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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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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提纲

  1、2011 年8月XX日XX时XX分许。我的委托人赵xx驾驶粤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xx村前路段时,该车的车头右角与受害人陈XX由西往东方向驾驶的自行车后轮左侧发生碰撞而导致其受害人陈XX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请求我的委托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作出如下辩论。

  A: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我的委托人及肇事车辆粤B\XXXXX车牌的驾驶员赵xx主动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亲自送医院抢救治疗以及垫付相关费用。同时主动配合交警调查取证现场勘验,也并未破坏现场和拖延救治时间,此举动完全属于主动情形。也未有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等不良举动。

  B: 所驾的肇事车辆经过XX市车辆相关鉴定机构检验合格,通过XX司法鉴定所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1痕鉴字第53XX号和XX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深(物证)鉴(法病)字2011(XX60)号都证明了同等责任事实和依据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我的委托人不应负主要责任.

  C: 受害人陈XX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6周岁身强体壮也无其他病因,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完全认知能力并且在有人行横道而未走人行横道,也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和下车推行所驾车辆,而是横穿机动车道导致不幸后果的发生,对自身应承担重要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资料来看,认定我的委托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是公平合法的。望法庭予以采纳。

  2、 原告请求我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我的委托人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2011年X月6日)就已经购买了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全保,有保单为证。根据《保险法》第50条与《合同法》第73条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我的委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拒绝其请求,

  A;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我的委托人是在履行其自身职务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并没有超载和超长等车辆的不规范行为,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的情形外我的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责任其中《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二款也由明确规定,我的委托人拒绝十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额。

  C:原告主张的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算,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缺乏主要证据没有关联性,从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可以清楚的看出居住证的登记有效期时间是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也未有连续性的登记资料所以不能证明在XX居住1年以上,也没有稳定性的收入,如:社保卡、和银行存折、纳税证明、工资表还有劳动合同。原告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望法庭不予以采纳,予以驳回。

  3、营养费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通常是没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保护我的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第24条,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本次事故结合医院的相关资料显示,我的委托人是不承担营养费的赔偿责任。

  4、误工费应按照XX市的最低标准每月XXXX元(人民币)计算,按每月XXXX元(人民币)计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A: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诉讼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应按同等责任分担,其中交通费票据不完整        
B:本次交通事故中我的委托人已向原告支付现金(人民币)30000元零8角,另外保险公司支付了一万元,合计40000元零8角 (人民币)应在赔偿总额中减去,有收条为证。

  C: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修理费和检测费共计2000元(人民币)有发票为证。应按同等责任划分,望法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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