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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庭审法律文书的八大谣言

时间: 杨杰1209 分享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商事庭审法律文书的八大谣言,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谣言一:“要把能想到的全部写上”——案件意见要有针对性

  有一种比较古老的观点认为,说服法庭的论证过程,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多个方面进行堆积,就像向一个容器中注入水一般,总会达到成立的标准(过线)。这谣言流传甚久,“毒害”颇大。

  商事案件具有争议点清晰、集中、针对性强的特点。因此,有别于刑事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论证更多在于“质”,而不在于“量”。这是因为商事案件发生在商主体之间,因此,基本都是基于契约自由而形成的争议,其中既没有刑事案件中诸多的定罪量刑的情节因素,也较少能适用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的公序良俗、社会公益。换言之,商事主体的争议,其需要考评的内容本身就较少,仅仅是有无法律规定、个案之中又存有何种约定罢了。

  此外,对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即排除了依约讨债这类简单的案件)的审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边缘问题的审理。这些边缘问题,有别于基础、简单、清晰的法律核心问题,存在复杂、疑难、模糊的特点。所以即使把无关的“正义”和“感情”观点说上一万遍,不但与审理争议无关,而且还容易模糊焦点,得不尝失,不足为取。所以,一定要在文书中具备针对性,破一将而降全军,才是行军王道。

  谣言二:“越通俗易懂越好”——不要写成白话文

  这也是一种古老朴素的观点,认为案件意见要通俗易懂,如果过于理论化或者过于复杂拗口,会增加主审法官的理解难度,反而不利于论证案件。上述观点在过去几十年中确实非常流行,这也与我国司法队伍建设从无到有的历史进程有关。过去,由于不少司法队伍的人员并不是法本专业出身,理论功底不算扎实,但时下司法队伍的人员的专业素养已经大大提高,这一“谣言”,也应当去旧换新,不再适用。

  尤其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商事案件,主要采用二审终审加再审的审理程序(例外在本文中不讨论)。也就是说,一个最普通的商业案件,从穷尽救济的角度,也存有一审区县人民法院、二审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三级人民法院经手该案的可能。因此,在个案中,以最终可能交由再审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角度,确保每一个案件适用法理、引用法律、论证逻辑的正确和准确,就非常必要了。

  谣言三:“不能提任何在先不利案例”——有问题不如主动出击

  这是一个新兴谣言。在裁判文书普遍公开、案例普及的当下,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对先例的尊重和崇拜已经赶超英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值得肯定的是,先例对预测案件走向、提供案件指引有其重要意义,但是反过来推理出案件要唯先例论,这就有点本末倒置了。

  须知,即使在最尊重先例的海洋法系国家,挑战先例也是出庭律师的最主要工作之一,而不断推翻先例,更是保证带有滞后性的法律能与时俱进地跟上时代发展,切合日新月异的个案实际情况的不二法则。

  所以,如果确实发现存在与当下案件高度相似的不利先例,笔者认为关键点并不是提不提这个先例(因为即使不提,被对方提出或者法院本就知晓的可能性也很高),而是在于是否有把握推翻或者说服法院在本案中排除这个先例的影响。

  如果论证的结果是否定的,那么律师应当考虑的是还应不应该代理这个案件,或者起码要将风险告知客户;如果论证结果是肯定的,那么律师就应当积极准备,在庭审中准备法院或对方主动提出这个先例的解决方案,甚至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要主动提出先例,主动论证先例与当下案件的不同,或者先例存有错误而不应采用的地方。

  不论何种方法,装作不知道的态度非常不可取,这就跟“鸵鸟会在沙尘暴的时候把头埋进沙子里去”的谣言一样,令人觉得好笑。

  谣言四:“精短、精短、再精短”——字数真的没那么重要

  这是一个来自部分法学院的谣言。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有一些法学院仍然教导学生们在庭审文书的准备中将“精短、精短、再精短”作为最高法则,甚至还有不少律师专业培训都有着“简短、简短、再简短”的金科玉律。

