以 ,不能说 不可以 ,这种开头显示我很友好、善良的对待你。所有被告人获得尊重,辩护人才能获得尊重。
第二,补漏。为什么补漏?看到刑辩律师队伍对技术、能力、水平、概念、分析问题的方式参差不齐,差距太大,一个辩护人对自己被告人的询问有的时候都做不好,经常发生,80%、70%、60%的律师对自己被告人的询问都做得不好,这个时候,旁边有一个辩护人站出来救他一把,有一个问题,你忙来忙去,做来做去,为什么这么做?被告很高兴,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他真想回答的问题,自己的辩护没问到。这个时候律师一旦去补这个漏时,现场所有的当事人会以什么样的眼光看待这个律师?
第三,补救。怎么样补救?刚才我谈到重庆卖淫案对妈咪的询问,这是补救,因为有些被告人在自己当事人询问过程中说出来的一些话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这种氛围的渲染对我们不好时,我们怎么去补救。30个辩护人、50个辩护人中有一个辩护人站出来做了非常好的补救时会怎么样?这种补救随时会发生。
第四,策略。刚才我谈到问自己的当事人讲策略,同样问同案其他被告人也要讲策略。
第五,高调。为什么要高调?因为有的时候损害了我当事人的利益,对整个案情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时就要高调,刚才我已经谈到了高调,高调就应该提高嗓门,该吵架就吵架,该不听法官的就不听法官,一定要把话说完,这个情节到底有没有,高调的比公诉人还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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