  这个谣言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将庭审法律文书的书写,当成了高考命题作文,并得出了一个“多写字数”要扣分的逻辑,实在令人不敢苟同。法律文书的长短、多少,从来不存在一个标准值,而仅仅是根据个案的必要性来决定。就如同没有任何意义在法律文书中废话连篇、反复强调一般,追求法律文书一定要能短则短、能少则少的意义也过于机械。

  即使是从减少法官的阅读量、令法官能有更多时间和心情关注案件要点、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来说,笔者仍认为这一谣言不能成立。质量与字数从来没有任何关系,意见表达完整,文字表达清楚,行文优美流畅,即使是一篇很长的法律文书也会令法官心情愉悦,愿意花时间认真阅读。

  反过来说,即使是一份“压缩饼干式”的法律文书,如果言词不清、意见不明,也会浪费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若是词不达意,则更加是得不偿失之举。字数和文书质量之间并非简单的关联关系。字数自始都不应当成为一个考量问题(相对而言,表达准确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观点),追求字数少本质和追求字数多没有什么区别,不过是重形式的另一种错误表现罢了。

  谣言五:“只要法言法语”——表达优美也很重要

  又是一个来源于部分法学院的谣言,即执着于强调“法言法语”作为专业人士和业务爱好者的最主要区别。这个观点本身非常正确,但其在实务操作中,却往往走上一条“歪路”,即执着于只保留“法言法语”的法律文书。

  即使是专业人士,也不得不承认,法言法语是非常枯燥晦涩的。所以,在法学大家的著作中,大多会通过优美的语言来提高文本的可读性,有时,甚至会有些令人会心一笑的俏皮话穿插其中。

  笔者认为,这类叙事说理的风格也应当穿插在庭审法律文书的书写中,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前沿法律理论问题以及疑难杂症法律实践问题之中,优美的文辞不但能提高主审法官的阅读兴趣,更能令文字发挥联想力,促成主审法官接受所要讲述的事实故事、法律逻辑,可谓是事半功倍之举,远远胜过千篇一律的“三段论”。

  谣言六:“要写给当事人看”——不是写给当事人看的

  这个谣言可以说是比较高级的一个谣言了,不得不说,这个谣言具有很高的迷惑性。因为这个谣言将取悦客户放入到了律师服务中,似乎很有道理,有什么是比令客户高兴更重要的呢。尤其是在一些可能败诉的案件里,如果书写的文书客户都不满意,那不是更有可能在败诉后遭到客户的责怪吗。

  但事实上,客户(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需求是什么,更别说能了解在商事庭审中其真正的需求了。商事庭审的目的是什么,是胜诉和继续胜诉。一切都是为了服务于胜诉,如果任何对客户额外的取悦会降低胜诉的可能,就毫无意义,因为客户的最终目的是胜诉带来的利益,而不是短暂愉悦后的败诉,帮助客户达成其终极目的,才是专业人士的意义,所以,为胜诉去写文书,而不是为了令当事人高兴去写作。

  谣言七:“套路到底”——不能过度标准化

  这个谣言是基于对“标准化”的错误认识,虽然商事庭审和外科手术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操作上也确实有一套完整的流水作业文件可以参考。但这并不意味文书写作的时候就可以忽视个案的特性。

  恰恰相反的是,在庭审文书的书写中,应当保持自己的个性及针对个案的独特风格。想象法官是高考给作文打分的老师吧,千篇一律的代理词不能得到高分的道理应该显而易见了。当然,这不是说你应当用标新立异的方式去写一篇代理词,法律文书的基本标准还是要遵守的,只是不要在每篇代理意见中过度“套路”即可。因为“套路”太多,容易让人以为这是“戏路”。

  谣言八:“保密到最后一刻”——提前提交

  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很“有用”的谣言,在某些特殊案件里,最后一刻提交庭审文书(答辩及/或代理词)确实能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但是从司法资源、司法效率以及个人诚信的角度而言,这一做法并不可取。

  不妨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正义和道理确实在己方,那么提前提交庭审文书又何妨?如果本就没有赢面,即使在这一审级通过“突袭”侥幸获得胜诉,也难保不会被下一审级“拨乱反正”。笔者在此倡议,律师同行之间形成开诚布公的习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谣言止于智者。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一家之言,权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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